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汝納(?—?),唐朝澧州(今湖南省澧縣)人。

他叔叔吳武陵進士登第,有歷史方面的學問,與劉軻都以史才入直史館。吳武陵撰寫《十三代史駁議》二十卷。由尚書員外郎出為忠州刺史,改韶州刺史。因貪贓貶為潘州司戶。

吳汝納也是進士擢第,以吳武陵貪贓罪,久不升職。會昌年間,為河南府永寧縣尉。吳武陵獲罪時,李吉甫任宰相,吳汝納怨恨他,於是依附李宗閔楊嗣復之黨。吳汝納之弟吳湘為江都縣尉,為部人告他受賄,兼娶百姓顏悅女為妻,有違格律。李紳派觀察判官魏鉶審理,贓罪明白,伏法處決。吳湘妻顏氏,顏氏繼母焦氏,都笞打後釋放。令江都令張弘思用船監送顏氏及其兒女回澧州。當時議論以李吉甫的兒子李德裕平時就討厭吳氏,懷疑李紳羅織成罪。諫官彈劾,唐武宗派御史崔元藻為制使,重新調查吳湘案件。崔元藻上言吳湘盜用程糧錢是實情,他恃官娶百姓顏悅女為妻,則稱顏悅是前青州衙推。顏悅先娶王氏,是衣冠士族之女,不是繼室焦氏所生,與揚州案小有不同。李德裕以崔元藻首鼠兩端,奏貶為崖州司戶參軍。

唐宣宗即位,李德裕去位,李紳已去世。崔鉉等久不得志,指使吳汝納上表申訴。大中元年(847年)九月二十三日,吳汝納稱吳湘犯罪不至於處死,而「李紳與李德裕內外相通,互為表里,欺瞞迷惑武宗皇帝,冤殺我弟吳湘,乞求皇帝陛下召江州司戶崔元藻等人來對質辨誣。」又說吳湘之死,李紳令他不得歸葬。李紳以宰相出鎮一方,放縱威權。凡是有罪處決,都要等待到秋分;吳湘無辜,盛夏被殺。九月二十五日,唐宣宗頒下敕書給御史台,令調查出真實情況向上匯報。崔元藻恨李德裕貶斥自己,又被崔鉉、白敏中令狐綯所利誘,於是說吳湘雖坐贓,罪不至死。又說,顏悅實非百姓,這件案件是鄭亞首倡,元壽協助李恪鍛成,李回便奏。於是下三司詳審。十二月十九日,御史台上奏唐宣宗,據崔元藻所列舉的吳湘冤枉情況,和吳汝納申訴的差不多。十二月二十七日,唐宣宗下令貶太子太保、分司東都李德裕為潮州司馬,李回、鄭亞等都被流放。吳汝納、崔元藻被崔鉉、白敏中、令狐綯重用,吳汝納為左拾遺,崔元藻為武功令。

參考文獻

  • 舊唐書》卷173 列傳第123
  • 《舊唐書》卷18下 本紀第18下
  • 《舊唐書》卷174 列傳第124
  • 《舊唐書》卷178 列傳第128
  • 新唐書》卷180 列傳第105
  • 《新唐書》卷181 列傳第106