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行政區劃
丹麥國土劃分為五個行政大區(丹麥語:regioner;單數:region),下轄98個市鎮。現行的行政區域制度源自於2007丹麥市政改革計畫,取消原先的13個郡(amter),同時人口數較少的市鎮(kommuner)進行整併,使市鎮的數量從270個縮減為98個。市政改革後,區域行政單位必須負責各自區域的國家健康保險系統,其資金主要來源為全國性的8%健保稅(sundhedsbidrag)的稅收與來自政府及市鎮的基金。
每個大區設有一個首府,市政府由41位成員組成,每四年選舉一次。第一次選舉納入2005年丹麥市政選舉中進行。
大多數新整併的市鎮人口數至少有20,000人,但仍有個別例外。
大區列表
大區 | 首府 | 最大城市 | 人口 | 面積 |
---|---|---|---|---|
首都大區(Region Hovedstaden) | 希勒勒(Hillerød) | 哥本哈根(København) | 1,636,749 | 2,561 km² |
中日德蘭大區(Region Midtjylland) | 維堡(Viborg) | 奧胡斯(Århus) | 1,227,428 | 13,142 km² |
北日德蘭大區(Region Nordjylland) | 奧爾堡(Aalborg) | 奧爾堡(Aalborg) | 576,972 | 7,927 km² |
西蘭大區(Region Sjælland) | 索勒(Sorø) | 羅斯基勒(Roskilde) | 816,118 | 7,273 km² |
南丹麥大區(Region Syddanmark) | 瓦埃勒(Vejle) | 歐登塞(Odense) | 1,189,817 | 12,191 km² |
市鎮列表
參見
外部連結
- 大區及市鎮名稱地圖(丹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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