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22年11月
由YFdyh000在話題設一事件的兩個同性質條目,日後若合併是否應按照創立時間的優先次序,亦或品質或其他因素?上作出的最新留言: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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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一事件的兩個同性質條目,日後若合併是否應按照創立時間的優先次序,亦或品質或其他因素?
如題--詠梅閣—WMLO(留言) 2022年11月26日 (六) 12:33 (UTC)
- 時間。首先,在顯示條目未創建的時候已經提示了你先去嘗試進行搜尋,你不先去試着找就直接動筆開始寫是你的失職。其次,品質或其他因素是主觀標準,創建時間是客觀標準,按照創建時間來辦事最不會出現爭議。第三,先到先得是行之有年的準則,早已成為習慣。最後,沒有人說把A合併到B,B的內容就要一定override在A之上,你覺得xtools顯示不出是你創建了條目,說實話,這種事情why care。--MilkyDefer 2022年11月26日 (六) 15:23 (UTC)
- 我覺得說是「失職」又過了。有時候確實建立時間很接近,搜尋時找不到很正常。--Ghren🐦🕚 2022年11月26日 (六) 15:59 (UTC)
- 首先,我一不是基金會的正式職員,也不是如您二位系本站的回退員、巡查員或管理員,說我失職之指控言過其實。至於「xtools顯示不出是你創建了條目」;總的來說,未能顯示是本人所創建之條目,亦將影響我未來申請有關榮譽、職權(即限定標準)。若尊敬的MilkyDefer閣下未曾申請維基ACG專題創作獎之類,我可能會被尹說服,畢竟說實話,這種事情why cares[開玩笑的]。撇去以上個人利益的角度,如果社群多數意見認為時間優先,且未避免擴及條目所有權之行為,我亦不提出異議,但出於個人觀感我不會主動移動。但也希望能獲得更多討論,這樣日後爭議也能少些。——詠梅閣—WMLO(留言) 2022年11月26日 (六) 17:31 (UTC)
- 方才知曉上海烏魯木齊路抗議事件後,對此深受感觸。誠然,無論在社群前還是社群外,我都不能在這裡提及政治觀點;但我看了現場影片後,我認為他人為了不干自身之事而挺身而出,是一種可貴的勇氣,也令人敬佩,且在這樣的氣魄面前,任何的私利都顯得微不足道。故請允許我收回上述發言,我將自行移動至2022年鄭州富士康抗議。感謝各位的指教。——詠梅閣—WMLO(留言) 2022年11月27日 (日) 00:33 (UTC)
- 如果真的擔心直接合併重定向也無妨,這樣建立條目的紀錄也會在;至於維基榮譽的判定問題另外開一個討論串不是更好嗎?--SunAfterRain 2022年11月29日 (二) 04:19 (UTC)
- 按時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1月27日 (日) 14:29 (UTC)
- 沒有明確規定,協商,個人傾向保留較早、質量和內容尚可、歷史記錄和參與者較多的版本,此例牽扯多個因素,只能協商。「創建者」身份重要又真的不重要,在意者應自撰「主編(擴充)條目名單」。「較早創建」難有確切標準,比如A用幾十筆建立了完善的草稿,B創建了一句話的正式條目,誰為先;又如存廢覆核復還(合併)、部分侵權重建、原條目下重寫等情況,創建者身份都會失去。--YFdyh000(留言) 2022年11月30日 (三) 07:2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