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华民国/档案9

最新留言:7年前由Jimmy-bot在话题关于中华民国的外交段落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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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包含上限已经超过的页面 cat---Jason924tw留言2014年12月9日 (二) 13:11 (UTC)

关于条目中蒙古主权问题是否有保留之必要性讨论

同编辑摘要所写,我认为有其必要性在“国家主权”段落中提到,所持理由如下:

  1. 这是一直到最近才解决政治问题,但这并不代表近年来完全不会再中华民国的主权讨论中看到。
    1. 尚未解决的主权问题(钓鱼岛等)不说,已经解决的问题反而详述。 你是怎么按照重要性来取舍的?Ycq2014留言2015年1月16日 (五) 15:15 (UTC)
  2. 这是过去版本中便有提及的部分内容,因此我认为保留有其必要性。
    1. 这算什么理由?Ycq2014留言2015年1月16日 (五) 15:15 (UTC)
  3. 拿“实时更新”比拟“段落内容取舍”并无法相提并论,前者在于数据、新闻内容之更新,后者在于对于该内容项目对于条目重要性的判断。相对于所谓条目长短的取舍,常见的作法在于观看内容之重要性而进行取舍,而不是滥用所谓的更新概念而把过去重要资讯直接删掉。而条目编撰中,也没有所谓的“历史”段落过后就绝对不会提到历史的情况,更何况正是因为已经成为历史才能够被记载下来,否则任何一切都是当下。
    1. 对于当今台湾来说,蒙古主权问题重要还是钓鱼岛主权问题重要?Ycq2014留言2015年1月16日 (五) 15:15 (UTC)

--KOKUYO留言2014年12月11日 (四) 22:09 (UTC)

疑问:条目中关于台湾的叙述是否违反维基方针?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受到这么大的争议,为什么条目中与台湾相关的内容,尤其是右侧的模板,却直接断言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国土面积36,191.4667平方公里、首都台北市、地理最高点玉山……等等?这些内容都是中华民国政府的观点,是否违反维基方针(WP:YESPOVWP:ASF)?--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17日 (三) 09:36 (UTC)

实际上以世界的角度来说这并不是什么重大争议,世界各国在接洽台湾事务时会找中华民国政府,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没有其他国家强烈主张对台湾的主权。现实情况就是世界各国接受中华民国政府对台湾的管辖权,所以才会与之洽谈签约。如果各国政府不认为中华民国政府有对台湾的管辖权,那怎么会与之签约合作洽谈相关事务?而在台湾,事实上除了少部分人之外,并没有积极否认中华民国政府的统治,仍照样使用其护照,向其缴税。以世界的角度来看,现行中华民国的说法才是主流观点,所以以此为主,而不是以台湾主权未定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张为主,但并没有因此就将这两派的说法抹消,仍在维基百科上有相关条目。
维基百科的中立(WP:YESPOV)并不是直接写出一个绝对中立的说法,事实上只要是人就一定有其立场,要追求绝对中立是相当困难的事,纯粹以法律的角度来做判断也是一种立场(并不是完全依法行事就没有任何问题,法律本身可能有瑕疵)。对于现实世界本来就是各种立场分杂的情况,维基百科采行的办法是让各种说法依照比例适当呈现(请注意此一比例是以世界的角度来看,不然以中文圈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会变成强势观点)。是以现阶段维基百科是以较为主流的中华民国政府立场为主,因为事实上中华民国政府仍有效管理台湾,台湾人也参与其活动,参选其公职,只是在国际法上立论有瑕疵,但世界各国仍接受台湾人持中华民国的护照,与中华民国政府洽谈台湾的事务。中华民国跟台湾的主权问题,在国际法的形式上只要找到现阶段持有台湾主权者,然后让中华民国补签约来完成主权取得的程序即可(若是依照某些说法认为是美国持有的情况下,则与美国政府洽谈(国家主权说);依照人民主权说的说法,则举行公投来追认授权)。
至于WP:ASF,现阶段的事实就是中华民国实际领有台湾,且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日本国美利坚合众国等世界各国都没有再继续积极地质疑与否认中华民国对台湾的管辖。联合国逐出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一事只是代表联合国不接受中华民国继续代表常任理事国之一的“CHINA”席次,并不等于否认有中华民国这个国家存在,不然瑞士在2002年才加入联合国,难道在这之前瑞士都不是个正常国家?即使在国际法上有程序上的瑕疵,但是无法否定台湾现由中华民国政府控制的事实。顺带一提,有能力认定“中华民国政府宣称台湾主权是违反国际法”的机构,现阶段只有国际法庭,除了国际法庭的审判书之外,无论是哪一位学者或者是怎么样的论述,在司法上都不具任何的效力,都纯粹是学说而非所谓的事实,即使是国家政府公开指责另一国违反国际法也一样,那也仅是该国的主张。
故“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受到这么大的争议”实际上是个假命题,连苏格兰独立公投等级的争议都算不上(没有世界性的关注),现阶段仅是存在于国际法领域讨论中的一项议题,阁下专注于此领域,故过度放大了此议题,忽略了维基百科其实是以世界的角度来做判断。由于现在世界主流仍是以中华民国的说法为主,维基百科现阶段依照此比重才以中华民国政府的说法为主,这是一种权宜之计,不然写条目都得加注一堆说明。--祥龙留言2014年12月18日 (四) 07:05 (UTC)
中华民国的确实际统治、管辖台湾,但那只是遵照《一般命令第一号》所实施的“军事占领”性质的统治、管辖,而军事占领不移转主权是国际法的规定,因此以“实际统治、管辖某地”无法判断是否拥有某地主权。由于中华民国政府是台湾的“军事占领当局”,所以世界各国接洽台湾事务时自然只能找中华民国政府,但这不代表世界各国认为中华民国政府拥有台湾主权、是台湾的合法政府。美国在军事占领琉球群岛时,琉球群岛居民若要出入境也必须拿美国政府签发的证件,这和台湾居民出入境拿中华民国政府签发的证件是一样的道理,只不过中华民国政府自作主张把这种证件升级成“中华民国护照”,这在当时已经被英国和美国指出违反国际法了。台湾主权的问题受到很大争议,这无庸置疑,并且这不是以“大部分台湾人没有积极否认”就能忽略的,更何况大部分台湾人对相关的真相根本一无所知,就像在下两个月前一样,完全被蒙在鼓里。
维基百科的编辑应该依据维基方针,而不是哪一方的立场。中华民国控制台湾是因为军事占领,与主权移转无关,因此条目中不能断言中华民国拥有台湾主权、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在1951年,台湾的主权持有者就已经在《旧金山和约》中放弃了台湾主权,因此所谓“只要找到现阶段持有台湾主权者,然后让中华民国补签约……”恐怕永远都办不到了。
日本和美国没有质疑中华民国政府对台湾的管辖,是因为美国命令中华民国政府对台湾实施军事占领,既然是军事占领,自然没什么好质疑的。如果有能力认定“中华民国政府宣称台湾主权是违反国际法”的只有国际法庭,那么能认定“中华民国政府拥有台湾主权”也只有国际法庭,中华民国政府自己的声明不具任何效力。
“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受到这么大的争议”完全是事实,不是假命题,原因在上面说过,没有人质疑中华民国奉命对台湾实施“军事占领”性质的统治、管辖,但中华民国是否拥有台湾主权,争议可够大的。--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18日 (四) 09:34 (UTC)
你根本完全没看懂我的回复,维基百科的方针就是要依照各种说法的的重要性做适当配置,让各种说法自己说话,尽可能取得一种相对中立的状态。你最好再仔细看一下我对于方针的说法。
国际法上合法与否是需要国际法庭来做判断,但不代表所有的事都需要国际法庭审判后才有效。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会进行很多法律行为,都不需要透过法院,法院的功用是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依照法律下达判决来解决争议。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可以主张自己有台湾主权,只要没有其他国家质疑,在国际上各国当然就以中华民国政府为交涉对象,完成各项条约的签订,不需要透过国际法庭判决来确定。不然各个国家要签约之前都得去向国际法庭请求确认该政府确实持有主权,这反而不符效益。至于事后发现有问题,那是之后才要上法院解决的事。今天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没有任何国家质疑这件事,这才是国际现实,同时也没任何一国要将这个争议送交国际法庭审判,这也是事实。跟科索沃北塞浦路斯比起来,你所谓的争议很大其实在现实国际社会里面根本安静的很。所以我才说“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受到这么大的争议”实际上是个假命题,因为这个争议并没有大到影响国际社会交流。
当时这些国家指责中华民国政府违反国际法的事,阁下大可以找到原史文献来源之后连同原文加到相关条目里加以编辑,但请注意这些也只是各国政府当时的看法。只要这个争议没有大到明显对国际社会交流有显著性的影响,个人就不赞同对相关条目进行大规模修改 (例如明确地将台湾移除中华民国领土,改列为争议领土)。国际法是各个国家交流往来用的法律,如果没有明显造成国际往来间的问题,你要说争议很大我实在难以认同。
我建议阁下与其积极地想立刻就修改中华民国等条目,还不如先将台湾主权未定论中华民国流亡政府等条目加以完善。如果这个议题真的那么严重,那更应该先研读相关文献与参阅各家说法再加以编辑,有的学者写论文都要花上几年的心血,仅以两个月的时间就想要一举超越这些学者的努力来做出大幅改变,让社会大众的认知产生变化,不觉得有些操之过急了吗?中华民国政府的说法,在现阶段于国际社会之中并没受到强烈的质疑,所以除非这个争议已经提升到影响国际社会往来的程度,不然不建议修改,而所谓违反国际法之类云云的说法,除非有判决,不然都只停留在是一种见解的阶段。--祥龙留言2014年12月18日 (四) 11:11 (UTC)
关于在国际上各国以中华民国政府为交涉对像,在下已经在上面说明过了,那是因为中华民国政府依规定是台湾的军事占领当局,当然是唯一的一个交涉对像,不然还能找谁交涉呢?美国当时身为琉球群岛的军事占领当局,国际上要处理琉球群岛的事务时,也同样只能以美国政府为交涉对像。这些事情都不代表“国际上同意军事占领当局拥有占领地的主权”,因此阁下所言“中华民国政府声称拥有台湾主权在国际社会并没受到强烈的质疑”并没有证据。
主权争议很大并非一定要等于“有明显造成国际往来间的问题”,而且如同以上所述,“国际往来”根本无法说明主权争议问题。--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18日 (四) 11:30 (UTC)
那么就请阁下提出“中华民国政府声称拥有台湾主权在国际社会受到强烈的质疑”的证据出来,因为要证明“没有”是相当困难的事,但是要证明有就相对比较简单(例如要证明全台湾没有人支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必须做一次完全的民意调查,而且还不能保证没有人会故意写错答案,但是要证明“有”就只要找一个支持者出来说他支持即可)。请阁下提出证明佐证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权争议在国际社会的确是重大的争议,不然这个议题就没有继续的必要性,因为讨论前提就已经有问题。而我对于重大争议的定义可参阅前述的回答。
阁下最初的问题是问有没有违反维基百科的方针,而在下已经回答没有,因为依据现实国际社会的情况还达不到要对之作出相对应处置的状态。至于主权争议问题,请不要擅自以个人对于国际法的理解下结论,争议在没有经过法院审判或是两造当事人互相和解之前,其他人不宜擅下定论。--祥龙留言2014年12月18日 (四) 14:28 (UTC)
在下完全没有必要提供“中华民国政府声称拥有台湾主权在国际社会受到强烈的质疑”的证据,因为台湾主权的争议之大是每一个讨论过台湾主权的人都很清楚的事实,从台湾主权未定论条目中也能看得一清二楚,而阁下却自己将主权争议的定义扩大成为“有明显造成国际往来间的问题”,但阁下殊不知“国际往来”根本和主权问题无关,因为与一个军事占领当局交涉时根本无须讨论占领地的主权问题。
条目中关于台湾的内容违反了维基方针WP:YESPOVWP:ASF,已经无可否认。阁下自己将主权争议的定义扩大成“有明显造成国际往来间的问题”,这是阁下的观点WP:ASF),也是原创研究,不符合维基方针WP:非原创研究。并且阁下自己将争议的定义扩大成“有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也是阁下的原创研究,而且假如争议必须经过法院的法律步骤认定才算争议,维基方针WP:ASF的存在就变得无意义了。--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19日 (五) 02:01 (UTC)
阁下从头到尾都搞错方针的意思和我所要讨论的重点;我从来没有跟你在讨论“中华民国政府宣称持有台湾主权可能违反国际法”这个争议存不存在,因为的确有这个争议,我要跟你讨论的是这个争议的影响程度。这个争议的影响程度没有影响到国际社会其他层面的话,我就不赞同对中华民国这个条目轻易进行大规模修改,但可以写在相关的条目里。阁下误将我说的争议当成是“台湾主权在国际法上的争议”,但我所说的争议是指“这项议题在国际社会所造成的争议”,所以我才会在那边讲一堆国际社会的事,阁下所谓的争议之大是指“中华民国宣称台湾主权的说法在国际法上面有很大的瑕疵与问题”,我们两边所指的争议根本不同。维基百科的中立是让各个观点各自说话,并依比例配置,当前世界的主流说法还是中华民国政府的说法,甚至英文维基还已经将现在的中华民国与台湾两个条目整并。维基百科呈现的现况是以当前社会上的通俗说法为主,阁下一直声称的主权问题还没有对社会其他层面产生显著影响,所以我认为相关资讯主要呈现在台湾主权未定论等相关条目即可,其他条目则作为补充,如果将来情况有变再行修改。当然以上纯属我的个人看法,其他维基人有他们各自的看法。总之我已经跟你说了我的意见,你不接受我也没办法。
此外WP:非原创研究是用在条目写作上的方针,即不能将个人自己未正式发表的研究写到条目里,不是针对用户讨论的方针,请别再误用。--祥龙留言2014年12月19日 (五) 04:58 (UTC)
在下所言之争议“中华民国宣称台湾主权的说法在国际法上面有很大的瑕疵与问题”就足以说明条目中的相关内容违反维基方针WP:YESPOVWP:ASF。而阁下所言“这项议题在国际社会所造成的争议”与本讨论无关,并且阁下也无法证实。--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19日 (五) 05:22 (UTC)
那是阁下自己的观点,我不认同阁下对于方针的解读方式,也不认为国际法是唯一的编辑参考依据,正如前述,纯由法律角度来看也是一种立场,法律并不是现实社会的全部。阁下认为“这项议题在国际社会所造成的争议”与此一讨论无关,但我认为关系可大,在双方所重视的焦点已经有显著歧异的情况下,我认为我们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什么可以再讨论下去了。我对于阁下最初所提的问题的答案依然是“当前的编辑成果在当下并未违反维基百科方针”,而只要我提的条件(这项议题在国际社会确实有造成明显争议)并未得到满足,我就反对阁下进行所谓的修改(如更动此条目的领土资料),以上就是我对阁下开启的此一讨论所做的结论,请阁下不用再浪费时间回复我的意见。如果阁下不赞同我的意见,可以请阁下继续等待是否有其他维基人过来讨论提出其他新的看法。--祥龙留言2014年12月19日 (五) 05:42 (UTC)
维基方针WP:YESPOVWP:ASF并未说“争议”是“在国际社会所造成的争议”,阁下如此解读“争议”只是阁下自己的观点。--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19日 (五) 07:37 (UTC)

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位用户祥龙提出看法,祥龙的看法的主旨在于他将“争议”解读为“在国际社会所造成的争议”,进而认为“中华民国声称拥有台湾主权在国际社会没有造成争议”,因而否认在下的疑问。然而祥龙对“争议”的解读只是他的个人观点,不是维基方针(WP:YESPOVWP:ASF),并且国际社会从未对“中华民国声称拥有台湾主权”之问题进行过公开讨论,故祥龙所言“中华民国声称拥有台湾主权在国际社会没有造成争议”也无法得到证实。因此,在下决定在下对于条目中相关内容的疑问将不受影响。如果有用户想提出其他看法,敬请提出,若没有用户提出看法,在下将开始对条目进行修正。--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01:37 (UTC)

祥龙有时间慢慢开导你,不代表其他维基人真的对你没有意见。台湾主权未定论只是一个连在台湾都只有部分人支持的观点,全世界在现实上也未曾成为强烈而主要的主张。维基百科的记述以现实状况为主,少部分的观点或许有其学理依据,但只能列入却不宜以此为据来撰写条目内容。--Reke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02:19 (UTC)
若有任何意见都欢迎提出来讨论。台湾主权未定是源自于美国方面所做的决定,当时相关国家也都清楚这一点,因此这个争议已经无庸置疑了。维基百科的记述当然可以现实状况为主,但只能说中华民国遵照《一般命令第一号》对台湾实施“军事占领”性质的统治、管辖,不能断言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05:14 (UTC)
并没有“无庸置疑”这一点,之前持主权未定论者去美国提诉讼只被技术性退回。在近年,美国根本没在这件事上有官方的表态(是官方署名、白纸黑字的明确表态,而不是根据文件由学者自行诠释延伸的那种)。所有的“无庸置疑”只是一派所谓法学专家持此论,然而连台湾内部都有其他派别的专家不认同。在21世纪根本没有一个重要的大国,非常明确地说出台湾主权不属于中华民国的说法 (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中华民国目前并不被各大国所承认)。这件事现实到底是怎么样,真正的事实是全世界都在打模糊仗,并不能断言台湾不是中华民国的领土。--Reke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09:38 (UTC)
顺便补充一下,英文维基百科的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条目跟台湾(Taiwan)是同一条,条目中也写着“The Republic of China, originally based in mainland China, now governs the island of Taiwan, which makes up over 99% of its territory.”自己的政府自己最懂,我们外人讨论美国的立场总是有点隔阂。美国是否真的认为台湾不是中华民国领土,或许你考虑先说服英文维基百科的编者群再说。--Reke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09:45 (UTC)
阁下在后半段基本上已经把答案都说出来了:根本没有一个重要大国说出台湾主权不属于中华民国,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中华民国目前并不被各大国所承认,这件事的真正的事实是全世界都在打模糊仗。既然中华民国不被各大国所承认、全世界都在打模糊仗,阁下又凭什么断言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这就是争议所在,当有争议时,只能以中立观点叙述,不能以任何一方的观点叙述,这正是维基百科的方针WP:中立的观点
目前中文维基和英文维基的叙述同样都违反了维基方针WP:YESPOVWP:ASF,请别以为英文维基也这样写就可以无视维基方针、继续犯规。只要维基方针不变,那么英文维基被修正就是迟早的事,请不要拿一个犯规了的其他语种维基来当作挡箭牌。--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1:20 (UTC)
正因为有争议所在需以中立观点叙述,所以“台湾主权未定”也是一项不能断言的争议。所谓的不要断言,是指你要添加这一类观点进条目里当然可以,但是只能增列,而非拿掉认定台湾为中华民国领土的句子。另外,不是所有的异议都可以被并列,还得看这个观点实际上有多少人持有。极少数的观点必须在篇幅比重上被缩减。台湾主权未定论连在台湾都是个未定论,国际上对此有反应的国家更少。反而是现实上就把台湾直接当中华民国领土的状况更多。要写,在领土部分加个注脚写两句话便是了。--Reke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9:37 (UTC)
“台湾主权未定”和“台湾主权已定”两者皆是不能断言的争议。阁下说能增列但非拿掉认定台湾为中华民国领土的句子,那么条目中右侧的模板要怎么解释呢?那个模板里面的各种资讯直接就断言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要如何增列另一方观点?阁下自己也坦承根本没有一个重要大国说出台湾主权不属于中华民国,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中华民国目前并不被各大国所承认,因此阁下所言“国际上对此有反应的国家更少”、“反而是现实上就把台湾直接当中华民国领土的状况更多”等等根本无法得到证实。--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1日 (日) 02:16 (UTC)
我已经教你写法了,但是可能字太多你没读到,那就high-light一下。“要写,在领土部分加个注脚写两句话便是了。”表格也可以连到同一条注脚去。不会用注脚的话,请参考t:Notefoot--Reke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09:07 (UTC)
目前条目中从头到尾都在“断言观点”(WP:ASF),尤其是右侧的模板,因此修正的方式将不会是阁下说的只有“加个注脚写两句话”。--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09:22 (UTC)

这很明显是借由个人观点以及原创研究试图大量修改、窜改条目的情况之一,想必目前这一波修改行为也不仅止于这一条目。另外任何编辑在数理这种可以明确实验重复取得结果的领域以外讲出"无庸置疑"或类似词语的时候,应该警醒到自己已经试图使用个人观点在编修维基百科。Anghualee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09:55 (UTC)

如果阁下连台湾主权归属存在争议都不相信,那么我们无法讨论。请先阅读相关条目,做些功课。--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1:20 (UTC)
你搞错方向,你所谓的争议就只是一些原创研究,采用此类研究对于条目现况进行大量修改就是破坏。--Anghualee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1:48 (UTC)
另外"台湾主权未定" "中华民国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是一种观点,"中华民国对台湾的居民发行身份证并纳管" "中华民国对这些纳管的国民收取税款" "中华民国利用这些税款在台湾进行建设" "中华民国在台湾有驻军" "中华民国以国家身份将台湾当成他的领土"等等则是事实。你现在正在用观点打事实,就只是这样而已。无法讨论的原因是你无法分清现实与观点,而这种没有分清事实与观点的状况导致你以为可以引用中立性原则,而忽略三大方针的非原创研究,用研究的观点去刷掉现实状况。请你回去读方针,就这样。--Anghualee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2:01 (UTC)
阁下竟然说所谓的争议“就只是一些原创研究”,在下实在无言了。看来阁下目前完全是“局外人”的状态。
阁下在后半段提到的那些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当时甚至被美国和英国明确指出了。在下真的建议阁下先上网搜寻相关资料或阅读相关条目。--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2:08 (UTC)
某个人杀了人,他违法了法律,然后因为杀人是违法的,所以某个人杀了人的事实不能被列为条目,因为不中立。你现在知道用违法XX法的观点去打事实有多扯了没?--Anghualee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2:12 (UTC)
另外再提醒你一次,你说那些行为是违法的,无论是否真的违法,就代表那些行为是既成事实,是现况,是符合维基百科中立原则应记载之事项,同时也在说明你一开始说"台湾是中华民国领土"只是一种观点的说法是一种错误。方针写得很清楚,是你自己搞不清楚事实跟观点的差异。--Anghualee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2:22 (UTC)
多说无益,请阁下先去做功课以及了解维基方针WP:ASF对于观点事实的定义。--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3:58 (UTC)
"这些内容都是中华民国政府的观点,是否违反维基方针",这是你自己说的,那现在就是很明确地跟你讲,这是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上造成的既成事实,不违反。如果你的反应是做出这种回应的人是"先去做功课以及了解维基方针WP:ASF对于观点事实的定义。",这只是代表你已经有定见了。这让人进一步怀疑你是否想上来多找几个同意这种观点的人,然后在讨论中造成"完成讨论,形成社群共识"假象,进一步破坏条目,并利用社群共识回退之后的修复。如果你不能提出合理的解释,我会去互助客栈提报可能会有或已经发生此种破坏行为的疑虑。--Anghualee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5:11 (UTC)
关于在下问的“这些内容都是中华民国政府的观点,是否违反维基方针”,在下现在也明确地回答阁下,这些已经公然违反了维基方针WP:中立的观点WP:YESPOVWP:ASF)。--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0日 (六) 16:24 (UTC)
WP:中立的观点中很明确地举过一个例子。“美国是全世界唯一一个曾在战争中使用核武器的国家”是事实。但“美国在广岛和长崎投下原子弹是对或错”,则是价值观或观点。先前你也提及"阁下在后半段提到的那些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若这些行为可以被法律追究,也就是说这些行为已经既遂,跟“美国是全世界唯一一个曾在战争中使用核武器的国家”这种都把核弹丢下去了一样是一个事实,无论使用核武器是否有任何争议,这就是事实。而这些行为违不违法,才是观点,所以你所提及"这些内容都是中华民国政府的观点"这点不成立,因为那是事实,去认定这些事实对不对、好不好、违不违法的,才是观点。而第二件事情则是如果你认定这些东西违背方针,你可以直接宣明你的立场,而非等到有人质疑以后,才表明自己是有立场的。如果你有立场有定见还用发问的情况来呈现自己对于是否违反方针需要别人的意见,实在很难推断你有善意。--Anghualee留言2014年12月21日 (日) 11:50 (UTC)
中华民国统治台湾是事实,这谁都知道,但那是美国颁布《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中华民国对台湾和北越实施“军事占领”的统治,根本不是拥有主权。关于第二件事,在下当初那样问,其实是因为在下当初对于维基方针的了解有限,不太确定是否有其它维基方针允许条目中的那种写法,不过讨论至此,在下现在已经可以确认没有其它维基方针允许条目中的那种写法了,也就是条目中的写法真的违反了维基方针。--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1日 (日) 12:29 (UTC)
"中华民国统治台湾是事实,这谁都知道" <- 事实。 "但那是美国颁布《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中华民国对台湾和北越实施“军事占领”的统治,根本不是拥有主权。" <- 观点。然后你还是继续违反方针使用观点去认定而非用事实去认定,还反而指称用事实去认定的条目违反方针。恩,反正你也只敢在这里嚷嚷,你真的改下去就可以当你是恶意破坏了。--Anghualee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06:43 (UTC)
美国颁布《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中华民国对台湾和北越实施“军事占领”是事实,阁下根本没弄清楚。--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07:38 (UTC)
不,Anghualee说得才对,那只是一种观点。因为国际法是不是可以如此诠释,法律学者都有不同意见,看不出定论。在此之前都只会是观点而不会是事实。--Reke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09:11 (UTC)
请问阁下在说什么呢?《一般命令第一号》写得清清楚楚,难道阁下视而不见?--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09:22 (UTC)
一般命令第一号》把什么东西写的清清楚楚?是你前面说的‘美国颁布《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中华民国对台湾和北越实施“军事占领”’吗?可是这个条目里面根本没有写这句话,里面只有“(第一条)甲、在中国(满洲除外),台湾及北纬十六度以北之法属印度支那境内的日本高级将领及所有陆海空军及附属部队应向蒋介石元首投降。”与“十、所有日本帝国及日本帝国统治下之军部及行政当局,应协助盟国军队占领日本帝国及日本帝国统治地域。”两句话,但这两句是不是能够等同‘美国颁布《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中华民国对台湾和北越实施“军事占领”’是两回事,这是你对于《一般命令第一号》里的条文所产生的解读与观点。首先,美国命令的对象是“大日本帝国”,不是中华民国,这两条条文也能解读成‘美国颁布《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大日本帝国在台湾和北越的有关当局与军队应向中华民国蒋介石元首投降,并协助代表盟军的中华民国军队实施“军事占领”’,但中华民国军队要不要进行军事占领是另一回事,而事实上中华民国来台根本不是实施典型的军事占领,而是直接视为台湾是被收复的领土,让台湾人选代表进制宪国民大会等等。
法律案件要套用法律就必须要判断其构成要件,解读其适用的条文,其结果本来就是一种观点与解读。法律其实不是那么单纯的东西,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要解释法律都会有不同意见书了,而过去的解释又可能推翻旧有的解释。另外现实中一般的案件都要三级三审制来仔细判断,以求严谨,而这过程中又可能有截然不同的结果,一般的案件尚如此复杂,又何况是国际法上的国际争议?你只凭自己的观点去解读应用国际法与其他学者的意见就下定论,实在不是很严谨的做法。认为中华民国将台湾是为领土是违反国际法的意见是有的,但反过来认为没有问题或争议不大的意见也是有的,而各种意见的比例,查看此一讨论的情况便可略知一二了。--122.121.207.140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1:17 (UTC)
或许在下所言“美国颁布《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中华民国……”说得不够准确,但中华民国确实是按照《一般命令第一号》的命令军事占领台湾,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条目中说得很清楚,网络上也有无数的可供查证来源说明这一点。因为命令是美国下的,所以是美国用军舰载中华民国军队来台湾实施占领的,阁下所言“中华民国军队要不要进行军事占领是另一回事”实在太夸张。无论中华民国认为自己要来台湾做什么,美国的军令就是很明确——“军事占领”。
至于台湾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的正反观点的比例,就在下所知,数量是差不多的。--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2:00 (UTC)
一般命令第一号》的命令对象自始自终都是大日本帝国,不是中华民国、英国与苏联,美国派军舰载中华民国军队来台是因为中华民国已经没有像样的海军了(二次大战中有不少军舰自沉),所以要美国要实现此一命令自然需要协助中华民国军队来台,因为是美国要中华民国政府以同盟国一员的身份协助接管大日本帝国领土、殖民地及占领区的。连美国是在向谁下命令都搞不清楚,你的阅读能力有待加强。字面上来看美国一到十三条都是要日本怎样怎样,中华民国、英国、苏联只在第一条出现过一次,美国这个《一般命令第一号》到底是要命令谁还搞不清楚吗?中华民国不是“按照”,而是“协助执行”,日本才是那个要按照《一般命令第一号》办事的国家。此外“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这个条目里根本连“《一般命令第一号》”这个字眼都没出现过,我搞不懂你是如何能够讲“说得很清楚”这种话。又“可供查证”不代表是“正确”,只是代表知道这些观点是谁提出来的而已,我不知道你有什么好说嘴的。
又你的“据在下所知”根本没意义,谁知道是不是你的观察偏误,只是因为你所接触的文献本来就已经有所偏好而得到的错觉。相较之下,这个议题的参与者除了你之外全都反对你的意见,这个可是肉眼可见的事。--122.121.207.140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2:57 (UTC)
在下不否认在下先前对于“命令对像”的解读不准确,但中华民国是因为《一般命令第一号》才由美国派遣军舰载来台湾实施军事占领,这在现有的可供查证来源中都有,阁下想不想认同是阁下的自由,但阁下的观点只是观点,不是可供查证来源。维基百科所看的就是可供查证来源,而不探讨可供查证来源是否“正确”,而且这个所谓的“正确”是否真的正确,甚至还可能有争议。
维基百科用以评判正反两面观点的来源是可供查证来源,而不是看条目讨论页有多少人在讨论。而正反两面观点的可供查证来源的比例,阁下上网搜寻一下或到台湾地位未定论条目中查看即可。--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3:40 (UTC)
维基百科对于编辑争议是共识决(WP:CON),你所谓的主张打不动任何一个维基人,那么你就不能乱改条目。你还是去反省一下为什么你在这边废尽苦心却没有一个维基人赞同你的主张好了。这里是讨论页,要看的不只是拿出来的来源,还有编者的观点,共识就是当下大多数维基人所赞同的观点,那些来源只是用来强化观点、主张之材料而已。不要把条目用的编辑规则套用到其他的页面上去。
“中华民国是因为《一般命令第一号》才由美国派遣军舰载来台湾实施军事占领”这句话乍看之下没有问题,但是事实上有几个值得探讨之处,首先《一般命令第一号》从来没有任何一条说要中华民国派军占领台湾,第一条只说要日本军队向谁投降而已(在台日军应向中华民国元首蒋介石投降),第十条只说日本军队与行政当局应该协助盟军占领(没有说要由谁或在何时占领)而已。其次就是中华民国与美国之间的关系,虽然大家都知道美国实际上占主导地位,但是法律与外交形式上同盟国是对等的,所以形式上并不会出现美国对中华民国下令的状况,同盟国之间是合作关系。所以是美国对大日本帝国下达《一般命令第一号》,并要同盟的中国(中华民国)、英国、苏联一起协助执行此命令来接管各地的日本势力,日本各地势力应依照此命令向对应单位投降,所以《一般命令第一号》对于同盟国并没有约束力,因为被命令还有被要求依照命令行事的只有大日本帝国而已。“中华民国军队是美国派遣军队载来台湾”这点是事实,但原因是否只有《一般命令第一号》还是与此无关,其目的是为了军事占领还是为了实现让“在台日军向中华民国元首蒋介石之代表投降”一事都还值得研究。--122.121.207.140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4:22 (UTC)
要共识还不简单?在下只要号召所有认为此条目违反维基方针WP:中立的观点的用户一起表示意见就好了,这么一来条目内容受到众多用户抗议违反维基方针,那么条目就必须被修正为站在中立观点叙述,而不能站在中华民国政府的角度叙述。
在下先前的解读的确有不准确之处,在下在此道歉。然而,是《一般命令第一号》使得中华民国占领台湾也好,不是《一般命令第一号》使得中华民国占领台湾也好,中华民国军事占领台湾是源自于同盟国之间所做的协定、分配,目前在下尚未看过有资料否认这一点,无论是正反两方面的资料。--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03:29 (UTC)
你要找更多人来参与讨论这点没有问题,但麻烦请先把WP:CON仔细看清楚,特别是“形成共识的误区和错误”。“在下只要号召所有认为此条目违反维基方针WP:中立的观点的用户一起表示意见就好了”这句话有想利用真人傀儡改变共识之嫌,因为你不是要找更多人来讨论,而是单纯地找支持你的主张之人来为你助长声势。此外阁下的行径有“倾向性的编辑”的情形发生,也请阁下注意。另外该段也有提到“就算一致认为要作出改变,但不代表要作出改变”,就算今天真的出现了很多人认为需要修改,但是要“如何改”却没有共识时,则仍不宜进行重大修改。阁下一再地显示你没有仔细阅读好文章(不管是国际法相关文章如《一般命令第一号》与维基方针WP:CON等等)就轻率发言,实在不是个好习惯。--122.121.207.140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06:43 (UTC)
在下不是会说谎或作假冒充的人,当然阁下有权决定是否要相信。而在下找更多人的目的的确不是要来讨论,因为讨论的方面由在下负责即可(虽然在下不反对更多与在下持相同意见者参与讨论),在下找更多人的目的是为了说明有一定数量的用户认为条目内容违反维基方针WP:中立的观点,那么在条目内容受到一定数量的用户抗议违反维基方针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说条目内容是共识,因此就必须适当地修改条目(通常就是依照WP:中立的观点进行修改)。--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08:31 (UTC)
没看过公开说要违反方针还说的脸不红气不喘的人,还什么“讨论的方面由在下负责即可”,你以为你是在当律师打集团诉讼吗,搞真人傀儡就是搞真人傀儡,维基百科的共识才不是随便便找一堆人来摇旗呐喊产生的,你根本是在侮辱WP:CON这个方针。一堆只会在那边提出意见却说不出来为什么错或如何改进的意见跟本有跟没有一样,WP:MEAT里面已经写的很清楚“投票不能代替讨论:共识的形成不再单以票数决定,而取决于用户发表的建设性意见。”。你最好不要让真的找一堆人来只是来附和你,那样的行径就是在搞破坏!--118.171.118.198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16:26 (UTC)
指称在下“违反方针”只是阁下自己的观点,是否真的违反方针也不是阁下能决定的。在下已经说过了,在下找一定数量的用户是要证明他们同样认为条目违反维基方针WP:中立的观点,请阁下看清楚。--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4日 (三) 05:22 (UTC)
来谈方针是吗?中立的观点FAQ:作出必要的假设中立的观点:不合理的比重看过了吗?依“作出必要的假设”,同理不该在每条提及中华民国领土、台湾的条目里把相关争议全部列出,因为只是附带提及,且已经有相关条目在讨论领土争议了,如果要在每次提到中华民国领土、台湾时后面都加一张串争议说明,整个条目大概不断在跳针吧。再来是“不合理的比重”,注意“中华民国领土包含台湾”的可靠来源不限于主题是讨论二战后主权移交问题,然后作出台湾属于中华民国的结论”,而是“结论带有中华民国领土包含台湾之意”的都算,这样像中华民国国内一堆学术论文“国土规划的论文”、“国内各城市发展研究论文”、“国内机场运输量论文”...之类,结论必然带有中华民国领土含台湾之意(因为那些论文都是把台湾算进国土才完成的),这还不算非论文的可靠来源哦,绝对比“中华民国领土不包含台湾”的可靠来源多上N倍(像一般新闻报导提到“国内如何如何,云嘉南今天怎样”这种全都有“中华民国领土包含台湾”之意)(不考虑中共方面的可靠来源,但和中共的争议在本条目首段就提了)!依“不合理的比重”少数观点不该有与多数观点平起平坐的地位,在专有条目提及即可,所以本条目目前的写法我认为无违方针。--LHD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10:08 (UTC)
有人总认为“台湾不属于中华民国”这观点很大声,但这只是“中华民国包含台湾”的观点已经广泛到不用明文一直提,而是被当作“前提”存在于大量论述中,不限于“讨论台湾是否属于中华民国”。--LHD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10:15 (UTC)
如果条目不应该被改成跳针式的在每一节都重复正反两方的争议,那么只要是以“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为前题的所有内容就全都不能存在了,或者全都要被改写成金门、马祖的内容了。
现在的争议是台湾的主权问题,因此可供查证来源必须是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阁下所说的那些其他资料并没有在讨论台湾主权,因此不能用在这里,假如能的话,就像阁下所言,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新闻报导、学术论文都要算进去了,那比中华民国的多上N倍。--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11:47 (UTC)
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连个毛也没占到,而且实际上各国也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管不到台湾,因此根本不用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说法。此外会认为“可供查证来源必须是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只不过是你的观点,为什么大家非要照着你的标准起舞?像你这种需要的时候才拿方针(还是你曲解过的)来背书,对自己不利的时候连违反方针的话都能大喇喇说出来的玩法弄权家伙,少在那里装正经。一个人就算了,楼上一堆人都在反对你的时候,你不去检讨自己还自以为自己是完全正确的,真不晓得你脸皮怎么可以这么厚。--118.171.118.198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16:26 (UTC)
所谓的实际控制其实是军事占领,这在上面说过,因此那并非拥有主权。而是否要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说法,就必须先考虑到要使用哪些可供查证来源,如果只使用中华民国的来源,却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来源,就不公正了。“可供查证来源不必是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也是阁下的观点,请问又为什么要按照阁下的观点呢?在下不会随便违反方针,而且阁下人多势众也不见得就是正确的,指责别人前请先三思。--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16:44 (UTC)
在下以为只看“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这点恐怕有失偏颇,因为论文这种东西通常不会附和主流说法,反到是质疑主流说法的论文(俗称翻案文章)较为常见,完全只是重复前人说法的论文毫无意义。因为社会上把“台湾当成中华民国领土”的文章很多,所以写论文的人自然不用再多写一篇“赞同台湾是中华民国领土”的论文来叠床架屋,除非他发现了什么前人未曾发现的重要证据,而“不赞同台湾是中华民国领土”的人自然要写“不赞同台湾是中华民国领土”的论文出来反驳社会以为的主流观点。所以“探讨台湾主权问题”的论文如果有不少是“不赞同台湾是中华民国领土”的论文,不就反而显得正是因为这个观点是相对少数所以才有人要写来反驳当前的主流吗?就好像当前主流观点都认为上杉谦信是男的,但是也有说法认为他其实是女儿身(ja:上杉谦信女性说),那么在“探讨上杉谦信性别的文章”中,一定有不少是写“认为上杉谦信其实是女儿身”,写“认为上杉谦信是男性”的论文相对就少,因为根本不用再多写论文去强化大众“上杉谦信是男性”的认知,如果真有必要去写一篇论文来证明“上杉谦信是男性”,那一定是“ja:上杉谦信女性说”找到了什么可以动摇人们长久以来认知的证据。
另外阁下或许会说“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不完全是指“讨论台湾主权的论文”,但请注意维基百科:非原创研究有提到“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主要依赖于已出版且可靠的第二手来源,并有限度地依赖于第三手来源。所有对第一手来源的解释、分析或总结都应引用自第二手来源,而不由维基百科编者来进行原创分析。”,所以像是《开罗宣言》、《一般命令第一号》甚至是国际法的条文都不能直接应用在条目中,因为它们是第一手来源,要如何解释和对应到实际的情况,必须要由专家学者或政府机构解释,形成“第二手来源”,而“第二手来源”多半是论文的形式。
阁下在这个讨论里写了很多东西,但是那全是阁下自己对“第一手来源”的“原创分析”,而且就上面的情况来看,确实是有一些缺失的。写在讨论页里的讨论之中无妨,但是要写在条目里就必须附上有谁在哪一篇文章或何处提出了此一看法。另外阁下提到“人多势众也不见得就是正确的”,或许如此,但维基百科就是共识决,大家不赞同要修改或大家不赞同你改的方式,还是得接受,不然可以选择离去,或是沉淀一段时间收集更完整的资料之后再重新发起讨论。一直纠缠到得到想要的结果才停止并不见得是件好事。--118.171.123.130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17:21 (UTC)
阁下对于“是否只看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的见解,在下表示尊重,然而在下认为我们在“不是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中无从得知其作者对于此议题的认识程度,甚至其作者对于此议题的来龙去脉恐怕都一无所知,完全是局外人,因此将这些资料拿来当作此议题的参考依据是不准确的。由于我们双方有不同的见解,所以还是必须参照维基方针的规定,请问阁下是否知道有维基方针在这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
除了上面关于“《一般命令第一号》的命令对象”解读有误之外,在下在这个讨论里写的很多东西都是在下从第二手来源中得知的,不是在下自己的原创研究。关于共识决,只要有一定数量的用户认为条目内容不符合WP:中立的观点,那么条目还是有重新修订的必要。如果在下的讨论让阁下感觉是在纠缠,在下感到遗憾,但在下并非要纠缠什么,只是把这个要求提出来讨论,并且在讨论过程中从反对方的意见中不断地学习、改进在下的知识,包括维基方针和台湾主权议题。--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4日 (三) 03:27 (UTC)


同意此118.171.123.130,讲了很多我想表达之意。又讨论串发起人不是在质疑“为什么条目中与台湾相关的内容,尤其是右侧的模板,却直接断言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国土面积36,191.4667平方公里、首都台北市、地理最高点玉山”吗?质疑的这几个述叙为何只能用“以讨论台湾主权为主题”当作可靠来源?他们的可靠来源是结论带有“中华民国领土包含台湾”、“国土面积大约是36000平方公里”、“中华民国首都在台北市”、“中华民国实际管辖领土的最高点是玉山”之意的都是,这是依方针的定义,将可靠来源缩限成“以讨论台湾主权为主题”才是违反维基方针、误导争论点!请重读一次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方针!世界上现有的 1+1=2 证明并不多,难道可以说 1+1=2 是少数观点吗?不,因为1+1=2的可靠来源不限于“以证明1+1=2”为主题,而是“结论能支持1+1=2”的都算,几乎成为常识的观点并不会很多人大张旗鼓去宣传它/重复证明它,而是直接使用它,倒是1+1不等于2的谬论总是很大声又引人注目。又现在是讨论串发起人想用“台湾地位未定论”来质疑“中华民国领土包含台湾”,当然要排除中共观点,何况中共观点也比未定论压倒性的多,本条目也早就把和中共的争议在开头讲了。--LHD留言2014年12月24日 (三) 03:25 (UTC)
依“作出必要的假设”,本条目使用明显多数观点的“中华民国领土包含台湾”是最适合的,相信大部分编辑都同意,倒是讨论串发起人提的“以中华民国领土只有金门、马祖”为前提写,可能只有您自己想这样作,因为会让大部分的编辑认为“写不下去”。--LHD留言2014年12月24日 (三) 03:25 (UTC)
关于资料的使用,请看在下在上面给 118.171.123.130 的最新回复。
即使“以中华民国领土只有金门、马祖”会让大部分的编辑认为“写不下去”,那也没办法,中华民国到了这个地步,命运就是如此,阁下应该试着去接受事实,而不是回避。也不能因为这样的命运就把不是自己的领土据为己有。--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4日 (三) 03:29 (UTC)
可靠来源的使用,我已经讲了,您的回复并无法反驳我的说明,再来您最后这段留言,请注意对讨论没任何帮助,因为别人也可以说:“‘中华民国领土包含台湾’让您无法接受,那也没办法,未定论支持者少到这种地步,也是理所当然,您应该试着接受事实,而不是因为说服不了人就不承认台湾是中华民国领土”。请理性讨论,再有这种发言我或其他编辑是可以不理您的。--LHD留言2014年12月24日 (三) 03:46 (UTC)
可靠来源的使用,阁下的观点也无法取代在下的观点。最后这段留言,阁下认为没帮助,但在下认为有帮助,这只是双方的观点不同罢了。--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4日 (三) 05:13 (UTC)
“中立的观点”方针是处理“条目内容如何呈现”,不是用在“讨论方式”。讨论方法可不是用观点不同就带过去了,我依照百科方针解释可靠来源范围,您用一句“观点不同”那要讨论什么?您的留言只表达出“反正我说事实就是事实啦,不想接受又如何”这哪里是讨论了?请见指引WP:建设性意见,您若真不想讨论可以直说,大家也就不用花时间跟您争辩了。--LHD留言2014年12月24日 (三) 09:01 (UTC)
阁下对于“可靠来源范围”的见解,在下经过思考之后发现有“逻辑谬误”,中华民国是否拥有台湾主权正是争议所在,而阁下提到的“国土规划论文”、“国内各城市发展研究论文”、“国内机场运输量论文”、“一般新闻报导提到国内如何如何”等等资料,全都是中华民国首先断言自己拥有台湾主权之后再利用“白色恐怖”统治和洗脑台湾人数十年所造成的结果,因此阁下所言等于是“把中华民国违法的结果用来声称中华民国没有违法”,这根本是自产自销、逻辑颠倒,未免太荒唐了,由此可见不是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根本不应该被用在这里。--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4日 (三) 17:19 (UTC)
“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受到这么大的争议”在中文之中有歧义,由于省略了范围等词,这句话可以理解成‘“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一事引发人们激烈争论其正确性、正当性与是否妥当’或是‘“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一事不符合程序正义,用国际法来检视的话有很大的问题,故强烈质疑此行为的正当性’,前者可能是事实(但未见具体统计数字),但什么程度才算“这么大”因人而异,依照所取样的范围不同的话,结果也不同,例如以全世界的角度来看,并没有引发世界性的热烈话题,和“俄罗斯联邦宣称已取得乌克兰东部(克里米亚等地)主权”比起来实在很不热烈,但是若仅看台湾,比例就会上升。而如果是后者的话,那就只是“观点”,尚未是“事实”,即使Matt Smith举出很多“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但这些来源所证明的并不是“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在国际法上)有很大的争议(违反程序正义等)”,而是“这些文章的作者们认为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在国际法上)有很大的争议(违反程序正义等)”,“可供查证”代表的是知道这些观点、看法与分析是谁所提出来的而已,不代表正确性,又遑论直接升格成事实?Matt Smith认为这些学者的说法与观点是正确的,径自把这些观点当成事实并否认中华民国政府的观点,实质上已经是用个人的见解去做判断,而非让各个观点各自表态。
由于Matt Smith所提及的这个问题已经涉及到国际法等法律,所以可援引司法审判的例子来看。Matt Smith所谓“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其本质上是一种“控诉”,对中华民国政府的做法违反国际法的控诉,但是控诉本身并不是事实,只是一种可能的说法而已。而在提出控诉的同时,辩方(被告)自然也会有所辩护,这同样也是一种可能的说法而非事实。至于何种说法为是,应交由司法机构做为判断,而在终审定谳之后,才有所谓的执行问题。
以台湾社会上可见到的“侵占土地”争论为例,如果某A控诉某B所盖的房子有一部分占用到他的土地,因此必须拆屋还地,有关部门应该先拆掉某B的房子吗?恐怕不是吧,在某B反对某A的控诉之下,双方的争议应该由法院来审判,其过程可能包括检视双方的不动产权证明,要地政机构去检视土地边界,等到审判结果出来并定谳之后,如果某B败诉,某B才需要拆屋还地,某B如果拒绝,则某A可请求公权力介入强制执行。
今天Matt Smith的行径就是在这些专家学者仅是提出“控诉”的阶段,就跑出来帮这些学者们声请要“强制执行”,要中华民国“拆屋还地”,而且拒绝听取被告的说法,视国际法庭与司法审判于无物而越权审判。今天在“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在国际法上)有很大的争议(违反程序正义等)”这件事都还没有定谳之前,就拿着控诉出来要求改变现况,这实在不是合理的做法。依照“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定谳之前,不宜视被告有罪,是以在国际法庭宣告“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确实违反国际法之前,不宜将此行为视为违反国际法并“拆屋还地”。是以现阶段仍以中华民国政府说法为主并不违反方针,因为还没到要修改的时候。--122.121.200.193留言2014年12月24日 (三) 23:40 (UTC)
维基百科的编辑所依据的是WP:可供查证来源,而不是让用户自己随意设定取样范围,因此“争议”当然是指在可供查证来源中所能看到的争议。在条目的编辑上,在下从未打算以任一方的观点否认另一方的观点,在下反而还说条目的编辑应该依据WP:中立的观点
既然阁下认为应该交由司法机构判断、定谳之后才能执行,那么现在条目中就不能断言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在国际法庭宣告“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符合国际法之前,不能将此行为视为符合国际法,因此现阶段以中华民国政府的说法为主完全违反了维基方针WP:中立的观点。--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2:22 (UTC)
Matt Smith的说法显然完全违背法律实务,曲解“无罪推定原则”。现在的情况是Matt Smith挟部分学者的观点控诉“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在国际法上)有很大的争议(违反程序正义等)”。而要达成此一结论,其推论过程应该是“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此一行为不符合国际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违反国际法”→“由于不符合国际法之规定,此行为无效”→“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在国际法上)有很大的争议(违反程序正义等)”。然而由于在国际法上国际法庭才拥有审判权,因此在没有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之前,无法确认违法事实之有无,故无法得到“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在国际法上)有很大的争议(违反程序正义等)”之结论。而在这种时候,应该所做的是维持判决之前的状况(暂且认为“中华民国宣称拥有台湾主权”的做法并没有违反国际法),等判决确定之后才有执行的动作,也就是改正现行的叙述。
122.121.200.193提出的“侵占土地”争论之例,中华民国是某B,Matt Smith及其所参考之来源为某A,而“宣称台湾为其领土”的行为就是“房子占用他人土地”。在未有审判结果之前,是不可以直接“拆屋还地”(直接将台湾划出中华民国领土范围),也不能直接限制某B使用有争议之房间,让谁都不能用那部分的地(将现有说法修改掉)。是以Matt Smith之要求并不合理,且参阅LHD的说法,其主张也有违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里面的“不合理的比重”。
又如果因为争议未定就必须要改掉主流或当前的描述,承118.171.123.130所举的上杉谦信为例,我们是否要将其性别改成“未确定”才中立?上杉谦信女性说可没有中断,在日本的次文化中也可常见到其踪迹。在此例中,即依照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里面的“不合理的比重”,仍将上杉谦信视为男性,女性说在日文维基则另辟条目。又参阅维基百科:共识“形成共识的误区和错误”中的第六项“就算一致认为要作出改变,但不代表要作出改变”提到:“就算所有编者根据善意和方针一致不满意某条目的某一方面,但若没有共识如何作出改变,贸然改变可能十分扰民。”,是以在决定出要如何改之前,也不宜做出修改,更何况现在连要不要改都还没有定。
Matt Smith的“WP:可供查证来源范围”之说则更为错误,维基百科是世界性百科全书,其标准自然是以世界性的角度为准,也就是要尽可能地引用全世界各地文献。而且显然是Matt Smith拒绝参考LHD所提出的来源,将之视为“中华民国首先断言自己拥有台湾主权之后再利用“白色恐怖”统治和洗脑台湾人数十年所造成的结果”,即Matt Smith拒绝辩方(被告)的“WP:可供查证来源”,并自己擅自将范围订在“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似乎并未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表之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文章,那也是在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Matt Smith心中已经有自己的成见,认定“中华民国拥有台湾主权”的说法是错的,而支持“中华民国拥有台湾主权”的来源之作者,其心血结晶都是被洗脑的成果,本身就已经明显不中立。
Matt Smith在先前的讨论中,对于他人对于方针的解读方式总是将之视为是他人的“观点”进而无视,却没注意到自己对于方针的解读方式可能也不正确,并进而以自己对于方针的解读提出要求。而在提出维基百科:共识的时候,则显然无视现阶段此讨论所呈现的共识,直言“在下只要号召所有认为此条目违反维基方针WP:中立的观点的用户一起表示意见就好了”,无视此做法违反维基百科:共识“形成共识的误区和错误”中第一项“人多嘴杂”与第三项提到的“真人傀儡”,也有违WP:MEAT提到的“投票不能代替讨论:共识的形成不再单以票数决定,而取决于用户发表的建设性意见。”与“不论是一人操作多个傀儡,还是多个用户成为被操纵的真人傀儡,所有涉及的账号均被当作一个实体处理。”。显示Matt Smith根本无意重视他人的意见与维基百科当前的共识,他觉得自己是正确的、占多数的即可,共识不利于他他再想办法找一堆人帮他呐威就好。
基于以上所述,证明Matt Smith之要求不合法律的实务(此一议题自始围绕法律,拒绝参考根本自打嘴巴),违反重要法律及司法原则“无罪推定”,且其认为违反方针之看法不为参与此讨论的维基人所支持,又虽然他一再宣称自己主张中立,但其实早已有所定见之事实昭然可见,而且对于其他维基人的意见,动辄以“那是阁下的观点”为由拒绝参考,反倒是强行以自己的判断做为标准。虽然宣称“讨论过程中从反对方的意见中不断地学习、改进在下的知识,包括维基方针和台湾主权议题。”,但其结果显然并非如此,而是他认为不能接受的说法就予以婉拒,坚持自己的主张,见到共识不利于己就准备找人帮他取暖。--114.47.172.231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5:14 (UTC)
条目以其中一方的观点书写,这打从一开始就违反了维基方针WP:中立的观点,阁下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刻意无视这一点,反而却引用一连串所谓法庭程序等等,使得问题看起来变得复杂化。
维基百科当然可以使用全世界各地文献,但不应该包括中华民国断言自己拥有台湾主权之后统治台湾人而产生的结果,否则就等于是间接的“自己佐证自己”。--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5:40 (UTC)
怎么看你只是在自说自话而已,这里没有人支持你的主张,而且你依然是自我感觉良好地照着自己设的标准自以为是。你只是在为了自己的主张能够顺利推行而拒绝引用某方面的文献,又以自己认定的方式来解释方针。你的说词连法庭程序都过不去的话,可以显见你的主张连基本的逻辑都没有。中立的观点:不合理的比重就是证明只引用某一方的说法在实务上是可以接受的情况,而且你虽然宣称你有可靠来源,两边观点差不多,但是你的统计数字在哪里,来源在哪里?主张理由不被这里的人接受,又拿不出统计数字(依照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在原告方),那些你所谓“中华民国断言自己拥有台湾主权之后统治台湾人而产生的结果”,你没有资格断言那些文章的作者都没有考量过台湾主权问题,更遑论以偏概全地全数否定。你的主张自始自终不合常理,更遑论维基方针。对于大家提出的质疑,你只是一直在说违反方针就是违反方针,却从来没怎么看到你引用方针内部的文字,只会挂个标题,也没见到什么说服得人的论述(其他维基人的意见偶尔还有人表示赞同)。你根本就不是来讨论,只是来“传教”,宣扬你的看法与主张而已。你如果不觉得说服不了人不是问题的话,可以继续感觉良好地在这里传教。--118.171.113.153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6:28 (UTC)
所谓法庭程序,根本忽视了“条目以其中一方的观点书写,这打从一开始就违反了维基方针WP:中立的观点”这个事实,这才是真正的自说自话。在下可不是毫无理由地拒绝引用某方面的文献,在下已经说明过了那些文献都是中华民国政府首先断言自己拥有台湾领土之后的产物,换句话说那些资料证明了中华民国政府对台湾人的“思想教育”,这根本不是客观、公正的资料。阁下也没有资格断言那些文章的作者都有考量过台湾主权问题,更遑论以偏概全地全数肯定。阁下希望看到在下引用方针的什么内部文字,或认为在下应该引用方针的什么内部文字,请尽管说。--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8:19 (UTC)
你以为把别人的话反过来说就可以装得很有道理了吗?谁跟你说要全数肯定,问题是你根本没有要仔细检视。“条目以其中一方的观点书写,这打从一开始就违反了维基方针WP:中立的观点”错得很离谱,已经有特例“中立的观点:不合理的比重”存在表示可以主要使用某一观点了,你要反驳应该接续你所谓的“非也,现有的讨论台湾主权的WP:可供查证来源,正反方观点的数量是差不多的”论点下去,拿出统计数字来证明的确是差不多,才能主张不能援引“中立的观点:不合理的比重”,要让两种说法并存。又“根本不是客观、公正的资料”跟WP:可供查证毫无关系,因为可供查证要知道的是这个说法是谁说的,其内容质量如何是另外的问题。WP:可供查证中的可供查证不等同正确已指出“可供查证的要求只是为确保编辑者撰写的内容真实存在于可靠来源,而非编辑者的臆造。但这并不意味着可查证来源的内容具有绝对的正确性。来自于可靠来源的内容亦可能有误,而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则亦有可能被删除。”而关于可靠来源,在维基百科:可靠来源中的综述已经提到“条目应该基于来自可靠的第三方的出版物,来源应具有事实验证和准确性声誉。”,依照此基准,你顶多只能排除中华民国政府自己的说法(官方新闻稿等),因为LHD所提到的那些学术论文都不是由中华民国政府撰写,是第三方文献。“因为中华民国政府发布新闻稿宣称自己拥有台湾主权,据此新闻稿,所以中华民国有台湾的主权”,这样拿中华民国政府自己的文章出来做为依据,才是你所谓的“自产自销”。
又你觉得会希望看到什么?不就是像这样引用方针文字,呈现完整的推论过程。讨论不是在做简答题,是做申论题,别人把他们的理据,如何推论出其看法都写给你看,但是你的回应就只一句“在下认为……有违某某方针”,写得不够具体。你不是来做裁判的,你不接受认可别人的看法,别人一样也能不接受认可你的看法,最后就是毫无共识,浪费时间。--118.171.124.45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16:24 (UTC)
正反方的观点的比例差不多,阁下从台湾地位未定论条目中就看得出来了。LHD所提到的那些学术论文虽然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撰写,但却是它先非法断言自已拥有台湾主权之后再白色恐怖统治台湾的产物,那都是它单方面宣传的结果,因此内容本身就是中华民国政府的口径。另外多谢阁下让在下知道可供查证来源是可以在被证明错误之后删除的。--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02:55 (UTC)
维基百科条目不能引其他的条目做为来源,这是在维基百科:可供查证里写的很清楚的事(维基百科以及维基百科镜像的来源:维基百科上的条目与用户发言,或其他维基百科镜像网站上的内容,都不能作为来源使用。此外,还应回避其他来源中引用自维基百科的资讯。不过,被引用的维基百科条目可能包含有可靠的来源,在查证后可以使用。)。台湾地位未定论条目的编者可能并未收集到完整的文献,写得可能还不够完整,因此不能用该条目做为例证,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你的主张就只是假设。“那都是它单方面宣传的结果,因此内容本身就是中华民国政府的口径。”只是你的独断,只是你把它当成中华民国政府的口吻,而且就形式上来说并没有违反维基百科的方针,前面已经说的很清楚,你顶多只能排除中华民国政府自己写的文章,你拒绝引用其他人所写的文章就是违反维基百科的方针。--114.47.175.27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05:40 (UTC)
阁下所言也全都是阁下自己的观点而已,请阁下别忘了。阁下说在下独断,阁下不也是吗?--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06:48 (UTC)
再提醒一次,“中立的观点”不适用讨论时对方针的解释,您别想用“观点不同”带过对方针的解读,您要嘛就指出对方错误使用方针的部分,要嘛就指出自己说法符合法针哪点,您回的这句不含WP:建设性意见,没有具体回应他人的质疑,每次别人讲一堆您只要回个观点不同就想打发,讨论是这样讨论的?--LHD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09:57 (UTC)
在下原本说的话都是很简单的,但是讨论至此已经被阁下们复杂化、转移话题不知转到哪里去了。在下再说一次,“台湾主权有争议,此条目不可断言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可供查证来源应该用与主题吻合的资料,也就是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不能用非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11:13 (UTC)
是您将质疑方式“过分简单化”,您明显想用单一内容来源来质疑所有该来源未提到的叙述,本身就违反WP:NOR了。再来您又忽视WP:DUE不提,但这也是中立的观点重要部分。--LHD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3:33 (UTC)
阁下必须先证明“非讨论主题的资料可以被使用”才能证明WP:DUE在此合理。问题是阁下都无法证明前者了,何况后者。--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3:52 (UTC)
目前写法完全符合方针中立的观点:不合理的比重中立的观点FAQ:作出必要的假设,因为正反方数量差异很大,又所谓“XX恐布洗脑造成无知民众”无论是否为事实都不影响带有该观点之可靠来源有效性,请问方针哪一段有说明“可靠来源需确定来源发表者未遭洗脑”?有的话请指明,没有就别自创方针!又您还是没反驳到为何“首都是台北市”这种叙述只能用“以讨论台湾主权归属为主题的”的来源来作支持或反对,且到底有哪个“以讨论台湾主权归属为主题的”的可靠来源会提到中华民国首都?若您要用来质疑首都是台北,就得还要再配合“首都必须在领土内”的可靠来源(如果有的话)才能综合出首都是不是台北的结论不是吗?但这样就是WP:原创总结

编辑者不应犯下这样的错误:因为A发表于可靠来源,B也发表于可靠来源,因此就可以在条目中将A和B综合起来得出结论C。但是,这等同于原创研究,因为这是对已发表材料的总结,会产生新的立场。

您目前持续以上述两种违反方针的方式来质疑现在符合方针的写法根本没有意义。--LHD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4:07 (UTC)
非也,现有的讨论台湾主权的WP:可供查证来源,正反方观点的数量是差不多的,因此条目内容违反中立的观点:不合理的比重中立的观点FAQ:作出必要的假设。中华民国以“白色恐怖”统治台湾人所产生的资料不应该作为此议题的可供查证资料,否则就等于是中华民国间接的“自己佐证自己”。只要台湾的主权争议尚未解决,中华民国就不能断言自己的首都是台北市。--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5:40 (UTC)
你的做法只是画个箭靶自己射而已,先不说只看“讨论台湾主权的WP:可供查证来源”却没考虑到里面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自己有台湾主权的文章”,“只要台湾的主权争议尚未解决,中华民国就不能断言自己的首都是台北市。”也只是你自己设的规则,根本不符合实际的法律实务,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整天拿国际法说嘴,遇到法理原则的时候就回避,你根本就没资格谈法律。--118.171.113.153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6:37 (UTC)
在下从未反对任何国家拿自己国家的可供查证来源作为参考资料,阁下想用哪个国家的资料都可以,在下所言的重点在于“台湾主权有争议,中华民国条目不可断言台湾为其领土”。如果阁下认为在下所言不符合实际的法律实务,那么阁下不妨说说看要怎么做才符合法律实务,如果阁下言之有理,在下一定认同。--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8:25 (UTC)
(!)意见:对LHD补充说明。我们在讨论的是“台湾主权”问题,因此使用的可供查证来源当然必须是讨论“台湾主权”的资料。维基方针并没有说可以把与讨论议题不相干的资料都拿来使用。阁下指控在下自创方针,但阁下又何尝不是在自创方针?--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8:41 (UTC)
明明是您提“为什么条目中与台湾相关的内容,尤其是右侧的模板,却直接断言台湾是中华民国的领土、国土面积36,191.4667平方公里、首都台北市、地理最高点玉山”,这段叙述文字有提到“台湾主权”吗?您自行认定只有“台湾主权争议来源”能直接用来质疑“国土面积、首都位置、地理最高点”才叫不相干,依据方针:“如果你在其中撰写了与来源全文无关的文字,或者提出了来源中没有直接和明确支持的立场,你同样进行了原创研究”,我用的来源只要符合可靠来源标准,且内含“中华民国首都是台北”类似文字当然就可以直接用,倒是只写“中华民国拥有台湾主权”我还不能用咧,因为根本没提首都在哪,而反方也得再找个“首都一定要在领土内”的可靠来源才能得出“首都不可能在台北的结论”不是吗?但这样用两个来源搞出的结论就是原创总结不能用,方针全都明确提及。您明明一开始就在质疑国土面积、首都位置、地理最高点,但却一直误导大家只能讨论主权,很重要再重复一次WP:NOR:“如果你在其中撰写了与来源全文无关的文字,或者提出了来源中没有直接和明确支持的立场,你同样进行了原创研究”。我以上说法全都有列出对应的方针内容,倒是您提一堆“被白色恐怖洗脑的来源”不算,请问方针哪一条这样写“被白色恐怖洗脑的来源不算”,请明列不要回避,方针指引没有的规定,您讲得再理直气壮也不适用于维基百科。--LHD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16:12 (UTC)
阁下这样岂不是在玩文字游戏?阁下明明知道在下讨论的是台湾主权问题,在下在上面也讲了不知多少次了,何必明知故问,如果阁下是真的不清楚在下在讨论什么,那么在下就在此明确说明,在下所讨论的是“台湾主权”问题。--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02:55 (UTC)
谁玩文字游戏?您想讨论主权问题(手法),又关您想质疑的“国土面积、首都、地理最高点”(目的)何事?您根本就张飞打岳飞呀,因为依照方针您拿“只讨论主权”的来源,根本就不是您想质疑“国土面积、首都、地理最高点”的必要条件,您讨论主权无论如何都与您想质疑的条目内容无太大关系,您讨论主权(质疑理由/手法)打不到您想质疑的叙述(目的不就是要修改叙述?),那大家何必配合您讨论主权(达不到目的的手法)呢?您拿A打B有问题这才是重点。--LHD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09:50 (UTC)
(!)意见:顺便和其他编辑提供些意见,此讨论串发起人一直是误用方针来质疑,其实不用花太多时间与之争论“台湾主权到底属谁”实质内容,因为真正问题点是他误以为所有“中华民国与台湾关联的叙述”都能用“主题是讨论台湾主权,结论是不属中华民国”的来源一口气质疑推翻,并以此认定来反过来说现在写法的可靠来源不多,但各位仔细看WP:NORWP:V就知道这种缩限理由根本不存在!无需讨论国际法,从维基百科方针就已经过不了了。--LHD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16:12 (UTC)

这位仁兄已公开承认他只是想讨论主权争议,似乎想改写条目中“国土面积、首都、地理最高点”等叙述似乎对他已经不是重点/目的,大家就放轻松(?)吧。--LHD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10:07 (UTC)

阁下明知故问,既然主权有争议,那么“国土面积、首都、地理最高点”等等就都不能断言。--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11:13 (UTC)
没唷,您这样做就是原创研究,您只能用提及“国土面积、首都、地理最高点”的来源去打“国土面积、首都、地理最高点”,注意也不能用“否定主权”+“首都必在领土内”得出“首都不会是台北”,这是WP:原创总结。--LHD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12:43 (UTC)
阁下分明就是在玩文字游戏、硬坳。不是自己的领土就不能算在自己的国土面积、地理资讯里面,这个道理谁都知道。--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7日 (六) 02:17 (UTC)

不,自行类推超出来源表达之意,在维基百科上就算原创研究。过了一周末还在硬坳?

重新整理一遍:

当前“国土面积、首都”由于来源数量极多,叙述符合WP:DUE及“作出必要的假设”,

而您想质疑先提了

  • Matt A说法:一堆支持当前叙述的来源都是被洗脑的结果!不可靠!

而我反问“根据WP:VWP:NOR究竟哪里提到来源可靠度要判断是否遭洗脑?烦请指出。更何况洗脑是谁说了算?” 连问两次结果没得到您的回应,倒是又提了

  • Matt B说法:只有“讨论台湾主权的”才能成为“国土面积、首都”的可靠来源!只提“国土面积、首都”的才不行!

而我反问“依WP:NOR:‘即便是一段来源充足的内容,如果你在其中撰写了与来源全文无关的文字,或者提出了来源中没有直接和明确支持的立场,你同样进行了原创研究。’、WP:SYN:编辑者不应犯下这样的错误:因为A发表于可靠来源,B也发表于可靠来源,因此就可以在条目中将A和B综合起来得出结论C。但是,这等同于原创研究。’”。依方针此段叙述,直接提及国土面积、首都的可靠来源是可以直接使用,反之未提及则不可。这明与您叙述相反,而您目前只回应了“理所当然、谁都知道”所以谁知道?您不是质疑违反方针吗?为何被质疑不符方针时,只回答“观点不同”、“谁都知道”、“那也没办法”等完全主观用词,而不找出方针支持您说法的部分呢?请利用方针回应质疑。--LHD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3:29 (UTC)

关于“非讨论主题的资料可以被使用”和WP:DUE,请看上面的回复。
而阁下的最后一段,请包涵在下实在看不懂,可否说得简单一点?换言之,阁下究竟如何得出“直接提及国土面积、首都的可靠来源是可以直接使用,反之未提及则不可”这样的结论?--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3:52 (UTC)
因为方针就是要求来源有直接明确的叙述,但没有提及必须限制来源主题WP:NOR方针原文:“简而言之,我们应该照着来源写。”“再言,即便是一段来源充足的内容,如果你在其中撰写了与来源全文无关的文字,或者提出了来源中没有直接和明确支持的立场,你同样进行了原创研究
我要写“首都是台北”,找到一个来源,只要它1.明确讲到“中华民国首都是台北”、“台北是中华民国首都”、“中华民国首都在台北”等同意义叙述,且2.符合WP:V的可靠来源条件,当然就可直接用,完全无违反上面方针叙述,管他来源主题是“介绍台北”还是介绍“中华民国首都”?明确提及即可,反而是“只讨论台湾主权的来源全文根本没提到首都或台北”,依上述若想当“首都是台北”的反面观点,就会变原创研究。您觉得这说法有问题,请指出这说法和方针原文哪边有冲突?再强调一次,方针只要求来源明确提及。--LHD留言2014年12月30日 (二) 03:28 (UTC)
再者,您之前一直说“只要否定台湾主权不属中华民国”是“理所当然不用查证就能推得台北不是中华民国首都”而成为台北是首都的反面观点,那其他人不也能讲“理所当然不查证就推不得”?维基百科方针就是要避免沦为各说各话,才定出了WP:VWP:NOR要求任何推论都该有明确的来源佐证,WP:NOR:“所谓原创研究或原创观念,指的是未发表的事实、争论、推论和想法;以及对已发表材料进行的未发表分析或总结,并产生了新的立场。”--LHD留言2014年12月30日 (二) 03:28 (UTC)
不,主权有争议就不能断言首都、领土等等,这是国际间的共识,也是基本常识,阁下心里也很清楚这一点,因此阁下不能无视这一点,否则阁下就等于是在钻维基方针的漏洞、滥用方针。--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30日 (二) 04:19 (UTC)
“违反方针”是您发起的讨论主题,怎么变成“违反国际共识”?质疑违反方针者却回避方针又讲别人滥用方针?您若是质疑“违反国际共识”那这讨论根本没意义,因为维基百科写条目是依方针,不是依国际共识。
又谁知道您所谓的国际共识是不是您自己想的原创研究,有可供查证来源吗?我或其他读者就是不知有这种国际共识,并且不认为是常识,完全不清楚,需要查证。
再,即使您得到了所谓的国际共识的可靠来源,再配合主权来源得出首都不是台北,这不就是WP:原创总结了吗?
您要求其他人跟您解释方针,解释完您无法反驳就无视转移话题,持续这种扰乱态度无法得出共识,在您能提出具体的方针回应前我不会再浪费时间回应您,您若没说服大家得出共识(因为其他人可能都不想回应您了,但不代表同意)又擅自违反方针修改,我或其他编辑均可依方针直接回退,放弃讨论是否违反方针的人是您不是其他人。--LHD留言
阁下提到的方针“简而言之,我们应该照着来源写。”若是用在其他没有前题的事情,那么是没问题的,但现在的事情关乎领土主权,就必须先以“拥有主权”作为前题才能断言首都、领土面积等等,阁下怎么可以自动跳过“主权”这个步骤而直接断言首都、领土面积?并且阁下欲引用的其他资料也都没有讨论“主权”争议,而是直接断言首都、领土面积。--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30日 (二) 09:16 (UTC)
所以才有“作出必要的假设”这个FAQ啊。因为“后面的首都、国土面积”现行叙述的可靠来源多到可以直接讲明是36000km2、台北市,前面的叙述就得“假定台湾是中华民国领土这说法是不用怀疑”的,这样才“写的下去”且与“后面的首都、国土面积”语意顺畅。“阁下欲引用的其他资料也都自动跳过‘主权争议’没有交待”请问是什么意思,不是已经提了好几次,只要来源有明确提及首都是台北,我就照着写“首都是台北”呀,到底方针哪边有提到可靠来源本身要讲清楚“前提”?您想说的是“中立的观点”吧,但这部分目前是符合WP:DUE及“中立FAQ:作出必要的假设”,而且要求的是条目内容,不是要求来源内容。--LHD留言2014年12月30日 (二) 09:34 (UTC)
“台湾是领土”必须先成立,才能断言“首都是台北”。前者的争议都还没有结果,怎能断言后者?阁下说的“可靠来源多到可以直接讲明是36000km2、台北市”本身就有问题,因为它们都没有讨论前者,而是直接断言后者。况且并非只要是可靠来源的内容就都可以写入条目,WP:可供查证中的可供查证不等同正确已指出“可供查证的要求只是为确保编辑者撰写的内容真实存在于可靠来源,而非编辑者的臆造。但这并不意味着可查证来源的内容具有绝对的正确性。来自于可靠来源的内容亦可能有误,而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则亦有可能被删除。”--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30日 (二) 10:54 (UTC)
“‘台湾是领土’必须先成立,才能断言‘首都是台北’”这种断言法是谁讲的?方针有提?还是有可靠来源有提?可供查证吗?方针明确指出“是依来源观点及合理比重决定断言”。
再者“我从来就没说首都是台北是绝对正确”,我要表达的是“依WP:DUE,当前明确写首都是台北是符合方针的”,请不要将“绝对正确”和“符合方针”混为一谈,现在谈论的是“叙述有无违反方针”(您的质疑),不是“叙述是否绝对正确”(何时在讲这个?)
又我发现您似乎误解了来源的使用法,我猜想您想的是必须如下:
“中华民国领土包含台湾,首都是台北<ref>(写了中华民国领土有台湾且提到首都是台北的来源)</ref>”。
但其实大部分维基的写法是这样:
“中华民国领土包含台湾<ref>(写了中华民国领土有台湾的来源A)</ref>,首都是台北<ref>(写了中华民国首都是台北的来源B)</ref>”。
这样就是照着来源写,方针并没有求整个条目只能靠一个来源写,反而是鼓励越多来源越好,我写“首都是台北”,就用来源B就好,为何同时得用来源A?来源A是领土的来源,不是首都的来源。
--LHD留言2014年12月30日 (二) 11:32 (UTC)
不,在关乎领土主权的问题上,必须前者先成立,后者才能那样写。这两者是直接相关的,不能分开。--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30日 (二) 12:08 (UTC)
“在关乎领土主权的问题上,必须前者先成立,后者才能那样写。这两者是直接相关的,不能分开。”请从“方针”或“当前社群共识”找出支持有这种特殊限制的说法,您若又避开方针或其他维基规则,我不会再回,且这种不回应不代表我跟您达成共识。编写维基百科条目的人没有义务遵循您“自创的规则/特例”,您要证明您这要求是非原创的维基规则,才能说服其他人“依循”。--LHD留言2014年12月30日 (二) 12:32 (UTC)
领土主权的问题本来就应该这样判断才对,阁下不应该硬坳、企图钻方针的漏洞。如果阁下不想回应也无妨,但请告知一声,好让在下知道阁下不想再回应,那么在下将会寻求WP:调解委员会的协助。--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30日 (二) 13:17 (UTC)
(~)补充:在下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目时发现其右侧模板里的“国土面积”特地注明了“面积仅包括中国大陆和港澳地区,不包括争议领土”,可见阁下片面理解的方针“简而言之,我们应该照着来源写”并不能够用在有争议的情况。照这样看来,中华民国条目的国土面积、首都、地理资讯等等也都只能依据“金马地区”,不能包括有争议的“台澎地区”。--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1日 (四) 10:34 (UTC)
每个条目状况不同,不是“别的条目这样写所以这条目也一定要这样写”。那个条目那样写,是那个条目“当前共识”。--LHD留言2015年1月1日 (四) 10:54 (UTC)
请阁下提供阁下说的这段话的依据。--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1日 (四) 11:00 (UTC)
依据就是“方针没有此类叙述”,方针没有规定某国条目格式要照着另一国条目写,要反驳我的说法是您要找出方针规定要。
顺便提一下WP:RL:“如果你希望改变现行的程序,方针,指引或者规则……理当建立一个讨论页面,争取大家的一致意见。而不要制造现行规则的反例以证明它的错误。”--LHD留言2015年1月1日 (四) 11:45 (UTC)
在下所问的意思是,阁下怎么能确定它是“当前共识”而不是“遵照方针WP:ASF不计算争议领土”?--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1日 (四) 13:35 (UTC)
该条目讨论页存档有领土讨论纪录。另外,虽然有点踩原创研究的线,不过他们也算有照WP:DUE,没在“中国大陆”上另加注解,因为虽然中国大陆也是两岸各自宣称主权,依您发起本讨论串的说法,就是有争议也不能断言不是吗?但中国大陆属于中共领土的观点是绝对多数,所以不再注解与中华民国有争议其实也算尊重DUE,这部分其实和本条目一样都有考虑到DUE呀,差别是本条目可直接使用来源数据而非原创自己计算面积。--LHD留言2015年1月1日 (四) 16:23 (UTC)
如果它的讨论页存档有关于计算国土面积的共识,烦请阁下提供。另外,在下所说的台湾主权争议是国际问题,涉及国际条约、当初许多国家都有涉入,而阁下所说的中国大陆主权争议是你们中国人(中华民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自己的内部纠纷,不是国际问题,在下也不感兴趣。--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2日 (五) 03:53 (UTC)
当前存档6。我对中共条目也不感兴趣,但不是您先提到的吗?又您认为是国际问题,又和“质疑违反方针”的关系多大呢?怎么又开始不讲方针而用与维基规定无关的用词了呢?--LHD留言2015年1月2日 (五) 05:22 (UTC)
补充一下,您最后一句有个很大问题,“别人认为的争议没效力,您认为的争议才有效力”维基百科是以观点多寡比重来写,不是依谁自行认定程度来决定比重,您仍然持续以“自我认定效力”是无法说服人的,这从您一发起讨论串就持续这种态度,别人为何要跟您达成您自行认定的共识?以您的说法,我也可以一开始就讲“中共条目我不感与趣”回应结束掉,您每次都自行开一个新话题,然后别人回应完后您就答“没兴趣”“观点不同”“反正就是要这样”“钻方针漏洞”打发,再出现没建设性的用词就别浪费时间讨论了,不可能达成共识的。--LHD留言2015年1月2日 (五) 05:29 (UTC)
在下仍然没看到那个存档中有共识,但是阁下似乎无论如何就是要以“没共识”为由反对,因此在下不打算再浪费时间了。在下目前只能将此案搁置,倘若未来有用户赞同此案,在下将继续讨论或加入新的讨论(如果有用户发起新的讨论)。可怜又无辜的台湾人,无端被卷入中国人(中华民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的内部纠纷。如果中华民国政府当初不做出二二八大屠杀、白色恐怖等等恐吓台湾人的可怕罪行,台湾人今天的状态绝不会这么麻木。--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2日 (五) 09:33 (UTC)
因为来自台湾才更要维护台湾,在本土台湾人的眼中,“中华民国政府”只是一个逃进来避难的流亡政府。“台湾”和“中华民国”根本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关联。--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4日 (三) 05:13 (UTC)
虽然不知道阁下对于“本质上”的定义是什么,但若要认为中华民国跟台湾没有关系,中华民国不得主张台湾应为其领土的话,实在是有违历史事实。以亚尔萨斯-洛林为例,这个地区原本是“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西发里亚和约后逐渐成为法兰西王国领土,普法战争中法兰西第二帝国战败后,1871年后透过法兰克福条约第三共和割给德意志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曾短暂宣告独立,后来又再度成为法国(第三共和)的领土,二次大战曾被纳粹德国占领,现仍为法国(第四、第五共和)领土。法国内部虽然历经改朝换代,但是仅统治了183年(1648-1871)就有了日后的宣称权,在割给德国又重新拿回主权。清朝统治台湾212年,中华民国承继自清朝,自然有权利要求台湾的主权,就像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有主张权要求德国“还地”。故中华民国跟台湾并不会毫无关系。而也是因为中华民国有宣称权,各国才会让他在开罗宣言里得以宣称“日本自中国人所得到的所有领土,比如满洲、台湾及澎湖群岛,应该归还给中华民国。”。同样地,依此承继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才会有主张台湾主权的权利,但为此必须要否决中华民国的存在,中华民国灭亡了它才有得继承,如果承认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不能主张它有台湾主权的宣称权,因为台湾主权的宣称权是分家后给中华民国的剩余财产。当然,有宣称权是一回事,要不要照着宣称去做又一回事,《开罗宣言》就算有宣称过但是若不把它当条约的话,就没有强制执行力。主权的移转可以透过战争或是人民公投进行移转,但在联合国成立之后,各国的共识是不轻易让某国以战争手段实现主权的移转(但实际上近年来的新独立国无一没有不经历过战争手段才争取到主权,或是进行公投的可能)。--114.47.164.141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6:06 (UTC)
中华民国承继自大清帝国,那是后来的事情。台湾在大清帝国时代就已经被割让给日本、成为日本领土了,当时中华民国都还没出现。所谓“中华民国承继自清朝,自然有权利要求台湾的主权”只是基于感情因素所作的声明,在法律上,领土一旦割让给别人之后就是别人的领土了,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归还”这种感情用词,只有“割让”。--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08:19 (UTC)
你有没有看清楚114.47.164.141的话?谁在跟你讲法律,是在跟你讲历史事实,如果当时中华民国能够打赢日本要日本把台湾割给中华民国,那自然就是从日本手上拿回台湾了(不过现实情况就是欠缺具普遍公信力的条约)。114.47.164.141讲的“宣称权”不尽然正确,应该说是国际政治上的“宣战理由”。在过去那个年代,某国既然能从他国手上拿走领土,改日他国自然也能用抢回土地为由开战,这是历史上已经上演不知几百次的事件。历史上各国要打仗几乎总是会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近年不也有美国在伊拉克为了一直找不到的大规模毁灭武器出兵的事?“夺回领土”正是这种宣战理由之一。--祥龙留言2014年12月25日 (四) 15:46 (UTC)
若要讲历史事实,那更能说明“台湾”和“中华民国”没有本质上的关系,因为“台湾”在史料记载中打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独立国家,甚至中国历史上有许多朝代还特地声明台湾不是它的领土。--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02:55 (UTC)
你那是什么破绽百出的可笑史料解读方式?大肚王国不是台湾国,大肚王国统治的只有台湾中部的一部分,其他地方的原住民根本与他无关,更何况大肚王国究竟算不上是国家还有待探讨。把“大肚王国”称为王国只是当时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其的理解,认为大肚王相当于是那个地区的“国王”,但是“大肚王国”内部的情况跟权力组成是不是真的跟欧洲人的王国一样,还很难说,就像是日本的幕府将军也常被当成“日本国王”,但是日本人在形式上所遵奉的最高元首是“日本天皇”不是“幕府将军”。“荷人来时台湾既已有王国,荷人来前亦必有王国”也只是一种推论,更别提这个“王国”可能只是跟北美洲的易洛魁联盟类似的东西,其有效势力范围也可能未达到全台。“台湾岛上有独立国家”跟“台湾是一个独立国家”是两回事,日本建国也不是打从一开始就完全控制全岛,是逐渐压制虾夷等其他势力才将日本列岛变成一个国家的。
该篇文章还说什么“高山国”、“高砂国”,但是事实上日本当时派人来根本找不到“收信人”,只是日本人以为有这个国家,跟以前古人想像的远方异国差不了多少,而且日文对于“国”的定义还得再检视,丰臣秀吉那时日本可是有好几十。而如果真的有一个势力及于全台的古代国家存在,日本统治时来调查的学者应该能从清朝控制不到的台湾山区原住民与东部原住民探查到一些蛛丝马迹,但似乎并没有。欧洲人当时也曾经有谎称自己是福尔摩沙人,编了本《福尔摩啥》(英语原书名:An Historical and Geographical Description of Formosa, an Island subject to the Emperor of Japan,日本天皇之福尔摩沙岛历史与地理的描述 ),那要不要说因为有这本书,所以台湾自古以来就是日本的一部分啊?
其次,中国很多朝代确实不把台湾当领土,因为势力范围还没拓展到那边。但是澎湖从元朝开始就已经被认为是元的一部分,并设有巡检司,明朝也一样将澎湖视为领土,为此还跟荷兰东印度公司杠上。清朝则是将台湾本岛视为新入手的版图,也就是从清朝认为台湾是从灭掉明郑之后开始成为他们大清领土的一部分,此时可没有什么一边一国,而在明郑旧有版图之外,清朝也是透过武力征服了反抗的原住民(不要因为是“武力征服”就否认清朝手上拿到的主权,这是那个年代受国际认可的方式,美国也是用武力拿到北美十三州以外的土地的)。国际上承认清朝拥有台湾的主权,所以最后日本才需要透过战争让清朝跟他签约割让台湾,以取得台湾的主权不是?
根据以上所述,‘“台湾”在史料记载中打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独立国家,甚至中国历史上有许多朝代还特地声明台湾不是它的领土。’根本大错特错,是对于史料的错误解读。那篇文章将“台湾岛上有过大肚王国等独立国家”错误等同于“台湾是一个独立国家”,无视实际上一座岛上可以同时存在复数国家(例如帝汶岛就分属印尼东帝汶),而且只拿片面的资料就当成是不可动摇的证据,不是有文字记载就一定正确,还要配合考古资料与其他的推论,但现阶段恐怕并未能证明过去台湾岛上有个全台性国家存在。其次“中国历史上有许多朝代还特地声明台湾不是它的领土。”,我想请问是哪些朝代有做声明?夏商周一直到元有谁做过声明?没有说是领土不等于声明台湾不是领土。声明是在有争议的时候才有的行为,没有争议要做什么声明?美国需要声明阿拉伯半岛不是它的领土吗?可以说“有表示过台湾不是领土”的是明朝,因为荷兰人从澎湖撤到台湾是明朝官员默许的,但可能还有争议,因为明朝中央并没有正式发出公文昭告,只是从其它文书等资料做出的推论。而又就算中国前面的朝代不把台湾当领土又怎样,清朝不就是这样才说台湾是它新拿到手的领土吗?
又就算台湾真的以前是一个国家好了,也没有说以后也非得是一个国家不可。巴伐利亚以前是巴伐利亚王国,现在还不是德国的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曾经是一个国家,现在还不是分成两个国家。--祥龙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05:20 (UTC)
即使大肚王国没有覆盖台湾全岛,也不可否认台湾岛上早有这个独立国家。阁下以历史因素反推台湾和中华民国有关系,但在下也反推了更早以前台湾和中华民国没关系,更何况台湾还经历过荷兰统治、西班牙统治时期,中华民国只不过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插曲。一言以毕之,台湾和中华民国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Matt Smith留言2014年12月26日 (五) 06:48 (UTC)
(&)建议:楼主已在1月2日表示“将此案搁置”,应该可以关闭此一超级冗长的讨论了。--Kolyma留言2015年1月6日 (二) 15:55 (UTC)

编辑请求

  请求已拒绝

建议将右侧模板“{{国家基础资讯”的“| 国家位置图片文件名 = Locator map of the ROC Taiwan.svg”改为 Republic of China (orthographic projection).svg  。中华民国确实曾经统治过这些领土,目前的《中华民国宪法》也规定中国大陆仍为其领土。另一国家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位置图片文件也是采用实际控制领土+争议领土的方式来表示,我认为既然维基百科对两岸政治采取中立态度,就不能够在这类事情上有双重标准,要嘛就两个国家都用实际控制领土,要嘛就都配上争议领土。 --61.224.52.64留言2015年1月6日 (二) 12:49 (UTC)

维基百科:忽略所有规则。本观念对维基百科十分重要,是维基百科运作的基石。具有悠久的历史及深远的意义。119.14.42.105留言2015年1月10日 (六) 16:36 (UTC)
问题就是现在不管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目都是在半保护的状态,IP用户根本没办法做任何编辑,就算我想忽略规则,还是会显示“您并无权限去编辑此页面”,所以我才提出编辑请求,不然你有什么破解方法吗?--1.165.114.88留言2015年1月11日 (日) 03:26 (UTC)
根据WP:避免地域中心#海峡两岸政治
第三段:“……维基百科把中华民国视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位相同,意即双方是对等而不互相隶属的政治实体……对于此二者究竟是一个国家或是两个国家,维基百科的立场是保持沉默,不对任何一方表示支持或反对……”;
第五段:“台湾不应被叙述为一个独立国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而较适合被视为中华民国一部分……”;
第六段:“按惯例,维基百科不会赞成或反对以下两个议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称台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
  2. 中华民国宪法宣称固有疆域包括中国大陆及外蒙古。”
现况明显违反上述方针,有必要修改。--61.224.45.36留言2015年1月12日 (一) 10:02 (UTC)
已经搁置超过一个星期了,麻烦请尽快更正。--61.224.170.52留言2015年1月19日 (一) 11:47 (UTC)
方针既然是“不会赞成或反对;不会支持或反对”,那何来违反?119.14.42.105留言2015年1月22日 (四) 00:21 (UTC)
既然“不会赞成或反对;地位相同”,那又为何双重标准呢?本条目讲的是中华民国1912年创立之初至今的介绍,并非只介绍1949年后的,若维基百科并没规定一定要采用现在领土的话,把1912~1949实际统治过的疆域列入自然非常合理(尽管这样做可能还是会有违反方针的疑虑),但现在的图片却宁可采用实际统治领土。另一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从未实际统治过台湾,却可把其自认为拥有主权的地区都一并纳入,大胆标出台湾,非但不符合事实,也明显违反方针。退一步来讲,就算不考虑上述,既然维基百科对于双方立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采取中立的态度,那就有必要维持双方实际控制或争议领土的一致性。要嘛就都用实际控制领土,要嘛就都配上争议领土。--61.224.234.17留言2015年1月23日 (五) 10:49 (UTC)
自上则回复起又已过了6天,若在这个月结束后还无人回应的话,在下将提出请求解除保护自行更改。--61.224.235.63留言2015年1月29日 (四) 11:35 (UTC)

关于条目中的争议内容的后续讨论

先前的讨论结果,在下经过思考之后觉得相当不对劲。今天刚好有用户将先前的讨论作存档,那么在下就藉这个机会发起新的讨论。

在下之所以说“不对劲”,是因为《旧金山和约》的书面上、白纸黑字上明明写了日本放弃台湾主权,照这样看来,台湾主权未定主张者的主张当然是正确的,而中华民国政府支持者所说的“因为日本放弃台湾主权,然后再因为如何如何如何等原因,所以中华民国拥有台湾主权”则是他们自己推断出来的观点,不是《旧金山和约》的内容,因此这种观点等于是WP:原创总结,违反了维基方针。

而有些中华民国政府支持者说条目中的首都、国土面积等等写法有“可供查证来源”作为依据,但是维基方针WP:可供查证可供查证不等同正确一节已指出“来自于可靠来源的内容亦可能有误,而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则亦有可能被删除。”《旧金山和约》没有说台湾主权属于中华民国,因此所谓的首都、国土面积等等“可供查证来源”已被证明有误。

关于以上,请中华民国政府支持者给予合理解释。--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05:12 (UTC)

原创总结是指“推论本身无单一可靠来源,仅在维基百科以各自独立的可靠来源作出全新推论”,若推论已有单一可靠来源直接支持,就不是原创总结/原创研究。--LHD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05:18 (UTC)
谢谢。那么可供查证不等同正确呢?--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06:01 (UTC)
“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要证明“中华民国首都是台北市”为错误的“可靠来源”是直接表明“中华民国首都不是台北市”之意且符合可靠来源条件的来源。--LHD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06:14 (UTC)
能证明“台湾主权未定”的可靠来源所包含的范围更大,它可以证明台湾的一切都不是中华民国的。--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08:14 (UTC)
您这样只是重复上次讨论的论述,也都在上次回应过不符方针,没有共识。建议您去WP:互助客栈/方针和其他熟悉方针的人交流。--LHD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08:30 (UTC)
好,在那之前,请问阁下所言是否符合方针?亦即“要证明‘中华民国首都是台北市’为错误的可靠来源必须是表明‘中华民国首都不是台北市’的可靠来源,而不能是表明‘台湾主权未定’的可靠来源”是否符合方针。--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09:02 (UTC)
是。仅到第二句,“而不能是表明‘台湾主权未定’的可靠来源”不是我或方针要讲的,表明‘中华民国首都不是台北市’的可靠来源可能会顺便表明其他事情,但与‘中华民国首都是不是台北市’无关的内容没有意义。--LHD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09:23 (UTC)
既然阁下说“是”,那么请阁下指出阁下所言符合哪一条方针。--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09:38 (UTC)
应该换您要指出“不符合”之处才对吧,之前已经回答好几次,每次讲完您就扯开最后又绕回去,讨论不是老单方向重复提供资讯吧,所以换您指出“不符合”的地方啰,毕竟发起质疑的是您不是我。--LHD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09:44 (UTC)
在下并没有说阁下所言不符合方针,反而是阁下声称自己所言符合方针,因此阁下有责任出示方针来佐证自己。--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09:47 (UTC)
那简单,我就不声称符合方针,我改口:没有不符合方针、没有违反方针,因为没人指出哪个部分不符合/违反哪条方针。“樱木运球运到一半被裁判吹哨,但裁判没比出犯哪个规的手势,而是对樱木大喊‘犯规!你没有讲出你刚刚运球是遵循哪条规则!这是你的义务!’”、“路上走到一半,迎面而来的警察突然抓住我说‘你犯了法知道不道?快讲你刚走路符合哪条法律!这是你的义务!’”--LHD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11:05 (UTC)
(!)意见:在听闻某些劝说之后,在下了解到此讨论在现阶段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在下就在此停止。但未来若有其他用户发起类似的讨论,在下会考虑参与讨论。--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11:21 (UTC)

@Matt Smith当年那些在维基上宣称中华民国首都在南京的辩护如今已成笑话。法理与实证是两个不同的层次,符合维基关于来源方针的可编入,但现在要大幅变动此条目架构是不容易的。继续了解维基规范与生态,多编些“你动得了”的,累积你的编辑经验与判断。促进国民觉醒的方式很多,酝酿台湾中央政府行政权第三次政党轮替国会简单多数第一次政党轮替,才是现阶段最重要也更实际的。上述争议就交由明年全国公民的新意志来决定! -- WildCursive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11:37 (UTC)

谢谢。希望台湾人有机会能像两个月前的在下一样,有幸得知台湾主权的真相。--Matt Smith留言2015年1月7日 (三) 12:00 (UTC)

编辑请求:关于亚洲最早的“民主共和国”之疑义

  请求已拒绝

本条目开头写道:“中华民国是位于东亚地区的共和立宪制国家,也是亚洲现有最早的民主共和国”,但根据台湾民主国#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之疑义

台湾民主国的诞生早于同样采取共和制的中华民国16年,因而被某些学者以及教科书认定为“亚洲最早的共和国”或“亚洲最早的民主共和国”。然而在此之前,早在1777年婆罗洲就出现了兰芳共和国,是亚洲第一个以共和国称呼的国家,虽然其性质比较像是由原本兰芳公司改制的企业化集团。接着在1868年北海道出现了虾夷共和国,是亚洲最早尝试民主选举的共和国,然而必须是士官级以上的干部才具备选举权。精确的说,台湾民主国应该是亚洲第一个以民主国自称的国家,但是也没能真正的执行民主制度。 另一方面,比台湾民主国晚了3年,在菲律宾也出现了同样短命之阿奎纳多(Don Emilio Aguinald)的菲律宾共和国

中华民国在1912年才建立,兰芳共和国(1777)、虾夷共和国(1868)、台湾民主国(1895)、菲律宾第一共和国(1899)的建立时间都比中华民国要早,中华民国并不是亚洲最早的民主共和国,请更正。 --61.224.171.182留言2015年1月10日 (六) 04:33 (UTC)

“现有”。--LHD留言2015年1月10日 (六) 08:57 (UTC)
若要讲“现有”,就不能够同时讲“最早”,中华民国在中间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专制统治,直到1990年代后才进行民主化改革,已经不能算是“最早”了。--61.224.170.197留言2015年1月10日 (六) 14:01 (UTC)
既然如此倒不如直接去掉“民主”二字,改为“亚洲最早的共和国”。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是很主观的,这个世界上也是一堆独裁者认为自己的国家很民主。--M940504留言2015年1月14日 (三) 13:54 (UTC)
但上述四个国家同时也都是共和制政体,所以也不能这样改。建议把“也是亚洲现有最早的民主共和国”直接整段删去就行了。--61.223.254.74留言2015年1月17日 (六) 03:20 (UTC)
已经放很久了,请尽快更正。--61.224.170.175留言2015年1月29日 (四) 15:12 (UTC)
我已附上合理原因,可以的话请尽快更正。--61.224.171.52留言2015年2月13日 (五) 12:10 (UTC)

最好的论述应该是"亚洲第一个采取共和制政体的国家". ----(User talk:真相永不落)

不,之前我已说过上述四个国家同时也都是共和制政体,也就是说兰芳共和国(1777)、虾夷共和国(1868)、台湾民主国(1895)、菲律宾第一共和国(1899)这四个国家都是采取共和制政体,中华民国(1912)并不是亚洲第一个,所以不能这样改。--61.224.160.241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5:00 (UTC)

编辑请求:把“中华民国”改称为“台湾”

  请求已拒绝

里面出现部分名词错误,请求更正. --真相永不落留言2015年2月11日 (三) 02:02 (UTC)

建议把“中华民国”的条目改称为“台湾”,原因是现在中华民国等同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又称台湾,国号叫“中华民国”,中华民国的大陆时期和台湾时期根本是完全不同时代的历史。Marxistfounder留言2015年2月28日 (六) 08:12 (UTC)

建议把“中华民国”的条目拆分为“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和“中华民国”(台湾)两部分。Cq521留言2015年7月31日 (五) 15:36 (UTC)

国家通称是否需要加台湾?

  • (+)支持 要加要删我都支持,千万别学一个人霸占条目,当起新闻局,在维基百科,实际上只要你有闲一直编辑,可一夫当关万夫莫敌。119.14.42.105留言) 2015年3月1日 (日) 02:28 (UTC)要写要删尽管去编辑,尤其对未参与讨论、投票的第三者编辑者此讨论谨供参考,若有人要拿讨论做回退理由,是拿鸡毛当令箭。119.14.42.105留言2015年3月13日 (五) 00:32 (UTC)
  • (-)反对:维基百科是用个人意识形态决定的?至少加个理由尝试说服人吧。我的理由同上次所述:“台湾”这个用法在中文世界又不像英文用法般可以直接代表中华民国(实际上如果真的是通称的话,基于常用名称原则中华民国这篇条目也该改名为台湾)。基于讯息框模板应该反应该国(或者你可说什么政权、政府等等)的现在情况,而“台湾”的这个用法在中文世界中则没有到所谓完全普遍可以直接取代。因此我建议在讯息框模板的通称处不填写“台湾”、“中国”等写法,而在首段中稍加提及即可。--KOKUYO留言2015年3月1日 (日) 15:47 (UTC)
  • (-)反对:此种加注只会造成更多争议,中华民国实质统治区域还包含了澎湖、金门等,何不加注(台澎金马)?--安可 ♪留言2015年3月11日 (三) 15:21 (UTC)
  • (-)反对:在中文世界里头,中华民国与台湾之间的关系还是很各说各话,至少在我身旁每个党、每个有讨论政治的朋友,都有自己不同的想像。建议再等个五年十年再来讨论这个“通称”。(也有可能三五年后啦,但是我觉得现在维持现状会是最有意义的。)--上官留言2015年3月12日 (四) 11:09 (UTC)
  • (-)反对:若要变更国家通称,应先修改宪法,将国号改为台湾民国就可以名正言顺通称台湾了。--五峰山下留言2015年3月13日 (五) 07:27 (UTC)
  • (-)反对:即便中华民国因为实际治权因素被普遍称为台湾,但从历史、宪法宣称领土范围可见,中华民国不完全等于台湾,标示通称甚有疑义。具体而言,把中华民国等同于台湾只是个别党派与意识型态的主张而已,否则国际普遍承认一个中国原则,难道就应该把中华民国标示成通称“中国台湾省”了吗?--STARigher留言2015年5月16日 (六) 04:54 (UTC)
  • (-)反对:名称不重要,不要变成什么中华台北中国台湾之类和事实不符合的可笑的名称就没差--36.225.99.166留言2016年1月19日 (二) 10:32 (UTC)

请某些大陆人不要质疑中华民国的合法性,无理取闹!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条目编写无关,已由Liaon98 我是废物2016年4月21日 (四) 20:22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某个澳大利亚IP破坏本词条

IP地址:114.76.219.58
该IP应该是使用了代理,其不是陆独分子就是台独分子。强烈谴责之。 --Poptang|twe||中华民国(大陆)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04:44 (UTC)

关于二二八事件

关于二二八事件,中华民国政府已经承认错误,掌权的接收人员歧视台湾人民是官方说法,不是政治操作,不应再像过去的政府把错误推给族群问题,和谐不适用在维基百科上面,建请补回原内容。--Barter84留言2015年4月12日 (日) 12:54 (UTC)

维基百科的内容只需要讲述实际情况,本来在编辑上就不会去判断谁对谁错,甚至官方说法也非绝对依据(要不六四事件都不用写了),而是透过可靠来源讲内容。在报告内容中同时提到政府失能(11页至15页)、经济不稳定(15页至19页)、社会间(双方地缘群体、无论身份是官民同时处在此)彼此的不满与歧视(19页至22页),这些都为事件的背景。但是不断强调“掌权的接收人员歧视台湾人民”这句,只不过去强调大陆人士对于台湾地区民众的歧视,而故意忽视台湾方面对于大陆人士其作风与文化水准的不满与歧视,这就视为一种政治操作行为。相对地“加上台湾与中国大陆族群间文化和语言的隔阂和相互歧视”能够呈现报告中19页至22页,以地区文化差异为主体所发生的互相不满(心态)与歧视(行为),是更加中立的用法。--KOKUYO留言2015年4月12日 (日) 13:46 (UTC)
你说的报告是你引用的《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这份报告并没有如你说的那样避重就轻,把二二八的发生责任怪在族群上面。只要看过报告的人都知道,这份报告极度强烈批判国府接收人员及国府外围组织人士,不仅痛批,还一一声明追究责任,你这种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解读并不正确!请补回原来维基百科的内容
《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中文版电子书全文放在二二八事件基金会网站上,真正看过就知道跟你的解读有没有符合。网址: http://www.228.org.tw/links.aspx --Barter84留言2015年4月12日 (日) 14:49 (UTC)
就像我讲的,前面“因为施政错误而造成政治、经济、社会等种种问题”讲述了政府的错误,后面“台湾与中国大陆族群间文化和语言的隔阂和相互歧视”则讲述双方其他状况(在这两者中已经包括你所谓的歧视实质行动)。--KOKUYO留言2015年4月12日 (日) 15:06 (UTC)
这句话“因为施政错误而造成政治、经济、社会等种种问题”的"错误"两字是我修改的,原本是写"失误",好像政府治台失政不是故意的。后面你改的这句独特的“台湾与中国大陆族群间文化和语言的隔阂和相互歧视”,各打五十大板自认为中立的论点,在学界根本没有市场。“官逼民反”这句话连二二八基金会董事长都说没办法接受了,因为他的伯父连反都没反就被杀害了,更何况你这句组装句各打五十大板自认为中立的话,请尽速补回原内容。--Barter84留言2015年4月12日 (日) 16:18 (UTC)
请就当前文本进行分析。然后你不断去东扯西扯一堆事情,却没有提出实质理由可以反驳我先前所说的:前面“因为施政错误而造成政治、经济、社会等种种问题”讲述了政府的错误,后面“台湾与中国大陆族群间文化和语言的隔阂和相互歧视”则讲述双方其他状况(在这两者中已经包括你所谓的歧视实质行动)这句。然后我从头到尾都没有说政府没有错(这是你一开始的定调),却一直错误地把我定调为你所谓的问题(实际上那不过就是其中一个事件爆发的背景因素),请问你还想要沟通吗?--KOKUYO留言2015年4月12日 (日) 16:55 (UTC)
另外就文本探讨来看,尽管“国民政府宣布光复台湾后成立了接管政务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则因为施政错误而造成政治、经济、社会等种种问题,加上台湾与中国大陆族群间文化和语言的隔阂和相互歧视,使得新政府很快在台湾丧失民心。”这句话就时间依序安排,会接着介绍后方二二八事件(可作为背景,也因此引用二二八基金会的资料)。但是这段话应当可视为只解释光复至二二八事件前的台湾社会状况,也因此与你所谓的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没有绝对关系、而仅需要介绍当时的社会状况。你把二二八事件的政治性与前面历史状况叙述结合,并且就操作面来看依照自身意识形态选择想叙述的部分,并且故意否认双方在文化与作为上有所谓的不满和歧视。故我才在最开头描述,这种把自己想要的话语保留、并且将反对自己者视为敌人,本身就是一种政治操作。--KOKUYO留言2015年4月12日 (日) 17:02 (UTC)
我前面强调的是这句“台湾与中国大陆族群间文化和语言的隔阂和相互歧视”看似中立却不符事实的观点。马英九早在2007年就说过二二八事件是官逼民反,不是族群冲突,google找一下就有。过去那一套族群冲突说是当年政府避责的借口,二二八是官民问题,是上对下的问题,是公权力的侵害,至少你这一句话要先做修改。你能引用《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为何就不能忠实引用其内容,却生出这一句各打五十大板的话?--Barter84留言2015年4月13日 (一) 00:02 (UTC)
你所说的那句哪个不符合当时社会环境的状况,根据来源便指出当时社会本身就有族群文化差异造就的不满。然后你能不能先统一观点,你知道在我看来你对于“官逼民反”竟然在讨论中出现两个观点,还这也是打错字?最后随便找一个观点“陈仪深:纪念228 思索台湾未来”,内容所强调的是“二二八事件其实是族群冲突和官民问题的纠缠”,告诉阁下要知道你现在的言论不过就自己的片面理解、找自己想要的内容罢了。--KOKUYO留言2015年4月13日 (一) 02:33 (UTC)
首先感谢你在页面里补充一句话,这句话如该报告说的,这也是二二八事件的重要原因。另外,关于“陈仪深:纪念228 思索台湾未来”一文,并不是在强调族群冲突,陈仪深在该文说:“探究二二八事件的发生原因,不应该只有族群冲突的文化层面,应该还包括国家暴力的政治面向”、“若在纪念时只谈族群部分,虽然不能说是错误,但实在不够,因为二二八事件表现出来的形式虽然似乎只是一种族群压迫,但背后却是政治层面的国家暴力”、“台北市长马英九把二二八事件说成是单纯的族群冲突问题,似乎有些避重就轻”、“不是只有单纯的族群问题,政治压迫和不民主才是二二八的核心问题”,这些话才是陈仪深此文的重点,此文发表于2002年,就如我上面说的:过去那一套族群冲突说是"当年"政府避责的借口。而且陈仪深说的“族群冲突”和你说的“相互歧视”的逻辑不一样,而是上对下的“压迫”层面,不是片面的文化及语言互相歧视的说法。陈仪深这篇2015年的文章可以参考看看[1]马英九后来改口二二八是官逼民反,否定族群冲突,主要是他看出二二八发生的因果与轻重关系。像陈仪政府统治刚满一年就禁用日语,影响层面一次把台湾的知识分子“打趴”成为文盲或半文盲(详见汪彝定的:台湾光复与二二八事件前后见闻),面对这种“制度性”的文化压制,台湾民众拿什么力量去反制?当时政府的恶政网络上的资料多如牛毛,二二八事件发生的因果关系谁先谁后?孰轻孰重?应该不难分辨。要说互相歧视,各打五十大板两边都有错也得先看比例原则。若要在文本强调“相互歧视”导致二二八事件的发生则应该必然有所本,若是有国府军政人员或外省人受到本省人的歧视迫害等情事而导致二二八事件发生的案例,建议请贴到这里来。我也可以拿来做两边的比较。--Barter84留言2015年4月13日 (一) 12:31 (UTC)
这上面有有多少是你自己的原创研究、而非单纯统整我就不用讲了,实际上一开始你就对于来源没有准确的标准。然后我已经讲了你不能否认有这种状况,但是却透过自己的意识形态把某些事实掩盖,那是你正在做的事情。最好笑的是我的写法从来没有否认这些事实,然而你却不断掩盖你所不想呈现的历史,谁的主观意识强我就不用讲了吧。--KOKUYO留言2015年4月21日 (二) 10:39 (UTC)
建议请回归主题,说别人意识形态对讨论没有意义,第一、若要引用文件应该做正确的解读,例如上面陈仪深的文章。第二、请问现在有哪位学者在强调二二八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相互歧视”?告诉我!第三、你要强调“相互歧视”导致二二八事件的发生应该有所本,若是有国府军政人员或外省人受到本省人的歧视迫害等情事而导致二二八事件发生的案例,建议请贴到这里来,我可以拿来做两边的比较,想要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这就是最好的呈现。--Barter84留言2015年4月21日 (二) 12:18 (UTC)
如果你连自己存有意识形态、自身有预设立场这件事情都无法体认,而一直坚守自己的立场的话,那么我就只能等待其他人提出其他看法了。然后就实际做法上,我也添增新的来源证明并非你所言的绝对某个因素导致事件爆发。--KOKUYO留言2015年4月21日 (二) 14:59 (UTC)
“歧视台民”是二二八基金会刻在“二二八和平纪念碑”上面的文字,碑文经行政院设立的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历时一年,近30次会议字斟句酌完成,你一见就动手移除[2][3][4][5],你还说这是“特意强调单方的错误”、“政治性操作”,那么我在上面要求你提出双方平衡、各打五十大板的例子来证明你的说法,请问你有给吗?你的证明在哪里呢?是谁有意识形态、是谁有预设立场呢?
是可以等待其他人提出其他看法,但是双方“相互歧视”这种自行总结的话请先行移除,而不是继续留在文本上面,除非你能给出证明,说明哪位学者强调二二八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相互歧视”,或是把国府军政人员或外省人受到本省人的歧视迫害等情事而导致二二八事件发生的案例贴到这里来,证明有此因素造成二二八事件发生的事实,然后双方进行比较,若是给不出证明,请自行移除自行总结的话。--Barter84留言2015年4月21日 (二) 16:57 (UTC)

关于中华民国的二二八事件叙述

最近在中华民国的二二八事件叙述中,有关“同时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因为施政错误而造成政治、经济、社会等种种问题,加上台湾与中国大陆族群间文化和语言的隔阂和相互歧视”不断遭人反复回退,删除“相互歧视”字眼并且指责咱违反方针。有想请问一下各位的意见。--KOKUYO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1:08 (UTC)

就我的立场来看,首先我反对特意添加“接收人员歧视台湾人民”,因为在“台湾与中国大陆族群间文化和语言的隔阂和相互歧视”的语境中就有包含之,而无需要特意强调。至于有关相互歧视这词是否适用(也就是本省人是否歧视外省人的问题),在《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中的第22页可以见到本省人对于外省人的反应,而在《后解严的台湾文学》中更有“而且这些歧视和腐败,同样激起本省人对外省人的反歧视”这句更直接指出本省人也有歧视外省人倾向。而根据其所引用的论据,可以很明显指出这里的“反歧视”为“反向歧视”,也就是说当前该用户的指责并无道理。--KOKUYO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1:16 (UTC)

◆建议先从此处看起,之前双方的讨论都在这里[6],看过之后就能了解双方观点的差异。另外在该页面的历史编辑摘要字段里面[7]也有双方的讨论。--Barter84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9:40 (UTC)

“歧视台民”是行政院官方设立的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刻在“二二八和平纪念碑”上面的文字,来源可靠具公信力,但是KOKUYO一见到就动手移除,并自行解读说这是“特意强调单方的错误”、“政治性操作”[8],然后自行总结加上“相互歧视”的字眼[9],后面引用《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和《后解严的台湾文学》两份参考资料。这两份文件的内文在网络上都有,文章里面根本没有“互相歧视”的结论,意即两边都有错、各打五十大板的观点。依据维基百科方针:“维基百科:非原创研究#对已发表材料的总结并提出立场”说明:“切勿对多个来源的信息进行综合,假若综合后的结论并未由任何来源明确提及。编辑者不应犯下这样的错误...”。--Barter84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11:03 (UTC)

优良条目评选(第六次)

中华民国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提名人:KOKUYO留言2015年7月5日 (日) 09:02 (UTC)

投票期:2015年7月5日 (日) 09:02 (UTC) 至 2015年7月12日 (日) 09:02 (UTC)
  • 呵呵4Li 2015年7月6日 (一) 01:37 (UTC)
  • (!)意见:既然有失中立,为什么还投 yesGA?这有点矛盾啊--Liaon98 我是废物 2015年7月7日 (二) 10:40 (UTC)
  这不是投票4Li 2015年7月8日 (三) 01:23 (UTC)

File:CountriesRecognizingROC.png需更新

一、根据中华民国外交部于2015年6月24日的消息,因为缅甸联邦共和国于台北设立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因此设置代表处的国家需更新;二、根据中华民国外交部于2007年5月1日的消息,中华民国(台湾)政府与圣卢西亚(St. Lucia)已复交,因此需要更新--Formuse留言2015年7月25日 (六) 23:32 (UTC)

建议把中华民国条目拆分为“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与“中华民国(台湾)”两个条目。

所持理由如下:

  • 1、“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与“中华民国(台湾)”的说法符合历史叙述,如元朝北元北宋南宋南明等。
  • 2、地理章节中第一句话即“1950年以后,中华民国有99%的实际统治领土是与中国大陆沿海相距180公里的台湾岛”,没有讲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初的领土范围。因此所述内容应归于“中华民国(台湾)”的地理表述。关于195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地理表述,应写入新建的“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条目中。
  • 3、又如行政区划章节中仅叙述“中华民国政府在1949年撤往台湾后,便只能长期统治隶属于台湾省”,并无关于中华民国建国之初的描述。所以,所述内容应归于“中华民国(台湾)”的区划表述。关于195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区划描述,应写入新建的“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条目中。
  • 4、又如经济章节,第一句话即“中华民国政府自1949年迁往台湾后提出多项经济计划”,所以,所述内容应归于“中华民国(台湾)”的经济表述。关于1950年以前中华民国的经济描述,应写入新建的“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条目中。

由于该条目是笼统的中华民国1912至今,因此除了历史部分有统一论述之外,地理、政治、军事、经济、人口、社会等等章节仅描述了当今中华民国(台湾)之现状,该现状与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初已经有巨大差异,造成了条目中关于中华民国1912-1950年间空白,非常不合理。 Cq521留言2015年7月31日 (五) 15:56 (UTC)

(!)意见:没必要拆分本条目,国号就是“中华民国”。就好比虽然有北宋南宋,但宋朝还是存在,前二者相当于宋朝的补充和子条目。我倒以为确实可以创建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中华民国 (台湾时期)以作为本条目的补充。本条目作为一个综合体,因国家一直都事实存在从未断绝,宜综合描述“大陆时期”和“台湾时期”,而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中华民国 (台湾时期)都可以放在历史一章节中,相当为子条目。--115.215.38.88留言2015年8月12日 (三) 05:19 (UTC)
( ✓ )同意楼上的(!)意见,理由(▲)同上:类似北宋南宋宋朝条目,建立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中华民国 (台湾时期)条目,而中华民国条目宜综合描述“大陆时期”和“台湾时期”。Cq521留言2015年8月14日 (五) 07:43 (UTC)

::本人已建立中华民国 (台湾时期)条目,欢迎大家去补充。Cq521留言2015年8月14日 (五) 08:18 (UTC)

(!)意见:我是不建议有人采取“二分法”(指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中华民国 (台湾时期)),因为中华民国在1945年8月至1950月1月之间,一会而增加台湾领土,一会而失去大陆领土,这种领土变动的情况下,有人举等例来比照,直接去从“大陆时期”、“台湾时期”做二选一,怎么看都觉得有问题,都没考量到这期间可是中华民国同时拥有台湾与大陆之领土。--114.46.11.221留言2015年8月14日 (五) 13:58 (UTC)

(-)反对:没必要拆分本条目,国号就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是由1912年1月1日到现在的国家,中华民国而一直都事实存在从未断绝.目前历史章节是由中华民国1912年1月1日到现在的历史.而且已经有国民政府,北洋政府等条目代表撤往台湾地区前的历史,而且1945年10月25日台湾已经光复,金门马祖等大陆地区依然为中华民国领土.大陆时期(1912-1949)和台湾时期(1949年至今)条目的存在并不正确.(民国104年)2015年8月19日 (三) 14:58 (UTC+8)

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在1948年后到1987年应该改为中国国民党威权一党制吗?

(-)反对,这种说法显然不准确。

  • 首先,1948年时的中华民国,共产党国民党大陆势均力敌,而1949年共产党更打败了国民党。说中国国民党“一党独大”还被“反对党”打垮,这是在侮辱读者的智商。
  • 其次,2000年民进党打败了国民党,开始执政。显然这不是民进党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不能说直到2000年中国国民党仍然一党独大。应该从开放党禁报禁,李登辉上台扶植台独势力,替国民党掘坟墓开始,中国国民党就不再是一党独大了。

Cq521留言2015年8月20日 (四) 14:06 (UTC)

(!)意见:按一党制条目而言,中国国民党虽然利用法律、军警、特务等各种制度内外之手段将反对势力排除于政治权力外.但是中华民国在1948年行宪后,中国国民党已不是为唯一一个合法政党存在并为执政党,已有多个政党以民主选举参政,如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它们都不是中国国民党控制,只是无法有效制衡执政党。所以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在1948年后已不是一党制,而是中国国民党威权一党制.

我想你提的例子完全不能够比拟,照你的讲法北韩也是一党独大而非一党制了。一党独大的成立条件是要有“竞争性”的政党,讲白话点就是要有反对党存在。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在戒严后根本不被视为反对党(还是你觉得彼此有金钱给予关系者会是互相竞争的政党?),而更多时候是被当作民主选举的样本,这也是为何民主进步党被说是战后台湾第一个反对党。还有再一些说法中,一党制底下是可分成一党专政(即仅有一个政党)和一党独大(多个竞争型政党选举,但其中一个政党具主导地位)等类型,因此面对卫星档的情况,使用一党制字眼是更为开放的用词。--KOKUYO留言2015年8月20日 (四) 12:06 (UTC)

(!)意见:请看政党制度一文,其中论述竞争性政党体系是一国政党通过选举上台执政的模式。又可区分为一党优势制,两党制,多党制。萨托利则分为极端多党制、有限多党制、两党制和一党独大制。而本人认为中华民国也是属于竞争性政党体系。 而中华民国存在竞争性选举,但执政党借由限制他党竞选资源与权利的方式,例如严格管制他党宣传活动,严格审核他党候选人资格,有时甚至采取正当性可疑的压制性手段,确保个别单一政党长期执政。因此本人认为国民党只是威权一党制或一党独大,而不是等于非竞争性政党体制所述的一党制,希望你能明白我对一党制来论述不同国家的政党体制的执着。

有民主选举不等于就是具有竞争性质选举,如上所述北韩就是一个例子。同样道理,现代绝大多数学术论文都将戒严时期的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视为中国国民党的卫星党,中国国民党对于其所采取的是怀柔策略,真正有对抗竞争意识者也多以无党籍名义参选,而当时党外运动亦不能够组党,岂有所谓你所称的存在竞争型政党选举?--KOKUYO留言2015年8月20日 (四) 13:30 (UTC)

(!)意见:你指出朝鲜这例子,但就我所知,朝鲜宪法有规定执政党,而提名及参选名单是由执政党直接决定。这才是非竞争型政党制度中的一党制。竞争型政党制度只达到有多党竞争及无宪法规定执政党则可。当中。当中分类之一为上文所述的威权一党制,威权一党制是用压制性手段和限制他党竞选资源与权利,确保个别单一政党长期执政,本人认为威权一党制非常适用于形容戒严时期的中华民国及大韩民国(朴正熙、全斗涣时期),而一党独大适用于形容戒严后到2000年的中华民国,其后为两党制。你们认为如何?

现在给了来源照来源写就好,不照来源写就是原创研究。还有我不知道为什么要轮流换IP跟账号。--KOKUYO留言2015年8月28日 (五) 11:12 (UTC)

领土图的争议

(!)意见因为目前领土图有争议,现表达目前法律观点: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2 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这可见中华民国领土不限于台湾地区。 而大陆地区的范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有这样的论说: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施行区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区。 这可见法律上中华民国领土是台湾地区和中共控制之地区 但是各位认为如何?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Mojss12对话贡献)于2015年9月11日 (五) 19:45加入。

  • (:)回应

1、维基百科不是中华民国百科。

2、中华民国政府已经承认蒙古独立。

3、中华民国政府已经废止大陆地区行政代号;2006年起中华民国年鉴已不再把大陆地区列于“土地”一章,此后中华民国政府文献中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即台湾地区)的行政区划;

参考文献

  1. ^ 内政部函:“一、本部前曾于民国87年出版“中华民国全图”,后因考量销售量偏低、图资内容不符现况,目前已停止销售。”


--Fxqf留言2015年9月12日 (六) 10:58 (UTC)

优良条目重审

中华民国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提名人:Fxqf留言2015年9月9日 (三) 05:09 (UTC)

投票期:2015年9月9日 (三) 05:09 (UTC) 至 2015年9月16日 (三) 05:09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提名人票。“(中华民国)相关政府机关对大陆地区之行政代号亦逐步废止,行政院主计处主管之“中华民国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代码”于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适用[1]行政院新闻局[2]所发表之“中华民国年鉴”也于2006年起不再将大陆地区列于“土地”一章之中[3],故2005年是最后一次纳入[4]。此后政府文献中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即台湾地区)之行政区域[5],教科书亦然。

但仍有用户执意将本条目infobox的现状地图改为中华民国原地图。与中华民国政府地图不符合。条目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现状。并且执意回退我的更改,我为避免发生编辑战,没有三次回退。只是本条目现在已不符合优良条目的标准,并且不稳定,故提议从优良条目除名。—Fxqf留言2015年9月9日 (三) 05:09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如果一个条目因描述内容未有共识,而引发编辑战,显然不符合优条条目标准

Cq521留言2015年9月14日 (一) 19:04 (UTC)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Cq521对话贡献)于2015年9月14日 (一) 07:53加入。

↑该投票无效,原因:不符WP:GAN投票程序使用模板投票之规定。-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科学条目提升计划地质专题2015年9月16日 (三) 05:30 (UTC)

中华民国infobox中的Republic of China (orthographic projection).svg地图

中华民国的法理疆域已在2005年删除大陆部分(主条目:原中华民国法理疆域行政区划)。故应该在中华民国infobox使用Locator map of the ROC Taiwan.svg(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而不能使用Republic of China (orthographic projection).svg(包含大陆已在2005年不再纳入的地图)。但有编辑持续以“用浅绿色标示争议领土是地图系列的普遍共识做法”为理由保留原大陆时期地图。但“行政院新闻局[3]所发表之“中华民国年鉴”也于2006年起不再将大陆地区列于“土地”一章之中[4],故2005年是最后一次纳入[5]。此后政府文献中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即台湾地区)之行政区域[6],教科书亦然。”我认为没有争议了,应该删除原大陆时期地图。--Fxqf留言2015年9月6日 (日) 10:12 (UTC)

不是本来就应该是这样么?为什么这个也会有争议?--7留言2015年9月6日 (日) 11:32 (UTC)
我也认为该是这样,原先的放在中华民国大陆时期。--Outlookxp留言2015年9月6日 (日) 14:08 (UTC)
各位或许混淆了 国家领土范围、宪法“固有之疆域”及“行政区划分”的法理疆域行政区划。见释字第 328 号及某律师的社评不懂宪法的马总统,“领土争议”仍存在,行政区划是另一回事。--❦研究来源 hanteng 2015年9月7日 (一) 03:34 (UTC)
坚决反台独,中华民国最高峰是喜马拉雅山--北极企鹅观赏团留言2015年9月7日 (一) 04:37 (UTC)
我要提醒上面两位维基百科国家基础资讯infobox中只列“自然地理(实际管辖区)”。--Fxqf留言2015年9月7日 (一) 04:48 (UTC)
用浅绿色标示争议领土是维基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有把台湾加上浅绿色[10]--北极企鹅观赏团留言2015年9月7日 (一) 05:05 (UTC)
马英九一直是反对台独的,马英九主张“宪法上中国大陆仍然是我们的领土”[11]--北极企鹅观赏团留言2015年9月7日 (一) 05:10 (UT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地图有台湾,中华民国官方地图(行政院新闻局发表)已经删除大陆和蒙古,应以官方地图为准。--Fxqf留言2015年9月7日 (一) 05:14 (UTC)
行政院只是马英九的下属,马英九才是官方最高,所有主张以“宪法上中国大陆仍然是我们的领土”为准--北极企鹅观赏团留言2015年9月7日 (一) 05:22 (UTC)
不论统独,维基百科应该反映争议内容,而不是消灭争议本身。行政区划我想是较没有内容上的争议的,但这和领土争议在知识念上是两码事,许多国家有没有争议的海外领土但未必要行政区划。在讨论这事时,希望各位能从知识单元的角度来说明白(administrative regions 和),至于台湾的立场要简化说明白是比较难的。
就条目来说,个人比较倾向所有条目都只先列无争议的有管辖的领土,最后才提有争议处并参见其他有争议交集的其他条目。换句话说,后面的有争议性的东西应该在条目之间能互相对照。--❦研究来源 hanteng 2015年9月7日 (一) 06:16 (UTC)
就模板而然,所属位置只需要表达到国家的位置就可以了,实际上没声明是列出行政规划地区还是宣明管辖地区,但相对而然,如果能准确地表示出国家范围,必然是国土范围,对于大陆和台湾的情况,宣明管辖地区比实际拥有范围更接近法定的国土范围,用宣明管辖地区相对准确一些。当然,因为模板没准确说明,用哪个没特定。(最后演变成坚(编)持(辑)战?)——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9月7日 (一) 07:06 (UTC)
至少蒙古方面没争议。蒙古地方:“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新闻稿正式否认外蒙古为中华民国法定领土。”、原中华民国法理疆域行政区划:“(中华民国)外交部在(民国)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括号为本人所加注释)。所以,现中华民国大陆地区之范围界限不明,难以判定着色范围(中华民国宪法没明确说哪里是领土),易流于个人POV。 -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科学条目提升计划地质专题2015年9月7日 (一) 08:36 (UTC)
@北极企鹅观赏团:那个说珠穆朗玛峰为中华民国现在最高峰的,请你拿出来源。--Fxqf留言2015年9月9日 (三) 04:34 (UTC)
台独份子别再利用维基地图炒作台独活动,马英九主张“宪法上中国大陆仍然是中华民国领土”中华民国最高峰当然是喜马拉雅山--北极企鹅观赏团留言2015年9月9日 (三) 05:32 (UTC)
不同意你的就是台独份子?你是五毛吗?--203.67.7.203留言2015年9月9日 (三) 06:06 (UTC)
楼上IP君无意登出了?麻烦登录以后再补签个名?另外楼上和楼上上请注意WP:礼仪,避免WP:人身攻击 谢谢你配合。--4Li 2015年9月9日 (三) 07:27 (UTC)
张口就骂人台独分子,你们就有礼貌了?--Fxqf留言2015年9月9日 (三) 08:55 (UTC)
@北极企鹅观赏团:“中华民国最高峰当然是喜马拉雅山”只是你根据马英九言论的推导,没有任何来源支持,不具有可信性。--Fxqf留言2015年9月9日 (三) 09:18 (UTC)
如果喜马拉雅山是中华民国最高峰,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峰是哪里?-游蛇脱壳/克劳 2015年9月9日 (三) 09:21 (UTC)
马英九主张宪法上中国大陆仍然是中华民国领土,根据来源是中华民国宪法,来源非常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张,你要问共产党--北极企鹅观赏团留言2015年9月11日 (五) 04:08 (UTC)
别打岔,自然地理都算实际管辖区的。--4Li 2015年9月12日 (六) 01:25 (UTC)
@北极企鹅观赏团: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大岛屿。--Fxqf留言2015年9月11日 (五) 09:54 (UTC)
@北极企鹅观赏团:你怎么不把中华民国infobox最高点改为珠穆朗玛峰,既然你这么有道理,你去改啊。--Fxqf留言2015年9月11日 (五) 09:59 (UTC)
对某些人无视WP:BIAS_POLITICS的言论表示遗憾。--4Li 2015年9月11日 (五) 10:54 (UTC)
@李4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说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Fxqf留言2015年9月11日 (五) 11:26 (UTC)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Kou Dou 2015年9月12日 (六) 00:44 (UTC)
马英九主张宪法上中国大陆仍然是中华民国领土,根据来源是中华民国宪法,关于中国民国的主张以马英九为准--北极企鹅观赏团留言2015年9月12日 (六) 06:26 (UTC)
你说说看s:中华民国宪法s: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哪一条说中国大陆是中华民国领土?马英九说有规定,你就真的信有?要不要查查看?-游蛇脱壳/克劳 2015年9月12日 (六) 07:59 (UTC)
支持台湾独立,北极企鹅观赏团不要闹--李老爷留言2015年9月12日 (六) 08:56 (UTC)
每个人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火车书呆  · 2015年9月12日 (六) 09:01 (UTC)
  • @北极企鹅观赏团:@李4
    为了维护维基百科的中立性,对于现存于台湾的统独之争,我们仅以现实上存在的政府名称来称呼现实统治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的政府。
按惯例,维基百科不会赞成或反对以下两个议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称台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
  2. 中华民国宪法宣称固有疆域包括中国大陆及外蒙古。
就如同前面我们所说,维基对于海峡两岸究竟是一个国家或是两个国家所选择的立场是保持沉默。

我也对某些人无视WP:BIAS_POLITICS表示遗憾。--Fxqf留言2015年9月12日 (六) 09:47 (UTC)

在无共识之前,请各位不要擅自编辑。--火车书呆  · 2015年9月12日 (六) 09:49 (UTC)
  • 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新闻稿表示“一、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虽于民国42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
    --Fxqf留言2015年9月12日 (六) 09:58 (UTC)
  • 此条目正在被我提名从优良条目除名,因为地图明显不符合现状,欢迎大家投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Fxqf留言2015年9月12日 (六) 10:00 (UTC)
  • 同意Fxqf等人的意见,把信息框地图胡乱修改完全的国粉出于政治动机而搞的扰乱和破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也宣称对整个朝鲜半岛拥有主权,朝鲜在朝鲜战争期间曾经实际统治过包括南朝鲜在内的大部分地域,是不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条目也应该使用整个朝鲜半岛的地图放在抬头?为什么那个没有人改,只有“中华民国”条目改?明显就是动机不纯。上面还有人说“坚决反台独”,明显就是在利用条目搞政治宣传。而且台湾也承认蒙古独立了,用那个图片明显具有极强的误导性。

这个条目相当重

直至oldid=37180627,模板预展开数已经快到上限,而且navbox占比过半(也就是结尾一大堆的导航模版),任何的改动都会导致条目超载,能不能有所改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0月11日 (日) 02:59 (UTC)

好惊人,在草稿测试了一下,移除导航折叠盒(t:Navboxes)后,展开数下降了接近一半,可以考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0月11日 (日) 03:11 (UTC)

编辑请求

{{Editprotected}} 总面积修改为36197.0520平方公里(最右端的0不可去掉,显示有效位数到小数点后4位),人口密度改为648.26人/平方公里

理由见Talk:高雄市/存档2#小港区面积变大了,故更改相关资料-游蛇脱壳/克劳 2015年10月18日 (日) 15:07 (UTC)

面积已为本数。若仍需更改请同时检附须列出之来源。--Jimmy Xu 2015年10月26日 (一) 03:46 (UTC)
因为先前已经改过了。-游蛇脱壳/克劳 2015年10月26日 (一) 04:50 (UTC)

强烈反对和抗议信息框使用所谓的“中华民国法理疆域”,为历史地图,有误导性

强烈反对和抗议信息框使用所谓的“中华民国法理疆域”,因为已经明确指出这张地图是“1936年至2005年”才使用的,也就是说仅仅是历史地图,历史地图没有资格放在信息框抬头,不然有很严重的误导性。否则的话,是不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条目也可以用整个朝鲜半岛的图片放在信息框?(原因:北朝鲜宣称对整个朝鲜半岛拥有主权,北朝鲜在朝鲜战争期间曾经实际统治过包括南朝鲜在内的大部分地域。)“中华民国”的现状明显和朝鲜是一样的,所以没有资格用这张图。更何况已明确指明在“政府”公告截止至2005年,那就更没有资格用这张图了。希望有识之士来发表意见,是否支持我的观点,严禁国粉来此捣乱胡闹。

编辑请求:删除信息框中带有误导性地图Republic of China (orthographic projection).svg

{{Editprotected}} 请求删除信息框中带有误导性地图Republic of China (orthographic projection).svg,原因:

  1. 准确性争议:根据Talk:中华民国#中华民国infobox中的Republic of China (orthographic projection).svg地图可知,所谓“中华民国法理疆域”的具体地区概念相当模糊。至少有6人倾向于删去该图,支持用该图的仅有“北极企鹅观赏团”一人,而且他开篇说的理由居然是“坚决反台独,中华民国最高峰是喜马拉雅山”,具有相当明显的政治倾向,(不信的话,请看看他把港独条目改成了什么鬼[12],居然还把人家的恢复称为“港独份子破坏”[13]),不是合理的理由。
  2. 明显的误导性:台湾已经明确承认蒙古国的独立,但该地区竟然把外蒙古列在所谓“中华民国法理疆域”里面,具有严重误导性。
  3. 中立性争议:查证该条目历史可知,有多人对此图反复的添加、删除,可见有很多人反对用这个图。

既然有许多人反对用这个图,而且该图不准确而且有明显误导性,所以应该删掉这个有争议的图。 --122.90.93.197留言2015年10月20日 (二) 10:53 (UTC)

(+)支持移除之,因为据我所知现行宪法根本没定义领土之详细范围(详见释字第 328:“对于领土之范围,不采列举方式而为概括规定”),导致所谓“中华民国大陆地区”究竟界线为何模糊不清,故此图若用以解释“现今”之法理领土,就有原创研究之疑虑。但我认为应该是“移除”,而非“删除”,因为该图可用在介绍历史上曾规定之领土。-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0月21日 (三) 01:50 (UTC)
(+)支持移除之,因为现时中华民国等同台湾,这会让人认为有两个中国政府,而今天宣称拥有中国大陆主权的说法是痴人说梦。Marxistfounder留言2015年10月22日 (四) 16:54 (UTC)
 完成。@和平奮鬥救地球Marxistfounder如果还希望在别处再加入此图,请另外提交保护页面编辑请求。Bluedeck 2015年11月2日 (一) 18:11 (UTC)

我觉得和平奋斗救地球的话有点问题。中华民国宪法“没列举领土”不代表“领土范围不清”。第四条虽只说要依国民大会决议,但国民大会没有领土决议就待表领土不清?难道要把边界上每一个点都写入才叫“清楚”?至于Marxistfounder只凭自己主观意见就主张移除。如果依其意见岂不违反WP:NPOV?es91213留言2016年8月16日 (二) 00:48 (UTC)

中华民国面积变大了,请更正资料

(发在条目讨论页编辑请求都没人理我.....)

中华民国面积变大了,总面积修改为36197.0520平方公里(最右端的0不可去掉,显示有效位数到小数点后4位),人口密度改为648.26人/平方公里

理由见Talk:高雄市/存档2#小港区面积变大了,故更改相关资料-游蛇脱壳/克劳 2015年10月21日 (三) 04:58 (UTC)

已更新。请帮忙看一下有没有哪里错误或遗漏?--泅水大象讦谯☎ 2015年10月21日 (三) 09:33 (UTC)

编辑请求

{{Editprotected}} 添加菲律宾移动板块的中文页面 --steven25000留言2015年11月8日 (日) 02:00 (UTC)

已有。--Jimmy Xu 2015年11月8日 (日) 02:04 (UTC)
中华民国页面内(地理-地形结构)为英文版本引用,在下完成了汉语版本的翻译。

历史章节

历史章节段落分配不合理,1912-1949短短38年时间却占了7个段落中的5个。1949年以来66年时间,仅占7个段落中的2个。显然分配不合理。 可以将历史章节分为3个段落:1912-1949年的历史合并为一个段落;解严以前台湾专制统治的三十几年为一个段落;戒严以后的三十几年民主发展为一个段落。Cq521留言2015年11月9日 (一) 09:42 (UTC)

编辑请求

  请求已拒绝--Wcam留言2015年12月5日 (六) 16:38 (UTC)

请把最下面的注脚预览删去。--578985s留言2015年11月15日 (日) 14:50 (UTC)

条目中未见“注脚预览”。--Wcam留言2015年12月5日 (六) 16:38 (UTC)

编辑请求

  请求已处理--4Li 2016年1月2日 (六) 01:01 (UTC)

我希望把开头部分“以中国国民党为首的中华民国政府”修改为“中国国民党与中华民国政府”,因为这种表述歪曲历史实情,民国政府并不以中国国民党为首而就是中国国民党一党政府,不存在以谁为首。 --祖国统一台独去厶留言2015年12月8日 (二) 11:43 (UTC)

个人认为此请求有道理。--1=0欢迎参与WP:模仿专题 2015年12月8日 (二) 14:28 (UTC)
个人认为应该修改为“中国国民党执政的中华民国政府”,因为此处要强调政府迁台,同政府一起迁台的除了中国国民党还有中国青年党等等许多党派和组织。Cq521留言2015年12月8日 (二) 17:17 (UTC)
请求已处理--4Li 2016年1月2日 (六) 01:01 (UTC)

主条目消歧义

主条目消歧义中写,中华民国也被称为台湾中华台北民国中国。在下认为要么将民国一词从消歧义中去除,要么在介绍条目名称时做一下简单的介绍,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称为“民国”。例如:中华民国简称“民国”。但是KOKUYO并不这么认为,并多次退回在下的编辑。@KOKUYO所给的理由是因为:

  • “民国”一词“有指涉的情况,但也有不能指涉的情况,所以使用消歧异模板。”
  • “民国”一词“有指涉中华民国的意思,但不等同于中华民国,所以在消歧异出现,但不该在内文出现。

在下在此提出疑问,盼KOKUYO解答:1、民国“不能指涉的情况”是什么?2、为什么“民国在消歧异出现,但不该在内文出现”? -Cq521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3:36 (UTC)

你提出的理由跟没有提出的理由一样,你只是讲自己要的结果(把这个当理由),然后就付诸实行了,完全没解释“要么将民国一词从消歧义中去除,要么在介绍条目名称时做一下简单的介绍,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称为“民国””的编辑理据(编辑想要的结果、与为何想这样编辑的理据是不同的,不知道你懂吗?)是什么?该不会是你的编辑美学?你的今天心情?单纯股票跌了所以来编一下?至于你的问题,我以为完全无需要特别去解释,但如果你真的不知道,也就只好回答了。
  1. “民国时期”可以等同于“中华民国在大陆时期”,这里“民国”跟讨论范畴在中国大陆的“中华民国”等同。但“民国23年”不会等于“中华民国23年”,很明显不存在后者用法。就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能指虽然是固定,但随着附近其他能指的变动,所指称的意思就不同。
  2. “台湾经济”会跟现在位处台湾的“中华民国经济”,在这个范畴下“台湾”跟讨论范畴在台湾的“中华民国”等同,但“台湾历史”不会等于“中华民国历史”。
  3. “中国”可以指示在大陆时期、或者可能退出联合国前的“中华民国”,但至今“中国”一词更常指涉的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
  4. “中华台北代表队”可以指涉在“中华民国代表队”,这里“中华台北”跟“中华民国”背后的意涵是互通,但是单独的“中华台北”不会被视为从1912年到今日的“中华民国”。
  5. 所谓在首段的后头简称、或通称,都是在首段习惯提示全名的情况下所使用的“同义词”。而消歧义模板里的条目,则是为了去处理“该主题混淆之条目”。很明显地,无论是民国、中国、中华台北、台湾,个别字词在当前社会都不可能是中华民国概念的同义词,因此不应该列在首段内文;但是这些字词都有可能跟中华民国的概念有所叠合,甚至引人物误会混淆,因此可以放在消歧义页上。
  6. 同第5点所述,“要么将民国一词从消歧义中去除,要么在介绍条目名称时做一下简单的介绍”,根本错误地将消歧义模板中收录条目的标准,跟放在首段摘要的简称、通称标准予以混淆,却又迟迟没给详实的更改理据。
  7. “要么将民国一词从消歧义中去除,要么在介绍条目名称时做一下简单的介绍,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称为“民国””的“在什么情况下”这句,很明显你想要误导别人说我都禁止后头内文使用。然而我们的争议点是在内文第一段的通称、简称部分,是否要加入民国这个词汇。请别随便混淆概念。
而相较于我可以提出这些论点,并基于编辑摘要大概跟你提到理由。但你却迟迟没有告诉任何人,如此作为的理由是什么,只是不断强要人家接受其作法,而不去设法用解释原因所在。同时尽管维基百科鼓励勇于编辑,但也强调必须理解之前的设想是什么,而认为新的编辑能够有更好的呈现时勇敢去做。但很可惜,我没有看到你有这样的尝试,就径自用勇于编辑这类口号,而当遭到质疑时却只会反问别人,提不出自己为何这样编、以及这样编的理据为何。--KOKUYO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5:03 (UTC)
唉,2个问题不该同时提出。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吧。1、民国“不能指涉的情况”是什么?说实话,我没看懂你的叙述,“民国”不能指什么?你的回答““中华民国23年”,很明显不存在后者用法”仿佛是,“中华民国不能指什么?”的答案。暂且不说答案对不对,你好像是答非所问啊。。。语言学的哪句话,我就更看不懂了“能指虽然是固定,但随着附近其他能指的变动"。。。太深奥了,你能用凡人听的懂的话来解释吗。后面那几个回答我还没看,暂不回应,我也没问这么多问题 Cq521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5:18 (UTC)
有些事情用专业术语讲比较方便,请自行跟上。“民国”这两个字有时候会等同中华民国,有时候不会等同中华民国,这两个字跟中华民国这个概念是指涉关系,但是是变动的。你既然在编辑摘要上说要一个个讨论,我就把这四个先一个个丢出理据来。而且至今你还是无法提出你如此编辑的理据(请注意,我要的不是你想要编的呈现结果)。另外基本上我的编辑都是会有理据,这也包括承接过去版本不错的写法概念,如果你无法提出更好的编辑理据,我将在之后退回你的编辑。--KOKUYO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5:21 (UTC)
看来你是不打算解释你所谓的“民国”一词“也有不能指涉的情况”了。看了你上面的话,感觉你的意思其实好像是要说:“民国”可以指中华民国,也可以指民国纪年。这个我当然同意,正因如此“民国”本身也是个消歧义页面。因此,有歧义的是民国一词,而不是中华民国一词。这是我主张把民国中华民国的消歧义里消除的理由。你明白吗? Cq521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5:31 (UTC)
我已经说明可以指涉跟不能指涉的,自己看不懂我也没办法。要更仔细讲的是,我所讲的是“民国”这两个字,在一部分使用情况有跟“中华民国”这四个字能直接连结,因此能够放在消歧义上;但因为有些情况不能跟“中华民国”这四个字连结,所以不得用简称放在首段上。两个能指之间的意义都变动,只是有一部分情况下的所指可以重合;在所指相同的前提下,“民国”和“中华民国”这两个能指才能够直接等同。消歧义模板所重视的混淆情况,主要在于文字符号上有雷同关系,但意义上会分歧而引人误会。否则照你消歧义不得加上论点,是否“中华民国 (消歧义)”和“ROC (消歧义)”不用添加了?--KOKUYO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5:42 (UTC)
把你的答案填到空里,谢谢。“民国”不能指涉的是_________________。你先填完,我们再接着讨论。Cq521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5:52 (UTC)
真好笑,根本不存在单独能指的对应关系,所有意义的生成都是能指跟能指间的关联生成的。“民国经济”和“中华民国经济”的“民国”两个字和“中华民国”四个字、“民国时期”和“中华民国在大陆时期”的“民国”两个字和“中华民国”四个字、以及“以建民国”和“以建立中华民国”的的“民国”两个字和“中华民国”四个字,难道还无法知道这两个字汇的意义都是浮动不定的,并且有相似、或不相似的情况。而只要有会使人弄混淆的情况,就可以选择把其纳入消歧义模板中。请先把基本的在符号中,意义是如何生成的概念弄懂好吗,谢谢。而你的理据,根本忽略了“民国”这两个字和“中华民国”这四个字在使用上,本来就会因为使用情况而不断交错,有时完全相同、有时延异、有时无关。另外你仍然没有解释要嘛消歧义模板和首段都加入、要嘛都不加入的逻辑所在。--KOKUYO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6:00 (UTC)
好吧。看来你只会举一堆似是而非的例子,却给不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我看来,“民国经济”也可以指““中华民国经济””,当然你如果说它指的是大韩民国经济也行。因为就像民国 (消歧义)里写的民国本身有歧义。我也不跟你纠结这个问题了。
我认为“中华民国 (消歧义)”和“ROC (消歧义)”可以添加在主条目消歧义中。你如果在“中华民国 (消歧义)”和“ROC (消歧义)”中间加上“民国 (消歧义)”我就不会反对了。你同意这么改吗?你应该注意到 民国本身就是个消歧义页面。 Cq521留言
恕我插句话:“民国23年”不会等于“中华民国23年”?民国xx年、民xx年本来就是中华民国xx年的简称,请见民国纪年。-游蛇脱壳/克劳 2016年1月8日 (五) 16:20 (UTC)
我的叙述错误,对不起。然而作为一个国家意思的“中华民国”四个字,加入“23年”这个符号,会直接形成“中华民国23年”的意思吗?这两个字结合在一起而产生意义时,已经套用了“成立多少年”的概念。在这里,“中华民国23年”取出“中华民国”4个字扮演的意思,仍然可以是跟原来的“中华民国”的4个字、或“民国”2个字可以产生的意思有所不同,而根本没有绝对固定的意义。--KOKUYO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6:31 (UTC)
民国经济会等同于中华民国经济让我笑了,民国经济会讲道1949以后这段?它所指涉的中华民国当然是在中国大陆的中华民国,除非你是说中国大陆在民国的用法和中华民国的用法几乎等同,那么就是你们把中华民国当成灭亡国家的环境问题。所以我还是不同意你说加在“中华民国 (消歧义)”和“ROC (消歧义)”的意见。我认为“以建民国”和其白话解释“以建立中华民国”,这里的民国和中华民国都是指将要取代清朝的那个国家,也就是现在在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因此它的两者间意义的浮动性与密切性,的确有资格让民国这个消岐页面出现在中华民国的消歧义模板上。--KOKUYO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6:31 (UTC)
我从来没说“民国经济会等同于中华民国经济”我的原话是“民国经济”可以指“中华民国经济”。你如果不明白两者之间的区别,我再费口舌解释,也是对牛弹琴。另外,你说"有资格让民国这个消岐页面出现在中华民国的消歧义模板上"我已经让它出现在上面了。Cq521留言
可以指难道不就是说在一些情况下他们的意义会等同于吗?要不然何来“指”这件事情呢?但在我的印象中,讲“民国经济”不会有可能是用来指称现在的“中华民国经济”,除非后者在字词使用上有特别的预设时期。我不太确定是你没讲清楚呢,还是真的中国大陆的地区在民国的使用上较为广泛?毕竟听闻中国是把中华民国当成前朝,自然就会跟民国的相似度激增。台湾好像是把民国指定成中华民国在大陆时期,当然会跟继续在台湾发展的中华民国越来越有落差。--KOKUYO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6:51 (UTC)
可以用“曾经成为‘民国’,‘中国’”,因为这个条目应该是一个贯穿1912年建国建政的国家政权实体,而其过去就有如此称呼,所以可以使用曾经的说法。——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20日 (三) 00:54 (UTC)

关于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和台湾时期的再讨论

条目一解禁就代表我们又要面对这个问题。现在User:Cwek似乎想要重新把原本“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的部分内容,转移至中华民国”这个条目之上,而这些中国大陆时期的资料则会从“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条目中删除。而其表示之所以要特地将国家政治的内容重新移至“中华民国”条目,是认为当前“中华民国”条目删去这段大陆时期的内容。但我认为在条目篇幅有限的情况下,依照国家编辑惯例通常国家条目是以其当下情况为主,包括“德国”这个条目就不会在行政区划段落提到“纳粹德国”时期,而“日本”这篇条目就不会在军事部分重新提到大日本帝国的发展。

不过无论如何,我想这般大规模地重新将中华民国在中国大陆时期的资料,转移到中华民国的条目上,似乎跟先前的通称、地图等都是需要取得共识的举动。因此我想询问互助客栈众人的意见,是否有必要将“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的政权变革、政府领导人、中国大陆时期的行政区划、中国大陆时期的外交关系、中国大陆时期的军事、和军事院校等资料,以整个大段的方式天加入条目中(我想如果直接这样移动资料,即便把内容改成叙述式写法,很明显这条目会直接变得更长)。而如果要添加的话,在基于条目有其理想长度设想的情况下,这篇条目需要删减什么、增添什么?--KOKUYO留言2015年12月13日 (日) 04:20 (UTC)

那请问大日本帝国和现在日本的政府、纳粹德国与现在德国的政府,的关系,能否和现在的中华民国政府可相提并论?——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3日 (日) 04:38 (UTC)
我认为就你不断强调的国家编辑方法上来说,这些当代国家的条目,都应该是抱持同样的编辑态度。而这两个例子很明显,即便是政权变动幅度大(无论是国家体制、领土、军事结构等)的国家,其国家条目都是以当下状况为主。我并不认为中华民国就有必要基于国家政治变动更加剧烈,而因此就有必要列出在所有段落中特意去分开撰写两个时期的发展。很明显我们是在写大叙事的国家发展,而不是写碎片化的国家发展。--KOKUYO留言2015年12月13日 (日) 04:53 (UTC)
当代嘛,嗯,也就是要说割裂中华民国的直接关系,1949年的中华民国正如PRC所说的话,“死掉”了,现在当代的“中华民国政府”及“军队”是从哪个石头爆出来的,1912年至1949年的历史及相关发展与当代的“中华民国”无关,应该删掉或移出到其他地方,然后恭喜某人,你做到了。
既然两者政府是相关联的,其相关的元素就应该在主条目“中华民国”有所描述,而非无限制地分割到另一个不涉及的条目中。现在我认为将外交、管制领域、政府、军事等移入已经足够了,也足够提及了,这样才对得住这个一个“起始于1912年的国家实体”的条目。——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3日 (日) 05:06 (UTC)
照你如此推论,日本这篇条目在政治段落上,竟然连过去的幕府时期的细部分期都没有写出来,实际上是失败中的失败?我认为你过去移入的内容,或者是在草稿上的内容,已经移入过多未经整理的资料,而会使整个条目的变得过冗长。--KOKUYO留言2015年12月13日 (日) 05:21 (UTC)
那就要看你们台湾方面的编辑视中华民国是什么性质的条目,是一个完整的国家性质条目(既然关注到1912年,自然要对至1949年之时的国家性质变化有所表达),还是只限于1949年之后的时期性质条目。在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大规模修改和参选时,我就强调条目性质的问题,所以才将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的与国家性质密切的部分,如政治、政府、治理区域、军事等有计划地移回主条目“中华民国”,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只保留国家性质不明显的部分。就是限于主条目由于其他原因被锁,才一直拖到现在。而且K君只是指出一直wikify性质的问题,这些也在草稿中重新调整过。如果以wikify问题的话,的确可以考虑修正,如果试图扰乱条目性质,或者割裂条目内容的关联性。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我做的只是打扫的工作而已。——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3日 (日) 04:35 (UTC)
如上所述,我认为当前的问题在于即便条目除了历史段落之外,其他部分可能是以当前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为依归的写法,条目长度老实讲已经算长的。而我认为国家条目的性质、或者重点便在于,在一定的篇幅讲述当下国家的发展状态。面对一个国家过去和现在呈现严重历史断裂的状态,我认为你添加的很多资料,其实可以丢到历史段落(例如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这对于当下政治结构发展没有紧密关系,而不应该在条目的政治段落中独立写出),或过于杂碎而不应该在国家这个大条目中出现。我想如果把每个人都想要添加的内容,都直接依照其主观认为好的方式大量加入条目里的话,任何条目都很快便成为繁杂的资料搜集处而已。这样基于概念分歧而想在条目中加入更多内容的作法,我认为势必需要经过讨论。--KOKUYO留言2015年12月13日 (日) 04:53 (UTC)
作为国家性质的元素无关过去现在,就算过去了也要有所描述,或可以一笔带过。但更何况不可能在历史章节简单地一笔带过,只不过将应该分散在其他章节内容又一次压在历史章节上,依旧没改变需要加入的问题。——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3日 (日) 05:22 (UTC)
但这里很明显的是,你如此复制其他条目的段落直接加入条目中,完全跟所谓的一笔带过差得十万八千里。真要说有一笔带过的话,原先外交段落中不就有稍加提到“中华民国于1912年成立后,其外交政策因为各方势力都声称拥有合法性而缺乏统一。直到1928年国民政府击败北洋政府后,中华民国才真正获得广泛的外交承认[297]。到了1945年,中华民国更成为联合国创始成员国之一[298],并以“中国”席次担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和参与其他机构运作[299]。1949年政府撤退到台湾后,以西方阵营为首的大多数国家继续维持与中华民国的外交关系[300]。”,又何必在这整篇大条目中特别强调跟日本、跟德国间在特定时期的关系呢?--KOKUYO留言2015年12月13日 (日) 05:37 (UTC)
没错,我纯属搬运,所以搬运原文质量有多好就有多好,我最多只负责将适合的部分放上去。数量不怕多,只怕不齐,有参考,行文无不畅,剩下只是你嘴尖而已。——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3日 (日) 08:18 (UTC)
所以意识形态对了最重要,条目变成杂乱资料集结地,你这个搬运者就不用负责啰?政府变迁、政府首领等资料,在国家条目中本来就不会写出来,你口口声声说要写个像样的国家条目,应该也知道这件事情吧?--KOKUYO留言2015年12月13日 (日) 08:32 (UTC)
算吧,或者你再看看,Draft:中华民国,关于外交、军事这两章节在大陆方面还有什么问题吧。意识形态就是编写这类条目的障碍,要放下来,要不然什么都觉得不对。——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3日 (日) 08:44 (UTC)
我老实讲,都太长了。去看看其他国家条目,外交和军事通常都不会到满满的那么多小段,或者另外为军事院校开一个大段只介绍3间学校。加资料很容易,怎么帮条目瘦身我倒觉得才是大问题所在。--KOKUYO留言2015年12月13日 (日) 08:56 (UTC)
中华民国从大陆到台湾最大的区别就是地理差异(包括气候、人口、文化等),而地理条目我们已经有中国台湾来做解决了。至于政治、军事等明明一脉相承,如今硬生生割裂开来,我看到的不过是意识形态。
帮资料瘦身是一回事,把之前的历史拆掉打入冷宫又是另外一回事。想要拆条目理由多得是,现在按政府所在地可以拆成“中华民国 (1949-)”,按国际地位可以拆成“中华民国 (1971-)”,按民主制度还可以拆成“中华民国 (1996-)”,关键看拆的真正目的是什么。—Chiefwei - - 2015年12月13日 (日) 10:40 (UTC)
所以当有人试图将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完善成一个完整的国家性质条目,甚至以日本与大日本帝国、德国与纳粹德国等类比,就感觉有点不太对经。过于强调当代,就以为可以和以前可怜的过去说拜拜,太年轻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3日 (日) 11:02 (UTC)
我以为中国大陆的编者会因为接近左派思想,所以意识形态的这个概念掌握得比较好,不过看起来好像还是用在老式的思考方向。在我看起来,无论是挑选什么、放弃什么,都是意识形态作祟的,所以我们两方之间并不存在有你有意识形态、我没有意识形态的情况。重点并不在于意识形态的内容,而是在怎样的社会架构下所造就出现的难以改变的潜意识运作结构。所以呢,我们现在就是在这种政治拣选、排出中,去试图找出平衡点(或者说,找出一种合理化的范畴,能把你我纳入其中)。所以还是必须回到务实面,在应该比原本长度更短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什么内容。而不是有人在那边很高兴地当搬运工(不过在意识型态这个符号界大他者观看下,似乎这种作为是能够带来快感的),而把国家条目里几乎不会出现的军事院校纳入其中,又或者在签署的种种条约中偏偏要挑与苏联签署的协议等等。--KOKUYO留言2015年12月13日 (日) 11:32 (UTC)
另外未免有人就像人们常常犯下的误识般,我想还是要再重提一遍,我在上面开头明明就提到我质疑的是这样大把大把地把没整理得资料塞进条目中,认为此举需要讨论。同时需要讨论的是,“而如果要添加的话,在基于条目有其理想长度设想的情况下,这篇条目需要删减什么、增添什么?”而两位老用户这么急着讲到意识形态这件事情,我想如果你是说加入中国大陆时期这件事情,我想我前面应该就讲明了,更何况这样大量添加的行为怎么可能没有意识形态的假象操作呢?而如果把条目长度的管理坚持当作意识形态,我是觉得蛮有趣的,是否代表两位同意条目可以无限为了所谓的平衡观点、加入细节而增长呢。--KOKUYO留言2015年12月13日 (日) 11:43 (UTC)

(!)意见中华民国是1912年成立并维持至今的国家(忽略国际社会不承认的现实),而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是1912-1949年间的中华民国。在下认为KUKUYO举德国纳粹德国的例子不好,中华民国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的关系更像是北元元朝之间的关系。北元与现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很相似,都是被赶出中原,国君没有变,国号没有改,都曾想反攻中原(反攻大陆)却都没有成功,不同的是北元很快放弃了国号“元”而被称为鞑靼,台湾却一边占着中华民国的国号,选着中华民国总统,一边骂中华民国政府是个流亡政府。。。。Cq521留言2015年12月14日 (一) 09:29 (UTC)

  囧rz...:那只是部分政治人物的主张而已。--Kolyma留言2015年12月14日 (一) 16:05 (UTC)
  囧rz...蔡英文在2010年5月24日“中华民国流亡台湾六十年暨战后台湾国际处境新书发表会”上表示中华民国“是一个流亡政府”。Yahoo!奇摩以“你认为中华民国是流亡政府吗?”为题在2010年5月26日至27日进行了网络投票,结果认为“是”的占65.4%,“不是”的占32.1%,“不知道”的占2.5%。Cq521留言2015年12月15日 (二) 06:41 (UTC)
“尽信书不如无书”。--Kolyma留言2015年12月15日 (二) 15:52 (UTC)
(:)回应台湾民调是操纵舆论的工具。Cq521留言2015年12月15日 (二) 16:33 (UTC)
民调没那么神奇。再者,“网络投票”看看就好。--Kolyma留言2015年12月16日 (三) 13:18 (UTC)
我也认为“网络投票”看看就好,我还认为“台湾选举”看看就好。蔡英文说中华民国“是一个流亡政府”,如果她当选,岂不变成了“流亡总统”。  囧rz...Cq521留言2015年12月16日 (三) 15:29 (UTC)
应该是“选举语言”看看就好;选举本身一翻两瞪眼!如果国民党这回选输了,就得像2000年一样乖乖交出政权,怎么会是看看就好?--Kolyma留言2015年12月17日 (四) 04:19 (UTC)
因为谁输谁赢跟我没有关系,我只是一个看客。Cq521留言2015年12月17日 (四) 06:53 (UTC)
  囧rz...:楼上Kolyma君说的没错。而且我觉得这叙述把不同的人事时地物混在一起了,但这类政治性议题讨论在此不宜过度延伸。-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专题2015年12月15日 (二) 01:33 (UTC)

(!)意见 三国的蜀汉南明,也没跟汉朝明朝合在一起,所以中华民国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也要分开--叶又嘉留言2015年12月14日 (一) 15:20 (UTC)

即使这样,南明也只是一个时期,并不像明朝一个具有完整国家属性条目;蜀汉已经和汉朝相差太远,根本上就是一个独立的完整国家属性条目;显然大陆民国和在台湾的民国是完全连续的,毕竟是“迁移过去的”,也没有像蜀汉的大断代(毕竟蜀汉只是汉刘家一个远方亲属建立的另一个新政府),所以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不配有像蜀汉那样具有完整国家属性的描述和infobox,写成南明或台湾战后时期的类似时期性质反而可以接受。——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6日 (三) 01:35 (UTC)
(:)回应看到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纠结于一个条目是“独立的完整国家属性条目”还是一个“时期性质条目”的问题,感到好笑又无奈。暂且不问这种条目划分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先举个例子:大清帝国应该算是国家性质的条目吧?清朝算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时期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准备把这“国家性质的条目”和“时期条目”分开吗?同样,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应该是国家性质的条目,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则算是时期性质的条目,请问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两者的区别到底是什么?把一个条目中的区划、政治、军事、外交等部分内容删除,这个条目就从“国家性质的条目”变成“时期性质的条目”了吗?这种逻辑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的另一个观点是,既然有“国家性质”的中华民国条目,那么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作为“国家性质”的条目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其实,稍有点常识的人,就能明白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条目存在的意义吧。这个问题在存废讨论时已经讨论过了,而且大家以压倒性的多数否决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条目合并入中华民国条目的提议。不需要我再多说了吧。Cq521留言2015年12月16日 (三) 08:33 (UTC)
时期性质意味着偏重历史描述,对于国家元素明显的部分一般无需提及,就像台湾战后时期,所以我提出将政治、外交、管制领域、军事这些带有明显国家性质的内容合并到主条目中华民国,对于整体合并的确不妥,我承认这里有问题,但不能否定,如果试图将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中华民国定位为同等性质,将两者视为不同的国家(同性质)的话,这显然就是有问题的(也就是反对使用国家infobox的问题点)。就像辽宁号的问题,当时就有人想将其拆分,最终到现在证明了,维持事物连续性才是同性质条目的一个常规。这显然不是日本与大日本帝国,纳粹德国、东德、西德与现在德国,汉朝和蜀汉所能比拟的。无可否认,现在在台湾的民国还是那个曾经在大陆的民国。——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6日 (三) 08:49 (UTC)
固执地认为两个民国是两个同等地位不同性质的两个事物,甚至视图将一个时期提升为一个独立的事物,而非另一个事物的一个连续阶段,才是真正的“这很魔法”。——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6日 (三) 08:51 (UTC)
(:)回应看到你斩钉截铁的说:“无可否认,现在在台湾的民国还是那个曾经在大陆的民国。”我忍不住要呵呵了。那是你心中的民国吧(你可以闭着眼睛默默的唱一遍中华民国颂),但是,睁开眼睛,你总要面对现实吧。看来,多说无益,你多保重吧,希望你梦醒时分不要太难过。Cq521留言2015年12月16日 (三) 09:29 (UTC)
哈哈哈,你是深海吧,一副PRC所说的“民国已被推翻了”,然后大陆的民国政府不关我事、现在的台湾的民国是不知哪个石头蹦出来的,居然不承认民国自己说的“搬迁”了。尾巴可不好割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6日 (三) 09:40 (UTC)
除非现在在台湾的民国政府大声宣布大陆的民国政府已经完蛋了,与我无关,我是石头蹦出来的,我就信大陆的民国和台湾的民国是两码事,随便你分割。这个大陆时期的条目只是你的期望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6日 (三) 09:42 (UTC)
(:)回应唉。我上面举得北元和元朝的例子,你故意视而不见,却在这里胡搅蛮缠。宋朝也分为北宋南宋啊,一共是三个条目呢,你要将他们合并吗?那个曾经在大陆的民国现在在台湾的民国虽然国号是一样的,历史是延续的,但是区别也是巨大的,你看不到?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内容这么丰富,条目这么长还不足以成为一个条目吗?你非要把它与中华民国条目合并成为一个超长条目吗?Cq521留言2015年12月16日 (三) 10:48 (UTC)
资料堆出来的长条目多的是(哀求“我堆得这么辛苦不要移走好不?”),但不能因此否定性质不符的问题。——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7日 (四) 01:57 (UTC)

“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与“中华民国”的国家属性是继承关系,所以中华民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席位才会延续到1971年,这是国际社会对于其国家属性延续的明确表示。维基编辑应该避免以原创研究否定国家属性的延续。条目内容应该适度反映国家属性的延续,才能清楚说明今天“中华民国在台湾”所遇到各种国际问题的来源。--欢颜展卷留言2015年12月17日 (四) 00:39 (UTC)

“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是“中华民国”这个国家性质事物的一个相连子集(某一个时期),但不能应此认为“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和“中华民国”两个不同的同等级事物,“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之后产生“中华民国”,应该是“中华民国”有“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和“台湾战后时期”这些时期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17日 (四) 01:57 (UTC)

:我的妈呀,上面一长串在闲聊什么?“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与“中华民国”是同一块招牌(中华民国),哪来的历史割裂?说割裂的人先解释这个原创历史观从何而来?再来,因中华民国曾统治大陆为了区分避免混淆,而采加注 (大陆时期),这是历史资料的分类方式。——219.85.167.252留言2015年12月26日 (六) 15:55 (UTC)

请参见中华民国 (台湾时期)中华民国 (消歧义)Cq521留言2015年12月31日 (四) 07:28 (UTC)
那加注台湾时期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中华民国”已经灭亡走入历史,才需用“中华民国 (大陆时期)”与“中华民国 (台湾时期)”两者合称“中华民国”。——219.85.133.94留言2016年1月1日 (五) 16:36 (UTC)

关于中华民国内文地理面积的单位使用问题

我以为国家内文里的面积应当跟模板使用的标示方式,同样采用千进位并全部写出。但有用户认为这样会让人看不懂数字大小,而主张要用万进位为主。对此我认为内文或许可以不用标记那么多小数点数字,而可以只标记为“36,197平方公里”,但仍不该仅使用“3.6万平方公里”(忽略过多细部数字)、“3.6197万平方公里”(小数点过多,反而不方便辨识)、“3万6197平方公里”(指引不准如此使用,而在全部内文中也只有这面积单位如此使用)。为避免无必要的编辑战误会(是说我才知道,以前记成36万是错的……),在此询问各位意见如何?--KOKUYO留言2015年12月29日 (二) 13:52 (UTC)

另外在优特条目的使用的方式,分别有:

关于此话题争议的背景和过程,请诸位参见“中华民国”的版本历史Cq521留言2015年12月29日 (二) 14:07 (UTC)

越详细越好,有问题么?——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12月29日 (二) 14:08 (UTC)
Cq521认为会让人算不清楚数字……然后我要重申,我真的记错数字了。--KOKUYO留言2015年12月29日 (二) 14:10 (UTC)
36197不是挺好?——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12月29日 (二) 14:12 (UTC)
““3万6197平方公里”(指引不准如此使用”,有这规定???--7留言2015年12月29日 (二) 14:16 (UTC)
“但一般不写作“3亿4千5百万””我以为这句是不建议中文与数学混杂。--KOKUYO留言2015年12月29日 (二) 15:08 (UTC)
你看错了。--7留言2015年12月29日 (二) 15:22 (UTC)
这里应该讨论在什么时候用哪个表示方法较有意义,而不应该焦在哪个不准用。我个人看法是——如果“36,197”在条目正文的某处占着一个很重要的地位而需要读者仔细对照的话,那才在该处用详细的“36,197”,而其他较不重要的位置用“约三万六千”之类的话就可以了。(“3万6197”和“3.6万”不是绝对不可以,正如指引也在用“11亿3368万2501人”、“3.45亿”;祇不过“3万6197”和“36,197”比较起来后者在大部分情况下较适合吧了)--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5年12月29日 (二) 15:52 (UTC)
我同意你的看法。--KOKUYO留言2015年12月30日 (三) 22:39 (UTC)
(+)支持3.6197万平方公里--4Li 2015年12月30日 (三) 21:59 (UTC)
给个理由吧(难不成是我看了比较顺眼?),另外如果要全部写“36,197.0520平方公里”的话,照这种写法不就成“3.61970520万平方公里”?至少后者我是一定看不懂的。--KOKUYO留言2015年12月30日 (三) 22:39 (UTC)
斗胆在这里替4Li的观点给一个理由:当在下将文中的“36,197.0520平方公里”改为“3.61970520万平方公里”后,KOKUYO立刻将本次编辑退回,并在编辑摘要里说:“领土是36万多,你这样改就变成3万多了……”事实表明,KOKUYO看懂了后者,没看懂前者。我的理由陈述完毕,谢谢Cq521留言2015年12月31日 (四) 06:40 (UTC)
套句梅洛-庞蒂讲的话,我们永远都无法看到对方所见到的世界。就跟你说我一直记成36万,我知道你改的是3万,所以那时我以为是错误的。之后我也提到我误以为内文的资料有错这件事情(“是36万平方公里,之前数据有错”一句),请别再拿我记错资料的糗事、跟看不看得懂这两件事情,进行逻辑上因果的混淆。我个人的案子可以结了,请继续理性讨论,谢谢。--KOKUYO留言2015年12月31日 (四) 06:46 (UTC)
引用名人的话,并不代表你有道理。毛主席说:错了就是错了,要勇于承认错误!你记错“台湾的面积”和你看不懂“36,197.0520”这个数字是两回事儿。刚才我并没有将两者联系起来。如果非要联系的话,请问KOKUYO为什么会把“台湾面积”记错?Cq521留言2015年12月31日 (四) 06:59 (UTC)
你明明就讲“事实表明,KOKUYO看懂了后者,没看懂前者。”,实际上我两个都看得懂,你想这样讲当然必有其后的语境结构+想要朝向的结果存在,而我的猜测分析如上,谢谢。另我只引列宁的话回答你并勉励自己:学习,学习,再学习。就记错了,然不成你要用佛洛伊德的潜意识来个线上精神分析吗?--KOKUYO留言2015年12月31日 (四) 07:48 (UTC)
(:)回应@KOKUYO:虽然我怀疑你是因为没看清“36,197.0520平方公里”而把台湾面积记错为36万平方公里,但是咱们先不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先讨论你在回退我的第一次编辑的时候,有没有看懂“36,197.0520平方公里”。根据当时你的回退说明:“领土是36万多,你这样改就变成3万多了……”很显然你并没有注意到“36,197.0520”这个数字,并非36万多。而是在1分钟后,再次编辑时才说“该死……原来是之前的数据有错,竟然都没有人发现= =”另外KOKUYO还说“该死,我眼残,真的数学算错。”

  总结KOKUYO确实在第一次退回时没有注意到“数字有错”,而后来承认自己又“看错数字”。

其实我并不是要针对KOKUYO的数学能力进行批判,而是仅仅想指出“36,197.0520”以及千进制这种表示方式与并不是中文的习惯说法,为了让读者便于理解,避免让读者像KOKUYO一样,把台湾面积这么重要的数字记错(3.6万平方公里和36万平方公里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因此在下主张将“36,197.0520平方公里”或者“36,197平方公里”改写成3.6万平方公里或者3万6197平方公里。在下重申一次:毕竟维基百科是让读者快速的了解知识,不是考数学和地理常识,应该简单明了。Cq521留言2016年1月1日 (五) 12:22 (UTC)

真有趣的逻辑分析,我直接看到你改成我原本以为错误的3万多,我凭印象认为错了。就像我讲得,我看得懂这两者间的差别,只是一开始记错数字而已。你看不懂或看不顺眼,可能是你的平常不接触这类写法,或者是你在编辑摘要写的理由。当然我平常有接触这类写法,所以可能因此有能力看得懂,这次我因为一开始地理没学好没记好而犯傻了,就这样。然后你要不断以别人的犯傻上纠结,而无法提出更好的理据,那就请自便,谢谢,只要自己顾虑到交流上的礼貌就好。
不过实际情况下,许多维基百科人看得懂,同样的也有多个国家条目是如此列出(我懒得算国家比例,至少在几个优特条目中并没有排斥这写法),这里当然没有你说得无法让读者快速了解知识的问题(如果是有此很严重的问题,而跟使用错误写法、错误语句,维基百科之前就会有人提议修正了)。就像上面街灯所说的,千进位在大部分情况下较为适用;我以为使用千进位,除了可以加上小数点后马上理解外,也能跟模板框的同样数字直接采同等写法,而不会出现同个数字不同写法的情况。
最后如果你真的觉得千进位如此不堪使用,请到方针版去提议说在条目内文永久废除千进位,或者是国家模板框这种更需要一看就懂的资讯采取万进位。这样还可以顺便同上举一下你不断提到我的犯傻,去说服其他人。--KOKUYO留言2016年1月1日 (五) 12:31 (UTC)
KOKUYO,你是中华民国条目的主要编辑者之一,条目中出现的这个面积数据不止一处,这么多年,你却一直没注意到台湾面积实际是3.6万,一直以为是36万。 我不多说什么了,我始终不认为我把“36,197.0520”改成3.61970520万平方公里是一个错误。起码让你知道了台湾的真正的面积。毛主席说过:一个人承认错误要有很大的勇气。大多数人都是“煮烂的鸭子——嘴硬”。Cq521留言2016年1月2日 (六) 21:24 (UTC)
靠,之前都在讨论36197,哪里一下子冒出来那么多数字?这样就要讨论是否有必要如此精确了。真有必要的话,“3.61970520万平方公里”又何妨?就当是科学计数法“3.61970520×104平方公里”好了。--4Li 2015年12月31日 (四) 22:19 (UTC)
楼上别人都改了,也认错数据是3.6万公里,你一直追打,只是显示你自己很没风度而已。--36.225.99.166留言2016年1月19日 (二) 10:24 (UTC)
楼上请注意,应该是3.6万平方公里,谢谢。“平方公里”是面积单位,“公里”是长度单位。Cq521留言2016年1月19日 (二) 11:07 (UTC)

编辑请求

好多地方数据老旧 请更新数据 --Sky52442009留言2016年3月20日 (日) 01:54 (UTC)

 未完成,这种事情犯不着找管理员……请联系擅长此类的编者进行相关维护工作……另,该请求太模糊了。--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6年4月1日 (五) 09:36 (UTC)

首都

应该是南京 Starstar3210留言2016年3月23日 (三) 14:26 (UTC)

(-)反对五毛党跑出来乱了?--36.225.98.109留言2016年4月25日 (一) 07:37 (UTC)

希望大家注意语气!两岸方面的词条自身就带有敏感性。

本人注意到这里面的部分词条带有中共的官方语气色彩。希望大家编辑的时候做一些语气的修正。 真相永不落留言2016年5月10日 (二) 23:48 (UTC)

题外话,台湾编辑方向的,为什么就这么不喜欢使用cite系列模板呢?

如题,非要弄个裸体出来。——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8日 (三) 06:42 (UTC)

我是这条目模板超限了……--KOKUYO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06:44 (UTC)
难怪我觉得存档时很慢... --LHD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06:49 (UTC)
超限问题,其实我以前提过了,不要再用navbox包裹一个navbox,这样会导致参数展开超标(第二层navbox要展开成结果才能传入到第一层navbox参数中),硬生生把加载拖到限制,我觉得其实不包含的话,美观性尚可以接受。不要加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8日 (三) 07:52 (UTC)
效果仍然不太好(模板参数倒是少了些),不过理论上应该可以用cite模板:
移除前: 
NewPP limit report
Parsed by mw1245
Cached time: 20160518075831
Cache expiry: 2592000
Dynamic content: false
CPU time usage: 9.391 seconds
Real time usage: 10.192 seconds
Preprocessor visited node count: 30786/1000000
Preprocessor generated node count: 0/1500000
Post‐expand include size: 1213992/2097152 bytes
Template argument size: 106037/2097152 bytes
Highest expansion depth: 16/40
Expensive parser function count: 4/500
Lua time usage: 1.678/10.000 seconds
Lua memory usage: 6.97 MB/50 MB
Number of Wikibase entities loaded: 1

移除后:
NewPP limit report
Parsed by mw1173
Cached time: 20160518075831
Cache expiry: 2592000
Dynamic content: false
CPU time usage: 10.415 seconds
Real time usage: 10.867 seconds
Preprocessor visited node count: 30737/1000000
Preprocessor generated node count: 0/1500000
Post‐expand include size: 1123420/2097152 bytes
Template argument size: 76522/2097152 bytes
Highest expansion depth: 16/40
Expensive parser function count: 4/500
Lua time usage: 1.879/10.000 seconds
Lua memory usage: 6.93 MB/50 MB
Number of Wikibase entities loaded: 1

——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8日 (三) 08:02 (UTC)

修正“国家代码”一栏的值

目前,条目右侧模版中的“国家代码”一栏引用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的来源,将值填为“TW”、“TWN”。

然而,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TW”、“TWN”时的定义,“TW”、“TWN”皆指“TAIWAN, PROVINCE OF CHINA”[14],换言之,“TW”、“TWN”皆指“中国台湾省”,并非指中华民国。

因此,兹依据方针Wikipedia:可供查证#可供查证不等同正确,以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官方来源证明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的来源为错误,并建议对“国家代码”一栏的值采以下任一方法进行修正:

  • 将值改为“无”。
  • 保留“TW”、“TWN”但明确表示那是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的观点,同时提供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官方来源说明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的观点有误。

--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07:38 (UTC)

国家条目本身已纪录当下情势为主。中华民国统治的台湾地区(台澎金马),被统一指称的国家地区代码,本身就是受退出联合国影响的“TW”。还有你应该去找二手文献提到“中华民国(使用中)的国家代码并非TW”的论点,而不是用一手文献进行推论。如果要提一手文献的话,中央银行财政部关务署国家图书馆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立法院。--KOKUYO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09:14 (UTC)
不需要“中华民国(使用中)的国家代码并非TW”这种来源,只要有作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官方来源就足矣。另外,阁下举出的那些来源,虽然自称依据ISO,但却把TW的定义写成“中华民国”、“Taiwan,ROC”、“Taiwan, Republic of China”等等,完全不是ISO的定义“TAIWAN, PROVINCE OF CHINA”。--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09:33 (UTC)
需要“中华民国(使用中)的国家代码并非TW”这种来源才能判定冲突,因为台湾XX与中华民国XX并不一定互斥,很多东西可以同时有双重属性,如同不能拿“小英是台湾总统”、“小英是台湾地区领导人”这类叙述的来源来否定“小英是中华民国总统”,因为那是“对单一事物的不同称呼”,而非“三种互斥的不同事物”。--LHD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0:15 (UTC)
敝人无意去探讨什么冲突不冲突。敝人只意在指出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的说法不符合的ISO对TW的定义。目前的状况是,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声称ISO制定的TW是“中华民国”的代码,但ISO明明就说TW是“中国台湾省”的代码。--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0:29 (UTC)
不,如果您无法举证两个来源意思有冲突,那就无法否定“中华民国在ISO国家代码是TW”,这个讨论就结束了,像我就认为“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说ISO制定的TW是“中华民国”的代码”和“ISO说TW是“中国台湾省”的代码”没有冲突,所以国家代码一栏没有修改必要。--LHD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0:37 (UTC)
不要反客为主,目前的状况是“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说TW是‘中华民国’的代码”和“ISO说TW是‘中国台湾省’的代码”不一致,阁下若想主张没有冲突,那么请举证“中华民国”和“中国台湾省”没有冲突。--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0:50 (UTC)
“反客为主”?请注意维基百科使用二次文献优先,一手来源需要二手来源解释,ISO自己的资料属一次文献,期刊出版品是二次文献,既然二次文献已经认定ISO那样写的状况TW是中华民国的国家代码,除非有其他二次文献明确反对才会有争议。您想继续用几年前的循环模式来讨论请便,反正我的意见表达完了:有可靠来源且没有争议,无需修改,结束。--LHD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0:59 (UTC)
在网络上搜寻一下就可以找到一堆媒体报导,这些第二手来源都认定ISO的TW是“中国台湾省”,[15][16][17][18][19][20]。有争议,必须修改。--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2:21 (UTC)
果然开始跳了,您坚持“写法不同”有争议不影响别人认为这没争议(我这边是已用小英当例子,而且已说了“二手来源在提及ISO写台湾,中国的一省时同时也表明中华民国国家代码是TW”,此二手来源明显不认为因为前者这样写而否定后者),如果还是要重复讲这件事我就真的不奉陪啰,结束这个回合。--LHD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2:51 (UTC)
应该是阁下在跳吧?敝人已经举了好几个第二手来源显示ISO的“TW”是“中国台湾省”而不是“中华民国”,阁下难道故意视而不见吗?而且倒数第二个来源还报导中华民国政府曾经不服“中国台湾省”之称而告到瑞士联邦法院去,可见中华民国政府自己也知道ISO的“TW”是“中国台湾省”而不是“中华民国”。--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4:03 (UTC)
告上法院就是“不服被那样称呼”,就是“我知道你用的那个名字是指我,但我不喜欢那个名字”。这就是我说的“称呼不同”但“不冲突,实质指向同一事物”,如果中华民国政府认为那个“中国台湾省”并不是指他,连告都不用,就只要求补上“中华民国”的资料就好啦。再讲最后一次,“您坚持有来源称呼不同就是可以否定中华民国国家代码是TW”,但其他人就认为“只是称呼不同,那些来源没有否定中华民国国家代码是TW”,您一直跳您坚持的,当然也会觉得别人都在跳,这就是一年多前Matt Smith流无限循环再现,除非有新的说法,不然重复下去跳跳跳没有意义,说服不了别人不会有您期望的结果。--LHD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5:08 (UTC)
我提出一个观点:法罗群岛也有国家代码FRO,库克群岛也有国家代码COK,这是怎么回事?也许这个字段翻译成国家代码根本是错的,应翻成ISO 3166-1代码。-游蛇脱壳/克劳 2016年5月18日 (三) 15:48 (UTC)
@LHD阁下大概是误会了,敝人从不否定中华民国要怎么决定自己的国家代码,因为那是它的自由,只要不和ISO扯上任何关系。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字段标题“国家代码”、字段值“TW”都内连到了ISO的条目,因此现在那一整个字段就必须解读为: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国家代码中,中华民国国家代码是TW。
但是,事实却是:(很重要,因此连说三遍)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国家代码中,中华民国并不拥有任何国家代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国家代码中,中华民国并不拥有任何国家代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国家代码中,中华民国并不拥有任何国家代码。
条目中的那一整个字段严重偏离事实,以至于向读者传达错误资讯。这就是为何其字段值需要适当的修改,例如加上注解明确指出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的观点有误。
--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6:25 (UTC)
@克勞棣法罗群岛属地,像香港澳门一样。库克群岛是接近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因此它们拥有国家或地区代码是合理的。
--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6:25 (UTC)
  1. 中华民国条目这边的问题是“中华民国(使用)的国别代码是什么?”,跟ISO 3166-1条目那边的“TW的国别代码是指什么?”没有直接关系,有人基于个人主权意识形态,连同原创连结混淆在一起了。
  2. 如果要照某些人最爱用的推论法的话,TW在ISO中所指涉的范围是中华民国的台澎金马地区,然而全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的字面意义仅指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两者之间也没有连结关系,还是有人要说ISO犯傻了?
  3. 如果要照某些人最爱用的一手文献的话,立法院的那篇一手文献提到“指减量额度产生之国家,其代码编定依 ISO 3166 国际标准规定,以英文字母两码表示;我国国别代码为 TW。”ISO证明他将中华民国统治的地区编为“TW”,但这“TW”是指中国台湾省;立法院证明中华民国的使用的国别代码为“TW”。
  4. 如果要照某些人最爱用的个人研究的话,有谁规定国外组织不能将中华民国的实际管辖地区使用的代码称作“TW”,或者是凭某些人的主观意念就可以说不行就不行,顺便去混乱问题主轴、用别的探讨问题的来源混淆,或是指控不合心意的二手文献就是对的?或者我想以此标准,行政院所提“互联网(Internet)使用之国家码最高阶网域(ccTLD: 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系引用ISO(国际标准组织)3166-1表列之两字母国家代码,“.tw”由我国使用已行之久远,没有变动可能。至我国部分于该表上标示错误乙节( tw: Taiwan, China)已请涉外单位协助接洽更正中。”不就证明中华民国使用“TW”这件事情是存在的。
  5. 综合上面所述,这边要去找的是“中华民国使用的ISO国别代码是什么?”或“中华民国统治地区使用的ISO国别代码是什么?”的问题,而这问题在二手文献、及许多一手文献来源中可以看到是“TW”,但也有很多来源去指称这在ISO的使用中是有偏见的,所以加入注释去说明。这两件事情是同时存在的事实。而当前新提议的意见,前者忽视中华民国在许多场合使用ISO提供、但亦有所抗议的“TW”,后者更因意识形态而随意指控是某个单位的错误(前方很多一手来源已经证明,TW被视为国家代码而被使用着)。最后,一个国家、组织的对错评论是源自于可靠来源承述,而非编者的主观意识(当中忽视问题轴向,而把不同问题混合再一起),很可惜这次提案者没有注意此事。--KOKUYO留言2016年5月18日 (三) 18:01 (UTC)
请恕敝人冒昧指出,阁下思考问题的方向打从一开始就偏了。假如真如阁下所述,问题只是“中华民国(使用)的国别代码是什么”,那么事情当然就简单多了。但是很不巧,问题完全不是那个,而是“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国家代码中,中华民国国家代码是什么”,原因就如敝人前一次的留言所述。--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2:53 (UTC)
你正试图引起条目主体错乱,这篇条目是中华民国(统治地区、政治实体)使用什么国家地区代码名称。而迄今你不断无谓的执著字面上的片面、不深入的解释,更使得矛盾重重。如果要单就字面中国台湾省解释,那就会出现前面所讲台湾省不包含金马的情况。照你的每个字都要遵循的逻辑,ISO仅为台湾省立设定目标,但是他所设定的范畴是为包含金马地区的中华民国实际统治领土。另外修改问题“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国家代码中,其为中华民国(实质统治地区)设定的国家地区代码是什么”,很明显就是TW,但这是最具偏见的TW解释,而你选择简化问题、制造当前常见的“中华民国”和“台湾”和“中国台湾省”的字面与所指间的冲突,去导向有利你的结果。--KOKUYO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5:18 (UTC)
阁下的心思不用那么复杂,敝人从没试图引起什么错乱,反而是在帮助阁下厘清问题。阁下一直认为问题只是中华民国使用什么国家代码,然而问题根本没那么简单。敝人再解释一遍,由于那一栏的标题内连到了ISO 3166-1,且字段的值也内连到了ISO 3166-2:TW,因此现在那一整栏在这个条目中必须解读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国家代码中,中华民国国家代码是TW”,然而那严重偏离了事实“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国家代码中,中华民国并不拥有任何国家代码”,因此现在那一整栏正在向读者传达错误资讯,请问阁下明白了吗?另外,关于ISO的TW又涵盖金马云云,这不是本段落要讨论的事情,阁下若有意见,敬请向ISO反应。--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5:48 (UTC)
ISO不是为“中华民国统治的台澎金马地区”设定成具有TW代码,难不成他为火星的一块地列为TW?我们在处理的是实质统治地区及他者机构为该处的命名,然而你只会纠结在字面定义上,并且把结果(命名)优先于事实基础(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但仍必须为那块地提供国家地区代号)。照你的逻辑,TW根本是为不存在的地区设定不可能用到的国家地区代码。但实际情况是,现实社会中许多沿用ISO而同样称呼中华民家代码为TW,而且也有很多来源提到这是个有偏见的字词(不过因为不符合你期待,你就统统无视了)。而且直到至今,你好像也没有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国家代码中,中华民国(未免陷入你那错误的字面执著,我想这问句正确的意义中,是指统治台澎金马地区的政治实体)并不拥有任何国家代码”提供来源。--KOKUYO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6:01 (UTC)
附带一提,迄今你对提行政院所提的“互联网(Internet)使用之国家码最高阶网域(ccTLD: 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系引用ISO(国际标准组织)3166-1表列之两字母国家代码,“.tw”由我国使用已行之久远,没有变动可能。至我国部分于该表上标示错误乙节( tw: Taiwan, China)已请涉外单位协助接洽更正中。”、及立法院所提的“指减量额度产生之国家,其代码编定依 ISO 3166 国际标准规定,以英文字母两码表示;我国国别代码为 TW。”的言论,根本上只是基于自己认为中华民国绝对不可能用“TW”的想法批评,并不存在实质说服力。--KOKUYO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6:11 (UTC)
把字段名称“国家代码”改成“ISO 3166-1代码”或“国家与地区代码”如何?-游蛇脱壳/克劳 2016年5月19日 (四) 06:48 (UTC)
@KOKUYOISO打从一开始就是在为“中国台湾省”设定代码,而不是在为“中华民国统治的台澎金马地区”设定代码,阁下一直把“中华民国”牵扯进来,令敝人感到莫名其妙。“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国家代码中,中华民国并不拥有任何国家代码”,这从ISO的官方来源中就可以看到了,列表中并没有“中华民国”,而且很多第二手来源的ISO 3166-1列表中也没有“中华民国”。
敝人不太清楚阁下举例中华民国行政院、立法院的来源的用意,不过敝人认为那些来源和中华民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的来源没有太大的差别。--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7:28 (UTC)
@克勞棣请问改成那样的用意何在?结果不是都一样吗?--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7:28 (UTC)
M大的意思是,那个号码是台湾省(或台湾省_(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码,不是中华民国的。但M大没法解释K大说的,为何包含金马地区--Liaon98 我是废物 2016年5月19日 (四) 07:34 (UTC)
所以他就直接字面解释、或者就说那是另一个问题;故我才说他只会凭字面解释,而不去查探实际使用的状况(以其只凭字面解释的逻辑,“德意志第三帝国”的称呼只能指涉德意志第三个成立的帝国,永远不可能跟“纳粹德国”有交集)。而忽视TW便是使用在中华民国当前实质统治的台澎金马台湾地区的国家地区代码现状(包含当前许多以台湾等同当下统治台湾地区、以台湾为主要领土的中华民国政经社会文化实体的用法,又或者认同使用台湾、但否定TW等观点)。就像行政院所提到的,“互联网(Internet)使用之国家码最高阶网域(ccTLD: 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系引用ISO(国际标准组织)3166-1表列之两字母国家代码,“.tw”由我国使用已行之久远,没有变动可能。至我国部分于该表上标示错误乙节( tw: Taiwan, China)已请涉外单位协助接洽更正中。”这里的逻辑已经很明显了,行政院所讲的我国(中华民国)“.tw”源自于“TW”代码的使用,但以其观点这代码误解两岸关系而需要抗议。--KOKUYO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7:47 (UTC)
@Liaon98敝人之所以强调TW是“中国台湾省”的代码,是要借此强调TW不是“中华民国”的代码。关于KOKUYO问道为何TW包含金马地区,由于那与敝人要强调的重点以及本段落的讨论无关,因此敝人不打算回复他,以免越来越离题。--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8:07 (UTC)
真有趣,你能够只用字词的单纯解释作为理由,去自行想像实际的应用情况,而加以否定两者间的使用关联(请注意,两者并非同等关联)。当别人告诉你应用情况能超越你提出的想像状况,而根本无法只凭借的字词单纯解释,你就说别人想要离题了?--KOKUYO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8:15 (UTC)
@KOKUYO阁下真的把事情想得太复杂了,复杂到敝人已经有点看不懂阁下在说什么了。敝人就简单地告诉阁下,“中国台湾省”不是“中华民国”。阁下可能又想问“为什么中国台湾省的代码包含了金马”,关于这个问题,敝人请阁下去问ISO。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重点是“中国台湾省”不是“中华民国”。--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8:07 (UTC)
我根本不需要问“为什么中国台湾省的代码包含了金马”,因为这就是ISO所提供的资料。我当然知道“中国台湾省”不是“中华民国”,所以政府才需要不断抗议。但是使用“TW”是现实普遍情况,而在条目中也准确地呈现情况,并提到他的全称问题。现在你的盲点很明显在于对前后关系的错乱,中华民国统治的台澎金马地区状况是优先存在于ISO国家代码,ISO基于一个中国原则,决定无视中华民国实质统治台澎金马地区的现状,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归属,而将中华民国当前统治地区视为“中国台湾省”。而迄今中华民国政府及国际社会除了沿用TW外,同时中华民国政府也继续抗议ISO不符合现实状况。结果你推导的结果竟然是,因为“中国台湾省”在字面的意思不等同中华民国的政治现实,所以必须将其删除,或者是讲这是一方之偏见。--KOKUYO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8:11 (UTC)
另外除非有人个人主张强到认为台湾早已经建成名为“台湾”的主权独立、全面切割中华民国之国家,否则在这类政治议题中,很多来源中所指涉的台湾应该是要等同于实际统治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政治、文化、经济实体。比较明显的例子,例如这篇文章中,“两码的英文现在常见于国家域名,例如.tw,三码的英文是为了比二码更详细描述国家而制定,三位数字码则是为了方面不用拉丁字母国家或系统而设置。我国在3166-1中代码是“TW”、“TWN”或“158”。”是否有人要将“我国”的定义设定成排除中华民国的境况?--KOKUYO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8:22 (UTC)
果然才过一天就变那么长啦XD...结果看下来还是不脱“因为字面不同,所以其他来源讲ISO中TW是XX或OO的国家代码,就表示‘中华民国使用的ISO国家代码是TW’有争议”这种神奇海螺逻辑,每个回应都只是重复这个意思(“反正字面就不同所以有争议啦!”),以之前的经验,他会发现对方放弃对他重复回应后就径自说“没人反对所以达成共识可以改啰”,不知这次会不会又来......总之若他持续无视他人指出他逻辑上的谬误及明显的反例证据,把配合他一搭一唱的时间拿来改善其他条目还比较实际。明天“现任国家元首名字”一栏就要改了,就怕有人来说“有一堆来源说‘蔡英文是台湾总统’、‘蔡英文是台湾地区领导人’,所以现任国家元首名字写蔡英文是错的!‘简单地告诉阁下,“台湾总统”不是“中华民国国家元首”’!‘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重点是“台湾总统”不是“中华民国国家元首”!”--LHD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8:25 (UTC)
最有趣的是,就条目呈现面来谈,现在也仅有“国家代码 TW、TWN”和注释“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中国”政策影响,使得“TW”在ISO 3166-1的全称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实际上在此处,“中华民国是不是中国台湾省”的讨论是个具意识形态的假议题,因为这里内容的标准就只有“中华民国国家代码是不是TW、TWN”。前面已经举出二手、一手来源证明存在着正式的使用情况,并且也以注释去提供争议所在。而关于使用情况,好笑的是都被有些人用奇怪理由无视。--KOKUYO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8:30 (UTC)
见怪不怪了,此人开的讨论总是最后会沦为不断跳针一直复制贴上之前表明过的立场,让讨论串无意义的延长,已经看过多次的,通常在发现进入循环几步后就不再理会,因为“可预期他持续重复他坚持的逻辑而且无视多人对他的逻辑指正”,这种讨论(算吗?)方式完全无助改善条目,当讨论串已经失去讨论意义时,就没有再回应的必要。--LHD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8:36 (UTC)
@LHD“台湾总统”和“中华民国总统”之间的转换至少还有方针WP:BIAS作为依据,“中国台湾省”和“中华民国”之间的转换又是依据哪条方针呢?指控他人不断跳针、贬损他人品格,试图借此将自己合理化,进而达到中止讨论的目的,这似乎已成了阁下的习惯。请阁下自重。--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9:03 (UTC)
@KOKUYO现在条目中虽然有注解,但还没像方针Wikipedia:可供查证#可供查证不等同正确规定的明确指出中华民国一方的观点有误,或者至少没讲到争议的重点。并且,阁下又再次以为问题只是“中华民国国家代码是不是TW、TWN”,敝人先前已经说明过两次了,难道阁下还不明白吗?真正的问题是“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国家代码中,中华民国有没有国家代码”,请阁下不要再自行简化问题,无论是有意的或无心的。--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09:03 (UTC)
果然真的又在重复循环了,同样的话我回敬你,这篇条目的主体是中华民国,那个地方就只有“国家代码是什么的选项”,然后有很多可靠来源足以证明“TW作为中华民国的国家代码使用着”(尤其在台湾用词在政治经济领域,常可视为中华民国的通称)。相对地,迄今你使用的来源根本只有一手文献,跟一堆自行的臆测,方针在这里的使用明显就是你的误解,而且是犯下原创研究重于可靠来源证明的严重错误。所以请阁下不要再自行错误使用方针、任意修改问题,无论是有意的或无心的。--KOKUYO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12:50 (UTC)

什么“果然真的又在重复循环了”?阁下跟LHD学来的吧?而且敝人先前已经不厌其烦地解释了三次真正的问题所在,阁下现在却再一次自行把问题过度简化,究竟是谁一直在重复循环?还有,阁下说敝人迄今只使用一手文献,请问这又是怎么回事?难道阁下认为敝人先前引用的六个媒体报导都属于一手文献?
敝人根本没有否认有很多来源显示“TW作为中华民国的国家代码使用着”,但敝人也说过有更多来源显示“TW根本不是中华民国的国家代码”,因此敝人先前才说条目中的注解说得不够清楚、没有明确表达中华民国一方的用法有误、需要适当的修改,请问阁下回想起来了吗?自己忘记了就不应指控他人循环。--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13:38 (UTC)

同样结构的话回敬你,我也没否认以中国台湾省为简称TW是错误的用法。但实情就是中华民国正在使用的国家地区代码就是TW,而直到今日,你仍没提出真正明确提到否定“中华民国国家代码使用的国家地区代码为TW”的参考资料。行政院、立法院、研究机构、国际资料来源、乃至于你提出的二手来源,都有提及中华民国(或者在此情况下,该政治实体会直接称作“台湾”、“Taiwan”;或基于中国政治压力,该政治实体会必须使用“中华台北”等名称以参加)现在使用的是TW,而政府也正在抗议其中国台湾省的全称。
  1. “互联网(Internet)使用之国家码最高阶网域(ccTLD: 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系引用ISO(国际标准组织)3166-1表列之两字母国家代码,“.tw”由我国使用已行之久远,没有变动可能。至我国部分于该表上标示错误乙节( tw: Taiwan, China)已请涉外单位协助接洽更正中。”
  2. “指减量额度产生之国家,其代码编定依 ISO 3166 国际标准规定,以英文字母两码表示;我国国别代码为 TW。
  3. “其代码编定依 ISO 3166 国际标准规定,以英文字母两码表示,我国国别代码为 TW。”
  4.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管理的国家代码(ISO 3166-1)规范,台湾的代码是“TW”,“TWN”,“158”,不过这个标准里台湾的名称是“台湾,中国的一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
  5. “总部设在日内瓦的非政府组织ISO 在它所订定的“ISO 3166”国名与地区编码表中,将台湾称为“中国台湾省”,广为国际沿用。”
  6. ““ISO 3166”国家及地区编代码中,台湾的代码是TW,但全称则列作“中国台湾省”。”
  7. “总部设在日内瓦的非政府组织ISO,在他所制定的ISO3166国名和地区编码表当中,将台湾称为中国台湾省,因此广为国际所沿用。”
  8. “两码的英文现在常见于国家域名,例如.tw,三码的英文是为了比二码更详细描述国家而制定,三位数字码则是为了方面不用拉丁字母国家或系统而设置。我国在3166-1中代码是“TW”、“TWN”或“158”。”
而你其他凭借著反对理由,就只剩下ISO页面上的名词定义,但这不但就是争议的核心,而且还是一手来源的自我阐释。你自己不断想要原创研究去盖掉参考资料,甚至在原创研究的情控下指控“中华民国一方的用法”,什么时候维基百科是原创研究当道了?如果你提不出“中华民国使用中的国家地区代码不是TW”的实质来源,我想你就是在那边想为自己的原创研究辩护。维基百科是去呈现当前的状况,是去呈现不同立场间的批评,而轮不到维基人来判断某方对某方错,在拿条目当作意见发表处。--KOKUYO留言2016年5月19日 (四) 14:36 (UTC)
罢了,敝人不想再浪费光阴解释第四次,你们请便吧。--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20日 (五) 01:02 (UTC)

@Matt SmithKOKUYO

  • 见拙作国家代码、分类及名称的 国际标准:比较联合国 M.49 和 万国码联盟通用区域数据库 CLDR 摘要就有一句:‘举例来说,中华民国(台湾)的 ISO 国码为 TW 或 TWN,使用者有可能看到“台湾,中国的一省”或“台湾”不一的界面,研究者有可能面 临资料统计、交叉、或制图时出现遗漏。”
  • 见同上作品“比方国际货币基金 IMF《世界经济展望》数据库,不同于联合国官 方资料门户网站 UNdata 没有系统性收录台湾 资料,就有收录国码为 TWN 的台湾系列资料。 而在国家分类上,台湾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归 在“发达经济体”一类。”
  • 见中华民国护照下方两排机码,第一排第三至第五码应该是TWN
  • 见新闻 肯亚不承认R.O.C护照 签证国籍写Taiwan!

所以综上,除非此条目有要拆分出中华民国(台湾),那么中华民国的国码应该是如此TWN。唯在中华民国1971退出联合国,ISO 1974正式出版 国码,亦有可能更早期(还没退出联合国)的国码CHN是中华民国。--❦研究来源 hanteng 2016年5月21日 (六) 14:21 (UTC)

  • 原来这个PDF档的作者就是阁下您。请恕敝人直言,敝人无法认同阁下这样写。ISO 3166-1的TW打从一开始就是制定给中国台湾省的,而不是给所谓中华民国的。ISO遵循联合国制度,而联合国并不承认所谓中华民国,阁下应该知道这一点。因此阁下不应该自行扩大解释曰“中华民国(台湾)的 ISO 国码为 TW 或 TWN”,这样解释等于是夸大不实、误导。
  • 若敝人没理解错,这与ISO 3166-1无关。
  • 若敝人没理解错,这与ISO 3166-1无关。
  • 若敝人没理解错,这与ISO 3166-1无关。
另外建议,“中华民国”和“台湾”最好分开来讨论,别将两者划上等号,否则恐违Wikipedia:中立的观点。--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21日 (六) 15:03 (UTC)
你可以去ISO 3166-1凭借著可靠来源,去写ISO对于TW的观点为何。然而另一方面,现在大量可靠来源已经足以证实,中华民国所统辖的政治、经济、文化实体,所使用的国家代码是“TW”这字眼。这两者间并非单纯的因果关系,然后讲了很多遍了,就有人一直要搞混。还有“中立的观点”是跟“可供查证”与“非原创研究”,你到现在有针对自己的“中华民国所统辖的政治、经济、文化实体,使用的国家代码不是TW”论点提出可靠来源吗?--KOKUYO留言2016年5月21日 (六) 15:36 (UTC)
敝人再次向阁下重复一遍,敝人从未否认中华民国一方使用ISO 3166-1的TW作为其代码。敝人在强调的重点是,ISO 3166-1的TW是要制定给中国台湾省的,而不是要制定给中华民国的,因此中华民国一方的用法有误,而目前条目中的注解说得不够清楚、没有明确表达中华民国一方的用法有误、需要适当的修改。换句话说,敝人不反对条目中的字段值填写“TW、TWN”,但是注解应该要明确表达中华民国一方的用法有误,以免读者被这种有误的用法误导。--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21日 (六) 16:26 (UTC)
没有可靠来源说“因此中华民国一方的用法有误”,ISO的来源并未表达出此意,您只是一再重复“因为ISO写‘中国台湾省’所以‘中华民国的用法有误’”但其他人也一再重复表明了“没有来源否定中华民国使用的ISO代码为TW,并不会出现‘某一方有误’的结论”。当两方一再重复相同立场时,不叫循环什么才是循环?--LHD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03:49 (UTC)
不是一定要使用“有误”二字,只要能够清楚地让读者知道“ISO 3166-1的TW和TWN是中国台湾省,而不是中华民国”即可,以免读者对“中华民国的 ISO 国码为 TW 或 TWN”这种资讯信以为真。--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05:15 (UTC)
先不论您的“信以为真”立场,条目在您开讨论前就已注明ISO自己使用的名称了,读者已经知道ISO使用的名称不是中华民国。--LHD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05:47 (UTC)
敝人认为目前的注解仍然不够清楚,而且夹杂着其它不必要或无关的冗余资讯,模糊了焦点。敝人认为那个注解应该修改成:“事实上,ISO 3166-1的TW和TWN皆意指‘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而非‘Republic of China’。ISO 3166-1并没有‘Republic of China’的代码。”或其它更清楚的写法。--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06:26 (UTC)
你提出的社论式写法马上违反中立的观点,另附上维基百科:格式手册/避免使用的字词。--KOKUYO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06:49 (UTC)
敝人的措词与阁下提供的格式手册之内容虽然有所雷同,但敝人在措词上已经很谨慎注意了,如果仍有不妥,请阁下一一说明。--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07:01 (UTC)
当前注释是描述实存事实,你的写法则包含价值观点。“是与不是”是由读者来判断,不是你来判断。--KOKUYO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07:38 (UTC)
当前注释不够清楚且模糊焦点。如果阁下不愿一一指出敝人的写法哪理不妥也无妨,敝人稍作修改:“然而,ISO 3166-1的TW和TWN皆指‘Taiwan, Province of China’。ISO 3166-1并没有‘Republic of China’的代码。”--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08:17 (UTC)
光“然而”就已经是主观评论暗示性写法了,“皆指”、“并没有XXX的代码”也是个人评论,因为ISO 3166-1根本没说它提及的“Taiwan, Province of China”并不是指中华民国,您认为不是但来源没这样讲,您只是重复您被大家反对的逻辑。--LHD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09:30 (UTC)
“皆指”是依据ISO 3166-1的定义以及大量二手文献,并非个人评论。再稍为修改注解:“根据ISO 3166-1,TW和TWN的定义皆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而非‘Republic of China’。”--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09:50 (UTC)
您还是在重复一样的立场,其他人一样继续回应这是您原创的个人判断,来源没这样讲,循环。--LHD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09:54 (UTC)
ISO 3166-1就是把TW和TWN定义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而不是定义为“Republic of China”。敝人并未原创,阁下不要随便指控。--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10:00 (UTC)
现在的叙述比您提出的更精确且未作出来源未提的判断,“名称”是不是“中华民国”,现在的写法读者就能自行判断,而且您使用的语意并不精确,反而会导出您坚持但其他人都反对之意,没有更改的必要。--LHD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10:08 (UTC)
敝人的看法与阁下相反,敝人认为现在的叙述较不精确,而且有冗余资讯模糊焦点。阁下反对敝人提议之修改,似乎只是为反对而反对,无法有效反驳。--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10:23 (UTC)
问题就在于您的提议就是无法说服别人认同比现在的好,我及其他人反驳的理由上面写了N次。--LHD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10:28 (UTC)
是啊,敝人当然不可能说服两位。你们请便吧。--Matt Smith留言2016年5月22日 (日) 10:40 (UTC)

典范条目评选(第二次)

中华民国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国家,提名人:User:Tai8留言2016年6月23日 (四) 17:07 (UTC)

投票期:2016年6月23日 (四) 17:07 (UTC)至 2016年7月7日 (四) 17:07 (UTC)
  1. ^ 国史馆. 中华民国之肇建. 行政院. 2014年2月7日 [2014年2月23日] (繁体中文).
  2. ^ 司徒一. 民国法统 与 中华民国宪法. 《黄花岗杂志》. [2015年1月3日] (繁体中文).
-- 晴空 · 和岩 讨论页 2016年7月5日 (二) 06:29 (UTC)
    • (:)回应:常被视为“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该句已修正(自己认为自己是“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的外交关系完全是围绕两岸关系而开展的,因此,两岸关系放在外交章节没问题。章节中 国际关系和两岸关系并列,清楚地表明了,两岸关系不是国际关系。Tai8留言2016年7月5日 (二) 07:02 (UTC)
  •   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内容已经修改的很去芜存菁,图文并茂,注解详实就更不用说了--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16年7月6日 (三) 15:40 (UTC)
  •   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单看参考文献就可以看到极大量重复链接,有什么理由像台湾都要链接8次?气象资料是十多年前的,参考文献过度翻译,条目还在反复变动争执,这就是自认已经基本没有改进空间的典范?文献还一定要用这样的框框起来,不如直接用隐藏内容框更好?!参与章节下所列项目一如所有和台湾有关的条目那样全部和内文链接重复,没有任何意义。行文品质低劣,断句莫名其妙,至少有地理章节到底是讲台湾还是讲中华民国,莫非两者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在都已经没有任何区别?政治外交军事本为一体,地理和人口也属同样大类,现在的章节划分是要让读者多换口味,看会政治怕烦人所以又讲政治,讲了又单独分章节讲行政区划,再讲外交军事经济,再回过头来说人口,意思是地理类知识看着烦,政治类没问题,所以地理要用大片政治类隔老开了来看。--7留言2016年7月7日 (四) 02:02 (UTC)
    • 单就几点回就好,中华民国地理99%是台湾岛,不写台湾岛难不成要写钓鱼台、太平岛各写一段才叫好棒棒,或者要写仍处在水深火热的中国大陆地区,这种自以为很中立的政治意见就别提了。喔,地里跟行政区划同属一大段我有看过,地里跟人口要合成一大段我倒没有看过了,这种审美意见差不多只是为了政治批评吧。至于为什么参考资料要重复连结,很简单,来源悬停显示后人就能针对出处去看相关条目,英语维基百科依照不同人写法有时也会这样,同样道理也类似参考书籍的ISBN会自动加上内部链接一样。这种以为参考文献的实际阅读的功能是看该段落每则资料的见解,应该被视为无效的有趣批评。然后允许自己翻译的条目的参考资料进行翻译,不允许别人的参考资料翻译,这倒是蛮奇妙的。--KOKUYO留言2016年7月7日 (四) 06:07 (UTC)
    • @Jarodalien谢谢阁下提出的意见,以下作出回应。Tai8留言2016年7月7日 (四) 07:17 (UTC)
      • 有什么理由像台湾都要链接8次?——已删减部分重复链接。
      • 气象资料是十多年前的,——气息资料变化会很大么?十多年间台湾气候有什么变化,我还真不知道。
      • 参考文献过度翻译,——这是什么意思?不懂。请解释一下。
      • 条目还在反复变动争执,——请阁下不要把正常的讨论说成争执,不要把条目改善的过程说成反复变动。
      • 这就是自认已经基本没有改进空间的典范?——特色条目不是完美条目,谁也没说过,这个条目已经“基本没有改进空间”了。
      • 文献还一定要用这样的框框起来,不如直接用隐藏内容框更好?!——阁下什么意思?是“文献一定要列的很长”,还是说要“隐藏起来”?
      • 参与章节下所列项目一如所有和台湾有关的条目那样全部和内文链接重复,没有任何意义。——这个有待改善,该删哪些,需要与主编达成共识,我不敢擅自修改。
      • 行文品质低劣,断句莫名其妙,至少有地理章节到底是讲台湾还是讲中华民国,莫非两者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在都已经没有任何区别?——没看懂。个人认为,台湾和中华民国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 政治外交军事本为一体,地理和人口也属同样大类,现在的章节划分是要让读者多换口味,看会政治怕烦人所以又讲政治,讲了又单独分章节讲行政区划,再讲外交军事经济,再回过头来说人口,意思是地理类知识看着烦,政治类没问题,所以地理要用大片政治类隔老开了来看。——这个就是个人喜好了。阁下口味也未必符合大众口味。
  •   不符合典范条目标准1912年1月1日成立的中华民国,有时被视为“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谁,哪种情况,哪个时间段内,是一直还是某次。这个有时...... 专政统治的划分依据是什么?我看的意思是中国国民党在1950年代至1960年代改革组织之际[139],不断打压不同政治立场者[140],白色恐怖时期便有140,000人因被视为反对中国国民党、亲近中国共产党者,遭政府监禁或处决[141]。1945年到1949年并没有统治,更没有专政。另,上个小节为大陆时期,1945年至1949年不是在大陆吗?--王家林留言2016年7月7日 (四) 08:53 (UTC)

    • @Tai8 1945年到1949年的专政统治不是整个国家处于专政统治的意思吗?当时并没有哪个党统治中国,而您说的在这个时间段内有专政发生在台湾地区,是说当时的中华民国仅为台湾的意思吗?这样的说法不就像,一个国家的某城市是发达城市就能说成整个国家为发达国家吗。--王家林留言2016年7月8日 (五) 11:17 (UTC)

关于中华民国的外交段落

近来在中华民国中,有ip用户不断坚持基于两岸法规与国际现实,应当处理外交与海峡两岸关系,并坚持要将“外交”更改为“对外关系”,或是另外独立成段。同时也从其当引用外交条目中提及“外交是一个国家、城市或组织等在国际关系上的活动”,却以国际关系字词做为不适当理由,这种连结实际上便包含所谓的一个中国思想,但仍然违反地域中心原则。

因此我认为此举非但过度政治诠释,在针对中华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组织交流的段落中,无视当前中华民国外交条目中便未海峡两岸关系设有大段落解释,使得该条目反而无法呼应与“主条目”的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从过往编辑版本中,见到过往中华民国便是将海峡两岸关系包含在外交段落中,并且段落名称直接使用“外交”、而未更改成“对外关系”。在此要求应该恢复原先段落安排,并提起社群讨论。--KOKUYO留言2016年9月29日 (四) 11:53 (UTC)

补充一点,最后若要认真执行这类“一个中国”的方案,我建议删除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模板,因为暗藏两个分裂国家的台独思想。我也建议删除中华民国外交中的两岸交流叙述,因为暗藏两个分裂国家的台独思想。我也建议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中华民国外交模板,因为两者明确属于地区关系,不应该让海峡两岸关系的连结,出现在与他国外交关系的外交模板上,因为暗藏两个分裂国家的台独思想。若要勉强容许隐性台独,基于九二共识和一中各表立场,则是建议“两岸关系”则应该列在中华民国的“区划”段落。--KOKUYO留言2016年9月29日 (四) 11:58 (UTC)
维基百科是依事实编辑,而非受个别独裁政权一党之言所框限。上述多国间与两国间之国际关系就是外交,是个简单、实存、不变的事,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1年10月25日前无外交。--WildCursive留言2016年10月8日 (六) 08:1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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