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校教師職稱
歷史背景
漢唐時期,太學設博士。宋代學校開始設教授。元代各路州府儒學,以及明清的府學均設教授。清末,中國開始興辦新式大學堂,設正教員、副教員[1]。
歷史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學令》,規定大學設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學令》,規定大學設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1924年2月23日,北洋政府教育部頒布《國立大學校條例》,取消助教授一職。1927年,國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公布《大學教員資格條例》,規定大學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未變[1]。
級別 | 教師職稱系列 | 研究員職稱系列 | 實驗師職稱系列[2] | |
---|---|---|---|---|
高級 | 正高級 | 教授 | 研究員 | 正高級實驗師 |
副高級 | 副教授 | 副研究員 | 高級實驗師 | |
中級 | 講師 | 助理研究員 | 實驗師 | |
初級 | 助理級 | 助教 | 實習研究員 | 助理實驗師 |
員級 | 實驗員 |
參見
參考
- ^ 1.0 1.1 劉安. 教授原是正七品. 初中生學習·博聞. 2014, (6): 3. doi:10.3969/j.issn.1003-5745(b).2014.06.002.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國政府網. [2023-03-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