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賈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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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4日優良條目評選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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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賈達德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政治與軍事人物 - 政治人物,提名人:Clithering200+ DYK 2015年2月24日 (二) 16:32 (UTC)回覆

    投票期:2015年2月24日 (二) 16:32 (UTC) 至 2015年3月3日 (二) 16:32 (UTC)
    8支持,0反對,入選。--219.129.198.98留言2015年3月4日 (三) 00:16 (UTC)回覆

    特色條目評選

    賈達德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官員,提名人: 萬惡之源-昏君 2015年4月4日 (六) 07:54 (UTC)回覆

    投票期:2015年4月4日 (六) 07:54 (UTC) 至 2015年4月18日 (六) 07:54 (UTC)

    13票支持,2票反對,入選。—Howard61313留言2015年4月18日 (六) 08:47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賈達德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6月18日 (一) 16:24 (UTC)回覆

    謹轉一則錯置的討論回原條目如次:賈達德

    您好,維基百科條目內容須以可查證來源支持。就您對賈達德條目的修訂,請提供參考資料列明有關文件由「賈達德」核發。根據目前提供的參考資料,只提及「香港入境事務所主任」,在有存疑的前提下推論為「賈達德」,屬原創研究,謝謝。---ClitheringMMXXIII 2023年11月29日 (三) 11:06 (UTC)回覆

    您好,請首先注意,該條目的討論應依照維基規定程序於該條目的討論頁提交各編輯公評,並可受香港入境事務處主事同仁參與以明實情。若無法達成共識時,後續步驟可提報速刪,或提交管理員裁決。您二次擅自大筆刪除後,在本人私人行政頁面討論而不在條目領域討論,以規避有關討論程序與專業意見,此為違例行為。

    您將「原創研究」無限上網為僅能引述原文字句,定義原文未提及的字句即屬原創之意見有誤,如此則事實上反成對原著作的侵權行為,且使維基百科根本無法整合運作,純為剪貼簿。監察院報告原文明述文件由香港入境事務所主任於1986年12月12日發予:
    1. 香港主管難民接納事務部門即「入境事務處」,非「入境事務所」,明顯為筆誤。
    2. 英屬香港的對外官方語言是英文,原件英文是 Director,港譯該處主管職稱是「處長」,但處長一詞在台係指處室主管,屬事務官銜,綜滙內部簽呈,但無權代表部門對外部受文者發文。Director 在台灣自國民黨時期傳統延用「主任」一詞,指單位主官,非閣下所理解的泛指日常批文的出入境執法人員「Officer」- 此詞的法律定義實限於軍職,與一般民眾慣稱不同;警官、消防官與其他對人民執法人員在法律定位仍比照文官系統「Official」,非軍法體系。
    3. 1983-1989年間,賈達德確任入境事務處主官無誤,如前所述,有關文件事涉人權與國際公約,確係由其依法簽批方得執行,非任何屬下可受權違反官方文書格式擅自核批發佈;閣下認為另有其人,請說明原委以明其法律刑責。

    本段討論將依維基規定移置原屬條目討論頁交由公示參與,此處錯置將於稍後維護清理時刪除。 Mickie-Mickie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14:13 (UTC)回覆


    謝謝您的回覆。首先,維基百科沒有硬性規定條目相關討論只可於條目討論頁進行,不存在「違例」行為。維基百科沒有將用戶討論頁定義為「私人行政頁面」,如在本頁留言有任何版規遵循,建議日後在頁面置頂說明。我沒有任何逃避其他人參與討論的意思,原意只是想讓您留意有新留言儘快跟進回覆。我絕對歡迎把討論轉回條目討論頁或互助客棧繼續。
    返回正題,我沒有「無限上網為僅能引述原文字句」,而是現時資料來源確有存疑之處,您在上面剛新指出「原件英文是Director」,還請提供出處以釋疑慮,謝謝。--ClitheringMMXXIII 2023年11月29日 (三) 15:23 (UTC)回覆

    您以下的看法也須有參考來源支持:「各國政府處理外國難民之通告與其身份文件因涉國際公約,屬對外事務而需由首長正式具逐一銜署印發佈以代表政府負責,此通例全球皆然,非授權由事務官員簽批,否則無效亦不合程序規定」。此外,現時參考來源提及的是「香港入境事務所主任簽署予越南籍船主,「未曾遺失或損毀船上物品」之聲明書1份」。照字面解讀,只是一張行政上的聲明書說明入境處沒有對該船物品造成遺失或損毀,與難民處理和難民身份本身無關。再者,參考來源所指的「通告書」和「續航」都指「香港政府」,沒有說明是「人民入境事務處」,因此沒有可能直接解讀為「通告書」由入境處或賈達德發出或「續航」由入境處或賈達德協助,所謂「續航」也有可能由香港水警海事處負責。--ClitheringMMXXIII 2023年11月29日 (三) 11:51 (UTC)回覆

    閣下濫用懷疑論已步入極端地步,在下在編輯回退摘要中好意提醒您在條目本文之外的基本公共行政常識,別做無智濫刪之舉。不信解釋的話可逕提交管理員裁決,而足下竟稱此亦「須有參考來源支持」!「行政學概論」、「行政法原理」與「國際法」都是一年級課程,試問多年的法政與研究所課程要如何放在「編輯摘要」欄三行字限中從初學開始解釋?不懂可回學校向教授請益,或勞請入境事務處的同仁協助代查解惑,不是在網上演鍵盤俠擅自大刪,就連「主任」職稱和「Officer」分類兩個基本公務術語在港台定義差異都分不清楚,您認為港英政府給越南難民的重要入境與離境文件是由辦事員自署自批後以中文發放的嗎!

    香港政府沒有中文的「移民署」,其英文的「Immigration Department」即是其入境事務處,而非其他部門。1960年代起,香港的自由法治首冠全球華人世界,遠盛過中國大陸與當時台灣的蔣氏政權;自1970年代起出現大量越南難民後,即一直恪遵《難民地位公約》及其議定書統籌處理入境難民的接待、救助與處理業務。有關文件皆依其行政規範統一發出,並無疊床架屋、權責不清之情事;其公務員運作根本非如閣下所形容般違法擅權、乃至文件內容如此模糊不清。您將入境事務處的文件逐字限譯,故意玩弄文字遊戲,不論上下文義而將其分解至支離破碎,使其根本喪失參考價值,卻不做任何說明誰才是文中的主任,並以此藉口未經討論取得共識即二次擅自刪盡全段。

    香港水警負責境內水域各種公共安全,因此協助難民傳送與收容安全的基本勤務,但不包含政府的難民政策及其後續審理業務,更不可能管到難民對無限期扣押或協助續航的抉擇。海事處掌管航運安全、港口監管與船舶註冊等一般行政業務,其性質廻異於申請庇護而統一管理的特殊難民處境,更不主導其後續補給物資,兩者皆無有所需的行政資源與法定主導權限,更不會干涉入境事務處有司的管轄運作,除非難民在境內觸法或被攻擊而須主動偵辦,但仍須會簽入境事務處以配合協調處理方案。閣下模擬兩可的「也有可能由香港水警或海事處負責」推論才是原創研究的天方夜譚。

    本段討論將依維基規定移置原屬條目討論頁交由公示參與,此處錯置將於稍後維護清理時刪除。Mickie-Mickie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18:20 (UTC)回覆


    可供查證是維基百科內容的門檻,並不能說我「濫用懷疑論已步入極端的地步」作為推諉缺乏可供查證來源以及進行原創研究的辯解。尤其是賈達德條目作為典範條目,對內容準繩度有很高的要求,您作為提供可疑內容的編輯,實在有舉證責任釋除懷疑。如屬你口中的「常識」竟無可供查證來源支撐,實屬奇聞。
    另外,其實您沒有真正回答我的問題,然後只是洋洋灑灑的說出自己的「看法」,當然這些「看法」只是自話自說,沒有實據支持,當中多有訛誤之處暫不作深究。我說「也有可能由香港水警或海事處負責」,正正用作反映您在沒有可供查證來源的情況下,一口認定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賈達德簽發「未曾遺失或損毀船上物品」之聲明書、簽發「通告書」、及協助「續航」一樣,令人充滿疑問。
    返回正題,參考您暫時提供的監察院報告,請提供可查證來源以澄清以下資料:
    • (1)報告第186頁提及:1987年1月12日香港政府對該船全體乘員「就無限期扣押或協助續航兩者間,自行抉擇」通告書4份請提供可查證來源證明「香港政府」指「入境處」及「賈達德」
    • (2)報告第185-186頁及第344頁提及:1986年12月12日香港入境事務所主任簽署予越南籍船主,「未曾遺失或損毀船上物品」之聲明書1份請提供可查證來源證明「香港入境事務所主任」指「賈達德」;及
    • (3)參考整份報告,沒有資料顯示香港政府對三七事件中遇害的越南籍人士界定為越南難民。請提供可查證來源支持香港政府界定遇害的越南籍人士界定為越南難民的說法。另外,我會在互助客棧發起討論邀請更多維基編輯參與,謝謝。--ClitheringMMXXIII 2023年11月29日 (三) 19:08 (UTC)回覆
    我就補一句:好一個「基本公共行政常識」,香港和臺灣連法系都不同,何來共通的「公共行政常識」?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30日 (四) 08:19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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