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于敏(1540年—?),字訥甫,號繼節,山西潞安府長治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趙于敏
大明河南府知府
籍貫山西潞安府長治縣
字號字訥甫
出生嘉靖十九年庚子三月二十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李氏
出身
  • 嘉靖四十三年甲子科舉人
  • 隆慶五年辛未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甲子科山西鄉試第二名舉人,隆慶五年(1571年)中式辛未科會試第一百九十八名,二甲第三名進士[1][2]。戶部觀政,授陝西河州知州,萬曆三年(1575年)升廣平府同知河南府知府,九年十月因剋扣庫銀,被押入京審訊,十年三月被革職為民[3][4]

家族

曾祖趙會,典膳 贈左布政使;祖父趙秉忠,州同知 贈左布政使;父趙希夔,河南左布政使進階通奉大夫。母張氏(封夫人)。具慶下。兄趙于實,弟趙于朴[5]

參考文獻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一百一十八》:萬曆九年十一月,戶部奏河南府起解太倉額銀四萬四千七十餘兩,計少五百九十六兩,錠數不依部題,法馬全用私鑄。據總督劉思問、科道萬象春等審究情節,系知府趙于敏扣克所致,宜通行提問,以正侵盜之罪。得旨:趙于敏並經手人役與四樣法馬,都着撫按官提解來京,與原解官李湘對訊。萬曆十年三月,革河南府知府趙于敏職為民。于敏先以侵克官銀問遣,因具疏自辯,部議借抵錢糧,查明補徵在庫,于敏情可原乃釋。
  4. ^ 长治县进士名录. 長治市情網. [2013-08-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8-19). 
  5.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隆慶五年辛未科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