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格朗案

拉格朗案(LaGrand case)是一起由國際法院(ICJ)審理的國際法案件,涉及了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這起案件中,國際法院認定自身所給出的臨時法庭命令具有法律約束力,由公約授予的權利不能因國內法律流程而受到阻礙。

案件背景

1982年1月7日,卡爾-海因茲·拉格朗(Karl-Heinz LaGrand, 1963-1999)和瓦爾特·伯恩哈德·拉格朗(Walter Bernhard LaGrand, 1962-1999)兄弟二人武裝搶劫美國亞利桑那州馬拉納市的一家銀行時被捕,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人隨後被指控謀殺且認罪而被判死刑。拉格朗兄弟出生於德國而具有德國國籍。但儘管兄弟倆在他們四歲和五歲時便移居美國,但從來沒有獲得過合法的美國公民身份。作為外國人的拉格朗兄弟本應被告知,依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他們有得到國籍國,也就是德國政府領事協助的權利,然而亞利桑那州當局即使在得知他們二人的德國國籍身份之後也未能進行告知。拉格朗兄弟在之後自行聯繫德國駐鳳凰城領事威廉·貝倫斯(William Behrens)的過程中才了解到自己的權利。他們表示自己的判決和認罪都是建立在對領事協助不知情的狀況下,如果能得到幫助,在法庭上也許就能得到更好的辯護。但是聯邦法院依據默認程序駁斥了他們的申辯。這一默認程序要求在聯邦法院提出申辯之前必須先經過州法院。

當時的德國駐美大使于爾根·克羅伯格英語Jürgen Chrobog德國國會議員克勞蒂婭·羅斯英語Claudia Roth提出的外交請求,以及亞利桑那州赦免委員會的建議均被當時的亞利桑那州州長簡·迪伊·赫爾拒絕,其堅持處決的執行。卡爾·拉格朗於1999年2月24日,被亞利桑那州政府執行注射死刑。瓦爾特·拉格朗隨後在3月3日被執行毒氣死刑。

案件詳情

此後,德國政府針對瓦爾特·拉格朗的案情在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在瓦爾特被執行死刑的數小時之前,德國政府申請了法院的臨時命令要求美國政府推遲對瓦爾特的行刑,法院支持了這一請求。

德國政府隨後在美國最高法院提出要求強制執行這一命令。而最高法院的裁決中,對德國政府針對亞利桑那州的這一控訴,最高法院認定自首缺乏對這一問題的權限,因為這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一修正案。這一修正案禁止聯邦法院受理外國政府針對州政府的訴訟;對德國政府針對聯邦政府的控訴,最高法院認為默認程序原則和維也納公約並非不協調,而且即便這一原則和維也納公約存在衝突,也已經後續的聯邦法律(也就是1996年的反恐怖主義和有效死刑法案,其明確規定了默認程序的原則)所覆蓋。在美國,後續的聯邦法律可覆蓋先前的自動生效條約法律,這一原則由惠特尼訴羅柏遜案(Whitney v. Robertson)確定。

隨後的過程中,美國首席檢察長向最高法院寄送了信件,認為國際法院的臨時手段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美國國務院向亞利桑那州州長轉達了國際法院的臨時命令,但不予置評。亞利桑那州赦免委員會基於國際法院案件的考慮,建議州長暫緩行刑。但是亞利桑那州州長忽略了這一建議,瓦爾特最終在1999年3月被執行死刑。到2013年為止,這是美國最後一次使用毒氣死刑,儘管仍然有五個州在不同情況下允許了毒氣的使用。

德國政府隨後修改了在國際法院的案件中的控訴內容,改稱美國政府未能執行臨時命令要求是對國際法的違背。而針對德國方面呈遞內容的反駁,美國方面認為,首先維也納公約未能針對個人確立任何權利,而只針對國家;公約在執行時必須服從於立約各國的法律,在此案中也就是必須服從美國法律中的默認程序原則;德國方面在試圖將國際法院變成國際上訴法庭。

國際法院判決

2001年6月27日,國際法院駁回了美國方面的所有申辯,作出了有利於德國的判決。國際法院認為1963年4月24日簽訂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在字面意義上可以應用於個人,而國內法不可妨礙公約權利的伸張,而只能詳細規定伸張權利的具體手段內容。國際法院亦認為其臨時命令具有法律約束力。臨時命令的意義在國際法領域歷來有許多爭論。國際法院章程的英語文本暗示臨時命令不具有約束力,而法語文本暗示其具有約束力。面對兩種同等效力而又具有矛盾的章程文本,法院採用了其認為能更好服務於章程目標的解釋,即認為臨時命令具有約束力。這是國際法院歷史上首次作出這種裁定。

法庭亦裁定美國方面在其默認程序的執行違背了維也納公約。但是法庭艱難地指出,這並非是對這一原則本身進行裁決,而僅僅是針對其在涉及維也納公約的案件中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