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根法案
《梅根法案》(英語:Megan's Law)是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名稱來自一個遭性侵害並被殺害的女童[1]。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互聯網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2]。
起源
1994年7月29日,新澤西州一個女童梅根·康卡遭有性侵害前科的男子傑西·提門德夸斯性侵並被殺害[1]。受害者的父母不知道犯案者搬到他們居住的地方,因此催生此法案。
其他國家與地區
中華民國在2011年3月發生一件性侵犯林國政,刑滿出獄後隨即再犯,性侵14歲少女,並且殺死被害人的案件。[3][4]適逢當時中華民國社會正在推促嚴懲與嚴加管制性侵犯的立法,相關法案已進入立法院通過一讀,於是網絡上有發動連署,傚法美國以被害者命名法案的做法,呼籲將當時行政院研議中、酌採美國《梅根法案》和《潔西卡法案》精神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錨點失效]》命名為《于嘉法案》(不過法案最後並非依照他們的版本通過,也沒有依此命名)。[5]然而最終通過的修法版本,僅止於由主管機關建立全國性侵犯的檔案資料,沒有提供民眾查詢的部分。[6]
相關條目
- 潔西卡法案:美國佛羅里達州2006年通過的法案,內容為:兒童性侵犯的初犯大幅提高刑度,實施社區監控,包括:終身配帶電子腳鐐、禁止接近兒童常活動的場所、被警方長期監視。
- 薩拉法案:英國2008年通過的法案,內容為:政府應該讓家裏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知悉是否有兒童性侵前科犯住在他們的社區。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錨點失效]:2011年台灣通過的法案,內容部分效法美國的《潔西卡法案》和《梅根法案》。
參考資料
- ^ 1.0 1.1 Glaberson, William. "Man at Heart of Megan's Law Convicted of Her Grisly Murder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he New York Times. Saturday May 31, 1997. Retrieved on September 30, 2009.
- ^ 公布性侵犯個資 台灣版梅根法案. 聯合晚報. 2011-03-28 [2011-03-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2-22).
- ^ 性侵犯出獄 少女即失蹤. 蘋果日報. 2011-03-21 [2013-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2-05).
雲林葉姓女國中學生遭性侵累犯林國政性侵勒斃 人神共憤!. 聯合報雲林地方新聞. 2011-03-27 [2013-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6-30). - ^ 該案件由雲林地方法院審理,目前(2013-03-07)尚未終結。
- ^ 請將這次立院和法務部修法命名為于嘉法案紀念葉小妹妹!. Facebook. 朱學恆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2011-03-29 [2013-03-07].
朱學恆. 社會的改變,在於從悲劇中記取教訓....于嘉法案的進展。. 朱學恆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2011-05-13 [2013-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曾韋禎. 性侵防治法修正 擴大強制治療對象. 自由電子報. 楊國文 (自由時報). 2011-10-26 [2013-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21).
外部連結
- (英文)Recidivism of Sex Offenders Released from Prison in 1994 (USDOJ government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