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可拉斯·費爾勃格
尼可拉斯·費爾勃格(荷蘭語:Nicolaas Verburgh,?—1676年),或譯費爾堡、富爾堡、維堡,在台灣荷蘭統治時期擔任第10任台灣長官,時間是 1649年 - 1653年。
生平
1624年維堡擔任下級商務員並前往亞洲工作,1647年晉升為波斯商館的館長[1]。1649年,荷蘭東印度公司以月薪230盾的待遇[2],任命他作台灣長官。1650年,駐台牧師倪但理跟上級商務員史諾克(Dirck Snoucq)發生爭執,史諾克控告倪但理毀謗名譽,而尋求維堡的審判。不過維堡曾公開譴責倪但理藐視長官的權威,不經自己同意就核發人頭稅稅單[3];可是牧師核發稅單係當地慣例[4],倪但理遂認為維堡對自己有偏見,拒絕維堡主持審判。維堡便不經召開法庭,自行把倪但理撤職並罰款1000盾;倪但理不服判決,遂向巴達維亞當局上訴。雙方各有人支持,不停地寫信到巴達維亞控訴對方,大員政壇因此分裂成以維堡、史諾克為首的行政派,和以揆一、倪但理為首的教會派,維堡也從此和揆一結怨[5]。最後巴達維亞當局裁決倪但理無罪,不過也取消了牧師的政治權力[6],才平息爭執。
1652年爆發郭懷一事件,雖然起事很快就被鎮壓,但維堡開始認為台灣是燙手山芋,任期屆滿便想離開台灣[7]。公司同意他的請求,於1654年調任維堡為東印度議會的特別委員,3年後升任議會議員。揆一擔任長官後,維堡便藉著職權抨擊揆一執政不妥,也影響了巴達維亞當局對揆一的看法[8]。後來維堡的仕途一路順暢,到了1667年已晉升為東印度副總督。1675年維堡返回荷蘭,隔年去世於台夫特[1]。
注釋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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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彼得·安托尼斯宗·歐沃特瓦特 |
台灣長官 1649年-1653年 |
繼任: 康納利斯·西撒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