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刺史,中國古代職官名,本為御史的一種,始於漢代,東漢末年三國時期又有州牧一職與之類似。其等級和職權範圍隨朝代不同而多有變遷,但經常是各地方重要官員。「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
西漢
漢文帝時又以御史多失職,下令丞相派員出刺各郡國,以巡按地方,號稱「刺御史」,簡稱「刺史」,但非專職。
漢武帝將全國地方劃分為13個監察區,是為冀、兗、豫、青、徐、幽、並、涼、荊、揚、益、朔方、交趾共13州(京畿附近7郡為司隸校尉部作為一個單獨的監察區)。每州派遣一名刺史,每年8月巡行所在的州,監察地方官員和地主豪強,年末至京師向御史中丞稟報[2]。此時的刺史為監察官,秩六百石,較郡守的秩比二千石為低。而此時的州也僅是監察區,並不是地方行政區,而且刺史也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3]
漢成帝時,改刺史為州牧。漢哀帝初,改歸舊制,不久復稱為州牧。
王莽時期將十三州改為九州,刺史改稱州牧,職權有所擴大。王莽執政晚年,地方多暴動,地皇元年二月,「莽見四方盜賊多,復欲壓之,賜諸州牧號為大將軍。」
東漢:軍事行政權兼具(漸演化為全權州長官)
東漢初年,匈奴南侵,省朔方刺史部入并州。同時,加重刺史職權,如歲終刺史本人不必到京師奏事,可由屬下替代,因此刺史在地方有了固定的治所;職權不限於監察,還有黜陟之權,以及兵權,可帶兵鎮壓叛亂[4][5][6],有時朝廷會派遣使者監督刺史領兵作戰[7],刺史逐步成為郡守的上司。但畢竟刺史治官不治民,不參與地方行政,所以州仍屬於監察區,不算是地方一級行政機構。
東漢末年,黃巾起義,四方多事。朝廷為有效鎮壓黃巾軍,遂接受劉焉的建議提升部分刺史稱為州牧,同時賦予民政和軍政權力。刺史、州牧遂集民政、軍政、監察大權於一身,可全力鎮壓黃巾軍,史稱「州牧出鎮」,州牧一職甚至可以世襲,而非由朝廷決定繼任之人,州也由監察區逐漸變成了行政區,地方行政制度由郡縣二級制度變成州郡縣三級制。而董卓專權,使各地握有兵權的刺史、太守紛紛起兵造反。這一時期的軍閥如曹操、劉備、孫權、袁紹、袁術、陶謙、劉焉、劉表等都曾先後擔任州牧。
魏晉南北朝:軍事行政權兼具
隋唐:職任漸輕
隋煬帝、唐玄宗都曾經廢州改郡[8],不久仍其舊[9]。武則天天授二年(691年)劉知幾上疏:「臣望自今已後,刺史非三歲已上,不可遷官[10]。」天寶十一載有詔曰:「今後刺史犯贓,宜加常式一等[11]。」
唐朝時刺史狄仁傑和李德裕、韋景駿治民森嚴,多禁毀各地淫祠[12],又如韋正貫任嶺南節度使時,「南方風俗右鬼,正貫毀淫祠,教民毋妄祈。」于頔任蘇州刺史,「吳俗事鬼,頔疾其淫祀廢生業,神宇皆撤去,唯吳太伯、伍員等三數廟存焉。」王湛任冀州刺史:「冀州境內,舊多淫祀,褰帷按部,申明法禁。」此時刺史尚有權力。
宋代以後:虛銜、雅稱
民國
民國5年(1916年)貴州省撤銷各道道尹,改設東、西、中3路刺史[13]。
參見
參考文獻
- ^ 《史記》卷五十三《蕭相國世家》,《集解》蘇林曰:「秦時無刺史,以御史監郡。」
- ^ 《漢書》卷六《武帝紀》載:「(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顏師古曰:「《漢儀》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
- ^ 書名: 《高敏先生八十華誕紀念文集》 作者: 鄭州大學歷史學院編 當前第:142頁
- ^ 《後漢書·安帝紀》:是歲,永昌、益州蜀郡夷叛,與越雟夷殺長吏,燔城邑,益州刺史張喬討破降之......建光元年春正月,幽州刺史馮煥率二郡太守討高句驪、穢貊。
- ^ 《後漢書·桓帝紀》:白馬羌寇廣漢屬國,殺長吏,益州刺史率板楯蠻討破之。......荊州刺史度尚討長沙蠻......犍為屬國夷寇鈔百姓,益州刺史山昱擊破之......荊州刺史度尚擊零陵、桂陽盜賊及蠻夷。
- ^ 《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交址刺史樊演發交址、九真二郡兵萬餘人救之。
- ^ 《後漢書》卷38:又遣謁者馬睦,督荊州刺史劉度擊之,軍敗,睦、度奔走。
- ^ 《通典·職官典十五》云:「天寶元年,改州為郡,刺史為太守。」
- ^ 《舊唐書·地理志四》云:「〔端州〕天寶元年(742),為高要郡。乾元元年(758),復為端州。」
- ^ 《唐會要》卷六十八〈刺史上〉
- ^ 《唐會要》卷68〈刺史上〉,頁1201。
- ^ 《舊唐書》卷89〈狄仁傑〉,頁2887:「充江南巡撫使,吳、楚之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札、伍員四祠。」
- ^ 《貴州省志 民政志》 肖先治 總纂,貴州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楊序順(卷)主編;1997年
延伸閱讀
[編]
外部連結
- 賴瑞和. 唐代刺史的税官角色. 史學集刊. 2015, (5): 43–51 [2022-05-14]. ISSN 0559-8095. NCPSSD 665860886 . (原始內容 存檔於202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