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WIN网路内容防护机构

台灣有關兒少網路防護的專責單位

iWIN网路内容防护机构(英语:Institute of Watch Internet Network),简称iWIN,是中华民国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6条之授权,邀请卫生福利部教育部文化部内政部警政署数位发展部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共同筹设的儿少网路防护专责机构[1],创立于2013年8月1日[2]。其非常设机构,系由NCC透过《政府采购法》委托民间团体执行业务[3],2013年8月创立时由中华白丝带关怀协会执行,2017年1月起改由台北市电脑公会执行[4]。其非公务机关,也不具备公权力[5]

iWIN网路内容防护机构
Institute of Watch Internet Network
简称iWIN
成立时间2013年8月1日
创始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法律地位跨部会机构
服务地区 中华民国台湾
目标儿少网路防护
网站i.win.org.tw

2020年台北资讯月的iWIN摊位

业务范围

iWIN的办理事项有:[1]

  1. 儿童及少年使用网际网路行为观察。
  2. 申诉机制之建立及执行。
  3. 内容分级制度之推动及检讨。
  4. 过滤软体之建立及推动。
  5. 儿童及少年上网安全教育宣导。
  6. 推动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建立自律机制。
  7. 其他防护机制之建立及推动。

iWIN受理的申诉仅限“有害儿少身心健康”之“网路内容”[6],卫福部委由iWIN举办多场“多方利害关系人谘询会议” 邀请专家学者、社福团体、业界代表及政府机关,制定出“网路有害儿少身心健康内容例示框架”并于2018年7月31日正式对外公布[5],将有害内容分为以下六类:[7]

  1. 色情
  2. 暴力
  3. 恐怖
  4. 血腥
  5. 有害物品
  6. 其他违反儿少身心健康内容

iWIN接获民众申诉后,若发现内容未违反例示框架,将会转知业者知悉;若发现内容涉及违反例示框架或相关权责法令,将会转知业者自律改善;若发现内容有重大或明确违法,将会在转知业者改善的同时,转知权责机关依法处理[8]。至于业者具体要如何改善,iWIN会依据例示框架,建议业者采取五级防护机制中的其中一种:

  1. 禁止表现
  2. 严格年龄限制
  3. 阻拦性防护
  4. 警示性防护
  5. 无需防护机制

如果内容具“正面价值”,则防护机制可下降至少一个层级,正面价值指具正向的医疗、教学、历史背景、传统文化、正向知识性、艺术性或具媒体报导价值……等[7]

争议

外部图片链接
  iWIN争议发生后,“会win喔”成为了网路迷因——来自iWIN网路内容防护机构的Facebook专页。

2023年12月,iWIN接获民众检举,指PTT文章转载《联合新闻网》一篇报导,报导内含有日本成人游戏《雌小鬼TRAIN》的平台网址,可能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iWIN执行秘书刘昱均表示当时iWIN对如何处理该个案感到相当犹豫,因此函询了非政府组织、卫福部、县市政府社政单位,最后卫福部回函表示该个案确实可能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iWIN随后在1月17日通知两家平台下架,因此在网路上引发争议。部分不满民众反而向iWIN大量申诉企图把事情闹大,iWIN在3天内接获了1400件申诉。刘昱均表示,其实这一千多件申诉内容都没有违反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只达到年龄限制的标准,只是PTT很多版并没有设置年龄限制,因此iWIN只好要求下架内容。iWIN也在1月23日召开会议讨论儿少性剥削的定义,然而未有结论。后续又发生二次元色情抱枕制作商“黑白工房”于1月29日被iWIN要求移除网页或限制浏览的事件。[9][10][11][12]

面对舆论争议,卫福部保护服务司司长张秀鸳表示,儿少性剥削没有排除虚拟创作,例如角色穿著学生制服或形体发育状况明显未满18岁,就可以判断是儿少,若图画或影像又与性有关就适用法律规范。但她也承诺3月时会邀儿少团体、法律学者及相关专家,讨论是否要进一步订定判断原则或通则[13]。刘昱均受访时则承诺,3月讨论时会邀集包含动漫圈人士在内的代表,事前公布邀约对象名单,让关注议题的人检视有没有代表性,同时也可以公开会议纪录。[14]

出于对iWIN、卫生福利部等相关单位做法的回应,民众于2月5日也在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发表提议“二次元创作(虚拟产物、图画)受儿少性剥削条例规范限制的适切性”,提出五项诉求:

  1. 相关单位应提供二次元创作与真实儿少受害之相关性数据与社会调查结果
  2. 2024年3月底条例标准讨论会应该举办公开说明会,官方邀请与会名单与二次元创作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数量应达50%,且和政府方主管机关、民间团体之间不得有相关利益关系
  3. 判断标准应考量二次元创作相关产业与创作特性
  4. 安排公正客观的单位主导此条例之修订,开设公开直播供民众参与
  5. 《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中所述儿童及少年之定义范围应该要更具体定义

提案开放附议后一天内就达到5000人附议门槛,且在三天内附议人数达到12000人。2月17日卫福部也在参与平台上做出初步回应,表示一定会在法定两个月内作出正式回应[15]。唯张秀鸳表示,依法规及惯例,专家政府机关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包含儿少团体代表、专家学者、法律专家,产业代表人数不可能达到二分之一;讨论过程是否直播,也需取得与会者同意;虚拟性影像早已被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禁止,既然没有开放贩售就不可能统计相关数据;至于动漫产业发展的主管机关并非卫福部,而是数位发展部[16]。卫福部选定3月21日或25日举行专案会议回应网友提案,iWIN则将在3月底举行利害关系人会议。[17]卫福部后来于3月21日举行回应网友提案之专案会议。

亦有民众于2月13日在参与平台上提出另一提议“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为中心减少创作相关法律上使用评价性之不确定法律概念,并确保落实文化基本法。”,以文化角度切入议题,虽然附议速度不如上一案但亦在2月29日达到5000人成案门槛。[18]

许多政治人物皆对此事发表看法。国民党立委徐巧芯表示iWIN 以“让人觉得”作为判断标准并不妥当,但这不代表虚拟创作就不需要管理,应针对真实与虚拟分别制定规范[19]。民进党立委沈伯洋认为iWIN用“引起性联想”做为判断标准不是一个很好的作法,且虚拟世界应该跟实体世界的认定标准完全切开[20]。对于儿童及少年性剥削条例修法引起的争议,民进党立委范云称“当时都在讲防止受害者二次创伤,二次元没有受害者,对于现在(下架)做法不能接受,并非立法时对于这个制度的原意。”表示将会要求卫福部将创作者意见纳入考虑[21]。民进党立委黄捷认为iWIN管制虚拟创作已逾越了自身的规范,未来会持续追踪此议题的后续发展;民众党立委黄国昌称法律本来没有要规范二次元,未来会在立院监督iWin扩权争议[22]行政院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推动小组委员、民进党立委林月琴认为虚拟人物对幼体性交确实违反规定,但虚拟儿少裸露则有讨论空间,应该邀请各类创作者一起讨论[23]

2024年3月1日民进党立委蔡易馀立法院质询iWIN问题,之后再于Facebook发文,认为虚拟创作属于《司法院释字第617号解释》的“软蕊”,并举例虚拟创作《葬送的芙莉莲》、《七龙珠》以及历史人物二创《真·三国无双8》,主张“真实虚拟分开,严打真实放宽虚拟”,而“以真实儿童为题材之图画”、“以真实儿童档案为基础运算的AI图画制品”应该要管制。至于“以真实人物为题材的二创”如果是已作古的历史人物,除非是其继承人不允许(例如金庸小说的尹志平改为甄志丙)否则应属创作自由[24]

受到iWIN风波影响,台北市动漫企划人员职业工会、台湾 ACG 研究学会、台湾大学卡通漫画研究社也于3月9日举办了“自由与权益—2024 ACG 创作者议题论坛”,向外界表达ACG从业人员的看法,日本国会议员赤松健山田太郎、日本漫画家协会会长千叶彻弥、协会理事长里中满智子也以录影方式跨海参与。[25][26][27]

2024年3月21日卫生福利部回应网友提案之专案会议会议结束之后,卫福部发布新闻稿表示与会各方做出了“创作自由与儿少权益并重”、“法律规范有其必要”、“认定标准应更具体”、“自律先行再由主管机关认定”等四项结论[28]。然而与会的“ACGN 创作权益推动协会”、“台北市动漫企划人员职业工会”、PTT C Chat版务皆声明没有达成任何结论,不会对卫生福利部的说法背书,立委蔡易馀也在Facebook发文表示对卫福部的声明感到遗憾[29][30]

2024年3月26日民进党立委黄捷立法院质询iWIN问题,表示看不出虚拟创作和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举例《七龙珠》、《乱马½》以及亨利·达格的《薇薇安女孩的故事》等创作。黄捷建议严打真实儿少色情,并排除不涉及真实儿少的虚拟作品,而《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的有害身心内容应要有相对应等级的管制措施,引导网路健全自治。[31][32]3月27日国民党立委洪孟楷罗廷玮葛如钧也再度针对iWIN议题提出质询,洪孟楷询问相关会议文化部是否有参与,并要求文化部表明立场,葛如钧用卡通《樱桃小丸子》来举例,且质疑若将判断标准交由地方自行判定,恐造成“一国两制”。文化部部长史哲在接受质询时表示应该透过分级制度和加注警语来进行防护措施,以保障创作自由。[33]

2024年4月11日,立委蔡易馀黄捷沈伯洋与卫福部达成共识,儿少性影像、以真人所绘制之色情图画、AI生成之拟真色情图画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定处理,动漫创作回归《刑法》第235条处理,卫福部未来会给出正式函释[34][35]

2024年5月14日,卫生福利部对“有关虚拟儿童及少年图画涉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规定疑义与处理原则案”以卫部护字第1130014287号函办理函释[36]

三、考量儿童及少年之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含素描、漫画、绘画等)所涉侵害个人及社会法益,并为兼顾儿童及少年保护与创作权益,上开图画如以真实儿少为对象所绘制,或无论是否以真实儿少为对象而以生成式AI人工智慧所制造、拟真者,则依本条例规定办理,至其他儿童及少年之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如内容涉及暴力、性虐待或人兽交等猥亵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者,则依刑法第235条规定办理。此外,上开图画凡涉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网路内容,网际网路业者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采取明确可行之防护措施限制儿童及少年接取、浏览或先行移除,以确保渠等之身心发展与权益。

——卫生福利部,卫部护字第1130014287号函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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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