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禁止蒙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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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0日同行评审已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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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应该改为“禁蒙面法 (香港)”吗?

标题应该改为“禁蒙面法 (香港)”吗?—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英秀一心对话贡献)于2019年10月7日 (一) 01:04 (UTC)加入。回复

禁止蒙面规例?--O-ring留言2019年10月7日 (一) 16:26 (UTC)回复
( ✓ )同意 改为“禁止蒙面规例”。——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1日 (五) 11:05 (UTC)回复
( ✓ )同意:名从法条,《禁止蒙面规例》为宜。--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9年10月13日 (日) 05:52 (UTC)回复
( ✓ )同意:《禁止蒙面规例》是正式名称可见于《禁止蒙面规例》刊宪-新闻公报,名从主人Silvermetals留言2019年10月13日 (日) 19:32 (UTC)回复
(-)反对《禁止蒙面规例》(香港)较为妥当——Huangsijun17留言2019年10月14日 (一) 13:51 (UTC)回复
(!)意见:应该没有其他地方有“禁止蒙面规例”。--218.102.55.116留言2019年10月14日 (一) 19:16 (UTC)回复
(:)回应:“法(例)”是立法议会通过,“规例”是行政议会制订,定义不一样。--O-ring留言2019年10月15日 (二) 03:12 (UTC)回复
@英秀一心O-ring愚蠢的人類TenbeensSilvermetals@Huangsijun17Shwangtianyuan我想问一下:有没有数据指出该法例被称呼为“禁蒙面法”或“禁止蒙面规例”的次数的数据?我认为依照WP:COMMONNAME,应该以常用名称为条目名称为宜。Sanmosa 灾难固首发于荃湾 2019年10月16日 (三) 13:13 (UTC)回复
  • 其实我也曾在某些条目提议用“常用名称”,但似乎这说法不太受欢迎。普遍来说,媒体及示威者使用“禁蒙面法”的次数是较多的。原因之一是“禁止蒙面规例”在订立之后才出现,但社会大众在订立之前的一两个月已经开始使用“禁蒙面法”称呼这个条例,而即使规例订立后,也是多以“禁蒙面法”称呼,往往为了语调较正式的情况才使用“禁止蒙面规例”表达。 因此“禁蒙面法”可理解为习惯上的称呼。——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6日 (三) 14:02 (UTC)回复
注意:命名常规方针规定常用名称高于名从主人。我只问一个问题:“禁止蒙面规例”是否远比“禁蒙面法”不常用?@英秀一心愚蠢的人類TenbeensHuangsijun17O-ringShwangtianyuanSanmosa 灾难固首发于荃湾 2019年11月4日 (一) 03:19 (UTC)回复
@Tenbeens请留意方针是比此讨论“共识”更广泛的共识(我甚至怀疑这里是否真的有共识),IAR可不是这样随便引用的。请你证明“禁止蒙面规例”的常用性足够大,或到客栈就此提出讨论。Sanmosa 灾难固首发于荃湾 2019年11月8日 (五) 14:41 (UTC)回复

邀请参与本条目的同行评审

邀请参与,详见:同行评审页面——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4日 (一) 14:40 (UTC)回复

同行评审(第一次)

禁蒙面法 (香港)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评审期:2019年10月11日 (五) 23:40 (UTC) 至 2019年11月10日 (日) 23:40 (UTC)
下次可评审时间:2019年11月17日 (日) 23:41 (UTC)起

编写这个条目的时候,我期望能够描述立法的“背景、历程、前因后果”一类情况,类似作出“为什么会这样做”的回答。
在此想问同行:

  • 是的,这也是其中一个疑惑的部份。我同意条目内的“紧急法”相关内容应该尽量只留下与“订立禁蒙面法”有关的部份。但另一方面,这次是特区政府首次,也是现时唯一一次动用“紧急法”,所以变相地很多提及紧急法的社会言论时也“订立禁蒙面法”有关联。我会先对“紧急法”条目扩充,这样会较清楚,可以比较哪些内容适合留在“禁蒙面法”条目。——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5日 (二) 04:14 (UTC)回复
  •  完成,已把较通用性的内容移到紧急法条目,留下较直接与禁蒙面事件或作为首次引用的情况相关的内容。——愚蠢的人类 2019年10月15日 (二) 08:53 (UTC)回复

“林郑月娥多次戴口罩自打嘴巴” 感觉这个标题有失中立性

尤其是“自打嘴巴”,明显带有立场和嘲讽意味,建议删去相关语句。Lekvwa留言2021年2月14日 (日) 08:3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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