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員會

各级机构

政法委員會,簡稱政法委,是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司法機構實施領導的黨內機構,具體職能是指導、協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的工作。

自2018年開始,武警部隊指揮權集中收歸中央軍委指揮,自此各級政法委不再擁有對同級武警部隊的指揮權力。[1]

歷史沿革

  •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簡稱中央政法委,是「政法委」名字的起源。負責指導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並受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和總理周恩來的委託,指導與聯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人民監察委員會[2]
  • 1954年10月,成立國務院第一辦公室,羅瑞卿任辦公室主任,協助總理領導有關政法口工作。1959年6月,撤銷國務院一辦,設立國務院政法辦公室,協助總理掌管內務部、公安部的工作。1960年12月,撤銷政法辦公室。1963年4月,設立國務院內務辦公室,統一管理公安部、內務部、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等4個單位的政策性問題和重要業務。對最高法、最高檢的關係是「聯繫」。
  • 1956年7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召開了第一次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會議,宣布成立「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彭真為主任委員。委員有公檢法三長董必武、羅瑞卿、張鼎丞,另一位委員是司法部黨組副書記陳養山(司法部長史良為民盟,司法部黨組書記鄭紹文因故不是中央法律委員會委員)。 該機構是秘書性質的機構,任務是完成中共中央交辦的工作,主要是法律工作方針政策及各部門分工等問題,不主管具體案件。當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設有黨組,黨組直接向中共中央負責,不向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報告工作。法律委員會只設在中央一級。[3][4][5]
  • 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關於成立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教各小組的通知》決定成立「中央政法小組」,彭真為組長、羅瑞卿為副組長,成員有副總理烏蘭夫、最高法院長、最高檢檢察長共5人。1959年5月,副總理、公安部長羅瑞卿接替彭真擔任政法小組組長,較1958年的五人成員,增加到九人,在公檢法三長外,公檢法各有一位副職也成為小組成員,分別是高克林(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周興(最高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徐子榮(公安部常務副部長),以及國務院政法辦公室副主任吳德峰、內務部部長錢瑛、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武新宇(代彭真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日常工作)。中央政法小組直屬於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共中央書記處。上述通知照抄了毛澤東的批語指出:「這些小組是黨中央的,直隸中央政治局和書記處,向它們直接做報告。大政方針在政治局,具體部署在書記處。只有一個『政治設計院』,沒有兩個『政治設計院』。大政方針和具體部署,都是一元化,黨政不分。具體執行和細節決策屬政府機構及其黨組。對大政方針和具體部署,政府機構及其黨組有建議之權,但決定權在黨中央。政府機構及其黨組和黨中央一同有檢查之權。」自1958年起,縣以上各級黨委均成立了政法小組,「協調」公、檢、法的關係,並逐漸形成重大案件由黨委審批的慣例。[3][4][5]六十年代,中央政法小組的辦事機構曾設在國務院內務辦,小組辦公室與國務院內務辦,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謝富治同時擔任政法小組組長和內務辦主任。內務辦副主任是公安部副部長嚴佑民和內務部辦公廳主任甘重斗,編制僅12人,含司機、勤務員各一人,人員均從中央政法口各機關借調。
  • 1968年最高檢察院軍代表等提交了一份請示報告,撤銷了高檢院、內務辦、內務部三個單位,公安部留下少數人,最高法院留下七八個人的辦案組,地方法院的審判業務由公安機關軍管會的審批組取代。
  • 1978年6月中央決定重設中央政法小組,「協助中央管理高法院、高檢院、公安部、民政部四個部門的一些事情」,「審核應由中央批准的死刑案件,並向中央提出處理意見。並協調處理最高法院與省、市、自治區和中央有關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案件。」。組長紀登奎,副組長黃火青(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趙蒼璧(公安部長),7名成員有程子華(民政部長)。政法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小組成員尹肇之兼任辦公室主任。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 政法小組的工作由黃火青主持。
  •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中發〔1979〕64號),文件結束了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3]「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對縣級以上幹部和知名人士等違法犯罪案件,除極少數特殊重大情況必須向上級請示者外,都由所在地的司法機關獨立依法處理。」
  • 1979年11月17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大力整頓社會治安,鄧小平確定由彭真抓這項工作。彭真於11月19日主持「中央政法機關第五次聯席會議」傳達整頓社會治安的政治局會議精神。
  • 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中央政法委員會的通知》(中發〔1980〕5號),決定成立「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在中央領導下,研究處理全國政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中央提出建議」,「協助中央處理各地有關政法工作的請示報告」,「中央政法各部門的工作仍應直接向黨中央、國務院、軍委請示報告。」《通知》規定中央政法委員會有五項職能,主要是領導立法工作,把握法律中的政治方向,並不干預具體司法工作。1980年3月決定,彭真擔任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9名委員有民政部長程子華、總政治部副主任黃玉昆。秘書長劉復之、副秘書長王漢斌尹肇之張潔清。設秘書、理論、調查研究三個組,編制50人。彭真在中央政法委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中說:「政法各部門黨組要直接向中央請示報告」,「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我聯繫政法各部門,重大的事情沒有不向中央請示報告的」,「我只是個聯絡員」,「政法各部門要在中央領導下工作,像頭和胳膊、手指的關係那樣,中央是頭,政法各部門是胳膊、手指,頭指揮胳膊、手指。不鬧獨立性,可以少犯錯誤,出了錯也不會太大。」與此同時,地方各級黨委也普遍成立了政法委員會。中共中央並未明確政法委員會是地方各級黨委的職能部門、領導政法工作。但政法委員會實際上「已經在發揮黨委職能部門的作用,已經在宏觀上統一組織領導政法各部門的工作。」[3][4]
  • 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規定,「各級黨委的政法委員會是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任務是「按照《中共中央關於成立政法委員會的通知》(中發〔1980〕5號文件)的規定,聯繫、指導政法各部門的工作;協助黨委和組織部門考察、管理幹部;組織和開展政策、法律和理論的研究工作;組織黨內聯合辦公,妥善處理重大疑難案件;組織和推動各方面落實「綜合治理」的措施」。[6]
  • 1982年9月,十二屆一中全會上當選中央書記處書記的陳丕顯,接替此前分工政法的中央書記處書記彭沖,任職中央政法委,協助彭真分管政法,並擬接任彭真擔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喬石於1985年接替陳丕顯擔任中央政法委書記
  • 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開,將實現黨政分開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首要目標和突破口,中共十三大報告指出,「長期形成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不解決,黨的領導無法真正加強,其他改革措施也難以順利實施。因此,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首先是黨政分開。黨政分開即黨政職能分開。」[3]
  • 1988年5月19日,為貫徹中共十三大報告,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的通知》,撤銷中央政法委員會,成立「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組長喬石。不設辦事機構,列入公安部編制。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的職能比中央政法委員會大大削弱,職能為指導和協調政法方面工作,一般不開政法會議,不發文件,體現了依法辦事、黨政分開的精神。民政系統不再參加中央政法領導小組的工作。在當時的30個省、市、自治區中,撤銷政法委機關的也有9個。 [3]
  • 1990年3月6日,中共中央決定恢復設立「中央政法委員會」。1990年4月2日,《中共中央關於維護社會穩定加強政法工作的通知》指出,「中央決定,恢復中央政法委員會,適當調整其職責任務,各地黨委政法領導機構的名稱統一為政法委員會,並加強必要的建設。各地黨委政法委員會的職責任務,可以參照中央政法委員會的職責任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確定。」「政法委員會恢復後,仍然要貫徹黨政職能分開的原則,主要對政法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其辦事機構主要做調查研究工作,不要過於具體干預各部門的業務,使各級政府切實負起對所屬的公安、安全、司法部門業務工作的領導責任,以保證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充分發揮政法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各級政法委員會受同級黨委領導,同時接受上級政法委員會的指導。」中央文件列舉了中央政法委員會五項任務,屬於「宏觀指導」性質。[3]內設機構只有辦公室和研究室兩個局級機構,行政編制30人,1991年3月成立中央綜治辦,編制8人。到1994年增設隊伍建設指導室,調整到1980年時的50人編制。[7]
  • 1991年3月2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成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通知》,成立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地方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立後,下設辦公室也和同級政法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8]
  • 199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廳字〔1994〕9號),將中央政法委員會的職權擴大到七項,其中包括「研究和討論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組織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研究、指導政法隊伍建設和政法各部門領導班子建設」。1995年,中央政法委員會的職權擴大到十項。在中央政法委員會職權不斷擴大的同時,地方各級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編製得到擴展,權力得到強化。[3]
  • 1999年7月,為處理法輪功問題,「中央610辦公室」設立,與中央政法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9]
  • 2012年中共十八大之後,已持續十年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中央政法委書記的局面,改變為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中共中央總書記直接聽取中央政法委書記匯報,實際上加強了中央政法委的工作。2014年1月,由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升格而成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召開,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出席並發表講話。2010年4月,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文件,要求省級政法委員會書記不兼任公安廳(局)長。中共十八大前後的地方各級黨委換屆中,多數省份的公安廳(局)長不再任政法委員會書記。[10]
  •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中強調,除涉及外交國防等特殊領域外,「政法委今後將不會介入個案」。[11]
  •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稱「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着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12]

組織結構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直屬機構

2016年改革後,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第一級職能部門之一。

中共地方各級委員會的政法委員會名為「中國共產黨某地方委員會政法委員會」。主管同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機構,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穩、反邪教等。但不分管信訪,同級的信訪局隸屬於同級地方黨委或政府辦公廳(辦公室)。

領導體制

實行首長(書記)負責制。政法委書記進入同級黨委常委會。政法委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工作。政法委設專職副書記,公、檢、法、司的負責人一般為同級政法委委員。

2012年中共十八大後,中央政法委書記不再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參考文獻

  1. ^ 中共下令 武警由中央軍委統一領導. 中央通訊社. 2017-12-27 [2017-12-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9). 
  2. ^ 《董必武年譜》,中央文獻出版社 1991年版,第 348頁。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周永坤. 政法委的历史与演变. 炎黃春秋2012年第9期. [2014-10-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4. ^ 4.0 4.1 4.2 申欣旺. 中央政法委的改革风向. 人民文摘2013年第6期.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5. ^ 5.0 5.1 彭真生平大事年表(1956年—1960年). 人民網. 2007-04-24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30). 
  6. ^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党的历史文献集和当代文献集. 人民網.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7). 
  7. ^ 劉忠:「政法委的構成與運作」,《環球法律評論》,2017年第3期,第16-38頁。
  8. ^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紹興晚報. 2011-09-17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4). 
  9. ^ 中央政法委新阵容亮相. 大公網. 2013-04-08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7). 
  10. ^ 政法委改革加速 减少案件干预. 和訊網. 2014-10-23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4-23). 
  11. ^ 媒体称除涉外等领域 政法委不再介入个案审判. 正北方網. 2013-11-22 [2013-1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8). 
  12.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鳳凰網. 2014-10-28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08).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