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贾达德

Sanmosa在话题“谨转一则错置的讨论回原条目如次:贾达德”中的最新留言:1年前
典范条目贾达德是一条典范条目,即此条目可作为维基百科社群的典范之作。如有需要,请勇于更新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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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4日优良条目评选入选
2015年4月17日典范条目评选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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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专题 (获评典范级未知重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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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优良条目评选

    贾达德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政治与军事人物 - 政治人物,提名人:Clithering200+ DYK 2015年2月24日 (二) 16:32 (UTC)回复

    投票期:2015年2月24日 (二) 16:32 (UTC) 至 2015年3月3日 (二) 16:32 (UTC)
    8支持,0反对,入选。--219.129.198.98留言2015年3月4日 (三) 00:16 (UTC)回复

    特色条目评选

    贾达德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官员,提名人: 万恶之源-昏君 2015年4月4日 (六) 07:54 (UTC)回复

    投票期:2015年4月4日 (六) 07:54 (UTC) 至 2015年4月18日 (六) 07:54 (UTC)

    13票支持,2票反对,入选。—Howard61313留言2015年4月18日 (六) 08:4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贾达德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6月18日 (一) 16:24 (UTC)回复

    谨转一则错置的讨论回原条目如次:贾达德

    您好,维基百科条目内容须以可查证来源支持。就您对贾达德条目的修订,请提供参考资料列明有关文件由“贾达德”核发。根据目前提供的参考资料,只提及“香港入境事务所主任”,在有存疑的前提下推论为“贾达德”,属原创研究,谢谢。---ClitheringMMXXIII 2023年11月29日 (三) 11:06 (UTC)回复

    您好,请首先注意,该条目的讨论应依照维基规定程序于该条目的讨论页提交各编辑公评,并可受香港入境事务处主事同仁参与以明实情。若无法达成共识时,后续步骤可提报速删,或提交管理员裁决。您二次擅自大笔删除后,在本人私人行政页面讨论而不在条目领域讨论,以规避有关讨论程序与专业意见,此为违例行为。

    您将“原创研究”无限上网为仅能引述原文字句,定义原文未提及的字句即属原创之意见有误,如此则事实上反成对原著作的侵权行为,且使维基百科根本无法整合运作,纯为剪贴簿。监察院报告原文明述文件由香港入境事务所主任于1986年12月12日发予:
    1. 香港主管难民接纳事务部门即“入境事务处”,非“入境事务所”,明显为笔误。
    2. 英属香港的对外官方语言是英文,原件英文是 Director,港译该处主管职称是“处长”,但处长一词在台系指处室主管,属事务官衔,综汇内部签呈,但无权代表部门对外部受文者发文。Director 在台湾自国民党时期传统延用“主任”一词,指单位主官,非阁下所理解的泛指日常批文的出入境执法人员“Officer”- 此词的法律定义实限于军职,与一般民众惯称不同;警官、消防官与其他对人民执法人员在法律定位仍比照文官系统“Official”,非军法体系。
    3. 1983-1989年间,贾达德确任入境事务处主官无误,如前所述,有关文件事涉人权与国际公约,确系由其依法签批方得执行,非任何属下可受权违反官方文书格式擅自核批发布;阁下认为另有其人,请说明原委以明其法律刑责。

    本段讨论将依维基规定移置原属条目讨论页交由公示参与,此处错置将于稍后维护清理时删除。 Mickie-Mickie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14:13 (UTC)回复


    谢谢您的回复。首先,维基百科没有硬性规定条目相关讨论只可于条目讨论页进行,不存在“违例”行为。维基百科没有将用户讨论页定义为“私人行政页面”,如在本页留言有任何版规遵循,建议日后在页面置顶说明。我没有任何逃避其他人参与讨论的意思,原意只是想让您留意有新留言尽快跟进回复。我绝对欢迎把讨论转回条目讨论页或互助客栈继续。
    返回正题,我没有“无限上网为仅能引述原文字句”,而是现时资料来源确有存疑之处,您在上面刚新指出“原件英文是Director”,还请提供出处以释疑虑,谢谢。--ClitheringMMXXIII 2023年11月29日 (三) 15:23 (UTC)回复

    您以下的看法也须有参考来源支持:“各国政府处理外国难民之通告与其身份文件因涉国际公约,属对外事务而需由首长正式具逐一衔署印发布以代表政府负责,此通例全球皆然,非授权由事务官员签批,否则无效亦不合程序规定”。此外,现时参考来源提及的是“香港入境事务所主任签署予越南籍船主,“未曾遗失或损毁船上物品”之声明书1份”。照字面解读,只是一张行政上的声明书说明入境处没有对该船物品造成遗失或损毁,与难民处理和难民身份本身无关。再者,参考来源所指的“通告书”和“续航”都指“香港政府”,没有说明是“人民入境事务处”,因此没有可能直接解读为“通告书”由入境处或贾达德发出或“续航”由入境处或贾达德协助,所谓“续航”也有可能由香港水警海事处负责。--ClitheringMMXXIII 2023年11月29日 (三) 11:51 (UTC)回复

    阁下滥用怀疑论已步入极端地步,在下在编辑回退摘要中好意提醒您在条目本文之外的基本公共行政常识,别做无智滥删之举。不信解释的话可迳提交管理员裁决,而足下竟称此亦“须有参考来源支持”!“行政学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国际法”都是一年级课程,试问多年的法政与研究所课程要如何放在“编辑摘要”栏三行字限中从初学开始解释?不懂可回学校向教授请益,或劳请入境事务处的同仁协助代查解惑,不是在网上演键盘侠擅自大删,就连“主任”职称和“Officer”分类两个基本公务术语在港台定义差异都分不清楚,您认为港英政府给越南难民的重要入境与离境文件是由办事员自署自批后以中文发放的吗!

    香港政府没有中文的“移民署”,其英文的“Immigration Department”即是其入境事务处,而非其他部门。1960年代起,香港的自由法治首冠全球华人世界,远盛过中国大陆与当时台湾的蒋氏政权;自1970年代起出现大量越南难民后,即一直恪遵《难民地位公约》及其议定书统筹处理入境难民的接待、救助与处理业务。有关文件皆依其行政规范统一发出,并无叠床架屋、权责不清之情事;其公务员运作根本非如阁下所形容般违法擅权、乃至文件内容如此模糊不清。您将入境事务处的文件逐字限译,故意玩弄文字游戏,不论上下文义而将其分解至支离破碎,使其根本丧失参考价值,却不做任何说明谁才是文中的主任,并以此借口未经讨论取得共识即二次擅自删尽全段。

    香港水警负责境内水域各种公共安全,因此协助难民传送与收容安全的基本勤务,但不包含政府的难民政策及其后续审理业务,更不可能管到难民对无限期扣押或协助续航的抉择。海事处掌管航运安全、港口监管与船舶注册等一般行政业务,其性质回异于申请庇护而统一管理的特殊难民处境,更不主导其后续补给物资,两者皆无有所需的行政资源与法定主导权限,更不会干涉入境事务处有司的管辖运作,除非难民在境内触法或被攻击而须主动侦办,但仍须会签入境事务处以配合协调处理方案。阁下模拟两可的“也有可能由香港水警或海事处负责”推论才是原创研究的天方夜谭。

    本段讨论将依维基规定移置原属条目讨论页交由公示参与,此处错置将于稍后维护清理时删除。Mickie-Mickie留言2023年11月29日 (三) 18:20 (UTC)回复


    可供查证是维基百科内容的门槛,并不能说我“滥用怀疑论已步入极端的地步”作为推诿缺乏可供查证来源以及进行原创研究的辩解。尤其是贾达德条目作为典范条目,对内容准绳度有很高的要求,您作为提供可疑内容的编辑,实在有举证责任释除怀疑。如属你口中的“常识”竟无可供查证来源支撑,实属奇闻。
    另外,其实您没有真正回答我的问题,然后只是洋洋洒洒的说出自己的“看法”,当然这些“看法”只是自话自说,没有实据支持,当中多有讹误之处暂不作深究。我说“也有可能由香港水警或海事处负责”,正正用作反映您在没有可供查证来源的情况下,一口认定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贾达德签发“未曾遗失或损毁船上物品”之声明书、签发“通告书”、及协助“续航”一样,令人充满疑问。
    返回正题,参考您暂时提供的监察院报告,请提供可查证来源以澄清以下资料:
    • (1)报告第186页提及:1987年1月12日香港政府对该船全体乘员“就无限期扣押或协助续航两者间,自行抉择”通告书4份请提供可查证来源证明“香港政府”指“入境处”及“贾达德”
    • (2)报告第185-186页及第344页提及:1986年12月12日香港入境事务所主任签署予越南籍船主,“未曾遗失或损毁船上物品”之声明书1份请提供可查证来源证明“香港入境事务所主任”指“贾达德”;及
    • (3)参考整份报告,没有资料显示香港政府对三七事件中遇害的越南籍人士界定为越南难民。请提供可查证来源支持香港政府界定遇害的越南籍人士界定为越南难民的说法。另外,我会在互助客栈发起讨论邀请更多维基编辑参与,谢谢。--ClitheringMMXXIII 2023年11月29日 (三) 19:08 (UTC)回复
    我就补一句:好一个“基本公共行政常识”,香港和台湾连法系都不同,何来共通的“公共行政常识”?Sanmosa Ινα κραζω σοι 2023年11月30日 (四) 08:1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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