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英语: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是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包括1930年和1966年两份文本,以及若干修正案。[2][3]1966年公约优先于1930年公约,并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

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签署日1930年7月15日
签署地点 英国伦敦
签署者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西德加纳冰岛爱尔兰共和国科特迪瓦科威特新西兰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兰大韩民国苏联埃及委内瑞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缔约方德国挪威瑞士奥地利
保存处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语言法文
英文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签署日1966年4月5日
签署地点 英国伦敦
生效日1968年7月21日
签署者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西德加纳冰岛爱尔兰共和国科特迪瓦科威特新西兰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兰大韩民国苏联埃及委内瑞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缔约方162(截至2021年3月2日)[1]
保存处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语言法文
英文

1930年公约内容

1930年公约规定了未依公约及附件勘划标志(载重线)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

公约还对装运木材的轮船、邮轮、特种船舶的载重线进行规定。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公约规定对根据本公约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该颁发“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4]

1966年公约内容

相比于1930年公约,1966年公约更为详尽。1966年公约排除了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大于150吨的现有船舶、非营业游艇和渔船等例外,对里海等水域也做了排除。公约在修理改装和改建、地带和区域、载重线的浸没、检验检查和勘划标志、初次和定期的检验和检查等方面都做了更具体的规定。[5]

参见

参考文献

  1.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wwwcdn.imo.org. [2021-03-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9-29) (英语). 
  2. ^ 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3) (中文(简体)). 
  3. ^ 1966年treaty.mfa.gov.cn.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1) (中文(简体)). 
  4. ^ 1930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2021-03-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2-13) (中文(简体)). 
  5. ^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文本 (PDF). treaty.mfa.gov.cn.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2-12)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