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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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英语: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法语:Convention contre la torture et autres peines ou traitements cruels, inhumains ou dégradants)通称《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Convention des Nations unies contre la torture),是在联合国体系之下的国际人权公约,其目的是要防止世界上继续存在有酷刑或其他相似的行为。该公约并要求各个缔约国必须在其管辖的领域内,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与发生,且禁止各缔约国将人送回可能使该人遭受到酷刑的国家。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
---|---|
类型 | 国际人权公约 |
起草完成日 | 1984年12月10日[1] |
签署日 | 1984年12月10日 |
签署地点 | 纽约 |
生效日 | 1987年6月26日[1] |
生效条件 | 20个签署国通过[2] |
签署者 | 76[1] |
缔约方 | 146[1] |
保存处 | 联合国秘书长[3]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 |
公约的全文在1984年12月10日于联合国大会通过,接著就有20个国家签署。[1]其于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1]而为了纪念这个公约,所以6月26日这一天便为“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直到2008年12月为止,已经有146个国家为此公约的缔约国,另外有10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1]
概要
本公约的架构是依循著《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来,其中包含了33个条文,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1到16条)定义了什么是酷刑(第1条),并且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第2条)而这些措施包含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第4条)、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该国对其国民遭受或实施上述的罪行有管辖权(第5条)、保证将此种罪行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将来相互之间缔结的每项引渡条约。(第8条)、并且在施用酷刑之人无法被引渡时,对该人建立普遍管辖(第5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或是接受到有人申诉其受到酷刑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第12、13条),并且使受害者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赔偿(第14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其诉讼程序中,任何业经确定为酷刑而取得的证据不被援用(第15条),同时并且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充分理由相信其于该国将受到酷刑的国家。(第3条)
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并且调查所有在其管辖领域内对于此类行为的指控。
第二部分(第17到24条)涉及报告并监督各个缔约国就本公约施行的情形与阶段。其创设了禁止酷刑委员会(第17条),并赋予其调查任何经常性施行酷刑的指控之权力(第20条)。其亦创设了一个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第21条)且允许各缔约国在任何时候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在该国管辖下声称因该缔约国违反本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来文。(第22条)
第三部分(第25到33条)涉及到本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正。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缔约国间就本公约的适用或解是发生争议时的纷争解决机制。(第30条)
主要部分
酷刑的定义
公约的第1条定义酷刑为:
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 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项
未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行为在公约第16条之下仍可能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约的第2条明文禁止酷刑,并且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方法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而这种禁止是绝对且不得减损的禁止,“没有任何例外情形”[5]可以正当化酷刑的施用,即便是战争、战争的威胁、国内政治不安、紧急状态、恐怖行为、暴力犯罪等任何可能造成冲突的行为皆然。[6]酷刑不能以保护公众安全或是避免紧急危难之名而被正当化。[6]更不能将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7]酷刑的禁止将于各缔约国的所有有效管辖的领域以及其有效控制的领域适用[6]在公约生效后,此种禁止已经被承认为国际习惯法之一[6]。
禁止“驱逐”
本公约第三条禁止各缔约国驱逐、遣返或引渡任何人到“充分理由相信其于该国将受到酷刑”的国家[8]委员会更进一步的说明,此种禁止驱逐、遣返或引渡的国家不仅是可能会对该人施以酷刑的国家,还包含可能将驱逐、遣返或引渡至上述国家的国家。[9]
酷刑公约的签署国
参与者 | 签署 | 批准, 加入 (a), 继承 (d) |
---|---|---|
阿富汗 | 1985年2月4日 | 1987年4月1日 |
阿尔巴尼亚 | . | 1994年5月11日 a |
阿尔及利亚 | 1985年11月26日 | 1989年9月12日 |
安道尔 | 2002年8月5日 | 2006年9月22日 |
安地卡及巴布达 | . | 1993年7月19日 a |
阿根廷 | 1985年2月4日 | 1986年9月24日 |
亚美尼亚 | . | 1993年9月13日 a |
澳洲 | 1985年12月10日 | 1989年8月8日 |
奥地利 | 1985年3月14日 | 1987年7月29日 |
亚塞拜然 | . | 1996年8月16日 a |
巴哈马 | 2008年12月16日 | |
巴林 | . | 1998年3月6日 a |
孟加拉 | . | 1998年10月5日 a |
白俄罗斯 | 1985年12月19日 | 1987年3月13日 |
比利时 | 1985年2月4日 | 1999年6月25日 |
贝里斯 | . | 1986年3月17日 a |
贝南 | . | 1992年3月12日 a |
波利维亚 | 1985年2月4日 | 1999年4月12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 | 1993年9月1日 d |
波札那 | 2000年9月8日 | 2000年9月8日 |
巴西 | 1985年9月23日 | 1989年9月28日 |
保加利亚 | 1986年6月10日 | 1986年12月16日 |
布基纳法索 | . | 1999年1月4日 a |
蒲隆地 | . | 1993年2月18日 a |
柬埔寨 | . | 1992年10月15日 a |
喀麦隆 | . | 1986年12月19日 a |
加拿大 | 1985年8月23日 | 1987年6月24日 |
维德角 | . | 1992年6月4日 a |
查德 | . | 1995年6月9日 a |
智利 | 1987年9月23日 | 1988年9月30日 |
中国 | 1986年12月12日 | 1988年10月4日 |
哥伦比亚 | 1985年4月10日 | 1987年12月8日 |
科摩洛 | 2000年9月22日 | . |
刚果 | . | 2003年7月30日 a |
哥斯大黎加 | 1985年2月4日 | 1993年11月11日 |
科特迪瓦 | . | 1995年12月18日 a |
克罗埃西亚 | . | 1992年10月12日 d |
古巴 | 1986年1月27日 | 1995年5月17日 |
赛普勒斯 | 1985年10月9日 | 1991年7月18日 |
捷克 | . | 1993年2月22日 d |
刚果 | . | 1996年3月18日 a |
丹麦 | 1985年2月4日 | 1987年5月27日 |
吉布地 | . | 2002年11月5日 a |
多明尼加 | 1985年2月4日 | . |
厄瓜多尔 | 1985年2月4日 | 1988年3月30日 |
埃及 | . | 1986年6月25日 a |
萨尔瓦多 | . | 1996年6月17日 a |
赤道几内亚 | . | 2002年10月8日 a |
爱沙尼亚 | . | 1991年10月21日 a |
衣索比亚 | . | 1994年3月14日 a |
芬兰 | 1985年2月4日 | 1989年8月30日 |
法国 | 1985年2月4日 | 1986年2月18日 |
加彭 | 1986年1月21日 | 2000年9月8日 |
甘比亚 | 1985年10月23日 | . |
格鲁吉亚 | . | 1994年10月26日 a |
德国 | 1986年10月13日 | 1990年10月1日 |
迦纳 | 2000年9月7日 | 2000年9月7日 |
希腊 | 1985年2月4日 | 1988年10月6日 |
瓜地马拉 | . | 1990年1月5日 a |
几内亚 | 1986年5月30日 | 1989年10月10日 |
几内亚比绍 | 2000年9月12日 | . |
盖亚那 | 1988年1月25日 | 1988年5月19日 |
教廷 | . | 2002年6月26日 a |
宏都拉斯 | . | 1996年12月5日 a |
匈牙利 | 1986年11月28日 | 1987年4月15日 |
冰岛 | 1985年2月4日 | 1996年10月23日 |
印度 | 1997年10月14日 | . |
印尼 | 1985年10月23日 | 1998年10月28日 |
伊朗 | 1992年9月28日 | 2002年4月11日 |
以色列 | 1986年10月22日 | 1991年10月3日 |
义大利 | 1985年2月4日 | 1989年1月12日 |
日本 | . | 1999年6月29日 a |
约旦 | . | 1991年11月13日 a |
哈萨克 | . | 1998年8月26日 a |
肯亚 | . | 1997年2月21日 a |
科威特 | . | 1996年3月8日 a |
吉尔吉斯 | . | 1997年9月5日 a |
拉脱维亚 | . | 1992年4月14日 a |
黎巴嫩 | . | 2000年10月5日 a |
赖索托 | . | 2001年11月12日 a |
赖比瑞亚 | . | 2004年9月22日 a |
利比亚 | . | 1989年5月16日 a |
列支敦士登 | 1985年6月27日 | 1990年11月2日 |
立陶宛 | . | 1996年2月1日 a |
卢森堡 | 1985年2月22日 | 1987年9月29日 |
马达加斯加 | 2001年10月1日 | 2005年12月13日 |
马拉威 | . | 1996年6月11日 a |
马尔地夫 | . | 2004年4月20日 a |
马利 | . | 1999年2月26日 a |
马尔他 | . | 1990年9月13日 a |
茅利塔尼亚 | . | 2004年11月17日 a |
模里西斯 | . | 1992年12月9日 a |
墨西哥 | 1985年3月18日 | 1986年1月23日 |
摩纳哥 | . | 1991年12月6日 a |
蒙古 | . | 2002年1月24日 a |
蒙特尼哥罗 | . | 2006年10月23日 d |
摩洛哥 | 1986年1月8日 | 1993年6月21日 |
莫三比克 | . | 1999年9月14日 a |
那米比亚 | . | 1994年11月28日 a |
诺鲁 | 2001年11月12日 | . |
尼泊尔 | . | 1991年5月14日 a |
荷兰 | 1985年2月4日 | 1988年12月21日 |
纽西兰 | 1986年1月14日 | 1989年12月10日 |
尼加拉瓜 | 1985年4月15日 | 2005年7月5日 |
尼日 | . | 1998年10月5日 a |
奈及利亚 | 1988年7月28日 | 2001年6月28日 |
挪威 | 1985年2月4日 | 1986年7月9日 |
巴基斯坦 | 2008年4月17日 | |
巴拿马 | 1985年2月22日 | 1987年8月24日 |
巴拉圭 | 1989年10月23日 | 1990年3月12日 |
秘鲁 | 1985年5月29日 | 1988年7月7日 |
菲律宾 | . | 1986年6月18日 a |
波兰 | 1986年1月13日 | 1989年7月26日 |
葡萄牙 | 1985年2月4日 | 1989年2月9日 |
卡达 | . | 2000年1月11日 a |
韩国 | . | 1995年1月9日 a |
摩尔多瓦 | . | 1995年11月28日 a |
罗马尼亚 | . | 1990年12月18日 a |
俄罗斯 | 1985年12月10日 | 1987年3月3日 |
卢安达 | 2008年12月15日 a | |
圣文森 | . | 2001年8月1日 a |
圣马利诺 | 2002年9月18日 | 2006年11月27日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0年9月6日 | . |
沙乌地阿拉伯 | . | 1997年9月23日 a |
塞内加尔 | 1985年2月4日 | 1986年8月21日 |
塞尔维亚 | . | 2001年3月12日 d |
塞席尔群岛 | . | 1992年5月5日 a |
狮子山 | 1985年3月18日 | 2001年4月25日 |
斯洛伐克 | . | 1993年5月28日 d |
斯洛维尼亚 | . | 1993年7月16日 a |
索马利亚 | . | 1990年1月24日 a |
南非 | 1993年1月29日 | 1998年12月10日 |
西班牙 | 1985年2月4日 | 1987年10月21日 |
斯里兰卡 | . | 1994年1月3日 a |
苏丹 | 1986年6月4日 | . |
史瓦济兰 | . | 2004年3月26日 a |
瑞典 | 1985年2月4日 | 1986年1月8日 |
瑞士 | 1985年2月4日 | 1986年12月2日 |
叙利亚 | . | 2004年8月19日 a |
塔吉克 | . | 1995年1月11日 a |
泰国 | . | 2007年10月2日 a |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 . | 1994年12月12日 d |
东帝汶 | . | 2003年4月16日 a |
多哥 | 1987年3月25日 | 1987年11月18日 |
突尼西亚 | 1987年8月26日 | 1988年9月23日 |
土耳其 | 1988年1月25日 | 1988年8月2日 |
土库曼 | . | 1999年6月25日 a |
乌干达 | . | 1986年11月3日 a |
乌克兰 | 1986年2月27日 | 1987年2月24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85年3月15日 | 1988年12月8日 |
美国 | 1988年4月18日 | 1994年10月21日 |
乌拉圭 | 1985年2月4日 | 1986年10月24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 | 1995年9月28日 a |
委内瑞拉 | 1985年2月15日 | 1991年7月29日 |
叶门 | . | 1991年11月5日 a |
尚比亚 | . | 1998年10月7日 a |
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CAT)为一个监督各公约缔约国实行公约情形的机关。其为十个联合国推广的人权条约机构之一。
各个公约的缔约国于公约之下有义务向本委员会递交公约实行情形的定期报告。在批准本公约后,缔约国就必须在一年内向本委员会递交报告,之后每4年都要在递交一次报告。本委员会将检验每一份报告,并且以“总结意见”(concluding observations)的形式向各缔约国表达其关切及建议的意见[10]。
在某些情况下,禁止酷刑委员会可能会审议个人针对其公约下的权利被侵害之控诉。
禁止酷刑委员会每年的5月和11月会在日内瓦开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现任成员[11]
姓名 | 国家或地区 | 任期至(12月31日) |
---|---|---|
Essadia BELMIR | 摩洛哥 | 2021年 |
Claude HELLER (主席) | 墨西哥 | 2023年 |
Erdogan ISCAN (报告员) | 土耳其 | 2023年 |
柳华文 | 中国 | 2025年 |
Ilvija PUCE | 拉脱维亚 | 2023年 |
Ana RACU (副主席) | 摩尔多瓦 | 2023年 |
Diego RODRÍGUEZ-PINZÓN | 哥伦比亚 | 2021年 |
Sébastien TOUZE (副主席) | 法国 | 2023年 |
Bakhtiyar TUZMUKHAMEDOV (副主席) | 俄罗斯 | 2025年 |
Peter VEDEL KESSING | 丹麦 | 2021年 |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倡议下,2007年一个新型的条约机构成立。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SPT)由25名来自《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独立且公正的专家组成,其目的是防止酷刑的实施。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1.3 1.4 1.5 1.6 联合国条约汇编: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永久失效链接]
-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11-09., Article 27.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11-09., Article 25.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 ^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7-11-09., Article 33. Retrieved on 30 December 2008.
- ^ 反酷刑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2条第2项
- ^ 6.0 6.1 6.2 6.3 CAT General Comment No. 2: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2 by States Parties (PDF).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 2. 2007-11-23 [2008-06-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08-08-19).
- ^ 反酷刑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2条第3项。
- ^ 反酷刑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3条第1项
- ^ CAT General Comment No. 01: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3 of the Convention in the context of article 22. UN OHCHR. 1997-11-21 [2008-06-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4-06).
- ^ 陈云生著. 反酷刑 当代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护.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04: 348. ISBN 7-80149-322-2.
- ^ OHCHR | Membership. www.ohchr.org. [2021-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