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中国古代官职,掌监察百官、巡视郡县、纠正刑狱、肃整朝仪等事。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始设。唐御史台分为三院,监察御史属察院,品秩正八品下。宋元因之。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掌弹劾建言,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其下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属各道,初为正九品,洪武十七年(1384年)提升为正七品,多以新科进士为之。清朝沿制,乾隆十七年(1752年)升从五品。明清监察御史因所受差遣之不同,又有诸多不同名目,如巡视农务即为巡农御史、巡视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巡视盐政即为巡盐御史、巡视茶法即为巡茶御史、巡视屯田即为巡田御史、巡视边防即为巡关御史。各道均有御史七至十一人,十三道共一百一十人,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
唐朝
唐朝御史台分为三院,其中监察御史属察院,设十五人,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唐六典),为正八品下,品秩虽低但权限广。
明朝
明朝设立十三道监察御史,共有一百一十人,为正七品。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有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有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有八人,云南有十一人,另有京畿道监察御史负责刷卷[1]。
十三道监察御史
十三道监察御史,主管察纠内外百官,或者可以明章面奏弹劾,或者可以密奏弹劾。在内两京清查监狱诉讼案件的审理有无拖延冤枉;巡视京都军营;监督乡试、会试以及武举考试;巡视光禄寺;巡视仓库;巡视内库、皇城、五城等[2]。
除十三道各自负责的行政区内事宜,各道亦协管两京、直隶(北直隶、南直隶)衙门,其中都察院衙门分属河南道,独专诸内外考察事宜[3]。
名称 | 人数 | 直辖 | 协管两京、直隶各司 | 协管卫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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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道 | 十人 | 浙江提刑按察司 | 中军都督府、庐州府 | 府军左卫、金吾左卫、金吾右卫、金吾前卫、留守中卫、神策卫、应天卫、和阳卫、广洋卫、武功中卫、武功后卫、茂陵卫、牧马千户所、庐州卫、六安卫 | |
江西道 | 十人 | 江西提刑按察司 | 前军都督府、淮安府 | 府军前卫、燕山左卫、龙江左卫、龙江右卫、龙骧卫、豹韬卫、天策卫、宽河卫、淮安卫、大河卫、邳州卫、九江卫、武清卫、龙门卫 | |
福建道 | 七人 | 福建提刑按察司 | 户部、宝钞提举司、钞纸局、印钞局,承运、广惠、广积、广盈、赃罚、甲乙丙丁戊字、天财、军储、供用、行用各库;常州府、池州府 | 在京金吾后、武成中、飞熊、武功左、武功右、武功前、献陵、景陵、裕陵、泰陵十卫,定边、开平中屯二卫,美峪千户所 | |
四川道 | 七人 | 四川提刑按察司 | 工部、营缮所、文思院、御用监、司设监、神宫监、尚衣监、都知监,惜薪司,兵仗、银作、巾帽、针工、器皿、盔甲、军器、宝源、皮作、鞍辔、织染、柴炭、抽分竹木各局,僧录司、道录司 | 府军卫、济州、大宁前、蔚州左、永清左五卫,蕃牧千户所,及直隶松江府、广德州,金山、怀安、怀来各卫,神木千户所,播州宣慰司,石砫宣抚司、西阳宣抚司、天全六番招讨司 | |
陕西道 | 八人 | 陕西提刑按察司 | 后军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韩、秦、庆、安化府,及和州 | 府军后卫、鹰扬卫、兴武卫、义勇右卫、横海卫、江阴卫、康陵卫、昭陵卫,敢勇营、报效营,保定左、右、中、前四卫 | |
云南道 | 十一人 | 云南提刑按察司 | 顺天府、广备库、永平府、广平府 | 羽林前卫、通州卫、通州左卫、通州右卫、涿鹿卫、涿鹿左卫、涿鹿中卫、密云中卫、密云后卫、永平卫、山海卫、卢龙卫、抚宁卫、东胜左卫、东胜右卫、大同中屯卫、营州五屯卫、延庆卫、延庆左卫、延庆右卫、万全左卫、万全各卫,居庸关、黄花镇、宽河、武定千户所 | |
河南道 | 十人 | 河南提刑按察司 | 礼部、都察院、翰林院、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尚宝司、中书舍人、钦天监、太医院、司礼监、尚膳监、尚宝监、直殿监、酒醋面局、钟鼓司、教坊司;扬州府、大名府 | 在京羽林左、留守前、留守后、神武左、神武前、彭城六卫,伊、唐、周、郑四府,及两淮盐运司,扬州、高邮、仪真、归德、宁山、潼关、神武右各卫,泰州、通州、汝宁各千户所 | |
广西道 | 七人 | 广西提刑按察司 | 通政司、六科 | 燕山右、燕山前、大兴左、腾骧左、腾骧右、武骧左、镇南、沈阳左、会州、富峪、忠义前、忠义后十二卫,及直隶安庆、徽州、保定、真定四府,安庆、新安、镇武、真定各卫,紫荆关、倒马关、广昌各千户所 | |
广东道 | 七人 | 广东提刑按察司 | 刑部、应天府 | 在京虎贲左、济阳、武骧右、沈阳右、武功左、武功右、孝陵、长陵八卫,及直隶延庆州,开平中屯卫 | |
山西道 | 八人 | 山西提刑按察司 | 左军都督府、镇江府、太平府、晋府长史司 | 锦衣卫、府军右卫、留守左卫、骁骑左卫、骁骑右卫、龙虎卫、龙虎左卫、大宁中卫、义勇前卫、义勇后卫、英武卫、水军左卫,镇江卫、建阳卫、沈阳中屯卫,平定、蒲州二千户所 | |
山东道 | 十人 | 山东提刑按察司 | 宗人府、兵部、会同馆,御马监,典牧所,大通关、凤阳府,徐州、滁州 | 羽林右卫、永清右卫、济川卫,及中都留守司,辽东都司,中都留守左、留守中、凤阳、凤阳中、凤阳右、皇陵、长淮、怀远、徐州、滁州、泗州、寿州、宿州、武平、沂州、德州、德州左、保定后、沈阳中各卫,洪塘千户所 | |
湖广道 | 七人 | 湖广提刑按察司 | 右军都督府,五城兵马司 | 留守右卫、武德卫、忠义右卫、虎贲右卫、广武卫、水军右卫、江淮卫、永陵卫,辽、梁、岷、吉、华阳五府,荆、襄、楚三府长史司,及兴都留守司,直隶甯国府,甯国、宣州、神武中卫、定州卫、茂山各卫 | |
贵州道 | 七人 | 贵州提刑按察司 | 吏部,太仆寺,上林苑监,内官监、印绶监 | 旗手卫,及长芦盐运司,大宁都司,万全都司,直隶苏州、河间、顺德三府,保安州、苏州、太仓、镇海、蓟州、遵化、镇朔、兴州五屯,忠义中、河间、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宣府前、宣府左、宣府右、开平、保安右、蔚州、永甯各卫,嘉兴、吴淞江、梁城、沧州、兴和、长安、龙门各千户所 |
巡按御史
明成祖永乐年间,派遣监察御史至各地巡视政情,称“巡按御史”,简称巡按,职权似汉朝之刺史。巡按两字,指“巡”行各地,“按”考视察[4]。巡按雅称为“代天巡狩”[5],巡按御史只是四品以下的钦差官员种类之一,并不是后世所称的“钦差大臣”,即所谓“钦使”。
在外巡按的御史,北直隶两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理军队、提督学校,两京各有一人;万历末年,南京增设一人。巡视盐政,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按察藩王大臣、府州县官等各方面考察,特有举报弹劾权力,大事上奏皇帝裁定,小事须立即裁决。巡行所至地区,必须先审查案件罪犯,调查诉讼案卷,有事实出入,必须依理辨明。各祭祀坛场,审查其墙壁房屋祭祀礼仪。体恤孤苦老人,巡视仓库,清查钱粮,勉励学校,表彰善者,清除豪强败类,以此匡正风俗、振扬纲纪。凡事政事得失、军民利弊,都要直言。有重大政事,须在朝廷会报。都察院总理宪章纲纪,只要有所见闻,必须纠正巡察。各御史纠察弹劾的事,必须写清年月与证据,不得以空话诋毁,挑剔细节。出外巡按后覆命,都御史必须复查称职与否后上奏。凡是御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赃物者,从重论处[6]。
清朝
清朝监察御史基本沿袭明制,另加设江南道、京畿道监察御史。在清朝,此官职配置于朝廷或地方,品秩为从五品,到清末又分江南道为江苏、安徽两道,湖广道为湖北、湖南两道;增设辽沈道、甘肃道、新疆道。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中华民国监察委员
1931年,中华民国为仿效台谏(御史“台”、“谏”院)制度之优点,始设监察院。
依照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五权宪法的论述为基础,除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权分立政体外,另外独立出考试、监察,用意系落实民权,将公职考选、对政府要员之监察之两项国家权力归还全民。监察权的独立也系统性的避免国会利用监察弹劾权力对行政单位施压,造成国会专制,直接的弱化立法权、强化行政权。
行使监察权责的人员为监察委员。监委之选举,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原文,由省、市议会执行监委之选举。而在民国81年(1992年)5月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次增修,改为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始任之。后于民国89年(2000年)4月,监委任免之同意权改由立法院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
参考文献
- ^ 吕成震 《明代京畿道的设置与运作研究》:“……至万历重修《会典》方又在此基础上增补“凡在京刷卷属京畿道”等条目。……”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3):“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后改科员。”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3):“十三道各协管两京、直隶衙门;而都察院衙门分属河南道,独专诸内外考察。”
- ^ 《新唐书》百官志:“监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
- ^ 程登吉《幼学琼林》文臣:“代天巡狩,赞称巡按。”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73):“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宣德四年设立钞关御史,至正统十年始遣主事。攒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籓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翦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盖六部至重,然有专司,而都察院总宪纲,惟所见闻得纠察。诸御史纠劾,务明着实迹,开写年月,毋虚文泛诋,讦拾细琐。出按复命,都御史覆劾其称职不称职以闻。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延伸阅读
-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