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制

政治體制

君主制(英語:Monarchy)是指君主國家元首,並由其名義上或實質上執掌政府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1]君主的擔任與政權的掌控,會依照各個國家的制度而有所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也各不相同。

概論

君主制的英文字根起源自古希臘語μονάρχης(monárkhēs)。它由古希臘語μόνος(monos,意為單一的、獨一的),以及古希臘語ἄρχω(archon,意為統治),這兩個單字組成,字面意思是「單一的,絕對的統治者」。這個單字後來被譯為拉丁文「monarcha」,最後成為英文的「monarchy」。

從發展史上的譬如羅馬帝國阿拉伯帝國時期,該國家多為和現代國家不同的君主專制。伴隨著眾多的征服和被征服,很多逐漸演變為現代國家,並由此形成當今各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例如實行君主立憲制英國。根據君主權力有無受限,君主制可被大略分為君主專制君主立憲制兩種。

古希臘的君主制是傳統的三種政體(君主制、貴族制與民主制)分類之一。傳統上的君主通常指經由世襲方式傳承的國家統治者。由權力的限制以及執政方式來看,君主制可分為「無限君主制」與「有限君主制」。無限君主制,意指君主的權力沒有法定限制,主權由君主行使,通常是指君主專制。有限君主制,則是以憲法及法律來限制君主的權力施行,君主通常只有象徵性的地位,君主立憲制為其代表。

歷史及現狀

 

君主制大約始於2000多年以前,當時中國、波斯、羅馬等國都擁有國王皇帝。進入20世紀後,君主制國家開始大幅減少。在1900年至1920年間,俄羅斯、奧地利、德國、中國、土耳其等國均改行共和制,部分在一戰後新成立的國家如芬蘭與重新獨立的波蘭也選擇共和制作為國家體制。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東歐地區因被蘇聯和共產黨占領,當地君主制被強行廢除(如南斯拉夫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在北非和中東地區的伊斯蘭國家也湧現出一批軍事強人(如納賽爾格達費),這些人透過他們在其國家軍隊內部的影響力最終通過政變等方式推翻君主制,而在二戰後通過去殖民化取得獨立的國家裡只有很少一部分國家選擇君主制,絕大部分新成立的國家選擇了共和制,但在二戰結束後,部分國家如西班牙和柬埔寨在經歷了數年或數十年的共和制後最終又選擇恢復君主制。最近廢除君主制的國家是位於加勒比海的小國巴貝多,在2021年11月30日該國修改憲法廢除了伊莉莎白二世在巴貝多的統治權,因此巴貝多的政體由大英國協王國變更為共和國,但是巴貝多仍是大英國協的成員國。君主制雖然還存在於歐洲、中東等地,但很多君主制國家如英國實行的是君主立憲制,代表著君主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只有少數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依舊實行絕對君主制。

政體名稱

政體名稱 代表國家 政治體制 部分國家旗幟
帝國   法蘭西第一帝國
  大清帝國
  大韓帝國
  大日本帝國
  大南帝國
  德意志帝國
  中非帝國
君主專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王國   聯合王國
  泰王國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
  史瓦濟蘭王國
  摩洛哥王國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君主專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蘇丹國   阿曼蘇丹國
  文萊蘇丹國
君主專制  
大公國   盧森堡大公國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親王國   安道爾親王國
  摩納哥親王國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酋長國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選舉君主制  
教宗國   梵蒂岡 君主專制
選舉君主制
 
國號僅稱「   日本國
  科威特國
  卡達國
君主立憲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君主專制
 

君主的傳承

根據各地、各民族習俗和傳統,結合歷史原因,產生了各種傳承制度。比較表:

制度名稱 傳承方式 繼位 例如 備註
禪讓制 在位君主指定、部落推選 適任者 中國早期的君主制度 堯、舜、大禹 又稱外禪,是一個理想的禪讓制
王室 夏朝之後的各朝代、當今所有君主制國家 又稱內禪,從王室成員內指定適任者,但僅限同姓王室成員,和世襲無異。
世襲君主制 在世君主指定、君主去世後 王室者 英國、泰國、西班牙等君主制國家 依順位排序來指定繼承人,且不限直系或旁系血親。
秘密建儲制 在世君主指定 王室者 清朝雍正皇帝時期 秘密指定
選舉君主制 會議推選 適任者 神聖羅馬帝國早期、波蘭立陶宛聯邦
王室者 神聖羅馬帝國末期由奧地利帝國長期執政、現代馬來西亞 透過選舉從諸多王室成員中任命一位適任者,和世襲無異。

君主的權限

君主專制

君主專制是一種獨裁的政治體制,君主擁有統治國家、臣民自由的所有權力,沒有法律或法定的程序,告訴君主如何行使權力,君主的行為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同時參雜其他影響因素,例如政教合一政教分離、國家傳統等等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是助力或限制。

此制度下,大多數獨裁的君主是世襲的,少數是選舉出來的(比如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有時,在君主獨裁制中,君主不僅是世俗的首領,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領。

四帝共治制

羅馬帝國的特有制度,由羅馬皇帝戴克里先實施四帝共治制,是一種有任期限制的絕對君主制。

君主立憲制

  • 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共和政體。其特點是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國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時也被看做是一個君主)。與其他國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別,一般獨裁者將自己定義為公民的一員,但出於客觀需要他必須掌權為國家服務),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不過在這一點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憲制也可以稱為「民主君主制」、「虛位元首制」或「虛君共和制」。現代國家從神權政治、君主制邁向民主化過程中,有共和制與君主立憲制的兩種選項。中文「虛君共和」為梁啟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
  • 由於各國對君主權力的不同限制,又可以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這種政體一般多產生在資本主義發展較晚的國家,如摩洛哥約旦阿聯泰國,一戰前的德國和二戰前的日本也是這種政體。[2]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下的君主權力受到嚴格限制,君主通常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議會才是國家權力中心。政府內閣由議會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產生,向議會負責,如果內閣失去信任,或者集體辭職,或者解散議會重新選舉。例如英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典挪威丹麥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西班牙日本馬來西亞[2]

代理君主類

現行君主制國家

 
  大英國協王國(以共主邦聯形式存在的君主立憲國家)
  非國家級君主制(傳統)

目前有43個國家採行君主制,人口共有5億人,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大英國協王國

查爾斯三世是現今15個大英國協王國的君主。這些國家包括安地卡及巴布達澳洲巴哈馬貝里斯加拿大格瑞那達牙買加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索羅門群島吐瓦魯英國。這些國家是由大英帝國獨立產生的國家,但仍維持在大英國協內,以查爾斯三世為其君主。十五個國家都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也都是民主國家。國王的權力有限,甚至只有禮儀上的權力。國王也是英格蘭教會的領袖,而其他14個大英國協王國沒有官方教會。

其他歐洲君主立憲國

安道爾公國比利時王國丹麥王國盧森堡大公國荷蘭王國挪威王國西班牙王國瑞典王國都是完全民主的國家,君主只有部份權力,甚至只是禮儀上的權力。有些國家,會在國內有官方教會,像是挪威瑞典丹麥新教路德宗的教會,而安道爾則是天主教國家西班牙比利時荷蘭沒有官方教會。盧森堡主要是羅馬天主教,但有五個所謂的「官方認可,有全國重要性的教派」(羅馬天主教新教希臘東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這些宗教有一些特殊的權力,例如其祭司或神職人員薪資是由政府支出。

安道爾是比較特殊的國家,是二頭政治,由法國總統天主教烏赫爾教區共同統治。此情形是因為其歷史因素造成,在君主制中產生了特殊的情形,例如:

  • 兩個君主都不是安道爾人的後代。
  • 一個君主是由另一個國家(法國)公民投票產生,不是由安道爾人投票,安道爾人也不能投票決定法國總統。
  • 另一個君主是由另一個國家的君主(教宗)所任命。

君主有較大權力的歐洲君主制國家

列支敦斯登公國摩納哥公國是君主立憲國家,但親王仍然有實質上的權力。例如2003年列支敦斯登制憲公投授予親王否決權,使他可以否決議會提出的任何法案,親王也可以任命或解僱任何政府成員或是民選的官員或議員。但列支敦斯登不算君主專制,因為人民可以公投結束親王的統治。2011年時列支敦斯登攝政王阿洛伊斯威脅要否決有關墮胎合法化的公投,引起許多議論,因為過去30年來親王還沒有否決過任何法案。摩納哥親王的權力更簡單,他不能任命或是解僱政府成員或是民選的官員或議員,但他可以任命摩納哥國務大臣摩納哥政府理事會英語Politics of Monaco及法官。理論上阿爾貝二世漢斯·亞當二世在其國內都有很大的權力,但不如伊斯蘭君主制君主。列支敦斯登及摩納哥的親王也有許多土地,且是許多公司的股東。

伊斯蘭君主制

巴林王國汶萊和平之國約旦哈希姆王國科威特國馬來西亞摩洛哥王國阿曼蘇丹國卡達國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採行伊斯蘭君主制,其君主權力比大英國協或是歐洲的君主國要大很多。汶萊、阿曼及沙烏地阿拉伯仍然是君主專制,巴林、科威特、卡達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一般算是混合制,名義上有政府的代表性機構,但君主仍然有大部份的權力。約旦摩洛哥是君主立憲制,不過其君主的權力仍然比歐洲君主立憲制國家的君主要大。

東亞及東南亞的君主立憲國

不丹王國柬埔寨王國泰王國日本國是君主立憲國,君主只有部份的權力,甚至只是禮儀上的權力。日本原來自幕府將軍大政奉還以來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在20世紀改為君主立憲制。不丹則是在2008年調整。柬埔寨自從從法蘭西殖民帝國獨立之後,原來就有自己的君主,但在高棉共和國掌權後,就被廢除了,在1993年的和平協議後才又恢復。

其他君主制國家

有五個君主制國家無法歸類在上述任何一類中:大洋洲玻里尼西亞東加王國、非洲的史瓦帝尼王國賴索托王國、歐洲的梵蒂岡城國馬爾他騎士團。其中賴索托和東加是君主立憲國,而史瓦濟蘭及梵蒂岡是君主專制。其中史瓦濟蘭又比較特別,一般會稱為二頭政治:國王(也稱為Ngwenyama英語Ngwenyama)和他的母親(Ndlovukati英語Ndlovukati)一起執政,是國家的兩個領袖(原始用意是為了政治權力上的制衡)。不過Ngwenyama視為是國家統治上的領袖,而Ndlovukati是國家靈性及自然上的領袖(這些年來或多或少的已禮儀化)。教宗梵蒂岡的絕對君主,也是天主教會的領袖以及羅馬主教。教宗是選任的,不是由繼承產生的,而且獲選之前,不需要有梵蒂岡公民的身份。馬爾他騎士團依照其特殊的歷史以及不尋常的處境,自認是主權主體,不過在國際法中的定位仍有爭議。

和家族獨裁的關係

實行家族獨裁的政體並非君主制且通常為共和制,但是其國家領導人的產生非正常的公民選舉而是通過世襲方式產生,因此形似君主制。其中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金日成家族金日成金正日金正恩)曾被敘述為事實上君主專制[3][4][5]或是家族獨裁[6]。2013年時朝鮮勞動黨修訂的十大原則,第十條的第二款有提到朝鮮勞動黨及革命需要永遠由「白頭山(金日成家族)的血脈所領導」[7]。此外在上世紀覆滅的一些家族獨裁政體,如尼加拉瓜索摩查家族以及海地杜瓦利埃王朝,儘管它們都屬於共和制政體,但是後世評價習慣使用「王朝」來進行稱呼。

參考文獻

  1. ^ 《憲法學原理》第96頁
  2. ^ 2.0 2.1 孫關宏. 政治學概論. 復旦大學出版社. 2003: 141. ISBN 7309036611. 
  3. ^ Young W. Kihl, Hong Nack Kim. North Korea: The Politics of Regime Survival. Armonk, New York, USA: M. E. Sharpe, Inc., 2006. Pp 56.
  4. ^ Robert A. Scalapino, Chong-Sik Lee. The Societ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2. Pp. 689.
  5. ^ Bong Youn Choy. A history of the Korean reunification movement: its issues and prospects. Research Committee on Korean Reunificatio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Bradley University, 1984. Pp. 117.
  6. ^ Sheridan, Michael. A tale of two dictatorships: The links between North Korea and Syria. The Times (London). 16 September 2007 [9 April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5-25). 
  7. ^ The Twisted Logic of the N.Korean Regime. english.chosun.com. [2022-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13) (英語).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