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1.A - 刪除方針程序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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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編制基礎和適用範圍
本實施導則根據《刪除方針(PL401)》(下稱「方針」)、《快速保留指引(GD701)》和《關閉存廢討論指引(GD702)》的規定和實際操作慣例編制,適用於處理存廢討論(包括頁面存廢討論和檔案存廢討論)中的程序性問題。
第2條 存廢討論的參與者
根據方針規定,存廢覆核程序必須包含以下參與者:
  1. 存廢討論提交人(下稱「提交人」):提交存廢討論的、具有自動確認用戶權限的編輯;
  2. 存廢討論結案人(下稱「結案人」):處理申請並裁定處理結果的管理員。
存廢討論進行的過程中,必須通知以下編輯:
  1. 頁面的創建者或文件的上傳者;
  2. 被轉介的相關程序中的申請或提交人;
存廢討論進行的過程中,如有必要可以通知以下編輯:
  1. 之前已結束相關程序中行使覆核、裁定處理結果和執行處理結果權限的人;
  2. 之前已結束相關程序中的申請或提交人;
  3. 頁面或修訂的主要編輯;
  4. 原存廢覆核、存廢討論或版本刪除中參與討論的編輯,或原快速刪除中提出異議和參與討論的編輯。
存廢討論進行的過程中,還允許其他有意願的編輯參與討論。

第二章 提交程序

第3條 提交的一般程序
提交人應在頁面存廢討論檔案存廢討論提出,並須依據統一格式填寫被申請頁面或文件的標題、申請執行的操作和申請理由。
除非頁面受到全保護,申請人應在頁面懸掛列入存廢覆核申請的存廢討論模板

第章 結案程序

第條 處理結果
覆核人可裁定以下結果之一,作為申請的處理結果:
  1. 快速刪除;
  2. 快速保留;
  3. 刪除
  4. 保留
  5. 暫時保留(以等待其他足以決定存廢的程序得出結論);
  6. 改善後保留;
  7. 無共識保留;
  8. 提交理由消失;
  9. 轉介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