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白银协定
1933年国际条约
《伦敦白银协定》(英语:the London Agreement on Silver),也称《国际白银协定》、《白银协定》、《八国白银协定》,是8个产银国与用银国之间于1933年7月22日伦敦经济会议上达成的协议,其宣称主旨是维持世界银价的稳定,实际上是由美国代表白银参议员毕德门起草并在会议外达成。协定规定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墨西哥、秘鲁5个产银国和中国、印度、西班牙3个用银国需要在1934至1938年4年间遵守协定,合作维持银价稳定,产银国不得在条约有效期内出售白银,产银5国应该合计在市场购买3500万盎司纯银,其中美国在协定中承诺购买24421410盎司白银,中国则不得出售白银。[1]:111-116[2][3][4]
参考资料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罗斯福批准条约的声明
- ^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 (编). 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2022-09-25]. ISBN 978720800854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24).
- ^ Four Years of the Silver Program. CQ Researcher by CQ Press. [2022-09-25] (英语).
- ^ 戴相龙; 黄达 (编). 中华金融辞库.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8. ISBN 9787504920485.
- ^ 赵德馨 (编). 中国经济史辞典. 湖北辞书出版社. 1990. ISBN 7-5403-0031-0. OCLC 29755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