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

国际职业规范标准

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英文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缩写STCW),经过多次修正案后称为《1978年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英文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系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针对300至500总吨位以上于近岸与远洋国际航行的商船船员相关训练、发证、资格及设置相关标准来规范。对于为各缔约国政府,该国政府有义务达到或者超过本公约所设置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的最低标准。

比较特殊的是,本公约第X条规定适用于非缔约国船舶所进出的是缔约国港口。该条要求各缔约国在必要的限度内管制措施允许所有船籍之船舶,以确保非缔约国船籍比缔约国船旗有较优惠的待遇[1]。(意即避免缔约国另外给予非缔约国较其他缔约国更低的标准,主要为了维持所有国际之航海人员最低标准,故采相互承认之方式);也因此因非缔约国船籍(如中华民国政府签署之文件)可能产生的难处亦因该条约而广泛的被采纳[原创研究?],统计至2000年12月止,共有135个《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并显示已有全球航运船舶总吨位的97.53%适用该公约。

历史

《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是首先对于航海人员其培训、发证和当值海员之基本国际水准之要求。由于过去商船的高级、普通船员培训、发证及当值都是由各国政府自行认证,通常并无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结果,即使是大多数的国际航运业,其标准和程序都差距甚大。

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英国伦敦通过本公约决议,并于1984年开始生效;又于1995年大会修正案中大幅修正相关条约,通称《1978年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及1995年修正案》。

2010年6月,《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修正案于菲律宾马尼拉召开,针对《1978年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及1995年修正案》原条目,增修并修订其海事类职业适任能力、基本电机能力、机舱暨船桥资源管理、船舶保全能力及海员休息时数等各方面。并订于2012年1月1日进入缓冲期(开始实施)、2017年1月1日起开始硬性规定(正式生效)。

目录

A部分《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附录所规定之强制性标准
  • 第I章 关于总则之标准
  • 第II章 船长及舱面部门之标准
  • 第III章 轮机部门之标准
  • 第IV章 无线电人员之标准
  • 第V章 特定型式船舶人员特殊培训要求标准
  •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疗照护及求生职能之标准
  • 第VII章 另一发证方式之标准
  • 第VIII章 当值标准
B部分 有关《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及其附录之建议指南
  • 有关公约条款之指南
  • 有关《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附录之指南
  • 第I章 有关总则之指南
  • 第II章 有关船长及舱面部门之指南
  • 第III章 有关轮机部门之指南
  • 第IV章 有关无线电通信及无线电人员之指南
  • 第V章 有关特定型式船舶人员特殊培训之要求指南
  • 第VI章 有关应急、职业安全、医疗照护及求生职能之指南
  • 第VII章 有关另一发证方式之指南
  • 第VIII章 有关当值之指南

注释

  1. ^ 签署之缔约国需为联合国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