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可拉斯·费尔勃格
尼可拉斯·费尔勃格(荷兰语:Nicolaas Verburgh,?—1676年),或译费尔堡、富尔堡、维堡,在台湾荷兰统治时期担任第10任台湾长官,时间是 1649年 - 1653年。
生平
1624年维堡担任下级商务员并前往亚洲工作,1647年晋升为波斯商馆的馆长[1]。164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以月薪230盾的待遇[2],任命他作台湾长官。1650年,驻台牧师倪但理跟上级商务员史诺克(Dirck Snoucq)发生争执,史诺克控告倪但理毁谤名誉,而寻求维堡的审判。不过维堡曾公开谴责倪但理藐视长官的权威,不经自己同意就核发人头税税单[3];可是牧师核发税单系当地惯例[4],倪但理遂认为维堡对自己有偏见,拒绝维堡主持审判。维堡便不经召开法庭,自行把倪但理撤职并罚款1000盾;倪但理不服判决,遂向巴达维亚当局上诉。双方各有人支持,不停地写信到巴达维亚控诉对方,大员政坛因此分裂成以维堡、史诺克为首的行政派,和以揆一、倪但理为首的教会派,维堡也从此和揆一结怨[5]。最后巴达维亚当局裁决倪但理无罪,不过也取消了牧师的政治权力[6],才平息争执。
1652年爆发郭怀一事件,虽然起事很快就被镇压,但维堡开始认为台湾是烫手山芋,任期届满便想离开台湾[7]。公司同意他的请求,于1654年调任维堡为东印度议会的特别委员,3年后升任议会议员。揆一担任长官后,维堡便藉著职权抨击揆一执政不妥,也影响了巴达维亚当局对揆一的看法[8]。后来维堡的仕途一路顺畅,到了1667年已晋升为东印度副总督。1675年维堡返回荷兰,隔年去世于台夫特[1]。
注释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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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彼得·安托尼斯宗·欧沃特瓦特 |
台湾长官 1649年-1653年 |
继任: 康纳利斯·西撒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