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弥达
鄂弥达(满语:ᠣᠮᡳᡩ᠋ᠠ,穆麟德转写:omida,1685年—1761年),字质夫,鄂济氏,满洲正白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曾任宁古塔将军、江宁将军。雍正十二年(1734年)十月,清廷以山东青州将军鄂弥达署直隶天津都统。十二月,清廷调署直隶天津都统鄂弥达来京。1732年3月21日-1735年1月5日期间,奉旨接替张溥担任两广总督,成为兼辖广西地区的广东、广西两省之最高统治者,亦为清朝封疆大吏之一。其中,1732年3月21日-10月17日这段期间为代署。曾任吏部左侍郎。乾隆十六年(1751年),任镶蓝旗汉军都统。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接替阿克敦,担任清朝刑部尚书。二十二年(1757年),加太子太保。乾隆二十六年卒于任上,赐祭葬,谥文恭,由舒赫德接任。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份的台湾府彰化县鹿仔港,奸民沈房挟嫌竖旗,并在旗上书写“夺国大元帅”名号,试图陷害外委张世奇一案中,便有相关记载。刑部尚书鄂弥达的奏报,此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依照“凶恶之徒捏造悖谬言词,投贴匿名揭帖例,拟绞立决”的刑罚规定[1]。
家族
参考资料
书目
延伸阅读
[编]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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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郝玉麟 |
两广总督 任职期间:1732年3月21日-1738年8月30日 |
继任: 马尔泰 |
前任: 阿克敦 |
清朝刑部满尚书 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 - 乾隆二十六年七月丁未 1755年7月19日 - 1761年8月10日 |
继任: 舒赫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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