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

虎门条约》,又称《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原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是清朝政府与英国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

虎门条约
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
类型不平等条约
签署日1843年10月8日
签署地点大清广东虎门
签署者清朝:耆英程矞采
陆军少将璞鼎查
缔约方大清帝国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1840年至1842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英国胜利、中英双方签定《南京条约》而结束。但《南京条约》条款仅为纲领,故英国为求明确,在1843年7月由钦差大臣耆英璞鼎查为双方代表,在香港与中国换约,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同年10月8日,耆英偕同广东巡抚程矞采与璞鼎查在虎门谈判并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是《南京条约》的补充。先前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此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璞鼎查先以英文撰写虎门条约草稿,交与马儒翰翻译成中文,马儒翰逝世后,改由罗伯聃负责翻译。罗伯聃在吴廷献的协助下,在广州译出第一个中文本。定稿的英文本和中文本分别由颜士理(Edward Shadwell)及罗伯聃负责誊抄。[1]

同年10月18日在虎门缔结南京条约续约,又称虎门寨追加条约

主要内容

条约共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内容如下:

  1. 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
  2. 规定英商不得到乡间内地
  3. 英人得在五口议定界址内,租赁房屋,或租地自建以为居住。即租界
  4. 双方海关税以后更改由两国共同协定。
  5.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办,遇有交涉由华、英官员共查。即接近领事裁判权
  6. 如有新恩惠施及他国,英人得享有同等待遇、此即片面最惠国待遇

参考资料

  1. ^ 王宏志. 「著名的第十三款」之謎:圍繞1843年中英《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的爭議 (PDF).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2019年3月, (第103期): 24 [民国108年3月]. 简明摘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