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節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8年5月14日) |
符節、節鉞、節杖等,是中國歷史上中央政權向官員授權,允許其代行帝王軍政職權的憑證與象徵,其形態樣式以及代表的權力各代有變化。通常是指高級外交官,或者「代天巡狩」的高階軍政官員。
符節多是權力的象徵[1],如朝廷任命的外交官、或是軍官用以調兵遣將,或是官吏以之代天巡狩、行使皇帝詔敕。
授予符節、節鉞的過程儀式常被稱為「假節」,被授予符節的大臣被稱為「持節」。重要的外交使臣大多持節,如漢代的蘇武。軍事方面,魏晉監軍使者多以持節,唐朝時,有符節的各地招討使、觀察使等高階軍官常被統稱為節度使。
歷史
漢朝官吏奉使外出時由皇帝臨時借予節杖,即假節,以提高其權威。使臣持節出巡或出使完畢後則收回其「節」。
東漢末、三國時期帝王特賜給權位極重的大臣節鉞。受此號者擁有代行帝王旨意、掌握生殺的特權。節即符節,鉞是專用於帝王儀仗的斧狀兵器,兩者都是象徵帝王權威的信符。而且是長期性的,非臨時性的,成為象徵地位高低的政治待遇。
晉朝地方軍事長官都督諸軍為第一級,監諸軍次之,督諸軍為第三等,又有使持節、持節、假節三等。使持節平時及戰時皆可斬殺二千石以下官員,持節平時可殺無官位之人,戰時可斬殺二千石以下官員,假節平時沒有權利處置人,戰時可斬殺犯軍令的人。南北朝沿襲此制[2][3][4]。
隋唐時的「使持節」,作為皇帝賜予調動軍隊的憑信:當時諸州都督、總管、刺史都加「使持節」之號。唐高祖武德元年規定,刺史加號持節。太宗貞觀二十二年以契丹窟哥為持節十州諸軍事松漠都督府都督,奚可度著為持節六州諸軍事饒樂都督府都督。其後常加,頒銅魚符,但實際並不帶節,因而無專殺權,只有節度使有旌節,可以專殺。
參見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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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 《古今圖書集成》:「周制,諸節置掌,節掌守之,辨其用,以達於天下。按《周禮地官》大司徒之職,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王門,令無節者不行於天下。」
- ^ 《晉書·卷二十四·志第十四》:及晉受禪,都督諸軍為上,監諸軍次之,督諸軍為下;使持節為上,持節次之,假節為下。使持節得殺二千石以下;持節殺無官位人,若軍事,得與使持節同;假節唯軍事得殺犯軍令者。
- ^ 《宋書·卷三十九·志第二十九》:使持節為上,持節次之,假節為下。使持節得殺二千石以下;持節殺無官位人,若軍事得與使持節同;假節唯軍事得殺犯軍令者。
- ^ 《通典·卷三十二·職官十四》:晉受魏禪,則都督諸軍為上,監諸軍次之,督諸軍為下。使持節為上,持節次之,假節為下。使持節得殺二千石以下。持節殺無官位人,若軍事,得與使持節同。假節,唯軍事得殺犯軍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