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根法案
《梅根法案》(英语:Megan's Law)是美国性犯罪者资讯公开法的俗称,名称来自一个遭性侵害并被杀害的女童[1]。法案规定美国各州必须建立性罪犯和骚扰儿童罪犯的档案,并规定各州必须知会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区,将有性侵儿童前科者的个人资料公开在互联网上,供民众查询及事先采取保护措施[2]。
起源
1994年7月29日,新泽西州一个女童梅根·康卡遭有性侵害前科的男子杰西·提门德夸斯性侵并被杀害[1]。受害者的父母不知道犯案者搬到他们居住的地方,因此催生此法案。
其他国家与地区
中华民国在2011年3月发生一件性侵犯林国政,刑满出狱后随即再犯,性侵14岁少女,并且杀死被害人的案件。[3][4]适逢当时中华民国社会正在推促严惩与严加管制性侵犯的立法,相关法案已进入立法院通过一读,于是网络上有发动连署,效法美国以被害者命名法案的做法,呼吁将当时行政院研议中、酌采美国《梅根法案》和《洁西卡法案》精神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锚点失效]》命名为《于嘉法案》(不过法案最后并非依照他们的版本通过,也没有依此命名)。[5]然而最终通过的修法版本,仅止于由主管机关建立全国性侵犯的档案资料,没有提供民众查询的部分。[6]
相关条目
- 洁西卡法案:美国佛罗里达州2006年通过的法案,内容为:儿童性侵犯的初犯大幅提高刑度,实施社区监控,包括:终身配带电子脚镣、禁止接近儿童常活动的场所、被警方长期监视。
- 萨拉法案:英国2008年通过的法案,内容为:政府应该让家里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知悉是否有儿童性侵前科犯住在他们的社区。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锚点失效]:2011年台湾通过的法案,内容部分效法美国的《洁西卡法案》和《梅根法案》。
参考资料
- ^ 1.0 1.1 Glaberson, William. "Man at Heart of Megan's Law Convicted of Her Grisly Murder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he New York Times. Saturday May 31, 1997. Retrieved on September 30, 2009.
- ^ 公布性侵犯個資 台灣版梅根法案. 联合晚报. 2011-03-28 [2011-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22).
- ^ 性侵犯出獄 少女即失蹤. 苹果日报. 2011-03-21 [2013-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2-05).
雲林葉姓女國中學生遭性侵累犯林國政性侵勒斃 人神共憤!. 联合报云林地方新闻. 2011-03-27 [2013-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30). - ^ 该案件由云林地方法院审理,目前(2013-03-07)尚未终结。
- ^ 請將這次立院和法務部修法命名為于嘉法案紀念葉小妹妹!. Facebook. 朱学恒的阿宅万事通事务所. 2011-03-29 [2013-03-07].
朱学恒. 社會的改變,在於從悲劇中記取教訓....于嘉法案的進展。. 朱学恒的阿宅万事通事务所. 2011-05-13 [2013-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曾韦祯. 性侵防治法修正 擴大強制治療對象. 自由电子报. 杨国文 (自由时报). 2011-10-26 [2013-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5-21).
外部链接
- (英文)Recidivism of Sex Offenders Released from Prison in 1994 (USDOJ government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