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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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vorce)是有关哪些原因下允许提出离婚的相关法律,通奸是最常见的离婚理由[1]。不过有些国家会用不同的标准看待男性通奸和女性通奸,例如女性通奸可作为离婚理由,而男性通奸则不行[1]。
一般在决定离婚之前会先确认有关离婚及分居的国家法律(或司法管辖区法律)[1],离婚理由一般是针对配偶其中一方向法院请诉离婚的情形,故须限制具备法定之理由或原因,才由法院介入,若有些允许夫妻合意离婚的法律制度下,若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即不需再确认离婚理由是否存在[2]。除了法律外,不同的文化也会影响对离婚理由的解释[1],例如标准有时因性别而异。
简介
离婚理由主要是以残忍及不人道的对待为主[3]。
以下是一些离婚的理由:
有些司法管辖区只接受无过失离婚(伴侣不用证实另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即可提请离婚),而有些司法管辖区接受无过失及有过失的离婚理由[4]。
各国和地区状况
中华民国
- 民法第1052条: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 重婚。
- 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 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 有不治之恶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6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民法第1079条:第一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四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五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参见
参考资料
- ^ 1.0 1.1 1.2 1.3 United States. Bureau of the Census. Marriage and divorce, 1867-1906. G.P.O. 1909: 332– [2011-1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0).
- ^ 郑小川; 于晶. 亲属法 原理·规则·案例.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 111–. ISBN 978-7-302-12531-0.
- ^ The yale law journal. 1911: 581 [8 November 2011].
- ^ 4.0 4.1 4.2 4.3 4.4 4.5 James Schouler. 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Marriage, Divorce, Separation, and Domestic Relations: The law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M. Bender. 1921: 1767–1768 [8 November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