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籍,中國古代官府手工業中,把為官府製造手工產品或修建工程的工匠人戶即匠戶編入設立的特別戶籍。匠籍世襲,不得隨意更改。

歷代宮廷、官府為獲得工藝品和日用品等手工業產品以及興辦某土木工程,多徵發工匠於官設作坊內從事無償勞役。其目的是為了強制工匠服從徵調,便於控制手工業者,為其服務。匠籍制度起源很早。《國語·齊語》就有「工商之鄉六」。唐朝宋朝元朝、明朝均有這項制度。唐代的「番匠」與宋代的「當行」,均有冊籍。明朝清朝匠籍即匠戶之籍,是戶籍之一。明朝時出現輪班匠,不必一直替官府服勞役,但一至三年內必須來到首都服勞役3個月,勞役期結束後與其他匠戶輪換。明憲宗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當局允許輪班匠繳納匠班銀以代替勞役。明世宗嘉靖十二年(1562年),匠人的勞役一律改為繳納匠班銀[1]清朝順治二年(1645年)廢除匠籍,從此手工業者得到身分自由。雍正以後,各省向匠戶徵收的匠班銀攤入田賦徵收[2]

參考資料

  • 財經大辭典·下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
  • 中國歷史大辭典·上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
  1. ^ 《中华文化制度辞典》. 顏品忠等主編 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 1998 第53頁. 
  2. ^ 《辞海 经济分册》. 上海百科全書出版社編 上海:上海百科全書出版社 1980 第1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