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白銀協定

1933年国际条约

倫敦白銀協定》(英語:the London Agreement on Silver),也稱《國際白銀協定》、《白銀協定》、《八國白銀協定》,是8個產銀國與用銀國之間於1933年7月22日倫敦經濟會議上達成的協議,其宣稱主旨是維持世界銀價的穩定,實際上是由美國代表白銀參議員畢德門起草並在會議外達成。協定規定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墨西哥秘魯5個產銀國和中國印度西班牙3個用銀國需要在1934至1938年4年間遵守協定,合作維持銀價穩定,產銀國不得在條約有效期內出售白銀,產銀5國應該合計在市場購買3500萬盎司純銀,其中美國在協定中承諾購買24421410盎司白銀,中國則不得出售白銀。[1]:111-116[2][3][4]

參考資料

  1. ^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參事室 (編).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2022-09-25]. ISBN 978720800854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24). 
  2. ^ Four Years of the Silver Program. CQ Researcher by CQ Press. [2022-09-25] (英語). 
  3. ^ 戴相龍; 黃達 (編). 中华金融辞库. 中國金融出版社. 198. ISBN 9787504920485. 
  4. ^ 趙德馨 (編). 中国经济史辞典. 湖北辭書出版社. 1990. ISBN 7-5403-0031-0. OCLC 29755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