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时期立法院第一届立法委员名单
訓政時期中華民國國會概況
背景
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明文规定,“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须由国民政府委员任之。立法委员49至99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每届任期两年,并不得兼任中央及地方各机关之事务官。
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还曾专门制定了立法委员的标准:“首重其人在党内之历史,以曾为国民党效忠,在革命过程中未尝有违背党义言论行动,而对法律、政治、经济有相当之学识经验者”。 [1]可见,立法院成员的产生具有一定标准与程序,较为严格。而在标准方面既特别注重政治表现,以保证国民党对立法院的控制,又注重专业知识,以满足制定各种新法律的要求。
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议决胡汉民为立法院长,随后,又任命林森为立法院副院长。1928年10月20日,公布了《立法院组织法》规定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下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四个委员会(后又增设军事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长由院长指定;立法院内设秘书、统计、编译三个处。
1928年11月7日,国民政府任命了第一届立法委员49名。
第一、二届立法委员规定是49至99人,但实际数均仅达到最低限的49名,宁可有一半的空额,也不轻易将此职作为酬庸,培植私人势力。政学系的杨永泰曾想谋出任委员,被胡汉民断然拒绝:“杨某曾反对孙总理及陷害同志,吾焉能用之?”[2]
名单
- 院长:胡汉民(1928年12月5日任)
- 副院长:林森(1928年12月5日任)
- 委员:王用宾、王葆真、王世杰、方觉慧、田桐(1930年7月7日免)、史尚宽、朱和中、吴铁城、吴尚鹰、吕志伊、宋美龄、邵元冲、周震麟、周览(1930年10月29日辞免)、林彬、马寅初、恩克巴图、孙镜亚、 庄崧甫、陈肇英、陈长蘅、陶玄、黄昌谷、黄居素、郭泰祺(1930年5月9日免,另有任用)、曹受坤(1929年9月10日辞免)、张凤九、张志韩、傅秉常、焦易堂、曾杰、赵士北、楼桐荪、邓召荫、刘盥训、刘克儁、刘景新、刘积学、郑毓秀、郑忾辰、蔡瑄 、卫挺生、卢仲琳、卢奕农、缪斌、戴修骏、魏怀、罗鼎、钮永建、马超俊(1929年9月10日补)、彭养光(1930年5月9日补)、周纬(1930年8月23日补)、冯兆异(1930年10月29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