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队

由国家授权的执法机构

警队,也称为警察部队警察机构,是由国家授权,承担预防犯罪、执法、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任务的重要机构[1][2][3],通常隶属于各国或地区的内政或保安部门。这些机构的执法人员通常被称为警察,他们拥有国家授予的合法权力,如逮捕和适当使用武力

德国汉堡的警察

历史

现代警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67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当时便已建立了警察制度;而英国的警察制度则始于1829年,由时任内政大臣罗伯特·皮尔提出的《警察法案》(Police Bill)。该法案经英国议会通过后,于同年6月26日获得国王乔治四世的批准。经过数月的筹备,一支戴着皮帽、身穿藏青色燕尾服皮鞋及皮绑腿的准军事化人员,终于在9月29日首次出现在伦敦街头,这标志着伦敦警察厅现代化首次亮相。

英国伦敦警察厅是全球第一个以现代警察制度维护治安的城市警察部门,而香港警务处则是全亚洲首个现代警察机构。如今,警队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军事

大部分地区的警察部队与军队分立,各自负责不同的职能。然而,在法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地,除了警队外,宪兵国家宪兵也会负责处理或协助治安事务[4]。部分国家如冰岛巴拿马,无军队或无军队指挥权时,警队成为政府或政权唯一可直接调度的武装部队

种类

世界各国的警队一般分为巡逻警察刑事警察两大系统,除此之外还有:

争议

警察滥用职权的问题在全球各地时有发生,包括过度使用武力、滥施暴力、针对特定群体的种族歧视、非法搜查以及无正当程序的拘捕等行为。这种滥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警方的公信力,也引发了公众对警察系统的强烈不满,进而激起抗议活动和社会动荡。在某些国家,警队与政界的腐败关系更使得执法不公成为常态,警察被视为服务于既得利益集团的工具,比如被独裁者用作镇压异议。此外,部分地区存在秘密警察宗教警察

各地警队

中华民国的中央政府设内政部警政署,统辖全国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项业务。各县市设有警察局,人口较多的乡镇市区设有警察分局,分局之下又设有派出所、分驻所。依警察勤务。条例第三条规定,警察勤务之实施,应昼夜执行,普及辖区,并以行政警察为中心,其他各种警察配合之。另外设有各类专业警察(刑事警察、保安警察、交通警察、铁路警察、航空警察、港务警察、外事警察等),就现行制度而言除专业警察外,其馀皆为行政警察。另外海洋委员会海巡署舰队分署(原保安警察第七总队所改制)亦是属于警政机构,负责海洋巡防,目前该署约有警察7万名。警察机关除了一般公部门有的政风单位外,另有督察单位负责督导。

另外,司法院法务部所属机关亦有隶属之法警,工作性质上分,院方负责辅助法官审判之司法警察事务,检方负责辅助检察官犯罪侦查之司法警察事务,大约负责细项如下:

  1. 法院法警:办理值庭、候审戒护、具保责付、协助民事强制执行、送达、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卫、夜间值班及有关司法警察事务及其他长官交办之事项。
  2. 检察署法警:关于诉讼文书之送达、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责付手续之办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调查及通缉犯之查缉;关于值勤(须轮值夜间勤务)、警卫及安全之防护及其他有关法警事务或长官交办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警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分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包括治安、户籍、刑侦、交通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等五大类。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实行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五等十三级警衔制度,服装以藏黑为主色调,接受中共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

公安和警察

1927年,中华民国政府为强调维持公共安全,曾短暂地改“警察局”为“公安局”。该词来源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日式汉语“公安”。中共政权为了与民国的“警察局”区分,亦称“公安局”,并沿用至今。

在中国大陆,“人民警察”是指执法人员的身份,而“公安”或“警方”是指特定的政府机构,即公安机关

  香港

香港警务处于1844年5月1日成立,现隶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局,为编制最庞大的香港政府部门纪律部队,为世界之次及亚洲首个以现代警察制度运作的警察机关。香港警务处是香港政府的“最后可依赖力量”(Agency of Last Resort),于香港境内外全天候为香港社会服务[5],为香港治安及社会稳定奠定基础[6][7][8][9][10][11]

现任警务处处长萧泽颐,领导正规(至2021年5月31日:32,988名)、辅助警察(4,500名)和文职(包括交通督导员在内4,720名)合共近38,000名人员[12],编制及形成之警民比例均为世界上规模最庞大及首几位。凭借维持香港为世界上其中一座罪案率为最低度以及高度的破案率的城市,香港警务处于1960年代起被国际刑警组织及国际评定及评价为“亚洲最佳”(Asia's Finest)[13][14][15][16][17][18],世界上最专业及优秀的警察机构之一[19][20][21][22][23][24][25],但近年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导致声誉受损[26][27][28]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两大警察体系,分别为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互不隶属,于澳门回归后,由警察总局统一协调及指挥。及后出现法务警察,主要协助法院追捕逃犯,以及进行法庭保安工作。由于入职条件过低以及不用训练却可以配枪,不被市民看重。司法警察源自葡萄牙司法警察体系,实为华人社会通称的刑事警察。反洗钱、打击资讯犯罪及反恐等皆属司法警察之责任,该局与国际刑警有紧密联系。治安警察的主要责任为维持社会治安、指挥交通、出入境管理及保护要人等等。

  日本

 
日本爱知县的警车

日本警察的主管机关为警察厅,由内阁机关之一的国家公安委员会管辖;在关东中部近畿九州四国设有管区警察局。东京都警视厅,各地方政府(道、府、县)则设置警察本部。警视厅或警察本部下设有警署,警署之下设有交番。日本警察的主要勤务有刑事、交通、生活安全及警备4种。

俄罗斯警察的主管机构为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设部长1名,第一副部长1名,副部长3名(分别主管刑事警察部门、治安警察部门、北高加索地区反恐行动指挥部),下设15个司:行政司、国家保护财产司、干部司、交通管理司、非开放地区和重要设施治安管理司、交通治安司、治安司、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反恐怖司、内部安全司、后勤司、刑事侦查司、经济安全司、组织监察司、法制司、财务司。

内务部还设有预审委员会、内卫部队总司令部等相对独立的机构,以及总信息分析中心、行动侦察局、特种技术措施局、打击高科技领域犯罪局(K局)、国际刑警组织俄罗斯国家中心局、刑事鉴定中心等直属机构。

此外,俄罗斯联邦移民局名义上归内务部领导,实际上是独立的联邦机构,其机关设局长1名(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提名任免,向内务部长负责)、第一副局长1名、副局长5名,下设13个局:移民监察局、法律保障和国际合作局、总务局、动员工作局、国籍工作局、签证和登记工作局、护照工作和居民登记局、涉外劳务工作局、财务局、后勤和被迫移民工作局、信息资源局、组织分析局、危机处置局。

  美国

美国警察主要分为联邦、州和市县三级,联邦和各州的警察分别行使联邦和州所赋予的警察权力。州以下的警察的权力则由各州自行决定,除了联邦警察外,州警察、城市警察和县警察及私人保安与联邦政府没有任何的从属上下关系,乃是直接由地方政府所领导。

美国共有18,000多个警察机构,3,088个县警察部门,13,578个市警察机构,49个州警察机构(夏威夷外),50个联邦执法机构,1,626个特殊警察部门(管辖权力限制于如公园交通机场学校等,当中包括美国公园警察美国国会警察等)。美国共有920,000名人员,警民比例为3.25‰,与总面积比例为10名警察/100平方公里。其中,660,000名正规警察,260,000名文职人员,从警察局的人数和规模来看,大多数警察部门平均不逾100人,有800多个警察部门仅有1至2名正规警察,只有38个警察部门人数逾1,000人。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马来语Polis Diraja Malaysia;英语:Royal Malaysian Police)是马来西亚的执法及治安单位,工作覆盖范围包括交通管制、犯罪调查以及镇暴等,一般的调查工作由警长指挥。皇家警察总部位于吉隆坡武吉阿曼警察总部,全国警察总长为拿督斯里阿都哈密。

皇家警察是由马来西亚内政部直接管辖。而在实际运作方面,皇家警察除了拥有本身的普通行动部队执行常规巡逻任务外,也训练志愿警卫团、机场辅助警察、学生警察和警察之友做出社区治安的配合。而在国际运作上,皇家警察与国际刑警组织长期进行合作及情报交流,特别是马来西亚四个邻国的警卫部门:印尼国家警察汶莱皇家警察泰国皇家警察新加坡警察

皇家警察的最高领导者为全国警察总长,其次为副全国警察总长,传统上这两个职位者都拥有丹斯里头衔。目前皇家警察共分8个部门,分别为刑事调查部、毒品罪案调查部、国家内部安全与公共秩序部、商业罪案调查部,政治部、反恐特别行动部、行政部和后勤部,所有部门都是由警阶为警察总监的8名高级警官领导,俗称警队八大天王,一般上这8名高级警官都拥有拿督斯里或拿督的头衔。

  • 行政部(行政处、福利组、训练组、研究与发展)、援助组、礼议组、指挥营组、大马皇家警察体育协会)
  • 后勤部(鉴证/管理组、通讯组、资讯工艺组、运输组、财政组、技术所得组、军火组、普通所得组、建筑物组、销毁/储存/鉴定/报销组)
  • 刑事调查部(行政处、刑事登记中心、监督调查报告组、秘密调查组、主控/法律组、技术援助组、取缔非法组织/肃赌与反风化组、研究/策划组、特别调查组(重案组)、科学鉴证组、妇女与儿童事务组、国际刑警)
  • 毒品罪案调查部(特别调查组、协调/国际关系组、行政处、扣留组、充公财产组、审问组、专家/技术援助组、监督组、登记处、后勤组、海关组)
  • 国家内部安全与公共秩序部(秘书处、行政处、发展/供给组、行动组、无线电巡逻队、联邦后备部队、骑警组、普通行动部队、特别行动部队、交通警察组、水警行动部队、飞行组、大马控制中心)
  • 商业罪案调查部(洗黑钱调查组、会计剖析调查组、金融调查组、企业调查组、其他伪造调查组、电子与多媒体调查组、行动与技术援助组、行政与国际协调组、研究与秘密调查组、监督调查报告组、法律与诉讼组、商业刑事调查组)
  • 政治部或称特别事务部(分析组/秘书处、技术情报、社会情报、外交情报、政治情报、经济情报、安全情报、行政处)

参考文献

  1. ^ Miller, Eric J. The Concept of the Police. Criminal Law and Philosophy. 2023-05-27, 17 (3): 573–595. ISSN 1871-9791. doi:10.1007/s11572-023-09682-8  (英语). 
  2. ^ 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olice (PDF). Policy Studies Institute: xii. [2009-12-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8-29). 
  3. ^ police.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2020-01-31]. 
  4. ^ Lioe, Kim Eduard. Armed Forces in Law Enforcement Operations? – The German and European Perspective 1989. 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2010: 52–57. ISBN 978-3-642-15433-1. 
  5. ^ 处长李明逵谈警队工作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警声》第793期
  6. ^ 香港警队纪律严明、表现优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新闻公报》 1998年11月7日
  7. ^ 大班文摘 珍惜得来不易的和谐警民关系2010年2月17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8. ^ 曾德成赞赏警队是优秀队伍《头条日报》 2009年1月10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9. ^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香港警察学院结业会操致辞全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新闻公报及刊物 2008年10月18日
  10. ^ 香港繁荣稳定有赖优秀警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新闻公报》 2009年1月10日
  11. ^ 曾德成赞赏警队是优秀队伍 《星岛日报》2009年1月10日 [失效链接]
  12. ^ 香港警務處員額分布表 (PDF). [2011-07-0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10-06). 
  13. ^ [Kevin Sinclair & Nelson Ng: Asia's Finest Marches On ISBN 9628513028]
  14. ^ 香港警队-如何在执法中运用资讯科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廉政公署
  15. ^ 警队改革有助香港繁荣安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新闻公报》 1998年12月12日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五周年大事纪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02年7月
  17. ^ 政务司司长警务处顾客服务改善推展计划启用典礼演辞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新闻公报》 1999年6月3日
  18. ^ 行政长官赞扬警队表现专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警声》第972期
  19. ^ 20th INTERPOL Asian Regional Conference国际刑警组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 ^ 冲出亚洲 走向世界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公务员事务局
  21. ^ 警察机动部队是保护市民安全的英雄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捕捉香港 2008年11月22日
  22. ^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998年11月5日
  23. ^ 市建局主席勉励结业学员 执法处事 刚柔并济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警声》第957期
  24. ^ 律政司司长检阅警察学院结业会操致辞全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新闻公报》 2012年10月27日
  25. ^ 知识管理成就卓越 香港警队蜚声国际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公务员通讯 2014年2月
  26. ^ Hong Kong: Police must end excessive force against largely peaceful protest. 国际特赦组织. 2019年6月12日 [2019年6月1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6月12日) (英语). 
  27. ^ Hong Kong: Police Shouldn’t Use Excessive Force. 人权监察. 2019年6月12日 [2019年6月1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6月13日) (英语). 
  28. ^ 警向 6.12 手無寸鐵示威者施暴 人權組織、大律師公會批評. 立场新闻. 2019年6月13日 [2019年6月1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6月14日)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