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格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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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格朗案(LaGrand case)是一起由国际法院(ICJ)审理的国际法案件,涉及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这起案件中,国际法院认定自身所给出的临时法庭命令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公约授予的权利不能因国内法律流程而受到阻碍。
案件背景
1982年1月7日,卡尔-海因兹·拉格朗(Karl-Heinz LaGrand, 1963-1999)和瓦尔特·伯恩哈德·拉格朗(Walter Bernhard LaGrand, 1962-1999)兄弟二人武装抢劫美国亚利桑那州马拉纳市的一家银行时被捕,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随后被指控谋杀且认罪而被判死刑。拉格朗兄弟出生于德国而具有德国国籍。但尽管兄弟俩在他们四岁和五岁时便移居美国,但从来没有获得过合法的美国公民身份。作为外国人的拉格朗兄弟本应被告知,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他们有得到国籍国,也就是德国政府領事協助的权利,然而亚利桑那州当局即使在得知他们二人的德国国籍身份之后也未能进行告知。拉格朗兄弟在之后自行联系德国駐鳳凰城領事威廉·貝倫斯(William Behrens)的过程中才了解到自己的权利。他们表示自己的判决和认罪都是建立在对领事协助不知情的状况下,如果能得到帮助,在法庭上也许就能得到更好的辩护。但是联邦法院依据默认程序驳斥了他们的申辩。这一默认程序要求在联邦法院提出申辩之前必须先经过州法院。
当时的德国驻美大使于尔根·克罗伯格和德国国会议员克劳蒂娅·罗斯提出的外交请求,以及亚利桑那州赦免委员会的建议均被当时的亚利桑那州州长简·迪伊·赫尔拒绝,其坚持处决的执行。卡尔·拉格朗于1999年2月24日,被亚利桑那州政府执行注射死刑。瓦尔特·拉格朗随后在3月3日被执行毒气死刑。
案件详情
此后,德国政府针对瓦尔特·拉格朗的案情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在瓦尔特被执行死刑的数小时之前,德国政府申请了法院的临时命令要求美国政府推迟对瓦尔特的行刑,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
德国政府随后在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要求强制执行这一命令。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中,对德国政府针对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控诉,最高法院认定自首缺乏对这一问题的权限,因为这违反了美国宪法的第十一修正案。这一修正案禁止联邦法院受理外国政府针对州政府的诉讼;对德国政府针对联邦政府的控诉,最高法院认为默认程序原则和维也纳公约并非不协调,而且即便这一原则和维也纳公约存在冲突,也已经后续的联邦法律(也就是1996年的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案,其明确规定了默认程序的原则)所覆盖。在美国,后续的联邦法律可覆盖先前的自动生效条约法律,这一原则由惠特尼訴羅柏遜案(Whitney v. Robertson)确定。
随后的过程中,美国首席检察长向最高法院寄送了信件,认为国际法院的临时手段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美国国务院向亚利桑那州州长转达了國際法院的临时命令,但不予置评。亚利桑那州赦免委员会基于國際法院案件的考虑,建议州长暂缓行刑。但是亚利桑那州州长忽略了这一建议,瓦尔特最终在1999年3月被执行死刑。到2013年为止,这是美国最后一次使用毒气死刑,尽管仍然有五个州在不同情况下允许了毒气的使用。
德国政府随后修改了在國際法院的案件中的控诉内容,改称美国政府未能执行临时命令要求是对国际法的违背。而针对德国方面呈递内容的反驳,美国方面认为,首先维也纳公约未能针对个人确立任何权利,而只针对国家;公约在执行时必须服从于立约各国的法律,在此案中也就是必须服从美国法律中的默认程序原则;德国方面在试图将国际法院变成国际上诉法庭。
国际法院判决
2001年6月27日,国际法院驳回了美国方面的所有申辩,作出了有利于德国的判决。國際法院认为1963年4月24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字面意义上可以应用于个人,而国内法不可妨碍公约权利的伸张,而只能详细规定伸张权利的具体手段内容。國際法院亦认为其临时命令具有法律约束力。临时命令的意义在国际法领域历来有许多争论。国际法院章程的英语文本暗示临时命令不具有约束力,而法语文本暗示其具有约束力。面对两种同等效力而又具有矛盾的章程文本,法院采用了其认为能更好服务于章程目标的解释,即认为临时命令具有约束力。这是国际法院历史上首次作出这种裁定。
法庭亦裁定美国方面在其默认程序的执行违背了维也纳公约。但是法庭艰难地指出,这并非是对这一原则本身进行裁决,而仅仅是针对其在涉及维也纳公约的案件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