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躬盛
生平
萬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浙江鄉試第八名舉人,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己未科進士,初授廣德州知州,遷刑部主事,晉廣東司員外、郎中,多所平反。崇禎初疏奏魏璫欺君誤國五罪,謂澌滅廉恥,剝削元氣,紊亂官方,魚肉生靈,銷耗物力,詞甚剴切,奉俞旨。出任保定府知府,清苑前任知縣黃宗昌升任御史後,彈劾首輔周延儒,延儒屬託同鄉史躬盛羅織罪名,誣陷黃宗昌。躬盛讓繼任的清苑知縣崔泌之去辦,被其回絕「殺人以媚人,吾不為也。」史躬盛惱羞成怒,誣其貪污錢糧三萬七千餘兩,讓其補清。崇禎三年(1630年),兩人在巡按御史前爭辯,在爭辯激烈之時,崔泌之忿憤難平,當着巡按御史甘學闊的面,以拳毆打了頂頭上司史躬盛。泌之遂被逮赴刑部大牢關押[1]。後仕至江西瑞州知府[2]。
參考文獻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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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薛耀 |
明朝廣德州知州 1619年-1622年 |
繼任: 許國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