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刺史,中国古代职官名,本为御史的一种,始于汉代,东汉末年三国时期又有州牧一职与之类似。其等级和职权范围随朝代不同而多有变迁,但经常是各地方重要官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
西汉
汉文帝时又以御史多失职,下令丞相派员出刺各郡国,以巡按地方,号称“刺御史”,简称“刺史”,但非专职。
汉武帝将全国地方划分为13个监察区,是为冀、兖、豫、青、徐、幽、并、凉、荆、扬、益、朔方、交趾共13州(京畿附近7郡为司隶校尉部作为一个单独的监察区)。每州派遣一名刺史,每年8月巡行所在的州,监察地方官员和地主豪强,年末至京师向御史中丞禀报[2]。此时的刺史为监察官,秩六百石,较郡守的秩比二千石为低。而此时的州也仅是监察区,并不是地方行政区,而且刺史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3]
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汉哀帝初,改归旧制,不久复称为州牧。
王莽时期将十三州改为九州,刺史改称州牧,职权有所扩大。王莽执政晚年,地方多暴动,地皇元年二月,“莽见四方盗贼多,复欲压之,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
东汉:军事行政权兼具(渐演化为全权州长官)
东汉初年,匈奴南侵,省朔方刺史部入并州。同时,加重刺史职权,如岁终刺史本人不必到京师奏事,可由属下替代,因此刺史在地方有了固定的治所;职权不限于监察,还有黜陟之权,以及兵权,可带兵镇压叛乱[4][5][6],有时朝廷会派遣使者监督刺史领兵作战[7],刺史逐步成为郡守的上司。但毕竟刺史治官不治民,不参与地方行政,所以州仍属于监察区,不算是地方一级行政机构。
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四方多事。朝廷为有效镇压黄巾军,遂接受刘焉的建议提升部分刺史称为州牧,同时赋予民政和军政权力。刺史、州牧遂集民政、军政、监察大权于一身,可全力镇压黄巾军,史称“州牧出镇”,州牧一职甚至可以世袭,而非由朝廷决定继任之人,州也由监察区逐渐变成了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由郡县二级制度变成州郡县三级制。而董卓专权,使各地握有兵权的刺史、太守纷纷起兵造反。这一时期的军阀如曹操、刘备、孙权、袁绍、袁术、陶谦、刘焉、刘表等都曾先后担任州牧。
魏晋南北朝:军事行政权兼具
隋唐:职任渐轻
隋炀帝、唐玄宗都曾经废州改郡[8],不久仍其旧[9]。武则天天授二年(691年)刘知几上疏:“臣望自今已后,刺史非三岁已上,不可迁官[10]。”天宝十一载有诏曰:“今后刺史犯赃,宜加常式一等[11]。”
唐朝时刺史狄仁杰和李德裕、韦景骏治民森严,多禁毁各地淫祠[12],又如韦正贯任岭南节度使时,“南方风俗右鬼,正贯毁淫祠,教民毋妄祈。”于𬱖任苏州刺史,“吴俗事鬼,𬱖疾其淫祀废生业,神宇皆撤去,唯吴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王湛任冀州刺史:“冀州境内,旧多淫祀,褰帷按部,申明法禁。”此时刺史尚有权力。
宋代以后:虚衔、雅称
民国
民国5年(1916年)贵州省撤销各道道尹,改设东、西、中3路刺史[13]。
参见
参考文献
- ^ 《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
- ^ 《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颜师古曰:“《汉仪》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
- ^ 书名: 《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 作者: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编 当前第:142页
- ^ 《后汉书·安帝纪》:是岁,永昌、益州蜀郡夷叛,与越雟夷杀长吏,燔城邑,益州刺史张乔讨破降之......建光元年春正月,幽州刺史冯焕率二郡太守讨高句骊、秽貊。
- ^ 《后汉书·桓帝纪》:白马羌寇广汉属国,杀长吏,益州刺史率板楯蛮讨破之。......荆州刺史度尚讨长沙蛮......犍为属国夷寇钞百姓,益州刺史山昱击破之......荆州刺史度尚击零陵、桂阳盗贼及蛮夷。
- ^ 《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交址刺史樊演发交址、九真二郡兵万余人救之。
- ^ 《后汉书》卷38:又遣谒者马睦,督荆州刺史刘度击之,军败,睦、度奔走。
- ^ 《通典·职官典十五》云:“天宝元年,改州为郡,刺史为太守。”
- ^ 《旧唐书·地理志四》云:“〔端州〕天宝元年(742),为高要郡。乾元元年(758),复为端州。”
- ^ 《唐会要》卷六十八〈刺史上〉
- ^ 《唐会要》卷68〈刺史上〉,页1201。
- ^ 《旧唐书》卷89〈狄仁杰〉,页2887:“充江南巡抚使,吴、楚之俗多淫祠,仁杰奏毁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吴太伯、季札、伍员四祠。”
- ^ 《贵州省志 民政志》 肖先治 总纂,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杨序顺(卷)主编;1997年
延伸阅读
[编]
外部链接
- 赖瑞和. 唐代刺史的税官角色. 史学集刊. 2015, (5): 43–51 [2022-05-14]. ISSN 0559-8095. NCPSSD 665860886 . (原始内容 存档于202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