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代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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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制定憲法的嘗試自20世紀初清朝末年的立憲運動開始,此前中國雖然有官修籠統性國家律法法典的傳統(如大明律),但從未有過規範國家權力和基本制度的憲制性法律。而當今所稱的「中國憲法」多指目前施行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制定、2018年最後修正)。
大清帝國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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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大清會典 | 大清帝國原有的政府組織規章 | |
欽定憲法大綱 |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憲法意義的文件 | |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國家憲法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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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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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天壇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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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約法 (民三約法、袁記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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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帝國憲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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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六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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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八憲草、安福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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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曹錕憲法、雙十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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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國憲法案、段記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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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綱領 | |
中華民國約法草案 (太原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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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五五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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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草案 (期成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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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建國綱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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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會議憲草修正案草案 (政協憲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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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現行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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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辛亥革命
中國地方憲法 | |||||||||
辛亥革命 | |||||||||
鄂州約法 | |||||||||
廣西約法 | |||||||||
江蘇約法 | |||||||||
浙江約法 | |||||||||
江西約法草案 | |||||||||
貴州憲法大綱 | |||||||||
蜀軍政府政綱 | |||||||||
聯省自治 | |||||||||
湖南省憲法 | |||||||||
九九憲法 | 三色憲法 | 浙江省自治法 | |||||||
四川省憲法草案 | |||||||||
廣東省憲法草案 | |||||||||
福建省憲法 | |||||||||
河南省憲法草案 | |||||||||
江蘇省制草案 | |||||||||
雲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 |
辛亥革命武昌革命黨人於1911年10月10日晚間起義,次日佔領武昌全城,建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號召各界「執鞭來歸」、「共圖光復」。[1][2]此後各省新軍、會黨、議員、官僚、學界、商界紛紛響應,兩個月之內十四省獨立。
地區 | 名稱 | 起草時間 | 起草機關 | 通過時間 | 通過機關 | 公布時間 | 公布機關 | 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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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 | 1911年10月28日至11月13日 |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總監察處 | 1911年11月底或12月初 |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 | 簡稱「鄂州約法」。該約法草案由宋教仁起草,居正、張知本、湯化龍等共同審議。1911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總監察處發布了《關於議決鄂州臨時約法草案及官制草案的特別通告》,公布了該約法草案,並稱「此項草案,現定於半月後即行議決執行」。1911月12月2日至6日,《民立報》逐日刊登了《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及官制草案》。[3] | ||
廣西 | 廣西臨時約法 | 廣西省議會 | 廣西省議會 | 1911年11月17日[4] | 廣西軍政府 | 簡稱「廣西約法」。《廣西臨時約法》後公布於《廣西公報》第1期(1912年2月25日)「法令」,第1-6頁 | ||
江蘇 | 中華民國江蘇軍政府臨時約法 | 江蘇臨時議會 | 1911年11月21日 | 江蘇臨時議會 | 1911年12月7日 | 江蘇都督程德全 | 簡稱「江蘇約法」,1911年12月7日由江蘇都督程德全公布於《民立報》。[5] | |
浙江 | 中華民國浙江省約法 | 1911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 | 浙江臨時議會 | 1912年1月22日 | 浙江軍政府 | 簡稱「浙江約法」。1911年12月20日浙江臨時議會通過《浙江軍政府暫定臨時約法草案》。1911年12月29日-1912年1月1日《民立報》刊登了《中華民國浙江省約法》。[5] 1912年1月22日,浙江軍政府在《浙江軍政府公報》創刊號上公布了《中華民國浙江省約法》。[6] | ||
江西 | 江西省臨時約法草案 | 江西省參事廳 | 1912年1月24日 | 江西都督馬毓寶 | 簡稱「江西約法」[5][7] | |||
貴州 | 貴州憲法大綱 | 1911年11月7日至12月24日 | 貴州立法院 | —— | —— | 1911年12月25日 | 1911年12月25日,《貴州公報》公布《貴州立法院擬定憲法大綱》,以徵求全省國民意見,再行修改。但後來因政變而未能據此制定憲法草案。[5] | |
四川 | 蜀軍政府政綱 | 1912年1月18日 | 蜀軍政府 | 1912年1月18日公布於《廣益叢報》[8] |
聯省自治運動
1920年,在北京出現兩個聯合組織,各省區自治聯合會和自治運動同志會。天津成立五省一區自治運動的聯合辦事處。上海成立旅滬各省區自治聯合會。1921年湖南省首先推出《湖南省憲法草案》,之後浙江、雲南、四川、廣東都制定出了省憲,湖北、廣西、福建、陝西、山西、貴州、江西、江蘇等省也都積極醞釀製憲自治。章炳麟把這場聯邦主義運動稱為「聯省自治」。
地區 | 名稱 | 起草時間 | 起草機關 | 通過時間 | 通過機關 | 公布時間 | 公布機關 | 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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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湖南省憲法 | 1921年3月20日- 1921年4月20日 |
湖南省憲起草委員會 | 1921年9月9日(湖南省憲法審查會) 1921年12月(全省公民總投票) |
1922年1月1日 | 湖南臨時省長趙恆惕 | 1921年4月21日,湘軍總司令兼湖南臨時省長趙恆惕公布《湖南省憲法草案》。1921年9月9日,湖南省憲法審查會通過該草案;1921年12月1日至11日全省公民總投票表決通過。 | |
浙江 | 浙江省憲法 | 1921年6月15日至7月12日 | 浙江省憲起草委員會 | 1921年9月7日 | 浙江省憲法會議 | 1921年9月9日 | 浙江省憲法會議 | 簡稱「九九憲法」。1921年10月第三屆浙江省議會正式開會時,多數議員以該憲法未經全民投票表決為由,議決僅將其列為浙江省憲法草案之一,供進一步審查。[9][10][11] |
浙江省憲法草案 | 1922年11月4日- 1923年1月26日 |
浙江省憲法審查會審查 | —— | —— | —— | —— | 簡稱「三色憲法草案」,因草案分紅、黃、白三色而得名[9][10][11] | |
浙江省自治法 | 1924年8月1日- 1925年7月9日 |
浙江省自治法會議 | 1925年7月9日 | 浙江省自治法會議 | 1926年1月1日 | 浙江省自治法會議 | 1925年7月9日浙江省自治法會議三讀通過該法;1925年12月31日浙江省自治法會議三讀通過該法的施行法及各種附屬法。1926年1月1日浙江省自治法會議自行公布該法,並要求省議會通過議案敦促施行該法。後該法未得到省署公布和施行。[9][10][11] | |
四川 | 四川省憲法草案 | 1923年1月10日- 1923年3月10日 |
四川省憲起草委員會 | —— | —— | —— | —— | |
廣東 | 廣東省憲法草案 | 廣東省議會 | 1921年12月19日 | 廣東省議會 | —— | —— | ||
福建 | 福建省憲法 | 福建省議會 | 1925年1月13日 | 福建省議會 | 1925年1月30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電復:「國憲尚未解決,省憲應暫緩。福建省憲礙難認為有效。」福建軍務督辦周蔭人、福建省長薩鎮冰遂宣告:「福建省憲法不合法,應加以否認。」[12] | |||
河南 | 河南省憲法草案 | |||||||
江蘇 | 江蘇省制草案 | 1921年 | 部分江蘇省議會議員擬定,未經省議會審查 | |||||
雲南 | 雲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 | 1922年 | 雲南法制委員會 | 1922年7月21日[13] | 唐繼堯 |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政權憲法
人權保障條例
名稱 | 起草時間 | 起草機關 | 通過時間 | 通過機關 | 公布時間 | 公布機關 | 注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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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權保障條例 | 山東省參議會 | 1940年11月11日 |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人權保障條例 | ||||
津浦路東人權保障法 | 1941年1月13日 | 津浦路東各縣臨時參議會 | |||||
津浦路東各縣人權保障條例 | 津浦路東各縣臨時參議會 | 1941年4月3日 | |||||
津浦路東各縣人民財產權保障條例 | 津浦路東各縣臨時參議會 | 1941年4月3日 | |||||
晉西北保障人民權利暫行條例 | 1941年4月 | 晉西北行政公署 | |||||
新四軍無為縣人權保障暫行條例 | 1941年5月 | 新四軍第七師、無為縣抗日民主政府 | |||||
陝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 | 1941年11月17日 | 陝甘寧邊區第二屆參議會 | 1942年2月 | 陝甘寧邊區政府 | |||
冀魯豫邊區保障人民權利暫行條例 | 1941年11月23日 | 冀魯豫邊區行政公署 | |||||
淮海區修正人權保障條例 | 1941年12月23日 | 淮海區行政公署 | |||||
淮北蘇皖邊區保障人權、財權、產權及保護工商業條例 | 1941年12月25日 | 淮北蘇皖邊區行政公署 | |||||
鹽阜區保障人權暫行條例 | 1942年3月1日 | 鹽阜區行政公署 | |||||
津浦路西保障人權財權條例 | 1942年5月 | 津浦路西聯防參議會 | |||||
晉冀魯豫邊區政府保護敵占區人民辦法及優待朝鮮人民規程 | 1942年6月 | 晉冀魯豫邊區政府 | |||||
晉西北保障人權條例 | 1942年11月6日 | 晉西北臨時參議會 | 1942年11月 | 晉西北行政公署 | |||
渤海區人權保障條例執行規則 | 1943年2月21日 | 渤海區行政委員會 | |||||
蘇中區人權財權保障條例 | 1944年 | 蘇中區行政公署 | |||||
東北民主聯軍布告長春全市切實保障人民權利 | 1946年5月 | 東北民主聯軍 | |||||
哈爾濱特別市政府布告——為禁止非法拘捕、審訊及侵犯他人人權等行為事 | 1948年4月13日 | 哈爾濱特別市政府 | |||||
豫皖蘇邊區行政公署訓令各級政府切實保障人權,嚴禁亂抓亂打肉刑逼供 | 1948年5月 | 豫皖蘇邊區行政公署 |
其他各政權憲法
區域 | 政權 |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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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中華共和國 | 中國人民臨時代表大會人民權利宣言 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組織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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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汪精衛政權)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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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 | 滿洲國 | 政府組織法 | |
滿洲帝國 | 組織法 | ||
蒙古 | 蒙古人民共和國 | 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1924年) |
|
蒙古人民共和國憲法(1940年) |
| ||
內蒙古人民共和國 | 內蒙古人民共和國臨時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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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疆
(東土耳其) |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組織綱領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施政綱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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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突厥斯坦共和國 | 東突厥斯坦共和國臨時政府宣言 (九項宣言) |
中華民國台灣時期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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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現行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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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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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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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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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憲法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和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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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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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五四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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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七五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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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七八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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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八二憲法,現行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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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和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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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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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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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比較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
比較憲法學界有觀點認為[14][15],1924年孫中山先生在《建國大綱》中提出了解決中國政治體制的構想,即五權憲法,即指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權,治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權五權[16]。這是孫中山先生在總結世界各國政體,尤其是在總結了美國的三權分立憲法後的結論。監察亦稱彈劾權,來源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書,在該書中,他曾提出四權分立模式,即在三權之上又加上了彈劾權。監察與考試分別對應中國古代的御史和科舉。
資本主義學者認為[17][18],相比於資本主義的中華民國憲法,社會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存在如下問題
- 國家主權歸屬不明確。中華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並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有「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並無定義人民之內涵外延,使得人民概念之外延可被隨意更改[19]。(對此,中國共產黨的解釋是,人民是指以工農聯盟為核心的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愛國者。敵視工農階級,違反階級意志的群體不屬於人民。[原創研究?])
- 黨法關係混亂。中華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無分男女……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廢除資本主義一黨專制。1954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尚顧慮到國家並非一黨,故均未明確提出「以中共領導為核心和馬列主義為指導思想」。而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完全不顧及形式邏輯,完全把黨和國家混為一談,黨即是法[20]。(對此,中國共產黨的解釋是,階級矛盾最終不可調和。黨在道路上犯下嚴重政治錯誤,現在已修正,以人民至上為國家原則。)
- 缺乏資本主義憲政要素。資本主義下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了司法獨立,軍隊國家化,新聞自由等資本主義憲政要素,並具有複雜的資本主義權力制衡(Power Check-and-balance)機制以防止權力濫用[21]。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有法院和檢察院的作用問題,但那不是司法獨立而是分工。正如孫中山先生所言,中國的君權也有分工,即立法、行政、司法。[原創研究?](對此,中國共產黨表示,專政力量忠於專政的工農階級。社會主義憲政尚處於完善中,必須限制敵對階級分子的新聞自由。社會主義政法機構目標是對敵對階級專政,不受敵對階級干涉。況且,中華民國憲法所踐行的五權分立的複雜資本主義體制已經在資本利益複雜的台灣被破壞的已經失去制衡效果。[原創研究?])
- 缺乏人權保護機制。中華民國憲法在公民權利方面除了有公民遷徙自由,罷工自由等後者缺失的條款外,還額外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人權的積極保護主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雖然規定公民有「遊行、示威」等自由,但卻額外以普通法設事前許可制度限制之[22]使之無法發揮憲法效力。對此,中國共產黨認為,在不能消除國內敵對資本主義勢力威脅之前,不允許敵對分子破壞階級團結。世界上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都出台法律和設置強力部門來鎮壓危害資本主義體制的遊行。[原創研究?]
- 憲法自身缺乏權威[23]。中華民國憲法來源於政協憲草[24]且執筆者為民主黨派人士張君勱,而政協憲草更是經過了中國國民黨、民盟、中國青年黨、無黨派甚至是中國共產黨本身等的人士共同協商和反覆妥協之後的政協決議案[25],因而具有廣泛的黨派民意基礎。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完全沒有反對黨的參與[26],是對勝者的背書,是一黨制定的憲法[27]。中國共產黨宣稱,社會主義憲法具有廣泛的工農基礎,不需要有敵對勢力的基礎。憲法是階級意志的體現,資本主義憲法也是資本主義利益集團的意志體現。[原創研究?]
- 缺乏行憲實施條款[28][29]。中華民國憲法制憲大會在制憲同時為憲法配備了《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30],並在憲法內明確了憲法的通過日期(1946.12.25),公布日期(1947.1.1),和施行日期(1947.12.25)以及行憲前之過渡程序步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僅有通過日期(1954.9.20)完全沒有規定相應的施行程序和時間表[31][32]。中共官方記述時更將憲法通過,憲法頒布和憲法實施混在一天(1954.9.20),即完全不存在實質性的行憲準備[33]。但國內支持者認為,只有資本利益複雜的地方才有必要指定複雜的程序來拖長實施時間,給資本緩衝製造機會。[原創研究?]中共則認為,中華民國憲法是官僚資產階級的反動憲法,所保障的是官僚資產階級的反動利益。因此不能與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無產階級憲法相比較。[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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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比較可參見點評:五權憲法與今日中國憲法之比較 北京大學教授商德文, 2006年11月13日,憲法比較 Archive.is的存檔,存檔日期2009-05-30,中國的憲法與憲政 Archive.is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08-04和《評中共偽憲法》,台北:中央日報社,1954年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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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孫中山全集,中華書局 或者 國父全集,近代中國出版社(台北)
- ^ 點評:五權憲法與今日中國憲法之比較 北京大學教授商德文, 2006年11月13日
- ^ 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比较. [2022-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2).
- ^ 更改人民之外延較為常見的說法為「反黨」「地富反壞右」「特務」等,參見歷年人民日報
- ^ 何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批判之四. [2022-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7-27).
- ^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與立國精神 謝瑞智原著,謝世維修訂,ISBN:9574129837,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22-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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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見 政治協商會議紀實,重慶出版社,1989
- ^ 參見劉少奇關於憲法草案的報告,1954年
- ^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2022-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8-04).
- ^ 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 [2022-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5-08-30).
- ^ 1954年憲法的歷史局限性論析[失效連結]
- ^ 參見 制憲國民大會公布,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1946
- ^ 論憲法規定中的程序性條款[失效連結]
- ^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 ^ 新华网: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9月20日). [2022-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08).
- ^ 參見中共中央文件選集十八 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中國共產黨新聞 人民網. 熊先覺廢除六法全書的緣由及影響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炎黃春秋 2007年第3期
外部連結
- 陳弘毅著,楊尚東等譯:〈當代中國的憲法體制與政治憲法學話語〉(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13)
- 陳弘毅:〈二零零四年的修憲與中國憲政的前景〉(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