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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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制(英语:Monarchy)是指君主为国家元首,并由其名义上或实质上执掌政府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1]君主的担任与政权的掌控,会依照各个国家的制度而有所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也各不相同。
概论
君主制的英文字根起源自古希腊语:μονάρχης(monárkhēs)。它由古希腊语:μόνος(monos,意为单一的、独一的),以及古希腊语:ἄρχω(archon,意为统治),这两个单字组成,字面意思是“单一的,绝对的统治者”。这个单字后来被译为拉丁文“monarcha”,最后成为英文的“monarchy”。
从发展史上的譬如罗马帝国和阿拉伯帝国时期,该国家多为和现代国家不同的君主专制。伴随着众多的征服和被征服,很多逐渐演变为现代国家,并由此形成当今各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例如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根据君主权力有无受限,君主制可被大略分为君主专制和君主立宪制两种。
古希腊的君主制是传统的三种政体(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分类之一。传统上的君主通常指经由世袭方式传承的国家统治者。由权力的限制以及执政方式来看,君主制可分为“无限君主制”与“有限君主制”。无限君主制,意指君主的权力没有法定限制,主权由君主行使,通常是指君主专制。有限君主制,则是以宪法及法律来限制君主的权力施行,君主通常只有象征性的地位,君主立宪制为其代表。
历史及现状
君主制大约始于2000多年以前,当时中国、波斯、罗马等国都拥有国王或皇帝。进入20世纪后,君主制国家开始大幅减少。在1900年至1920年间,俄罗斯、奥地利、德国、中国、土耳其等国均改行共和制,部分在一战后新成立的国家如芬兰与重新独立的波兰也选择共和制作为国家体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欧地区因被苏联和共产党占领,当地君主制被强行废除(如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在北非和中东地区的伊斯兰国家也涌现出一批军事强人(如纳赛尔、卡达菲),这些人透过他们在其国家军队内部的影响力最终通过政变等方式推翻君主制,而在二战后通过去殖民化取得独立的国家里只有很少一部分国家选择君主制,绝大部分新成立的国家选择了共和制,但在二战结束后,部分国家如西班牙和柬埔寨在经历了数年或数十年的共和制后最终又选择恢复君主制。最近废除君主制的国家是位于加勒比海的小国巴巴多斯,在2021年11月30日该国修改宪法废除了伊丽莎白二世在巴巴多斯的统治权,因此巴巴多斯的政体由共和联邦王国变更为共和国,但是巴巴多斯仍是共和联邦的成员国。君主制虽然还存在于欧洲、中东等地,但很多君主制国家如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代表着君主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少数国家如沙特阿拉伯依旧实行绝对君主制。
政体名称
政体名称 | 代表国家 | 政治体制 | 部分国家旗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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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 | 法兰西第一帝国 大清帝国 大韩帝国 大日本帝国 大南帝国 德意志帝国 中非帝国 |
君主专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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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 | 联合王国 泰王国 沙特阿拉伯王国 斯威士兰王国 摩洛哥王国 |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专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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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国 | 阿曼苏丹国 文莱苏丹国 |
君主专制 | |
大公国 | 卢森堡大公国 |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 |
亲王国 | 安道尔亲王国 摩纳哥亲王国 |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 |
酋长国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选举君主制 | |
教宗国 | 梵蒂冈 | 君主专制 选举君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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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号仅称“国” | 日本国 科威特国 卡塔尔国 |
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专制 |
君主的传承
根据各地、各民族习俗和传统,结合历史原因,产生了各种传承制度。比较表:
制度名称 | 传承方式 | 继位 | 例如 | 备注 |
---|---|---|---|---|
禅让制 | 在位君主指定、部落推选 | 适任者 | 中国早期的君主制度 尧、舜、大禹 | 又称外禅,是一个理想的禅让制 |
王室者 | 夏朝之后的各朝代、当今所有君主制国家 | 又称内禅,从王室成员内指定适任者,但仅限同姓王室成员,和世袭无异。 | ||
世袭君主制 | 在世君主指定、君主去世后 | 王室者 | 英国、泰国、西班牙等君主制国家 | 依顺位排序来指定继承人,且不限直系或旁系血亲。 |
秘密建储制 | 在世君主指定 | 王室者 | 清朝雍正皇帝时期 | 秘密指定 |
选举君主制 | 会议推选 | 适任者 | 神圣罗马帝国早期、波兰立陶宛联邦 | |
王室者 | 神圣罗马帝国末期由奥地利帝国长期执政、现代马来西亚 | 透过选举从诸多王室成员中任命一位适任者,和世袭无异。 |
君主的权限
君主专制
君主专制是一种独裁的政治体制,君主拥有统治国家、臣民自由的所有权力,没有法律或法定的程序,告诉君主如何行使权力,君主的行为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同时参杂其他影响因素,例如政教合一、政教分离、国家传统等等因素,这些因素可能是助力或限制。
此制度下,大多数独裁的君主是世袭的,少数是选举出来的(比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有时,在君主独裁制中,君主不仅是世俗的首领,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领。
四帝共治制
罗马帝国的特有制度,由罗马皇帝戴克里先实施四帝共治制,是一种有任期限制的绝对君主制。
君主立宪制
- 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共和政体。其特点是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时也被看做是一个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这是君主与一些其他元首如独裁者的一个区别,一般独裁者将自己定义为公民的一员,但出于客观需要他必须掌权为国家服务),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不过在这一点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宪制也可以称为“民主君主制”、“虚位元首制”或“虚君共和制”。现代国家从神权政治、君主制迈向民主化过程中,有共和制与君主立宪制的两种选项。中文“虚君共和”为梁启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宪制时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当时革命党支持的共和制竞争公共性:
“ |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或自称为共和王国。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新中国建设问题》1911年10月-11月 | ” |
- 由于各国对君主权力的不同限制,又可以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指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君主权力大于议会,各种主要法令都要经其签署,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某些国家还有君权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离的。这种政体一般多产生在资本主义发展较晚的国家,如摩洛哥、约旦、阿联酋、泰国,一战前的德国和二战前的日本也是这种政体。[2]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下的君主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君主通常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议会才是国家权力中心。政府内阁由议会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产生,向议会负责,如果内阁失去信任,或者集体辞职,或者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例如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挪威、丹麦、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西班牙、日本、马来西亚[2]。
代理君主类
现行君主制国家
目前有43个国家采行君主制,人口共有5亿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共和联邦王国
查尔斯三世是现今15个共和联邦王国的君主。这些国家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伯利兹、加拿大、格林纳达、牙买加、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罗门群岛、图瓦卢及英国。这些国家是由大英帝国独立产生的国家,但仍维持在共和联邦内,以查尔斯三世为其君主。十五个国家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也都是民主国家。国王的权力有限,甚至只有礼仪上的权力。国王也是英格兰教会的领袖,而其他14个共和联邦王国没有官方教会。
其他欧洲君主立宪国
安道尔公国、比利时王国、丹麦王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挪威王国、西班牙王国及瑞典王国都是完全民主的国家,君主只有部分权力,甚至只是礼仪上的权力。有些国家,会在国内有官方教会,像是挪威、瑞典、丹麦有新教路德宗的教会,而安道尔则是天主教国家,西班牙、比利时及荷兰没有官方教会。卢森堡主要是罗马天主教,但有五个所谓的“官方认可,有全国重要性的教派”(罗马天主教、新教、希腊东正教、犹太教及伊斯兰教),这些宗教有一些特殊的权力,例如其祭司或神职人员薪资是由政府支出。
安道尔是比较特殊的国家,是二头政治,由法国总统及天主教乌赫尔教区共同统治。此情形是因为其历史因素造成,在君主制中产生了特殊的情形,例如:
君主有较大权力的欧洲君主制国家
列支敦士登公国和摩纳哥公国是君主立宪国家,但亲王仍然有实质上的权力。例如2003年列支敦士登制宪公投授予亲王否决权,使他可以否决议会提出的任何法案,亲王也可以任命或解雇任何政府成员或是民选的官员或议员。但列支敦士登不算君主专制,因为人民可以公投结束亲王的统治。2011年时列支敦士登摄政王阿洛伊斯威胁要否决有关堕胎合法化的公投,引起许多议论,因为过去30年来亲王还没有否决过任何法案。摩纳哥亲王的权力更简单,他不能任命或是解雇政府成员或是民选的官员或议员,但他可以任命摩纳哥国务大臣、摩纳哥政府理事会及法官。理论上阿尔贝二世及汉斯·亚当二世在其国内都有很大的权力,但不如伊斯兰君主制君主。列支敦士登及摩纳哥的亲王也有许多土地,且是许多公司的股东。
伊斯兰君主制
巴林王国、汶莱达鲁萨兰国、约旦哈希姆王国、科威特国、马来西亚、摩洛哥王国、阿曼苏丹国、卡塔尔国、沙特阿拉伯王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采行伊斯兰君主制,其君主权力比共和联邦或是欧洲的君主国要大很多。文莱、阿曼及沙特阿拉伯仍然是君主专制,巴林、科威特、卡塔尔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一般算是混合制,名义上有政府的代表性机构,但君主仍然有大部分的权力。约旦及摩洛哥是君主立宪制,不过其君主的权力仍然比欧洲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君主要大。
东亚及东南亚的君主立宪国
不丹王国、柬埔寨王国、泰王国及日本国是君主立宪国,君主只有部分的权力,甚至只是礼仪上的权力。日本原来自幕府将军大政奉还以来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在20世纪改为君主立宪制。不丹则是在2008年调整。柬埔寨自从从法兰西殖民帝国独立之后,原来就有自己的君主,但在高棉共和国掌权后,就被废除了,在1993年的和平协议后才又恢复。
其他君主制国家
有五个君主制国家无法归类在上述任何一类中:大洋洲波利尼西亚的汤加王国、非洲的斯威士兰王国及莱索托王国、欧洲的梵蒂冈城国及马耳他骑士团。其中莱索托和汤加是君主立宪国,而斯威士兰及梵蒂冈是君主专制。其中斯威士兰又比较特别,一般会称为二头政治:国王(也称为Ngwenyama)和他的母亲(Ndlovukati)一起执政,是国家的两个领袖(原始用意是为了政治权力上的制衡)。不过Ngwenyama视为是国家统治上的领袖,而Ndlovukati是国家灵性及自然上的领袖(这些年来或多或少的已礼仪化)。教宗是梵蒂冈的绝对君主,也是天主教会的领袖以及罗马主教。教宗是选任的,不是由继承产生的,而且获选之前,不需要有梵蒂冈公民的身份。马耳他骑士团依照其特殊的历史以及不寻常的处境,自认是主权主体,不过在国际法中的定位仍有争议。
和家族独裁的关系
实行家族独裁的政体并非君主制且通常为共和制,但是其国家领导人的产生非正常的公民选举而是通过世袭方式产生,因此形似君主制。其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金日成家族(金日成、金正日及金正恩)曾被叙述为事实上的君主专制[3][4][5]或是家族独裁[6]。2013年时朝鲜劳动党修订的十大原则,第十条的第二款有提到朝鲜劳动党及革命需要永远由“白头山(金日成家族)的血脉所领导”[7]。此外在上世纪覆灭的一些家族独裁政体,如尼加拉瓜的索摩查家族以及海地的杜瓦利埃王朝,尽管它们都属于共和制政体,但是后世评价习惯使用“王朝”来进行称呼。
参考文献
- ^ 《宪法学原理》第96页
- ^ 2.0 2.1 孙关宏. 政治學概論.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141. ISBN 7309036611.
- ^ Young W. Kihl, Hong Nack Kim. North Korea: The Politics of Regime Survival. Armonk, New York, USA: M. E. Sharpe, Inc., 2006. Pp 56.
- ^ Robert A. Scalapino, Chong-Sik Lee. The Societ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 Pp. 689.
- ^ Bong Youn Choy. A history of the Korean reunification movement: its issues and prospects. Research Committee on Korean Reunificatio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Bradley University, 1984. Pp. 117.
- ^ Sheridan, Michael. A tale of two dictatorships: The links between North Korea and Syria. The Times (London). 16 September 2007 [9 April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5-25).
- ^ The Twisted Logic of the N.Korean Regime. english.chosun.com. [2022-1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3)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