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禁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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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禁酒令,又稱禁酒時期(Prohibition Era),是指從1920年至1933年期間在美國推行的全國性禁酒,禁止釀造、運輸和銷售酒精飲料。
19世紀時期,酗酒、家暴和以酒館為主的政治腐敗促使了一些由虔誠新教基督徒領導的人士發起禁止酒精飲料貿易的運動,以修復有問題的社會,並削弱政治反對力量。因此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許多團體引入了酒精禁令,隨後在法律上的強制實施成為一個激烈的討論問題。禁酒令支持者,被稱為「乾派」(drys),表示推動禁酒令是為了公共道德與健康而戰。
在「乾派」的運動參加者推動下,禁酒令被禁酒黨、民主黨與共和黨中的農民新教徒和社會進步主義者所接受,並透過婦女基督徒節制會獲得了全國基層民眾的支持。1900年後,該運動由反酒館聯盟協調。來自啤酒行業的反對者動員了天主教和新教信義宗團體的「濕派」(wet)支持者。他們有資金去反對禁酒令的推動,但到了1917至1918年,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美德對抗,濕派的影響力逐漸下降。最終在1919年的美國憲法第十八修正案中得到全國性授權,並在1920年生效。而沃爾斯泰德法作為第十八修正案之授權法,制定了執行禁令的規則,並界定了被禁止的酒精飲料類型。例如,允許宗教用途的葡萄酒。根據聯邦法律,酒精私有和消費並不是非法的,但許多地區的地方法律較為嚴厲,一些州份更完全是禁止私藏。
在1920年代,該法律被廣泛忽視,並使稅收減少。禁酒令不但沒有使得酒精的消耗減少,反而使得私釀酒猖獗、假酒氾濫導致民眾失明甚至死亡、無辜百姓淪為罪犯、執法官員收賄腐敗、黑手黨藉由運販私酒獲得龐大利益,並延伸出其它許多社會問題;在非物質文化影響層面,毀滅了幾百年來各地移民所帶來的釀酒技術與文化多樣性。反對力量在全國動員起來,而禁酒令最後結束於第二十一修正案的正式批准,該修正案在1933年12月5日廢除了第十八修正案,禁酒時期一共持續了13年10個月又19日。[1]。一些州份則繼續全州範圍的禁酒令,標誌着進步時代的最後階段之一。
一些研究顯示,由於禁酒令酒精消費量大幅下降。肝硬化、酒毒性精神病和嬰兒死亡率也有所下降。[2][3]禁酒令對犯罪率和暴力事件的影響存在着爭議。儘管如此,禁酒令施行後其支持人數逐年下降,而且在經濟大蕭條開始之前和期間的關鍵時刻使政府稅收收入下降。[4]
背景
在美國,南北戰爭之後(甚至在南北戰爭之前的1851年緬因州法),社會道德家轉向其他問題,如摩門教的一夫多妻制和禁酒運動。
1918年11月18日,在批准第十八修正案之前,美國國會通過了臨時的《戰時禁酒法》(Wartime Prohibition Act),禁止銷售酒精含量超過1.28%的酒精飲料。(該法案的原意是為了戰爭而節省糧食,在1918年11月11日簽署結束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停戰協定後通過的)。《戰時禁酒法》於1919年6月30日生效,1919年7月1日被稱為「口渴的第一天」(Thirsty First)。
美國參議院於1917年12月18日提出第十八修正案。在1919年1月16日得到第36個州的核準後,該修正案被批准為憲法的一部分。根據修正案的規定,一年後,即1920年1月17日,全國要禁酒。
1919年10月28日,國會推翻了總統伍德羅·威爾遜的否決,通過了全國禁酒法,俗稱沃爾斯泰德法。該法案確立了使醉酒類的法律定義,以及對生產或製造它們者的處罰。雖然沃爾斯泰德法禁止銷售酒精,但聯邦政府缺乏執行該法的資源。
禁酒令成功地減少酒類消費數量、肝硬化死亡率、因酒精性精神病而要進入州立精神病院的人數、因公眾醉酒而被捕的人數以及曠工率。許多人[哪個/哪些?]指出,禁酒令刺激了隱蔽、有組織、廣泛犯罪活動的猖獗;同時有兩位學者[誰?]認為,禁酒令時代的犯罪並沒有增加,而且這種說法是「植根於印象而非事實」。紐約市在1925年期間有30,000到100,000間地下酒吧。「濕派」(禁酒令反對者)認為禁酒令限制了個人自由,合法啤酒和白酒會帶來新稅收,禁酒令亦有可能帶來有組織犯罪的禍害。
推行情形
雖然立法後販賣酒精飲品屬於非法行為,但仍然很容易可以在地下酒吧(Speakeasy,意為「輕聲說話」)和其它地下酒窖買到,「處方箋」的名稱源於買者須輕聲說服看門人讓他們進去,看門人的工作是過濾貌似禁酒探員的人,由於探員無法強行進入私人地方搜查或檢控違規者,故此,地下酒吧成為該時期供應酒類飲品的唯一合法場所,裏面的私人吧枱則用來招待訪客。大量酒品從加拿大經陸路或五大湖輸入美國中西部,以及法國海外屬地聖皮耶與密克隆群島和美國東岸等地走私進口。
合法和不合法的家庭釀酒在禁酒令時期非常盛行,家裏可以合法釀造一定數量的葡萄酒和蘋果酒。也有一些商業販賣的葡萄酒,但只能從公賣局手中購買來供宗教儀式使用,特別是天主教的彌撒和美國聖公會的聖餐,還有一些猶太教的儀式。賣「麥芽和蛇麻草」的商店在全國各地冒起,很多前釀酒廠轉為販賣從麥芽提煉出來的糖漿,表面上是為了烘焙和「飲料」的用途。
用醫生開的處方箋可以到藥房買到威士忌,處方上雖然有清楚標記醫療用途外的所有其他用途都是非法,但很多醫生還是隨意填寫發放這些處方,藥劑師也不會問任何問題,「病患」的數目因此戲劇性的大量增長。官方從未嘗試限制這些行為,所以很多人用這個方法來獲得酒,據估,醫生隨意發放的處方一年消費了超過一百萬加侖的酒。
林獻堂在1927年至1928年的環球旅遊中,即目睹美國在禁酒令實施期間,仍有大量美國人私下喝酒的情形。當他在紐約受林茂生招待時,林茂生問他是否喝酒。林獻堂表示在禁酒國飲酒不犯法嗎?林茂生就請侍役取威士記裝在茶瓶中,並笑稱「寒夜客來酒當茶」飲酒。隔壁桌見狀即跟隨泡製,相視而笑,「真所謂公然之秘密也。」[5]:346-347
有一些成就卓越的國民和政治家後來也承認曾在禁酒令時期喝酒,例如哈定總統就讓自己白宮的私酒庫存一直是滿的,雖然他當參議員時曾投票支持禁酒令,法律與具體實踐間的差異,導致許多人對官方的鄙視;有一些禁酒令的執法者收取賄賂,換取對幫派非法釀造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美國禁酒令在實行上有很多問題,事先估計推行禁酒令須要的花費是大約600萬美元,但在一段時間後更多人非法飲酒,更多的錢流入幫派口袋,幫派然後再用這些錢賄賂官員來包庇他們的非法行為,推行禁酒令的花費因此增加,許多錢反而最終流入貪腐的禁酒執法者手中。
禁酒令提供了有組織犯罪的獲利機會,他們接管酒的進口(私酒業)、製造和銷售,最著名的私酒業者之一艾爾·卡彭(Al Capone),他的犯罪帝國主要就是透過非法販酒得來的利潤建立。
結果
由於禁酒令下滋生了大量的地下賣酒活動,且屢禁不絕。
禁酒時期造成高利潤、動輒使用暴力的酒品黑市的繁榮,敲詐勒索因為執法官員的腐敗而盛行,烈酒的走私利潤較高使得烈酒反而更為流行。執行禁酒令的花費很高,又失去了來自酒品的稅收(約5億美元一年),使得國庫大受影響。1933年第二十一憲法修正案通過而撤消禁酒令,這使得有組織犯罪因來自合法賣酒商店的低價競爭,幾乎失去他們所有來自酒品黑市的利潤,但不久後這些犯罪組織就由賣酒改為販毒。
有一種觀點認為黑市會興旺是因為有非法的產品存在,因此有人將現代「向毒品宣戰」與禁酒令時期相比——禁毒與禁酒一樣將不可避免的徹底失敗,但也有人認為這種比較不正確。
在小羅斯福就任總統後,故在1933年4月7日,寇倫-哈里森法(Cullen-Harrison Act)通過,容許合法售賣酒精含量3.2%的飲料。同年12月5日第二十一憲法修正案通過,廢止了第十八憲法修正案。
相關影視作品
他國禁酒事件
參考資料
- ^ History of Alcohol Prohibition. National Commission on Marihuana and Drug Abuse. [2015-1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1) (英語).
- ^ Jack S. Blocker,David M. Fahey,Ian R. Tyrrell. Alcohol and Temperance in Modern History: A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2017-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02) (英語).
- ^ Jack S. Blocker, Jr. Did Prohibition Really Work? Alcohol Prohibition as a Public Health Innova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2017-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5) (英語).
- ^ Wayne Hall, "What are the policy lessons of National Alcohol Prohib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1920–1933?." Addiction (2010) 105#7 pp: 1164-1173.
- ^ 林獻堂著. 《林獻堂環球遊記》. 臺北市: 天下雜誌. 2019年3月25日第二版. ISBN 978-986-398-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