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區
中國幅員遼闊,按國際通行時區劃分標準可劃分為東五區、東六區、東七區、東八區、東九區5個時區。民國時期全國時區被劃分為崑崙時區、回藏時區(後改稱新藏時區)、隴蜀時區、中原時區、以及長白時區。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大陸全境統一劃為東八區(UTC+8),同時以北京時間作為全國唯一的標準時間(實際上另有新疆時間)。除了中國內地之外,香港與澳門也因地理位置以東八區做為標準時間,分別稱作香港時間[1]與澳門標準時間[2]。
歷史
1870年代,上海法租界的徐家匯觀象台以上海地方平時為租界與港口的船舶授時。19世紀末改為東經120度標準時。
1902年元旦,中國海關採取東經120度標準時,稱為「海岸時」(China Coast Time,CCT),通行於沿海與長江各主要港口,並被京奉鐵路、京漢鐵路、津浦鐵路採用。至1904年8月1日,全國鐵路、電報、海關均實行。根據香港天文台資料,也是自1904年開始採取東經120度標準時。
1912年之前,清政府欽天監制訂國家的標準曆法《御定萬年書》,按照北京的地方視太陽時計算時間,由朝廷頒布,稱為「奉正朔」,而中國傳統曆法同時依賴於日月兩個天體的運動,並以實際天文觀測為準,因此曆時標準都以朝廷所在地(準確說,是欽天監的觀測點)的經緯為準。[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1912年春,甫成立不久的中華民國北洋政府設中央觀象台。趕編《元年曆書》《二年曆書》均沿襲舊法。1913年初,編纂《三年曆書》時才改用北京地方平太陽時,即從1914年開始生效。
1918年:五大時區之始
位於法國的國際時間委員會(時稱「萬國時辰統一會」,法語: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de l'Heure)指導下,民國7年(1918年),中央觀象台提出將中華民國劃分為5個時區[4]:
- 崑崙時區(GMT+5:30),以東經82度半經線之時刻為標準;新疆及西藏之西部屬之。
- 回藏時區(GMT+6),以東經90度經線之時刻為標準;蒙古、甘肅、青海及西康等西部,新疆及西藏之東部屬之。以下三者皆為整時區。
- 隴蜀時區(GMT+7),以東經105度經線之時刻為標準;陝西、四川、雲南、貴州、廣西,甘肅東部,寧夏、綏遠,蒙古中部、青海及西藏之東部屬之。
- 中原時區(UTC+8),以東經120度經線之時刻為標準;北京、江蘇、安徽、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江西、廣東、直隸、河南、山東、山西、熱河、察哈爾、遼寧、黑龍江之龍江、璦琿以西及蒙古之東部屬之。
- 長白時區(GMT+8:30),以東經127度半經線之時刻為標準;吉林及黑龍江之龍江、璦琿之東屬之:以上二者皆半時區也。
民國8年(1919年),中央觀象台出版的《中華民國八年曆書》刊登中國各大城市地理緯度表和所位於的標準時區及其標準時與該城市地方平時的比較表,發表中華民國劃分五時區的計劃,同時提出標準時如何傳遞的授時問題。
1930年代的廣播報時
民國17年(1928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繼承中華民國北京政府,原中央觀象台的業務由南京政府中央研究院的天文研究所(現天文及天文物理研究所)和氣象研究所(現中國科學院大氣物理研究所)分別接收。天文研究所編寫的曆書基本上沿襲中央觀象台的做法,仍將全國劃分為5個標準時區,只是在有關交氣、合朔、太陽出沒時刻等處,不再使用北平的地方平時,而改以南京所在的標準時區的區時即東經120°標準時替代。
中原時區的標準時刻,由位於上海法租界的徐家匯觀象台提供,授時則由海關、電報總局、鐵路局以電報形式將標準時刻傳遞到各地所屬機構。20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在上海、南京、北平、天津等大城市相繼建立廣播電台,在車站、碼頭、大銀行、大機關及繁華街道,多置有大鐘,為普通市民提供時間服務。南京、青島等城市還每日定時為市民鳴放電笛報時。使得中原時區的標準時得到有效實施。
交通部發文令全國電報局自民國24年(1935年)3月起,一律改用標準時,並令上海無線電報局和南京有線電報局分別承擔每日廣播報時;南京電報局每日11點30分對時一次。
1932年:滿洲國時間
滿洲國1932年成立時使用東八區時間,與中華民國中原時間一致。為了警戒蘇聯,1937年1月1日改為東九區,與日本標準時間一致。滿洲國時間主要由滿鐵、滿洲航空會社、滿洲電信電話株式會社推動。[5]關於滿洲國是否要實施夏時制,亦有討論。[6]
1939年:隴蜀時區崛起、五大時區重新劃界
民國26年(1937年)7月,在青島召開的第14屆中國天文學會年會上,有的學者提出「求全國時區制之實現,應呈請中央明令公布之」的意見,有的學者提出「長白崑崙兩區也作整時區」的意見,有的學者提出「中國全境悉用東經120°時刻」的意見。為此,中華民國內政部於民國28年(1939年)3月9日在陪都重慶召開標準時間會議,會議決定「我國標準時區仍照前中央觀象台所劃定,分為五區;並請中央研究院制定標準時區圖,送由內政部通行各省市,轉飭一律遵守」。修改方案從民國28年(1939年)6月1日起實施,但同時決定「在抗戰期間,全國一律暫用一種時刻,即以隴蜀時區之時刻為標準」。[7][7]。 中央研究院天文研究所根據決議修改如下:「其所劃分之界限,與前中央觀象台所定者,略有不同。蓋中央觀象台規定之時,僅作初步劃分,回藏崑崙兩時區之界限,均作直線,以致甘肅、寧夏、青海、新疆、西康諸省中有同屬一旗,採用兩種標準時區之病。故天文研究所所定各區之範圍,除大體以省區界線為限,距省區界線較遠者,則按重要城鎮及地方形勢劃分外,更就政治區域,重新劃分。其所定各區名稱、標準及範圍如下:
- 中原時區(又稱「上海時間」)以東經120度經線之時刻為標準,比格林威治時刻早八小時(UTC+08:00)。江蘇、安徽、浙江、福建、臺灣、江西、 湖北、湖南、廣東、河北、河南、山東、山西、熱河、察哈爾、遼寧等省,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等市,威海衛行政區,黑龍江之龍江、嫩江、璦琿等縣及其以西各地,蒙古之車臣汗部等地,均屬此區。
- 隴蜀時區(又稱「重慶時間」)以東經105度經線之時刻為標準,比格林威治時刻早七小時(UTC+07:00)。陝西、四川、貴州、雲南、廣西、 寧夏、綏遠等省,甘肅之玉門縣及其以東各地。青海之都蘭、玉樹兩縣及其以東各地,西康之昌都、科麥、察隅各縣及其以東各地,蒙古之土謝圖汗、三音諾顏汗兩部,西京、重慶兩市等地,均屬此區。
- 新藏時區(又稱「迪化時間」)以東經90度經線之時刻為標準,比格林威治時刻早六小時(UTC+06:00)。甘肅之玉門縣以西各地,蒙古之扎薩克圖汗部, 青海之都蘭、玉樹兩縣以西各地,西康之昌都、科麥、察隅各縣以西各地,新疆之精河、庫車兩縣及其以東各地,西藏之前藏、後藏等地,均屬此區:
- 長白時區(又稱「哈爾濱時間」)以東127度半經線之時刻為標準,比格林威治時刻早八小時半(UTC+08:30)。吉林省、黑龍江之龍江、嫩江、璦琿等縣以東各地,東省特別行政區等地, 均屬此區。
- 崑崙時區(又稱「喀什時間」)以東經82度半經線之時刻為標準,比格林威治時刻早五小時半。(UTC+05:30)新疆之博樂、于闐兩縣及其以西各地,西藏之阿里等地,均屬此區。[7]
汪精衛國民政府
1940年,上海租界自行發起日光節約時制,定於6月1日至10月12日實行夏令時,此後的1941年3月15日至11月1日也實行夏令時,直至年底太平洋戰爭令上海租界被日本攻破。1942年,汪精衛國民政府發布命令:「在大東亞戰爭期內,日光節約時間全年各地一律適用。」[8]
中國共產黨解放區的時間標準
1936年2月,紅一方面軍試圖從陝西渡黃河攻打山西,2月19日毛澤東給部隊發電報:「渡河時間不可參差,一律20號20時開始,以聶榮臻之表為準。」[9]中共既沒有廣播電台對時,也沒有廣泛裝備使用的精密鐘錶,一直難以構建自己的標準時間。
1940年7月3日陝甘寧邊區學聯號召青干、陝公、魯藝、抗大、女大、邊師、馬列學院、黨校、軍政學院、行政學院、軍政研究班等學校的學生會俱樂部發起遵守時間簽名運動。但延安幾乎沒有能夠工作的手錶和座鐘。除了必須按約定時間與異地通聯的無線電台,延安各單位都沒有精確的時間。1940年12月30日,延安新華廣播電台開始播音,使用中原時區時間。1942年,延安自然科學院的江天成在《解放日報》發表了《延安日晷與地方時》,詳細說明了延安製作日晷計時的情況,並解釋了日晷所顯示的時間與隴蜀時區時間的換算辦法。江天成等在延安自然科學院和延安南門外新市場入口處分別安置了兩座日晷。[10]
1944年10月6日,美國《紐約時報》記者愛金生在《中國的樂土延安》一文中指出,延安使用三種不同的時間:
《解放日報》社有一座只有擺放成特定姿勢才能走的座鐘。延安白求恩國際和平醫院用點燃的線香來記錄大致時間,院長說「我們用的是燒香時間」。
英國學者林邁可從晉察冀到延安後,推動了計時技術的提高。林邁可回憶錄中寫:由於延安日晷計時所帶來的種種不便,使得延安與外界交流時仍面臨時間差異的問題,他將這些問題寫信告知了毛澤東:[11]「現今社會已經實行標準時區的辦法,而惟一曾使用地方時間的人,是從前在山西實行太原時間的閻錫山先生,共產黨當然不會願意效法一個軍閥,接著我又說明了使用日晷帶來的種種不便。結果毛澤東先生讓他的一位秘書給在延安的各機構打電話,詢問使用什麼樣的標準時間最好。過了幾天《解放日報》登出了一條新通知,規定延安就使用其所處時區的時間,即中國中部標準時間。毛澤東先生並覆信給我,感謝我提的意見。」1945年2月6日,陝甘寧邊區政府在《解放日報》上發布通告,「查本邊區尚無統一標準時間,甚為不便。茲決定以華西標準時間為邊區統一的標準時間。按華西標準時間比延安日晷時間遲十八分鐘。因此,照本地日晷時間推遲十八分鐘,即得華西標準時間。望一律遵行,以資統一,而便對外通訊聯絡。」這一時間實際上就是以隴蜀時區的時間為標準。
1945年8月中旬,延安新華廣播電台恢復播音,採用上海時間,實際仍是中原時區時間。1947年1月17日重慶《新華日報》刊登了延安新華廣播電台介紹國民黨軍官在內戰中被俘情況「每日播音時間上午十二點到十三點三十分。下午十八點到二十點(均上海時間,比重慶時間約早一小時)」1947年9月陝北新華廣播電台、邯鄲新華廣播電台、晉察冀新華廣播電台都使用上海時間,而齊齊哈爾的西滿新華廣播電台使用上海夏令時間,哈爾濱新華廣播電台則使用東北時間。實際上東北時間和上海夏令時的時間是一致的。
1949年5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用字第一號」令:「為統一標準時間起見,自6月1日零時起,全市一律改用北平時間,除校正標準鍾外,特此通告。」1949年6月1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青島市軍事管制委員會發出《關於統一時間的通知》:「現時本關所沿用之夏令時間自即日起改為上海標準時間,仰將各課處所通字第三號鐘錶一律撥慢一小時為要」。
抗戰勝利後標準時間的實施
抗戰勝利後,內政部關於全國各省市按區執行標準時的決定開始生效。最早恢復使用的是中原標準時,而重慶、成都、昆明等地仍然使用隴蜀標準時,因此,「滬渝、滬蓉、滬昆等航線的旅客下機後需撥動手錶,進退一小時。」[12]
夏令時間
1940年,上海租界自行發起日光節約時制,定於6月1日至10月12日實行夏令時,此後的1941年3月15日至11月1日也實行夏令時,直至年底太平洋戰爭令上海租界被日本攻破。1942年,汪精衛國民政府發布命令:「在大東亞戰爭期內,日光節約時間全年各地一律適用。」[8] 國民政府從1945年起,即曾連續多年實施夏時制:1945年僅於中國大陸實施(彼時尚未臺灣光復)。1946至1949年在海峽兩岸同時實施。1949年於中華民國政府遷臺灣後,繼續實施至1961年為止。[13]
中華民國曾經實施夏令時間紀錄如下[14]:
年 | 開始日期 | 結束日期 | 名稱 | 備註 |
---|---|---|---|---|
1945 | 5月1日 | 9月30日 | 夏令時間 | 未在台灣實施[15] |
1946 | 5月15日 | 9月30日 | [16] | |
1947 | 4月15日 | 10月31日 | 原訂實施至9月30日[17] ,9月15日公布延長至10月31日[18][19] | |
1948 | 5月1日 | 9月30日 | [20] | |
1949 | 5月1日 | 9月30日 | [21] |
標準時間的再次修正及推行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8月5日,中華民國國防部召集測量業務聯繫審查會,要求與會的中央各部會審定關於「確定中國標準時區」的提案。結果,內政部會同中央研究院、國防部測量局、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和交通部,修正全國各地標準時間推行辦法聽取天文研究所的意見,將回藏時區更名為新藏時區;將原劃入回藏時區的甘肅玉門以西地區與甘肅全省一併劃入隴蜀時區;這個辦法進一步明確全國時間分為中原、隴蜀、新藏、崑崙、長白5個時區的名稱、標準和範圍,規定:「全國各地標準時間之授時事項由中央研究院負責辦理,報時事項由內政部委託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負責辦理。前項報時與授時應有之聯繫辦法,由中央研究院與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會訂,並送內政部備查。[22]這個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准後於民國37年(1948年)3月通飭各地方政府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早在1947年4月1日,東北政聯行政委員會決定自是日起,東北解放區統一實行東經120度上海標準時間。這統一東北全境(含熱河省)的中共軍隊作戰使用統一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的兩三年內,全國各地所用的時間比較混亂。根據中國科學院紫金山天文台、地球物理所1952年編撰出版的《天地年冊》,截止到1952年年底,全國至少在理論上仍然實行五時區的舊制,甚至連時區名稱都照舊。在該書「時政」一章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藏時區、隴蜀時區、中原時區被分別列入世界標準時區的東六、東七和東八時區。在這期間,出現北京時間。
北京時間的出現
1949年11月1日,西安《群眾日報》刊登鄭州鐵路局西安分局一則更改列車時刻表的通知:「本路行車時刻自十一月一日起改用北京時刻(即較現行時刻提前五十六分)……這裡的「現行時刻」為隴蜀時間,經過計算,「北京時刻」為北京的真太陽時。
1950年後的短短幾個月內,除新疆、西藏外,全國各地都採用北京時間為統一的時間標準。值得指出的是,初期使用的「北京時間」不是我們今天理解的北京時間,也就是說它不是標準時,甚至不是北京地方的平太陽時,而是北京地方的視太陽時(即UTC+7:45:32)。[23]
北京時間的出現,最早很可能只是因廣播報時的急需而產生。作為大眾化的民用時的一種稱謂,其初期的含義是模糊的,隨著無線電廣播報時系統的高效傳遞,全社會幾乎都毫無保留地接納北京時間這一概念。但是,北京時間作為民用標準時間的制度,也未經國家正式規定。1950年11月,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氣象局出版的《氣象測報簡要》,在計算時間時仍將中國劃分為三個標準時區。中國《天文年曆》迄今從未使用過「北京時間」一詞,只是在1954年年曆中才第一次使用「北京標準時」這一名稱,並說明:「我國舊分中原、隴蜀、新藏、崑崙、長白五個時區,解放以後,全國除新疆、西藏外,都暫用東經120度標準時,即東八標準時區的時間」:這一說明,標誌著北京時間一詞所反映的時間概念,已經由北京地方的視太陽時直接過渡到北京標準時。
19世紀中期至1997年、1999年,香港和澳門分別為英國和葡萄牙的殖民地。雖然港澳主權先後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根據「一國兩制」政策,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各自維持自己的時區政策。由於港澳地理位置都在東八區,港澳的時區在事實上與中國大陸相同。
1949年後中國大陸的時區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整個中國定立統一的GMT+8時區,稱為北京時間(或稱作中國標準時間)。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時間並不是在北京確定的,而是由位於陝西臨潼的中國科學院國家授時中心原子鐘確定的。新疆、西藏在1970年底之前使用東經90度標準時,1971年開始使用東經120度標準時。
新疆時間
在1970-1980年代間,新疆時間曾被多次廢除後再恢復。在1986年2月,中國政府批准在新疆民間採用新疆時間(UTC+6),而在鐵路、航空和郵電等業務上繼續採用北京時間。現時,新疆當地使用的時區基本上是按民族界線劃分,大部分漢族人採用北京時間而大部分維吾爾族等其他民族的人則採用烏魯木齊時間。部分當地政府部門同時使用兩個時間。
夏時制
1986年至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全國範圍實行六年夏時制,每年從4月中旬的第一個星期日2時整(北京時間)到9月中旬第一個星期日的凌晨2時整(北京夏令時)。除1986年因是實行夏時制的第一年,從5月4日開始到9月14日結束外,其它年份均按規定的時段施行。由於省電效果不抵需要適應時間的弊端,1992年4月5日後不再實行。
實行夏時制的建議最早由竇星元提出。1986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發出《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夏時制的通知》,通知動員全國人民為節約能源而早睡早起,並要求全國各部門做好宣傳和安排工作。具體作法是:每年從四月中旬第一個星期日的凌晨2時整(北京時間),將時鐘撥快一小時,即將錶針由2時撥至3時,夏令時開始;到九月中旬第一個星期日的凌晨2時整(北京夏令時間),再將時鐘撥回一小時,即將錶針由2時撥至1時,夏令時結束。在夏令時開始和結束前幾天,新聞媒體均刊登有關部門的通告。值得注意的是,夏令時中出生的人,生時須減去1小時。[來源請求]
部分中國不適合實行夏令時原因的觀點認為:
- 中國中西部地區實行的都是北京時間,相當於全年實行夏令時。在中國,夏時制只對東部地區起作用。
- 中國大多數的平民都已習慣北京時間。實行夏令時對於他們來說難以接受,覺得這是多此一舉。
- 夏季炎熱,民眾普遍晚睡,夏令時導致上班上學時間提前,壓縮休息時間,導致上班上學無精打采,此外,夏令時擾亂人體生理時鐘,最後反而影響工作學習效率,造成健康隱患,反倒導致更大損失。
- 夏時制使鐵路和航班需要每年修改時間表,造成麻煩。尤其是在夏令時結束時,某個小時的時間會出現兩次,若不注意可能造成問題。
- 夏時制在開始時會憑空丟失一個小時,而在結束時會增加一個小時,如果自動控制設備沒有做好相應處理,可能會導致其在時間控制上造成問題。
夏令時取消後,中國的一些工廠學校會根據季節變化,調整上下班、上下學時間,比如在炎熱的夏季推遲下午上班上學時間,以利民眾生活健康。
港澳地區
香港和澳門在殖民地時期仍以東八區標準時間為時間標準,回歸中國統治後沿用,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這兩個特別行政區使用的標準時與北京時間完全相同,唯因一國兩制,其管理機構不同於中國內地。
香港時間
香港時間(縮寫HKT)是香港所採用的時間標準,並由香港天文台負責管理。香港時間全年比協調世界時快8小時,即是與位於UTC+8時區的國家及地區(包括中國大陸和臺灣)的標準時間(CST、國家標準時間)一致。香港在1904年使用格林尼治標準時間作基準,1972年採用協調世界時。
澳門時間
澳門標準時間是澳門所採用的時間標準,並由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負責管理。澳門標準時間比協調世界時快8小時,即是與位於UTC+8時區的國家及地區,包括中國大陸及臺灣的標準時間一致。跟香港一樣,澳門過去曾經引入夏令時間制度,但由於澳門的緯度偏低,實施夏令時間制弊多於利。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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