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對於犯罪論採行特有的「四要件理論」,當中危害行為是其要件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識的行為[1]。危害行為分為三種基本形式:作為(commission)、不作為(omission)[2]以及持有(posses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