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為

中國大陸對於犯罪論採行特有的「四要件理論」,當中危害行為是其要件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識的行為[1]。危害行為分為三種基本形式:作為commission)、不作為omission[2]以及持有(possession)。

  1. ^ 对刑法中“危害行为”之理解. 中國法院網. [2014-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2. ^ 实证研究是刑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保证. 法制日報. [2014-1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