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源
类型
依据Pol Heyns的研究,贌可分为四种类型[4]:
- 独占收购权:承包商可以收购大员当局以什一税为名目所课征的实物,例如乌鱼、鹿肉、盐,再将购得的货物转手卖出,即可赚取价差。
- 独占区域交易权(贌社):承包商可以独占指定区域内的交易活动,例如屠宰、贩卖猪只。其中最为著名系贌社,除了得标者以外,其他人都被禁止到原住民的村落内交易。
- 独占征税权:承包商可以自行征收标得的税赋,例如米作什一税、通行税、人头税。
- 独占天然资源使用权:承包商可以独占土地、水域,或是依附其上的天然资源。例如大员当局自1636年起标售小琉球的经营权,后来也标出一些沿岸及内陆河湖的渔捞权。
参见
注释
- ^ Tonio Andrade原著,郑维中译,《福尔摩沙如何变成台湾府》台北:远流,页303
- ^ Pol Heyns原著,郑维中译,《荷兰时代台湾的经济·土地与税务》,台北:播种者文化,页149-150
- ^ 翁佳音,荷治时期的地方会议、贌社与王田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荷兰时代台湾的经济·土地与税务》,页149-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