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1.A - 删除方针程序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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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基础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导则根据《删除方针(PL401)》(下称“方针”)、《快速保留指引(GD701)》和《关闭存废讨论指引(GD702)》的规定和实际操作惯例编制,适用于处理存废讨论(包括页面存废讨论和文件存废讨论)中的程序性问题。
第2条 存废讨论的参与者
根据方针规定,存废复核程序必须包含以下参与者:
  1. 存废讨论提交人(下称“提交人”):提交存废讨论的、具有自动确认用户权限的编辑;
  2. 存废讨论结案人(下称“结案人”):处理申请并裁定处理结果的管理员。
存废讨论进行的过程中,必须通知以下编辑:
  1. 页面的创建者或文件的上传者;
  2. 被转介的相关程序中的申请或提交人;
存废讨论进行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通知以下编辑:
  1. 之前已结束相关程序中行使复核、裁定处理结果和执行处理结果权限的人;
  2. 之前已结束相关程序中的申请或提交人;
  3. 页面或修订的主要编辑;
  4. 原存废复核、存废讨论或版本删除中参与讨论的编辑,或原快速删除中提出异议和参与讨论的编辑。
存废讨论进行的过程中,还允许其他有意愿的编辑参与讨论。

第二章 提交程序

第3条 提交的一般程序
提交人应在页面存废讨论文件存废讨论提出,并须依据统一格式填写被申请页面或文件的标题、申请执行的操作和申请理由。
除非页面受到全保护,申请人应在页面悬挂列入存废复核申请的存废讨论模板

第章 结案程序

第条 处理结果
复核人可裁定以下结果之一,作为申请的处理结果:
  1. 快速删除;
  2. 快速保留;
  3. 删除
  4. 保留
  5. 暂时保留(以等待其他足以决定存废的程序得出结论);
  6. 改善后保留;
  7. 无共识保留;
  8. 提交理由消失;
  9. 转介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