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可拉斯·费尔勃格

尼可拉斯·费尔勃格荷兰语:Nicolaas Verburgh,?—1676年),或译费尔堡富尔堡维堡,在台湾荷兰统治时期担任第10任台湾长官,时间是 1649年 - 1653年。

生平

1624年维堡担任下级商务员并前往亚洲工作,1647年晋升为波斯商馆的馆长[1]。164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以月薪230的待遇[2],任命他作台湾长官。1650年,驻台牧师倪但理跟上级商务员史诺克(Dirck Snoucq)发生争执,史诺克控告倪但理毁谤名誉,而寻求维堡的审判。不过维堡曾公开谴责倪但理藐视长官的权威,不经自己同意就核发人头税税单[3];可是牧师核发税单系当地惯例[4],倪但理遂认为维堡对自己有偏见,拒绝维堡主持审判。维堡便不经召开法庭,自行把倪但理撤职并罚款1000盾;倪但理不服判决,遂向巴达维亚当局上诉。双方各有人支持,不停地写信到巴达维亚控诉对方,大员政坛因此分裂成以维堡、史诺克为首的行政派,和以揆一、倪但理为首的教会派,维堡也从此和揆一结怨[5]。最后巴达维亚当局裁决倪但理无罪,不过也取消了牧师的政治权力[6],才平息争执。

1652年爆发郭怀一事件,虽然起事很快就被镇压,但维堡开始认为台湾是烫手山芋,任期届满便想离开台湾[7]。公司同意他的请求,于1654年调任维堡为东印度议会的特别委员,3年后升任议会议员。揆一担任长官后,维堡便藉著职权抨击揆一执政不妥,也影响了巴达维亚当局对揆一的看法[8]。后来维堡的仕途一路顺畅,到了1667年已晋升为东印度副总督。1675年维堡返回荷兰,隔年去世于台夫特[1]

注释

  1. ^ 1.0 1.1 林伟盛,台湾历史辞典 - 十二画 - 富尔堡[永久失效链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2. ^ 程绍刚,《荷兰人在福尔摩沙》,台北:联经,2002,页308
  3. ^ 甘为霖原著,李雄挥译,《荷据下的福尔摩沙》,台北市:前卫,2003,页399
  4. ^ 《荷据下的福尔摩沙》,页400
  5. ^ 《荷据下的福尔摩沙》,页391,注释3
  6. ^ 程绍刚,《荷兰人在福尔摩沙》,页346
  7. ^ 程绍刚,《荷兰人在福尔摩沙》,页362
  8. ^ C.E.S.原著,李辛杨、李振华译,《郑成功复台外记》,台北市:中华文化,1955,页121-122
官衔
前任:
彼得·安托尼斯宗·欧沃特瓦特
  台湾长官
1649年-1653年
继任:
康纳利斯·西撒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