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山格宋孝武帝时期制定的专门限制豪门大族占有山林川泽的政策。由于王公贵族占有山林川泽过多,影响到官府收入。约大明元年(457年)至大明八年(464年),宋孝武帝采纳尚书左丞羊希的建议,规定按官员品秩高低规定官员占有山林川泽的最高限额,已达限额后官员不能再占有山林川泽,未到限额者可以继续占有山林川泽;所占山泽数目要纳入资产簿,并且按照占领面积向朝廷交税;若有违反和超过限额者将受到法律惩处。[1]具体规定未第一、第二品高官占山三顷,第三品以下依次减少,三至四品官为二顷五十亩,五至六品二顷,七至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官员和普通百姓只能占一顷。[2][3][4]

参考资料

  1. ^ 占山格. 中国大百科全书. [2022-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18). 
  2. ^ 田晓明总主编;罗时进主编,世纪东吴 苏州大学学报论文选萃 上 1906-2016,苏州大学出版社,2016.05,第157页
  3. ^ 何勤华主编,法律文明史 第3卷 古代远东法,商务印书馆,2015.12,第507页
  4. ^ 殷爱荪,沈海牧主编,百年薪火 苏州大学文科学报论文选萃,苏州大学出版社,2006.05,第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