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年),河南河南卫军籍。明朝政治人物。
李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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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陕西按察司佥事 |
籍贯 | 河南河南卫军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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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生年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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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 | 卒年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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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正德二年(1507年)丁卯科举人,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三甲第三十五名进士[1][2][3]。正德十三年十二月实授云南道监察御史[4],十五年巡按陕西,上疏弹劾罢免甘肃巡抚都御史文贵。嘉靖元年巡按山东,二年(1523年)二月升任陕西按察司佥事,三年二月因先前任御史时杖死知县沃潮被罢免[5]。
参考资料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正德九年甲戌科进士登科录》
-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六十九》:正德十三年十二月庚午,实授试监察御史谢珊等十一人为监察御史,珊浙江道、刘栾陈克宅江西道、杨百之任洛山西道、李献云南道、喻茂坚福建道、刘翀四川道、王琳广西道、葛禬山东道、沈俊陕西道。
-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三十六》:嘉靖三年二月,罢陕西按察司佥事李献。先是献以御史按山东,杖死知县沃潮,潮母讼其事,会献已迁陕西,诏遣刑部郎中詹瀚往山东勘之,提献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献妄诉不服,下陕西巡抚王珝提问,改献奏事诈不以实,法司奏律赎。 上以其情重特斥之,仍戒风宪官务遵照宪纲,详审刑狱,无致枉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