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湾渡假村争议
美丽湾渡假村争议,是一件在台湾台东县爆发的土地开发案争议。2003年开始,台东县政府以BOT方式将位于卑南乡共计6公顷的杉原海岸出租予美丽湾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由美丽湾公司负责投资兴建并经营美丽湾渡假村饭店[1],但开发之初即刻意回避环境影响评估程序,遭到法院多次判决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与建照发放皆属违法[2]。然台东县政府坚持继续开发,因此屡次引发各界争议。
美丽湾渡假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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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 |
所属国家/地区 | 中华民国(台湾) |
地点 | 台湾台东县卑南乡富山村杉原26号 |
坐标 | 22°49′52″N 121°11′06″E / 22.8312°N 121.1849°E |
开放 | 停工中 |
关闭 | 未知 |
所有者 | 美丽湾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管理者 | 美丽湾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技术细节 | |
建筑面积 | 67,987.02平方公尺 |
层数 | 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原本规划〕 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嗣后变更) |
设计与建造 | |
建筑师 | 大清营造公司 |
开发商 | 台东县政府 德安开发集团 美丽湾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信息 | |
房间数 | 500间 |
网站 | |
www | |
地图 | |
反对此开发案的公民团体认为,由于杉原海岸是台湾东部唯一的沙岸地形[3],拥有美丽海景之外,更是当地传统原住民活动的地区;地方政府将海岸交给私人企业经营,除了剥夺人民接近使用海岸的权利之外,也造成原住民文化保存问题[4]。加上美丽湾公司于施工过程中破坏当地生态环境[5],台东县政府却刻意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规避环境影响评估,准许核发建照。
支持此开发案者则认为,此开发案与开发业者可以带动台东经济发展与地方繁荣,增加就业,同时兼顾开发保育工作[6][7]。2016年3月底,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撤销台东县政府通过业者环评审查的结论定谳;2016年4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撤销台东县政府准许业者复工的行政处分定谳[8]。
2020年台东县政府用6.29亿买回美丽湾开发案建物。2022年8月17日,监察院表示,台东县政府滥用BOT协调机制,将法院判决认定可归责于民间机构的事由决议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业者得免除其违约责任,经委员会讨论通过纠正台东县政府。[9]
股东结构
美丽湾渡假村投资案,股东包括美丽信酒店集团、德安开发等。德安集团与美丽湾渡假村股东来自同一个家族,但美丽华百货并未参加投资。[10][11][12]
2007年8月,原占美丽湾渡假村45%投资额的最大投资股东娜路弯大酒店董事长林炎煌,因环保团体抗议造成美丽湾渡假村开发进度延宕,决定撤资;同时也取消了在绿岛的另一个投资案。其他股东则继续投资此案。[13]
发展历史
年份 | 日期 |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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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 7月15日 | 德安开发向台东县政府提出杉原海水浴场投资案,依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46条,提出以BOT方式,经营杉原海水浴场,设立主题餐饮区与海水浴场区,建议设定地上权50年(德安92字第07006号)。 |
2004年 | - | 2004年初,进行再审时,德安开发提出要增建50个房间,兴建旅馆。台东县政府同意,提出最高房间数80间,全区建蔽率10%,容积率30%的规定。在得标后,德安开发以转投资方式成立美丽湾渡假股份有限公司,与台东县政府议约,并将房间数增加到73间。 |
12月14日 | 台东县县长徐庆元在卸任前批准杉原海水浴场投资案,租期50年。 | |
2005年 | 3月 | 台东县政府同意美丽湾渡假公司的申请,将约0.9997公顷的建筑基地与海水浴场分割,进行开发。并核准了美丽湾公司将海水浴场等设备及停车场、公共设施、沙滩设施等设备报废,由美丽湾公司进行拆除。 |
8月1日 | 美丽湾渡假公司以增加建筑结构稳定度为由,变更设计,将建物改为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增加了两层楼。 | |
10月7日 | 台东县政府同意,发出建照。但在计算建蔽率与容积率时,是以开发全区来计算,然后又以由建筑基地计算开发面积不足一公顷的理由,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民间团体质疑,台东县政府与美丽湾公司企图规避环评。[2] | |
2006年 | - | 计划扩大开发面积,以扩建规划别墅区增加开发范围为由,业者首度提出环评说明书开发面积59,956公顷。 |
2007年 | - | 因民间抗议,县府将环评案外包,历经5次环评,期间,环保团体举发饭店业者违法倾倒建筑废土,破坏沙滩生态,进行抗争。 |
5月 | 环保团体向环保署举发美丽湾违反环评规定。 | |
6月27日 | 环保署至现地查核,确认违法。 | |
7月9日 | 环保署行文台东县政府,要求县府遵守环评法,命令业者停止开发行为,补做环评。但台东县政府并未要求业者停止开发,只有开始补做环境影响评估。[14] | |
2008年 | 1月 | 台东环保联盟举办“抢救杉原海湾大游行”记者会,中国时报记者邵惠琴到场采访,但隔日遭主管刘挥斌将其调职到大武山,阻止她继续采访[15]。 |
6月 | 台东县政府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案。环保团体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 |
2009年 | 8月10日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美丽湾“环评无效”。 |
2010年 | 9月7日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建照无效”,判令台东县政府应令美丽湾渡假村停止开发行为。 |
7月21日 | 然而美丽湾公司于2010年申请建造执照,台东县政府无视法院判决,仍于2010年8月11日核发建照,并于9月21日核发使用执照。 | |
2012年 | 1月19日 |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台东县政府所做环评案,违反环评法,无效定谳。 |
6月2日 | 台东县政府重启环评程序,引发争议[16]。当天前往抗议现场的摄影师林国勋,与在公听会提问的成功大学学生李品涵,在事后都接到台东县警局的约谈通知,指出他们涉嫌侮辱公署及妨害公务。环保团体认为此举涉嫌侵犯言论自由[17][18]。台东县议会议员张清忠指出某位反对开发案的刘姓教授是环保蟑螂,并指出当地部落反对开发案的林淑玲一家占用国有地,要求县政府拆除他们的房子[19]。 | |
7月21日至29日 | 由艺文界人士组成的反反反联盟,举办“沙滩、海洋、Fudafudak─永远的天堂”音乐会与事件展,以音乐表达反对诉求,参与的歌手有张悬、巴奈、董事长乐团、飞儿乐团主唱詹雯婷、何欣穗等人,李宗盛也录制影片表示支持。 | |
9月20日 | 环保团体主张此开发案未经合法环评程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要求撤销开发许可。 | |
9月20日 |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开发违法,要求台东县政府应命令美丽湾渡假村公司停止开发行为,全案定谳。这是台湾第一件公民诉讼胜诉案,环保团体要求台东县政府依法拆除已兴建的部份,恢复环境原貌,再重新进行开发审查。美丽湾与台东县政府表示,第一张建照已作废,但其他建照仍然有效,将继续开发[2]。 | |
9月29日 | 美丽湾公司以大型机具进行净滩活动,台东环保团体发现沙滩上有数块废弃水泥块,怀疑废弃物是美丽湾公司在先前工程中倾倒的,美丽湾公司为避免被发现才进行清除。环保团体向环保局举发,但美丽湾否认此事,表示他们进行净滩作业时,发现沙滩下有一个被掩埋的水泥基座,才一并清除[20]。 | |
10月1日 | 内政部于10月1日行文台东县政府,要求台东县府说明将如何处置。 | |
10月3日 | 台东县县长黄健庭认为美丽湾渡假村非实质违建[21]。 | |
10月23日 | 台东县政府回复内政部,美丽湾建照合法,仍然会继续让美丽湾兴建[22]。 | |
11月16日 | 台东县建设处副处长江慧卿以县府公务宣导系统,通知县政府员工,至美丽湾业者成立的脸书专页“看见美丽湾”按赞,并在必要时为县政府政策辩护[23]。此事在12月25日被网友发现。 | |
11月19日 | 台东县政府公告,将于11月29日重新召开环评会议,为美丽湾渡假村建照补做环评,随后又以委员出席人数不足为由,宣布延期召开。学术界发起连署反对活动,前中研院院长李远哲等人出面响应,共有600多人连署, 并召开记者会发表声明。环保署发出新闻稿,请学者“用心衡量再三,以免连署后发现被民间团体误导,在不知情下玷污了学术的清明与尊严”。台东县政府秘书长陈金虎说,“不敢苟同学者的不问是非”,呼吁学者尊重环评委员的专业[24]。反对学者则认为台东县政府对于法律的诠释有误[25] | |
11月29日 | 营建署官员至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报告,认为拆除有困难,尊重环保署的意见,待台东县补做环评之后再决定。立法委员林淑芬认为,营建署为主管机关,应执行《环评法》与法院决议。内政委员会做出决议,冻结营建署100多万元预算,要求内政部长李鸿源应在1个月内安排南下会勘,限期台东县政府处理或迳予代行处理,再进行专案报告才能动支这笔预算。林淑芬与亲民党籍立法委员张晓风也提案,先行拆除目前已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建照无效,被内政部认定为“实质违建”的美丽湾饭店主体建物,但此提案尚未在内政委员会中讨论[26]。 | |
11月30日 | 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地球公民基金会等环保团体召开记者会,呼吁内政部勇于执法,拆除违建的美丽湾饭店[27]。 | |
12月4日 | 环保团体到台东地检署控告台东县长黄健庭,未拆除美丽湾渡假村,涉嫌渎职。对此,台东县政府再次强调,没有拆除问题。[28]台湾环保联盟台东分会长刘炯锡与前环保署长张国龙发起千人拆除大队总动员,率众至美丽湾饭店,挂上工程告示牌,要求拆除饭店,与饭店支持者发生冲突,双方都预备提告[29]。 | |
12月18日 | 支持开发案的台东地方人士,包括美丽湾地方自救会会长黄俊铭、台东县总工会理事长陈贞贤、台东市民代表会主席胡中南、卑南乡乡民代表陈德三、富山村村长黄文明、莿桐部落主席刘裕义、莿桐部落妇女代表余秀珠、部落青年代表王秋明、富山村护渔协会理事长陈世岳、台东县绿岛狮子会长杨珍琪等人,在台东县议会副议长陈宏宗带领下,至台北市召开记者会。场地与记者会联络由美丽湾渡假村公关部协助。在记者会中,出示一份有一万多人连署支持开发案的连署名单,表达支持开发案[30]。 | |
12月22日 | 台东县政府召开第七次环评会议,15名环评委员中只有8名出席。会议出席环评委员为:黄明恩(台东县环保局长,担任此次会议主席)、许瑞贵(台东县建设处长)、刘荣堂(台东县农业处长)、许中立(屏科大水土保持系)、吴俊哲(逢甲大学环境工程学系)、周志儒(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卫生工程学系)、廖秋荣(高雄市立空中大学科技管理学系兼任)、张章堂(国立宜兰大学环境工程学系) 。会议开始前,县政府公告只有预先登记的团体可以发言,但是允许未经登记的县议员李锦慧入场。李锦慧发言指责抗议团体,在发生口角后,县政府不理会抗议团体提出的程序问题,迳行从原定之场地移至另一会议室,禁止民众旁听与媒体入内采访。在密室会议中,环评委员一票要求退回开发案,修正后补件,另外七票则支持有条件通过,会议结束,宣布结果为有条件通过。引起环保团体及部分场外民众不满,认为台东县政府黑箱作业,要求对外公开说明通过条件为何[31][32]。 | |
12月24日 | 环保署长沈世宏表示,台东县政府此次所做环评,符合环保署规定。环保团体认为出席的8名委员中,其中三名委员,包括许瑞贵、黄明恩、刘荣堂,皆代表台东县政府,其立场不中立,依法必须回避。他们再次强调,此次环评无效,将再度提起诉讼。台东县政府主张,根据法律,此三名委员无须回避,认为环评合法[33]。 | |
2013年 | 3月5日 | 环保团体委托律师詹顺贵,向环保署提出诉愿,要求撤销台东县政府第七次环评决议。 |
3月15日 | 再度提出停止执行的声请,要求在环评诉愿程序未完成之前,环保署应强制台东县政府停止开发。[34] | |
7月8日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裁准美丽湾假处分案,要求业者停工[35]。美丽湾饭店与台东县政府提出抗告[36]。 | |
10月16日 | 《联合报》报导,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美丽湾停工假处份案定谳。美丽湾饭店业者,决定将40名员工依法资遣,或转任其他工作。若撤销环评案也败诉,业者不排除停止开发并申请国赔[37]。 | |
2014年 | 10月28日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居民胜诉,撤销台东县政府第七次环评决议。 |
12月1日 | 台东县长黄健庭决定再次上诉。 | |
2015年 | 9月10日 | 2013年2月1日,台东县政府公告有条件通过环评审查,3月,美丽湾饭店申请复工获准。根据环评决议不合法的前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台东县政府准予复工的行政处分也不合法,撤销复工许可[38]。 |
2016年 | 3月31日 | 对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台东县政府第七次环评决议违法,必须撤销,台东县政府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判决第七次环评决议违法,定谳[39][40]。 |
4月21日 |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撤销台东县政府准许业者复工的行政处分,定谳[8]。 |
法院判决及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环评违法,开发违法。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本开发案使用基地是属山坡地,且申请开发土地超过一公顷,依环评法等规定应先实施环评,但在环评未通过前,美丽湾渡假村已在该土地兴建旅馆,判决违法;且因环评不合规定,溯及既往,台东县政府已核发的建照失效。行政法院要求台东县政府应命令美丽湾渡假村公司停止开发行为。
美丽湾渡假村开发案之行政诉讼,目前大致上可分为两种途径,第一种是由原告台湾环境保护联盟所提起的公民诉讼,要求被告台东县政府命美丽湾公司停止一切开发工程行为,第二种则是由当地居民要求台东县政府撤销已经作成的环评审查结论。2012年9月20日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后,全案定谳。
公民诉讼
裁判日期 |
裁判字号 |
原告 上诉人 |
被告 被上诉人 |
裁判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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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0日 | 96年度全字第20号[41] | 台湾环保联盟 |
台东县政府 | 被告应命美丽湾渡假村于本件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停止在台东县卑南乡O路O段346及346-4地号两笔土地上之一切开发施工行为。 |
2008年1月23日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诉字第647号判决 | 台湾环保联盟 |
台东县政府 | 被告应命参加人停止在坐落台东县卑南乡○路○段346-4地号土地上之一切 开发施作工程行为。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陆万元。 |
2010年4月22日 |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403号判决 | 台湾环保联盟 |
台东县政府 | 原判决废弃,发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2010年9月7日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诉更一字第8号判决 | 台湾环保联盟 |
台东县政府 | 被告应命参加人停止在坐落台东县卑南乡○路○段346-4地号(重测后并入 富山段459地号)土地上之一切开发施作工程行为。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6万元。 |
2011年8月18日 |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51号判决 | 台湾环保联盟 |
台东县政府 | 原判决废弃,发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2012年2月23日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诉更二字第36号判决 | 台湾环保联盟 |
台东县政府 | 被告应作成命参加人停止在坐落台东县卑南乡○路○段346-4地号(重测后 并入富山段459地号)土地上实施开发行为之行政处分。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6万元。 |
2012年3月22日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诉更二字第36号判决之上诉[42] | 台湾环保联盟 |
台东县政府 | 要求原判决废弃 |
2012年9月20日 |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888号裁定 | 台东县政府 | 台湾环保联盟 |
上诉驳回。 上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
撤销环评诉讼
裁判日期 |
裁判字号 |
原告 上诉人 |
被告 被上诉人 |
裁判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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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0日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诉字第47号判决 | 当地居民8人 | 台东县政府 |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 |
2012年1月19日 |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5号判决 | 台东县政府、美丽湾公司 | 当地居民8人 | 上诉驳回。 |
2012年9月27日 |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60号判决 | 美丽湾公司 | 当地居民8人 | 再审之诉驳回。 |
各界立场
台东县政府
台东县县长黄健庭认为美丽湾渡假村的地权合法,现有建物绝没有构成实质违建[43]。他认为台东县需要经济发展,希望大家回到专业环评[44][45][46][45][47]。
台东县政府认为,美丽湾第一张0.9997公顷建照虽被法院判决违法,但后续建照皆合法,因此仍然会继续让美丽湾兴建[48]。台东县政府秘书长陈金虎表示,这“一公顷的问题已不存在”;“不能依最高行政法院判定做最后结论”;“业者只要是合乎规定,依法保障;不合法令规定的部分,则依规定补正。”[2]他认为,最高行政法院只判决环评无效,未裁决建照无效。即使环评没过,美丽湾渡假村的地上建物依然没有拆除问题,只是无法营业[24]。
美丽湾公司
美丽湾业者主张,最高行政法院只是认定第五次环评结果违法,撤销第一张建照,但是之后的其他环评与建照都是合法的。美丽湾渡假村表示,他们在2010年已经放弃这一个建照,又重新申请另外六公顷的建照,此判决对他们没有拘束力,正重新提起环评[2][24]。美丽湾公司更表示,地方政府将海岸交给企业经营,不但可以将海岸管理更为安全干净外,未来台东县民更是享有免门票优惠,加上美丽湾公司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将可落实兼顾开发保育工作,带动地方繁荣[49]。
地方民意代表
刺桐部落主席刘裕义支持美丽湾开发案,认为美丽湾渡假村可让子女留在家乡照顾老人家。卑南乡富山村村长黄文明强调,富山村九成以上村民支持此案[50][51]。
曾任台东县观光协会理事长的台东县议会副议长陈宏宗也认为,台东人需要工作机会,反对美丽湾者皆非在地人,外界要倾听台东人的心声,已有近万台东民众连署支持美丽湾。
内政部
内政部长李鸿源在立法院接受质询表示,依行政法院判决,台东美丽湾渡假村建照应属无效,是“实质违建”。[52]
行政院环保署
环保署长沈世宏认为,2008年台东县政府核发的第二张合法建照,虽然遭到行政法院撤销,但是并不是自始无效。环保署坚持“从来没做过环评才算”,“因此,依照行政程序法,台东县政府有决定是否必须先拆除后再补做环评的行政裁量权。”[53]环保署长沈世宏支持台东县政府所做第七次环评会议结论的合法性[54]。
环保与公民团体
台湾法学界多数认为,建照无效也包括“审查结论被行政法院撤销”的情形,反对学者认为此案也应适用于此情形。国立成功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王毓正,引用2012年2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此案适用环评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第二张建造执照应随著环评结论被判决撤销而“自始 、当然、确定无效”,内政部曾也做出“实质违建”的结论,说明环保署立场并不符合法院判决[55] 。曾任第五届台东县环评委员的国立台湾大学地理学系荣誉教授张长义说明,在他任内就坚持反对美丽湾,但是反对此案的环评委员,皆被台东县县长邝丽贞撤换,证明台东县政府立场并不公正[25]。
争议焦点
兴建程序违法
美丽湾渡假村开发案之所以产生法律上争议,原因在于德安开发在提出申请案时,最初只有申请经营海水浴场,没有提到兴建饭店与渡假村。台东县政府配合民间财团,让他们一路修改开发范围,企图规避环境影响评估。先允许财团进行开发,之后再补做环评;经过最高法院确定环评无效之后,台东县政府又希望能在事后重新补做环评程序,因为不尊重程序正义,引起违法的争议。
根据《开发行为应实施环评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饭店或旅馆设置达1公顷以上者就要环评,台东县政府却同意美丽湾公司透过基地切割先送0.9997公顷进行开发申请,先行申请建照,开始施工,之后才将开发案总面积送环评审查,在程序上并不合理。且依规定,如果是观光旅馆,主管机关为交通部,环评就应由中央环保署审查,美丽湾饭店以一般饭店向向台东县政府申请许可,由台东县政府进行环评程序,但是其开发案中又以观光旅馆来做规划,似乎有脱法之嫌。
法律学者认为,法院已经判决环评案无效,因此整个开发案的建照应该一并撤销,重新进行申请与评估;开发应该立刻中止,已兴建的建筑也应该拆除。因为行政法院判决揭示了“无环评、无许可、无开发”[55],而台东县政府核发的建照虽然是在环评通过后才核发,但由于环评结论此一行政处分既然已经遭到行政法院判决撤销确定,环评溯及既往失效,则美丽湾案即属未通过环评,连带的建照也因此失所附丽而溯及无效,那么不论台东县政府核发了几张建造执照都是无效的[53];建照既然无效,美丽湾饭店建筑主体当然就是违建,主管机关即应依法拆除。[57]
认为美丽湾合法之见解则是认为,已核发的建照与通过的开发案仍然有效,失效的部份只有环评案。只需要重做环评,让它通过即可。也就是说,虽然开发许可被撤销,但建照的发给是依照建筑法规,就算没有开发许可,亦不影响建造执照的效力。[58]
破坏海滩与自然环境
美丽湾饭店在杉原海滩建设的过程中,不但排放废土与泥水到海洋中,影响杉原海域下的珊瑚礁生长,虽然屡次被环保团体举发,业者却暗自将废弃泥块掩埋于沙滩底下。环保署废管处与营建署亦曾要求开发单位移除沙滩上的废弃物。由于业者兴建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弃物尚包含大量夹杂著小石块的泥土,这些土石布满沙滩随著雨水流入杉原湾,持续不断污染海洋及珊瑚礁,造成生态隐忧。[59]
当地原住民权益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条称:“政府承认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资源权利。……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复、取得、处分、计画、管理及利用等事项,另以法律定之。”第21条则称:“政府或私人于原住民族土地内从事土地开发、资源利用、生态保育及学术研究,应谘询并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参与,原住民得分享相关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资源时,应与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谘商,并取得其同意。”本案应顾及原住民族之生存与人文活动空间。[60]
杉原海湾是阿美族人的传统领域,当地阿美族人称其为“Fudafudak”,意思是“闪闪发光之地”,其细白的沙质媲美国外一些知名海滩。世代居住此地的阿美族人刺桐部落,可能会因为政府透过BOT将海岸土地交给财团来经营美丽湾渡假村,而失去原本靠海谋生方式[61]。
2017年2月14日,原住民族委员会发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范围土地划设办法》,排除私有土地划入原住民族传统领域[62],引发原住民团体抨击是让本案等土地开发争议“就地合法”、限缩原住民族传统领域[63]。2017年2月18日,原住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夷将·拔路儿在原住民族电视台的专访中承认,《原住民族基本法》对“原住民族土地”的定义不分公有或私有土地;但他话锋一转,以《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里有类似公有土地的文字,来主张《原住民族基本法》有区分公有或私有土地的意思[64]。2017年3月6日,凯道部落抗议人士巴奈·库穗抨击,蔡英文政府欺骗原住民族,“面对政府的背信和失格的政策,我们都该一起反抗”;夷将·拔路儿出卖原住民族与台湾土地,必须下台[65]。
台东经济发展
支持美丽湾渡假村兴建之意见大致认为,台东需要经济发展,而美丽湾渡假村可鼓励年轻人回流家乡,促进在地工作及就业机会,并平衡区域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生活。[66]
反对美丽湾渡假村兴建之意见主要则是认为,台东经济发展缓慢之主要原因是由于过去历任台东县长一味替违法业者服务,让业者规避环评,包括先盖好建物后再环评,以及准许不停工继续核发建照等违法情事所致。另外,虽然中央政府确实长年忽视对台湾东部的规划,但绝不可能只靠一家违法开发的美丽湾饭店即能促进经济发展[51]。台东并非不能盖饭店,假若兴建饭店即可解决台东所有经济发展问题,在合法都市计画区域内的建地兴建饭店仍可开发营业,一样可以促进地方就业机会,甚至更接近市区,故没有必要将饭店建在一个地质敏感且会破坏自然生态的地方,并占据原本应该属于全民共享的沙滩给私人企业营利,复制台湾西部以往破坏环境的发展模式。[67]
参见条目
注释
-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诉字第647号判决事实概要
- ^ 2.0 2.1 2.2 2.3 2.4 環團勝訴// 台東美麗灣 停止開發定讞. 自由时报. 2012-09-21 [2012-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9-21) (中文(台湾)).
- ^ 记者庄哲权. 杉原趴浪 親子樂翻天. 中国时报. 2012-08-15 [2013-03-23] (中文(台湾)).[永久失效链接]
- ^ 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應尊重當地原住民族之意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2012-12-25 [2013-03-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29) (中文(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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