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
時間單位
使用
東亞古代
隋後普遍行百刻制,每一晝夜為100刻[1][2],即一刻為14.4分(14分24秒)。如在許慎的《說文解字》中說到「漏以銅壺盛水,刻節,晝夜百刻。」但因100不能被12(一日十二時辰)整除,後來一晝夜又被先後改為96、108、120刻。
至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頒行時憲曆後,改為日96刻,每時辰八刻(初初刻、初一刻、初二刻、初三刻、正初刻、正一刻、正二刻、正三刻;正初刻又叫初四刻,下一時辰之初初刻又叫正四刻)。在《新法算書》中,每刻一百分、每分一百秒。刻之下時間之表記,為該時間之前之刻後書「零」再書分秒,例如「未初初刻零八十三分」;或該時間之後之刻後書「內」再書分秒,例如「酉初四刻內九十三分六十秒」[3]。
在《御製數理精蘊》和《全史日至源流》中,每刻十五分,每分六十秒,每秒六十微,每微六十纖,每纖六十忽,每忽六十芒,每芒六十塵。[4] [5]
其他使用
英語中至今仍普遍採用「Quarter」(即1/4)一詞表示1/4個小時,即15分鐘,恰與「刻」相對應。
粵語將「Quarter」音譯為骨打,後又簡稱為骨。
「刻」今日於粵語和部份閩語中已很少用,而被「字」(即5分鐘)所取代,稱一刻為「三個字」。
換算
- 1刻=15分
- 1小時=4刻
- 1時辰=8刻
文內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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