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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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又称为代议士、议员、政治代理人,是由人民以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议决政事的公务员,简称民代[1]。按照字面意思解释,是指代表多数人的意思,也等同于群众的意见领袖[来源请求]。在现代的代议制度中,人民借由选举选出民意代表,来行使间接民主的权利。
称呼
民意代表依所任职机关层级之不同,可分为中央民代与地方民代。中央民意代表通常于各国国会或相当于最高立法机关的政府部门服务,随著各国体制相异,称作国会(参议院/上议院、众议院/下议院)议员、国会(一院制)议员、国民大会代表(2005年冻结)、立法院立法委员、立法会议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在各地方民意机关,有州议会、省议会、直辖市议会、县议会、市议会、区议会议员,或称省(县、市、乡镇)人大代表、乡(镇、市、区)民代表会代表等。
特权
通常议员在议场内受保护,在会内所作言论及表决对外不必负责,并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权。有些议会只限会期内有保护不被逮捕,而有些议会不分会期或休会期间皆有保护。
以中华民国为例: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中华民国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条规定“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民(镇民、市民)代表会开会时,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民(镇民、市民)代表对于有关会议事项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但就无关会议事项所为显然违法之言论,不在此限。”第五十一条规定“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除现行犯、通缉犯外,在会期内,非经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议员产生
国会及地方议会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或是下一级之地方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或是依照政党比例产生。地方之议员由该级地方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由下一级地方之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议员对选民或产生他的机构负责,通常投票产生的议员可以被罢免;而依照政党比例代表(不分区)的议员,除非失去党籍,否则不能被罢免。
不同国家的议员选举有不同的选举制度,有单一选区制、复数选区制、混合制、联立制、并立制及比例代表制。
单一选区制,即是每一个选区中只产生一名议员,此种制度对于强势的政党比较有利,容易形成两党制。单一选区主要在美国、法国、中华民国的区域立法委员及其他西敏制国家。
复数选区制,又可称为分区比例代表制,则是每一个选区中可产生多名议员,这种方法可以保障小党或是无党籍的候选人当选。在这种制度下(尤其是不可转移单票制),同一政党之候选人们必须避免其中一两人的票数过高导致该党只有少数人当选,因此产生了配票机制。主要在日本、意大利、中华民国的原住民立法委员及地方议员等。
比例代表制,议员根据政党得票比例根据大区或全国不分区选出,主要在欧洲、拉丁美洲国家的议会选举及中华民国的全国不分区立法委员等。
权力限制
议长、副议长
议长、副议长通常被视为一个议会的领导人和副领导人,其人选一般由该议会所有的议员互相推选而产生,所以正副议长也具有议员资格。不过,随著政治制度不同,议长、副议长的产生方式以及所扮演的角色也会有些微差异,以下将详细介绍。
通常,议长及副议长主持会议时,必须保持中立,原则上不参与议会各项表决,除非表决时票数相等,才会追加投票。
各国制度
在美国,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但副总统无参议员资格,只是有时会主持会议,平常不参与投票,除非当投票平手时才会投下关键一票。参议院设临时议长,一般由多数党最资深成员出任,但亦只会偶尔主持会议,实际上由多数党领袖决定会议议程及投票程序。而众议院的首长为众议院议长,具有重要的领导地位,由于众议院议长是由众议院成员选举出来的,因此众议院议长几乎总是多数党的成员,一般他本人就是多数党在众议院中的首领。由此,众议院议长是一个有倾向性及具重要决策权的政治人物。虽然在众议院中另有一个多数党领袖(Majority Leader)及党鞭(Majority Whip),但他们一般是多数党的第二及第三把手,而众议院议长则是多数党的首席领袖。但是一般来说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众议院议长不参加投票(重要法案除外)。在形式上,众议院议长是美国立法机构中的最高官员,亦是一个全国知名的政治人物。因为根据美国总统继任顺序,众议院议长仅次于副总统,故众议院议长具重要政治影响力。在野时的众议院议长成为事实上的反对党领袖。
在英国,英国下议院议长由下议院议员互选产生,并负责主持会议。与美国不同,下议院议长虽然地位崇高,但主持会议时应保持中立。议长获下议院两大政党支持,故和两位副议长需要脱离所属党派,不受政治影响。因议长在任时保持中立,故在议长任内,主要政党均不会派员在议长所属的选区竞逐议席。
在日本,参议院、众议院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众议院议长和两位副议长均需脱离政党运作,保持政治中立。参议院议长当选后也需脱离政党运作,保持政治中立。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议员候选人须经朝鲜劳动党核准,才能正式参选。最高人民会议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并设常任委员会,由最高人民会议任命委员长一人。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由常任委员会行使立法权。
在大韩民国,国会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任期两年,并不得连任(国会任期四年)。议长和两位副议长均需脱离政党运作,保持政治中立。
在中华民国,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其职能相当于他国之国会议长、副议长。依中华民国现行法律规定,立法院院长及副院长由所有立法委员互选产生,且全体立法委员皆为当然候选人[2][3][4]。通常,正副院长由多数党立法委员当选,也是多数党在立法院中之重要领袖之一。依照规定,立法院院长及副院长不得担任政党职务,并须本于公平公正之中立原则,依法行使职权。[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的首长,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长,与副委员长等均由所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互选选出[6]。因议行合一的体制,委员长具重要政治权力。
在香港,立法会主席为香港立法会的议长,而内务委员会主席则为香港立法会的副议长,副主席则为香港立法会的第二副议长。
在澳门,政府采取“行政主导”政策,立法会大多为官方委任或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席次则不超过一半。立法会每届之法定任期为4年,并由议员互选产生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参考资料
- ^ 中华民国教育部.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民意代表.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23).
- ^ 《中华民国宪法》第66条:“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之。”
- ^ 《立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1项:“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其选举办法,另定之。”
- ^ 《立法委员互选院长副院长办法》第1条:“根据宪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院长、副院长由立法委员互选之,全体立法委员均为当然候选人。”
- ^ 《立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项:“立法院院长、副院长不得担任政党职务,应本公平中立原则行使职权,维持立法院秩序,处理议事。”
- ^ “委员长”名称是怎么来的?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20-09-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