璎珞本业经

菩萨璎珞本业经[1][2],又称璎珞本业经本业经璎珞经大乘佛教律藏类佛典,主要内容是开示菩萨戒律四十二贤圣位;题作竺佛念译,出三藏记集载为失译。

赵城金藏》“克”函《菩提璎珞本业经》卷上,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

全书分为《集众品》、《贤圣名字品》、《贤圣学观品》、《释义品》、《佛母品》、《因果品》、《大众受学品》、《集散品》八品,叙述菩萨修行四十二贤圣位菩萨戒的十不可悔戒、受菩萨戒法,以及其他大乘义理等。书名“璎珞”,指的是“铜宝”、“银宝”、“金宝”、“琉璃宝”、“摩尼宝”、“水精宝”六种“璎珞”,用它们来比喻菩萨阶位中“四十二贤圣位”的六个等次(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等觉、妙觉)[3]。“本业”(梵语:*pūrva-karman)[4],本所行业,此处指菩萨于成佛之前,在因位修行的种种善行、善业。菩萨璎珞本业经于四十二贤圣之后,又列举十心(十信),天台宗据此一记载,成立菩萨五十二阶位之说。

竺佛念译有《菩萨璎珞经》十四卷,两者内容不同[5]。另有支谦译《菩萨本业经》一卷,是《华严经》中《净行品》、《十住品》等的异译,与本经不同。

主要内容

菩萨三聚净戒

经中将菩萨戒条概括为三聚净戒,即:

  1. 摄律仪戒
  2. 摄善法戒
  3. 摄众生戒

菩萨十波罗夷戒

菩萨戒法“十不可悔戒”,是根据姚秦鸠摩罗什译《梵网经》“十重禁戒日语十重禁戒”节略[3],也就是《梵网经》“十重四十八轻戒”中的“十重”。波罗夷为佛教戒律中的重罪,又叫“极恶法”。佛陀对声闻、缘觉二乘讲四波罗夷、八波罗夷重罪,对大乘菩萨行者则讲十波罗夷重罪,以此为戒。分别是:

  1. 不杀生,不可杀害人畜等一切有情众生;
  2. 不偷盗,不可偷盗乃至一针一草;
  3. 不淫欲,不可与一切有情行淫事;
  4. 妄语,不可犯大、小妄语;
  5. 不酤酒,不可买卖
  6. 不说四众过,不说出家比丘、比丘尼二众和在家男、女居士二众的七逆十重罪过[6]
  7. 不自赞毁他,不可称赞自己功德,讥讽、传扬他人过恶;
  8. 不悭吝、加毁,不可在他人请求布施钱财或佛法时,悭吝不予,且加以毁辱;
  9. 不嗔心拒受悔,不可生嗔心辱、击众生,且他人悔过求谅时不接受;
  10. 不毁谤三宝,不可毁谤

这十条重戒,受一分者名一分菩萨,得一分功德,具足十条名具足菩萨戒。[7]经中还指出,菩萨戒以心法为戒体,因心坚固无尽而所受戒条得无尽,故名无尽戒,以心为际,只有受法没有舍法,不似比丘戒可舍戒。[8]也因为戒与心法同无尽,故菩萨戒功德极大,劝化受菩萨戒者,胜福无量。[9]

菩萨位阶

菩萨的修行位阶,经中提出四十二贤圣位,为南北朝时期的汉传佛教引为标准。[2][10] 菩萨璎珞本业经于四十二贤圣之后,又列举十心(十信),天台宗根据此一记载,成立菩萨五十二阶位之说。

本书菩萨阶位中的“十信”,与《仁王般若波罗蜜经》卷上《教化品》所说的“习种性十心”相同。菩萨阶位中的“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与东晋佛陀跋陀罗译《华严经》卷八、卷十一、卷十四、卷二十三所说的“十住”、“十行”、“十回向”、“十地”相同。明朝蕅益智旭在《梵网经菩萨心地品玄义》中,就菩萨阶位,称“《璎珞》明五十二位,位次最为周足”[3]

前位十信

十信心        
信心 念心 精进心 慧心 定心
不退心 回向心 护法心 戒心 愿心

四十二贤圣位

十住心 ( 习种性 )        
发心住 治地心住 修行心住 生贵心住 方便心住
正心住 不退心住 童真心住 法王子心住 灌顶心住
十行心(性种性)        
欢喜心行 饶益心行 无嗔恨心行 无尽心行 离痴乱心行
善现心行 无着心行 尊重心行 善法心行 真实心行
十回向心(道种性)        
救护一切众生离相回向心 不坏回向心 等一切佛回向心 至一切处回向心 无尽功德藏回向心
随顺平等善根回向心 随顺等观一切众生回向心 如相回向心 无缚解脱回向心 法界无量回向心
十地心(圣种性)        
四无量心 十善心 明光心 焰慧心 大胜心
现前心 无生心 不思议心 慧光心 受位心
第五十一贤 入法界心(等觉性)
第五十二贤 寂灭心(妙觉性

收录

《菩萨璎珞本业经》最初是作为“失译经”(指失落译者姓名的经典),著录于僧祐出三藏记集》卷四《新集续撰失译杂经录》之中;隋法经等《众经目录》卷一始作“竺佛念译”(经名作《璎珞本业经》),后世经录沿依此说。

《菩萨璎珞本业经》收录于:

注释

  1. ^ 释振法. 以佛典目錄論《瓔珞經》一二事. 全国佛学论文联合发表会论文集. 2005. [失效链接]
  2. ^ 2.0 2.1 屈大成. 從文本論《梵網經》之真偽 (PDF). 普门学报. 2007 [2019-01-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1-03). 
  3. ^ 3.0 3.1 3.2 陈士强著. 大藏经总目提要·律藏 2.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5.07: 616–618. ISBN 978-7-5325-7468-1. 
  4. ^ 本業.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5. ^ 吴兴文主编. 牟宗三文集 佛性与般若 下. 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11: 600. ISBN 978-7-5534-9220-9. 
  6. ^ 佛学大辞典》【七逆罪】:又作七遮罪、七遮。略作七逆。乃不顺理行,能障碍受戒之七种重罪。即:(一)出佛身血,(二)杀母,(三)杀父,(四)杀和尚,(五)杀阿阇梨,(六)破羯磨转法轮僧,(七)杀圣人。止观辅行传弘决卷二之一(大四六·一八四中):‘言五逆者,谓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僧、出血。(中略)若大乘中加杀和尚及阿阇黎,以为七逆。’盖以和尚与阿阇梨为授戒师,若曾杀害者,对现前之戒师亦不生殷重心,从而不能得戒,故称遮罪。[梵网经卷下、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下(法藏)]
    佛教哲学大词典》【七逆罪】:亦称七逆、七遮罪。说于<梵网经>下卷。谓:一出佛身血、二杀父、三杀母、四杀和尚、五杀阿阇梨、六破羯磨转法轮僧、七杀圣人。同经于列举七逆后,复称:“若具七遮,即现身不得戒”(大正第二十四卷第一○○八页),谓此罪必堕无间地狱。七逆罪之中,出佛身血、杀父、杀母、杀阿阇梨、破羯磨转法轮僧,是与五逆罪(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同义。羯磨转法轮僧的“羯磨”一词,意译为作法,谓比丘聚于一处,从事授戒、忏悔等作法,以转法轮之意。所以,破羯磨转法轮僧即是破和合僧。和尚是谓出家师父,圣人是出家、在家的师父,即化导众人的领导人。故应报谢师恩,反予杀害者,其罪重大。<念佛无间地狱抄>是合五逆、七逆、八逆为违背主师亲之罪,而立二十逆罪(第一○一页)。此外,其它诸经亦说有七逆罪,<止观辅行传弘决>第二卷之一(大正第四十六卷第一八四页)是五逆罪(杀父、杀母、杀阿罗汉、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加上杀和尚、杀阿阇梨,称七逆罪。御书圣愚问答抄(第五〇四页)
  7. ^ 《璎珞经》:“有受一分戒名一分菩萨,乃至二分三分四分,十分名具足受戒。”
  8. ^ 《菩萨璎珞经》:“一切菩萨凡圣戒尽心为体,是故心亦尽戒亦尽,心无尽故戒亦不尽。”
  9. ^ 《璎珞经》:“法师能于一切国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萨戒者,是法师其福胜造八万四千塔。”
  10. ^ 证严上人, 凡人可成佛:菩萨五十二位阶讲记, [2019-01-07], ISBN 978730907268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