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张博崴山难
Reke在话题“一些整理”中的最新留言:4年前
碍于此条目性质
因为某些人提出一审国赔所以才需要列入首段,结果一直回退的用意是什么想要掩盖真相吗?在怕什么呢--Cjackh(留言) 2018年1月5日 (五) 21:03 (UTC)
编辑请求
请求已拒绝
我希望把 【张博崴山难是2011年一起发生在台湾的山难国赔争议事件,失事者为就读于中山医学大学应外系四年级学生张博崴。2017年,二审法院判定国家不应对人民登山零风险负责,且张博崴贸然下切,南投县消防局无怠忽职守,山难起因和搜救无因果关系,故免赔。[1]】 换成 【张博崴山难是2011年一起发生在台湾的山难事件,失事者为就读于中山医学大学应外系四年级学生张博崴。】 因为 山难条目本身应为论述山难事件,若要论述国赔事件请另开新条目,而非像写小说似的一直增加断章取义的内容。 --Rluibn(留言) 2018年3月6日 (二) 02:17 (UTC)
条目本身大篇幅叙述赔偿及相关争议,因此序言章节需要进行介绍。提出请求者所说的问题,我认为可以考虑将条目改名为xxx事件的类型。--Tiger(留言) 2018年3月6日 (二) 07:11 (UTC)
- 赞同楼上的观点。条目没有长到需要分拆,应该移动条目至更合适的用户名,而不是如此ep请求,删去事件的后续内容。--Antigng(留言) 2018年3月25日 (日) 16:06 (UTC)
- 条目未被保护,直接修改即可,关闭。--123.192.218.244(留言) 2018年4月4日 (三) 12:43 (UTC)
- 一被某人修改马上就保护,看来维基也跟九头蛇差不多
编辑请求
请求已处理--Suaveness(对话.贡献) 2018年4月23日 (一) 10:52 (UTC)
我希望把
“ | 张博崴山难是2011年一起发生在台湾的山难国赔争议事件,失事者为就读于中山医学大学应外系四年级学生张博崴。2017年,二审法院判定国家不应对人民登山零风险负责,且张博崴贸然下切,南投县消防局无怠忽职守,山难起因和搜救无因果关系,故免赔。 | ” |
换成
“ | 张博崴山难是2011年一起发生在台湾的山难国赔争议事件,失事者为就读于中山医学大学应外系四年级学生张博崴。2015年一审法院判定,南投县消防局违背应受期待的注意义务,终致张博崴死亡,符合“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国赔要件,判赔偿丧葬费六十七万元,精神慰抚金两百万元;消防署等其馀公务单位被认定无过失免赔。2017年,二审法院判定国家不应对人民登山零风险负责,且张博崴贸然下切,南投县消防局无怠忽职守,山难起因和搜救无因果关系,故免赔。 | ” |
因为既然有人执意要在标题加上判决,就连同一审一起加上去
--Rluibn(留言) 2018年4月10日 (二) 12:21 (UTC)
- 请求已提出近两周,未见其他使用者发表意见。检视内容后认为虽为条目导言,须尽简洁,但事件过程仍应些许提及,而非仅有最终结果。依上所述,此请求应无拒绝理由,将以所示之内容进行修改。--Suaveness(对话.贡献) 2018年4月23日 (一) 10:52 (UTC)
一些整理
做为条目的创建人,没想到后来被改成乱七八糟的样子。我先处理几件事情:
- 条目名是山难,所以定义的部分改为山难事件。后续国赔争议什么的写在第二句做为带出的讨论。
- 摘要段落清掉一些太细节的描述,例如判赔理由或免赔理由,留待段落中再说明。
- 章节架构做了一些调整。
- 张家办的论坛那些没必要条列出来,先删除,之后研究有没有比较概括式的写法。
争议段落可能近期做处理,光是用网友说实无代表性,而且目前的写法也太细碎。--Reke(留言) 2020年6月17日 (三) 08:1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