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洋法

越南海洋法》(越南語Luật Biển Việt Nam律㴜越南、Vietnam maritime law),2012年6月21日由越南國會審議通過,[1]含7章、55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1條即確認了越南西沙群島(越南稱「黃沙群島」,越南語Quần đảo Hoàng Sa群島黃沙)和南沙群島(越南稱:「長沙群島」,越南語Quần đảo Trường Sa群島長沙)的主權。越南稱該法的制定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概述

  • 第一章:範圍、定義等綜合內容。
  • 第二章:對越南海洋區的規定,包括領海基線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島嶼群島等。
  • 第三章:對越南海洋區中活動的規定,含:在領海進行無害通過,在領海確保無害通過的交通管制,領海中的活動禁區和限制區,有關外國來越南的軍事公務船隻,外國軍事和公務船隻在越南海洋範圍內的責任,對於船隻在越南內海和領海從事秘密活動,有關外國船隻案件的刑事民事裁決權,對外國船隻的驅逐權等。
  • 第四章:海洋經濟。條款涉及海洋經濟的發展原則、海洋經濟各業、海洋經濟的發展規劃、海洋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對海洋和島嶼上經濟投資的刺激和優待。
  • 第五章:對海洋巡邏和稽查的規定和條款,巡查任務、責任範圍、旗幟制服徽章

海洋法還有一章(第六章)有關違反該法的處理方式。該章包括處理違犯地點、預防違法措施、向外交部通報與對違法者的處理。

中華民國反應

中華民國外交部對越南「海洋法」內文擅將中華民國西沙及南沙群島納入越南主權及管轄範圍,表達嚴正關切與抗議,並重申中華民國政府立場如下:

一、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水域俱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水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不容置疑。中華民國對該四群島及其水域享有一切應有權益,任何國家無論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張或佔據,俱屬非法,我政府一概不予承認。

二、中華民國政府一向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基本原則處理南海爭端,在此再次重申相鄰南海各島礁的國家,應依據國際法的原則與精神,自我節制及維持航行自由,勿採取任何影響南海地區和平穩定的片面措施,並以對話代替對抗,共同和平解決南海爭端。[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應

該法律獲通過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佈成立三沙市管轄包括西沙和南沙群島在內的南海諸島[3][4]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